#破产纠纷案例研究#
问题的提出:偏颇性清偿的个别清偿是否区分债权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关键词:偏颇性清偿 个别清偿 善意 恶意
思路:属于偏颇性清偿的个别清偿并不区分债权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构成要件为:一是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二是债务人已经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客观要件;三是债务人明知自己存在上述客观条件的前提下,仍然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四是该清偿行为并未使债务人的财产受益。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相关债务人合计清偿1067227.38元的行为是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属于偏颇性清偿的个别清偿并不区分债权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构成要件为,一是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二是债务人已经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客观要件;三是债务人明知自己存在上述客观条件的前提下,仍然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四是该清偿行为并未使债务人的财产收益。本案中,截止2015年12月31日,庆盛控股公司的账面负债大于资产已达61862294.14元,于2016年6月29日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故可以确认庆盛控股公司在该期间持续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从庆盛控股公司向平安银行杭州分行的还款情况,亦可呈现其清偿能力明显下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庆盛控股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该行为并未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综上所述,平安银行杭州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