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聪明的老板,不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公司?看高手是怎么布局的!
1、现状:
很多老板开公司,都会用自己的身份证去注册,总经理是他、股东是他、甚至法定代表人也是他,看起来非常有面子,实际上却把所有的风险都留给了自己。
2、风险:
①只要其中一家公司出事,所有公司都受到了牵连,比如李亚鹏,进军旅游业,一家公司出事,13家公司都完了。
②分红除了交25%企业所得税,还得交20%个税。分红1000万,到你手上只有600万,直接亏了一辆“法拉利488”。
③随着投资人的加入,使你的股权被过度稀释,最终失去公司控制权,被投资人踢出局。俏江南的创始人张兰,被资本踢出局,被迫更改国籍。
3、解决:
老板千万不要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公司,不要用自然人名义去持股主体公司,更不要担任法定代表人。
详细操作:
如果你是初创公司,其实只需要注册三家公司就可以了!
1、有限公司:不做业务,仅用于投资其他产业、用于规避风险与税收筹划。
2、有限合伙企业:做持股平台,用于控股下面的主体公司、激励员工和融资。
3、主体公司:承接业务的公司,不要直接持股。
如果你是高速发展期的公司,可以这样布局:
第一层:搭建投资层--家族公司
作用:老板钱袋子
解决:税收筹划和财富传承的问题
注明:该公司不做业务,你可以用自己的身份证直接注册,并持股,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风险。
第二层:搭建融资控股层--有限合伙企业
作用:做到权钱分离与高管激励
解决:资金、控股、人才的问题
注明:用家族公司做合伙企业的GP,占股1%也有100%话语权,剩余99%找战略、资源,PE、员工、上下游、个人、专家顾问,他们做LP,只有分红权,没有话语权。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但GP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一般GP由家族公司担任,规避风险。
第三层:搭建资本层--集团公司
作用:值钱与上市
解决:规范性与平台价值问题
注明:用有限合伙企业占股到67%以上,做到绝对控股集团公司。剩余股份用来找更大的投资机构,为上市做准备。你做总裁,让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层:搭建产业层--供应链公司
作用:赚钱
解决:利润和快速发展的问题
注明:产业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由操盘手担任,这样操作以后,就算其中一家公司出事,也不会影响到其他公司的运作。
第五层:搭建业务层--直营店、联营店、加盟店
作用:裂变
解决:流量入口与现金流的问题
注明:在门店导入721合伙制,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干活,法定代表人让店长担任,避免一家门店出事,影响整个布局。
这样的操作布局,到底有什么好处呢?
①降低风险:家族公司注册资本10万,因为你只在家族公司持股,就算主体公司破产倒闭,亏损一个亿,最后你也只需要承担10万的有限责任。
②把握控制权:投资人和高管放在有限合伙企业,只有分红权。你只要控制了家族公司,就控制了所有公司。
③税务筹划:公司与公司分红,免交企业所得税,投资项目或购买房子、车子,用家族公司的钱,免交20%个税。
④人才激励:导入721合伙制,员工变成合伙人,干活更有动力,绑定人才,降低离职风险。
这就是价值千亿的股权布局图:出小钱占大股、吸引投资人、激励人才、把握公司控制权、税务筹划、整合上下游、并降低风险,而且重点是,就算其中一家公司出事,也不会影响其他公司。
如果你还是不明白,或