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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报名网上缴费需要u盾吗

今天是做重庆抗疫志愿者的第五天。我的工作就是老百姓最讨厌的岗位,守在单体楼宇的门口,不允许居民随意进出。

今天是做重庆抗疫志愿者的第五天。我的工作就是老百姓最讨厌的岗位,守在单体楼宇的门口,不允许居民随意进出。

单体楼因为没有小区,没有物业,所以社区就安排志愿者和保安公司的保安一起,守在楼宇门口。

社区给我安排的是挨在一起的三栋楼宇,这三栋楼,都属于老破旧楼宇,社区用钢板封住其他的出口,留了一个统一的出口,这样居民就只能有一个通道进出了。

我到岗的第一天,这三栋楼还属于低风险,居民每户可以凭出门条两天一次进出。

第二天和第三天,这三栋楼仍然是没有确诊病例的,但因为周边出现不少阳性病例,所以也被划入高风险区域,居民不能随意进出,买菜也只能网上购买外卖小哥送到通道口,然后居民可以提进来。

或者就是购买社区提供的蔬菜包,由我们志愿者和保安帮着从社区领回来,再让居民拿走。

从昨天开始,突然这几栋楼里有了确诊,也有了黄码,混阳,这一下,很多居民就不准下楼了。需要的东西,就是由志愿者送到楼上了。

今天的管理措施就更严格了,据说因为不少地方封路了,连蔬菜包都拿不进来了。

这几天,因为新增感染人数还在快速增长,有不少人埋怨,说还是有一些人不听指挥,到处乱跑,所以才会一直有增长。

其实,我很想给大家说一下,我在当志愿者时看到的情况。

这几天,能够进出楼宇的,除了符合规定的保供人员,还在工作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还有哪些人,是我们不得不考虑放行让他们进出的。

有的是病人,要透析,有医院证明,三天必须做一次透析。

有的是要给九十岁的老人送药品,老人如果断药,身体会出问题。

有的是家里有瘫痪残疾人,需要做理疗。

有的是突发性疾病,需要救治。

有的是突然家里水管子爆了,维修工人不来维修就没办法用水了。

有的是单位财务人员,必须要去一趟公司,拿单位的网银U盾,然后才可以给公司员工网上发工资,公司十来个人眼巴巴等着他的。

有的是老人,完全不会用网银,家里没钱了,急需去银行取款。

有的是自己小店里冰柜里有大量食品,如果不拿出来,全部要坏了。

等等情况。

这些情况,我们都会一一上报给社区,请他们确定是否放行。随着管控措施越来越严格,社区允许放行的也越来越少。

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在封控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所有的人员流动,这样很快就能控制下来病毒传播。

但是实际情况是,老百姓难免有各种具体状况,如果全部严格执行“一刀切”,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在别人眼里也许不算什么,在具体的个人家里,就是不得了的大事情。

实地在第一线当了几天志愿者,我深深感到社区的不容易,事情太多,困难太大,甚至社区工作人员还不得不亲自跑超市,为居民购物。他们都已经十多天没能回家了。

我更看到居民的不易,有的老人,每天如果不散步就会腿部浮肿,孩子们每天关在家里,最恼火的,是有的居民关在家里没有收入,而开支并不会减少,尤其是房贷房租这些,还要继续缴纳。

这是关在家里的,那些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小哥,因为回小区就不能出来了,天天睡在车上,或者外面搭个帐篷,不能回家。

一场疫情,改变了所有人的生活。期待,赶紧恢复到正常生活吧。

#头条创作挑战赛#

#抗击疫情重庆行动#

【王某花光了自己银行卡里的10000元,谁知这举动不仅让他被判刑,还被罚了5000元】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也不能随便支取?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1983年出生的王某长期在厦门打工。

 

2018年12月,王某发现自己的一张银行卡里有款项多次转入转出。王某见状于12月18日到银行挂失了该卡,并将卡内人民币10043.19元,全部转入自己新办理的银行卡后,用于个人消费。

 

2021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在打击相关违法犯罪中发现了这一情况。王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花自己银行卡里的钱,怎么还会被公安机关调查呢?这还得从2018年12月的一天说起。

 

王某的朋友苟某(已判刑)称自己在收购农业银行卡,让王某办一套卡给他转账用,并许诺给其好处费。

 

王某便将自己办好的农业银行卡一套(包括身份证复印件、U盾、手机卡、密码)出售给苟某。苟某随后将该银行卡出售给吴某(已判刑),吴某将该卡再次售出。

 

不久,王某就发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有情况,接下来的事大家就都知道了。

 

长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043.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自首、认罪认罚、自愿预缴罚金并缴纳暂扣款等情节,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财富要靠自己的双手去勤劳获取,“不义之财”即使到手,最终还是会“飞走”。身陷囹圄的王某应该深刻领悟到“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一道理吧!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长泰区人民法院

揭秘骗局之招人做公司法人

这两年很多人,因为疫情问题,收入减少。由于收入减少的原因,市面上出现了很多的偏门行业。

近2年以来,出现最多的就是网络上兼职,帮忙注册公司,500一次,很多人受到诱惑成为了犯罪分子的赚钱工具。然后很多大学生上当受骗,直到被公安抓捕之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今天谈谈他们注册公司做什么用途。

第一种用途:(帮助境外团伙办理诈骗3件套)

不法分子,在市面上找到18岁以上的人去做企业法人。操作方式如下:

1、收集受害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见面之后给受害人500元,带受害人去办理一张实名认证的手机卡。

3、办理实名认证之后,让受害人在某个程序上进行人脸识别并且拍照。(这个步骤就是工商登记中的实名认证)

4、等到营业执照下来之后,又联系受害人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会教受害人一些话术,记住某些内容(公司名字,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企业做什么的,我是老板,我是实际控制人,我自己开办的企业等相关话术),成功在银行办理U盾网银,这个步骤再给受害人500佣金。

5、以上步骤操作完成之后,便拿着营业执照,法人办理的手机卡,公章,卖给境外的犯罪团伙,交易价3-10万不等。

第二中用途:(倒卖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法分子,在市面上找到18岁以上的人去做企业法人。操作方式如下:

1、不法分子去市面上,收购一家,3-5年的实业老公司,税务评级为A级或者B级,收购价10-30万不等,然后开始在市面上找法人收集身份证信息去工商进行法人变更。把受害人变更为该公司法人。该步骤价格500.

2、然后约见法人,收掉法人的身份证,让法人再去办一张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佣金500.

3、办理实名认证之后,让受害人在“登记注册APP上进行工商的四级实名认证”(这个步骤就是工商变更中的实名认证),佣金500.

4、等到营业执照下来之后,又联系受害人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会教受害人一些话术,记住某些内容(公司名字,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企业做什么的,我是老板,我是实际控制人,我自己开办的企业等相关话术),成功在银行办理U盾网银,这个步骤再给受害人500佣金。

5、拿着以上相关材料去税务局开通税务,这个时候还会让法人在进行税务是上的扫脸认证,支付佣金500.他们核定的税务发片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面额都是100万一张。犯罪分子能在税务局领取(100-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是通过不合规方式领取的发票。

6、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后,拿着银行U盾,税控盘发票,移交给下家结账。然后再1小时内,这100-200万发票开完,手上的材料一把火点掉。犯罪完成

第一种用途的危害性,犯罪分子把u盾,卖到国外,国外的犯罪团伙对境内公民进行诈骗。让被诈骗人用银行支付宝的方式,把款打到该公司的对公账户。被骗人报警后,警方将会锁定该公司,调查法人信息,并且对法人实施抓捕。然后法人面临的就是牢狱之灾。

第二种用途的危害性更为严重,犯罪分子开完发票之后,材料用火烧掉,该公司开出的所有发票都没有向国家缴纳税收,时间到了税务将会对该公司就行风控处理,法人面临的就是巨额的税务罚款,少则百万,多则千万。并且被列入失信者名单,限制高消费。很多受害者突然有一天发现自己名下有家公司欠税几百万几千万。这个时候已经无力回天了,以后不能再贷款买房,不能乘坐高铁飞机等。当然现在偷逃税列入刑法,牢狱之灾在所难免。

大家要提高警惕性,不要贪图一时的好处,葬送了自己的远大前程,犯罪分子将恶魔的手掌伸向了校园,欺骗涉事未深的大学生。很多大学生被抓捕就因为进入了犯罪分子的套路下。希望能有更多的人看到,让不法分子,没有机会欺骗我们。

今天就到这里,下一期,讲讲那些电商执照,不用实名认证的骚操作,身份信息的买卖的诈骗手段。

近日,浙江海宁,小李在家中浏览网页,右下角跳出的暴露美女,让他眼前一亮,随即开启了“心跳”之旅,接待客服给他发来“服务”套餐,包时包夜价格不等,小李精心挑选了588元套餐,并给对方支付了套餐费及50元小妹打车费,之后对方称刚才的收入没有备注是谁转来的,需要重新转一笔,第一笔会原路返回,小李又打出去第二笔588元。

之后等了好久,“小妹”终于在来的路上了,但称女孩独身一人前来,需要小李缴纳6000元安全保证金,服务结束后会退还,小李欣然照做。过了好久仍等不到小妹,小李要求退款,对方给了一个二维码,并通过打入一元退回二元的方式套路,小李再次陷入套路,先后转给对方97990元。始终没有等到小妹的小李终于醒悟,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线看法】

这个套路够深的,骗子利用了男子小李喜欢美色的心理,一步步将小李引入桃色陷阱,这就是现在电信诈骗的手法。对于心存异想者,有巨大的杀伤力,几乎是百发百中,很快都会沦陷,等到多次打给对方钱款,将受害人的钱榨干后,销声匿迹,即便报案,也很难找到,因为对方使用的银行卡,交款账户都是冒用他人信息办理的,即便找到银行卡的主人,也只是一个出售个人银行卡牟利的普通人,和诈骗犯罪并不是同伙。

电信诈骗团伙通过网络收购银行卡,一般要求办理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卡,开通网银及U盾,这样四件套,每收购一张四件套银行卡,会给办卡人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往往诈骗团伙收到银行卡后,只使用短短的二三个小时,在此期间,会有大笔款项进账,但都会以极快的速度转出,其实诈骗分子也担心卡主人挂失截留上面的余额。

一张卡用几个小时后,迅速变为使用另外的银行卡诈骗,而且这些诈骗分子,很多都在缅甸,或者其他国家,非常狡猾,所以这类案件,往往很难侦破,即便侦破了,很多嫌疑人都在境外,抓获嫌疑人也需要耗费很大的精力和时间。

这就需要广大朋友睁大眼睛,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信息,尤其涉及金钱交易,哪怕是很小数额的钱款交易,也需要警惕。曾经听说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害人接到电话,称你的快递丢失,他们是快递公司的,需要你提供银行账户给予赔偿,之后指挥受害人对账户进行操作,显示账户内多了50000元,告知转款错误,只赔偿500元,需要转回49500元,受害人查看确实账户内多余额多了50000元,转给对方49500元,如此往复,先后给对方转走20多万元,之后经查看,原来是在对方的指挥下,利用受害人不懂网络,将受害人账户内的定期存款逐笔转为活期,然后转给对方。

总之,遇到网络上的转款交易,还是要多留神,拿不准时,应当及时和公安机关联系,以帮助甄别是否有电信诈骗的情况,避免上当受骗。

#在线看法# #我要上微头条#

你见到过哪种类型的电信诈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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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灰黑产业“跑分”,男子沦为帮凶坠法网

收集、出售银行卡

为网络灰黑产业“跑分”

捧着手机就可轻松“接单”

也可获得不错的收入

看似不错的“工作”

实际上是为犯罪分子搭建洗钱渠道

不料你此时已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近日,经广西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广西平南县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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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之财 ,浅尝辄止

19岁的赵某材是一名无业青年,2021年2月初,他在酒吧认识了一个叫赵某潮(在逃)的男子,赵某潮见赵某材整天无所事事,便邀他一起在非法平台“马上赚”上“跑分”挣快钱,喜欢在网上赌博的他,对这个“发财门路”很是熟悉,一听就知道赵某潮说的看似诱人的网络“跑分”工作,实际上是不法分子参与“洗钱”等信息网络犯罪的“障眼法”。

可发财心切的他不假思索便同意了,在赵某潮帮助下,其顺利下载好“马上赚”平台,后就在平台上将其银行卡绑定,到了2月19日,赵某材就开始正式的“跑分”工作,工作很简单,平时就是捧着手机在“跑分”平台上接单,缴纳相应的押金,接单后就会有网络赌博的赌资或其他不明来路的资金转到自己的银行卡,然后在跑分平台上点击确认,平台扣除相应押金并完成“跑分”流程就可轻松获得相应的佣金。他用他的2张银行卡做了一周左右,得到了约2000元的佣金后,这2张卡便被冻结,于是他不得不暂时收手。

尝到甜头,一发不可收拾

但尝到甜头的赵某材一发不可收拾,陷得也更深了,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的他,抱着侥幸心理,到了3月初竟又干了起来,他又办了3张银行卡,并笼络身边的朋友提供银行卡给他在“跑分”平台上做转账任务。

让赵某材没想到的是,他赚快钱的美梦仅维持了不到一个月,他的银行卡又被冻结,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他有人因为做这事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他听到后就不敢再做了,没结算的佣金也不领了,就把手机里面关于“跑分”平台的相关信息都删除,然后摔烂手机扔掉。

明察秋毫,厘清事实

2021年4月23日,经平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材的银行卡流水异常,经过审查,当天立案进行侦查,并将赵某材抓拿归案。赵某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经查,2021年2月至4月期间,赵某潮以每人每天200元至280元的报酬笼络赵某材等人在手机上通过非法“跑分”平台帮助他人非法转账。赵某潮、赵某材将他人提供的银行卡绑定“马上赚”非法转账平台操作转账洗钱,赵某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名下的5张银行卡及卢某、陆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多张银行卡绑定非法平台“马上赚”操作跑分转账赚取佣金,其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 

赵某材、卢某、陆某涉案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合计560万余元,涉电信网络诈骗案6起,涉电信诈骗金额28610元。

秉公办案,惩恶扬善

勇当惩恶扬善的护法者

2021年7月28日,该案移送平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办案检察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该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21年8月27日向平南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遂于近期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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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灰产业

网络黑灰产业是指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物料供应、技术支撑、引流推广、资金结算等的产业链。其中,物料是犯罪原料和技术工具,如身份证、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四件套”;技术支撑是提供非法网站源代码、网络技术平台、网络账号注册服务以及系统维护、更新升级服务;推广引流是指通过网络与受害群体联系,利用话术拉人头,再将其推给诈骗或赌博等犯罪团伙;资金结算是为犯罪获取的赃款提供资金支付通道和平台,如利用跑分、第四方支付等形式进行洗钱兑付等。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贪图小利,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他人,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使用银行卡为他人提供非法转账等支付结算帮助的,是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以及反诈骗意识,切勿将个人隐私透漏给他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来源:平南检察

涉案金额200亿!重庆警方摧毁一特大虚开发票犯罪网络,64人被移送起诉

#重庆#

#虚开增值税发票#

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重庆警方破获一特大虚开发票案,捣毁窝点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4人、查获发票3682份、冻结涉案资金2200余万元,成功摧毁涉及15个省市的特大虚开发票犯罪网络。

循线深挖 警方抽丝剥茧揪出特大犯罪团伙

2019年底,重庆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涉及特大虚开发票案重要线索,立即由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牵头,集约江北、巴南、酉阳精干警力,成立“4.01”专案组,全力侦办。

经专案组严密侦查,以张某(重庆渝中人,40岁)、谢某(广东饶平人,36岁)、肖某(重庆九龙坡人,40岁)为主要成员,涉及15个省市的特大虚开发票犯罪网络浮出水面。

为彻底摧毁该犯罪网络,专案组采用“分组攻坚、循线深挖”的方式,分3个主攻小组“打团伙、摧网络”。江北小组主侦张某团伙,对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扩线深挖;巴南小组主侦肖某团伙,向上游追溯地下钱庄等衍生犯罪线索;酉阳小组主侦谢某团伙,向下游摸排辽宁大连、河北保定、山东东营等地涉案企业虚开发票线索。

“不同于以往虚开发票犯罪团伙用虚假注册、虚开后走逃等简易手法作案,”据专案民警介绍,该犯罪团伙更狡猾、分工更加精细、作案手法更加隐蔽,往往通过缴纳少量税款,来掩盖其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雷霆出击 警方摧毁特大虚开发票犯罪网络

据专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在网上群发信息的方式“拉业务”,再根据不同受票单位向谢某和肖某“派单”,形成以张某为纽带,谢某、肖某为“票仓”的虚开发票犯罪网络。

经查,该犯罪网络通过注册、购买、骗取等方式,掌握1600余家“皮包公司”,用于从事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

查清组织架构和作案手法后,去年5月19日,在公安部经侦局的指导下,专案组奔赴辽宁大连、山东东营、河北保定等地,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对“4.01”特大虚开发票案集中收网,共捣毁虚开打票窝点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4人,冻结涉案资金2200余万元,查获作案电脑60台、打印机26台、银行卡420张、网银U盾680个、发票3682份。

目前,64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移送起诉,重庆涉案企业已主动补缴税款4000余万元。该案成功告破,有效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为国家及时挽回税款损失。

#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重庆警方破获涉案200亿虚开发票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七:出售三套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被判一年实刑】

案件概述

2020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牟取不法利益,在网上发布收购、出售银行卡信息,并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四件套”出售给苏某。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在沧州市办理的中信银行卡四件套(卡号62×××82,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信息)出卖给苏某,后该银行卡被邮寄出境用于电信诈骗活动。经查询,该中信银行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一起,涉案金额67666元,转售后资金流水达63.0445万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衡水市桃城区办理民生银行卡(卡号62×××85)、工商银行卡(卡号62×××52)四件套再次出售给苏某,银行卡同样被邮寄出境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经查询,该工商银行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两起,涉案金额为15.247万元,资金流水达75.8534万元;该民生银行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一起,资金流水达566.915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国勇近亲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款8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办理、收购银行卡并对外出售,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到案后,被告人李国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勇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主刑量刑部分适当,应予支持,但附加刑量刑过低,应予调整。

一审法院裁判

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二、被告人李国勇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裁判

关于李某上诉所称,其认罪认罚,愿意在二审积极缴纳剩余罚金,请求二审予以改判缓刑的意见,经查,二审期间李国勇虽表示愿意积极缴纳剩余罚金,但其并未实际缴纳。原审法院根据李国勇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所量刑罚且未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故该意见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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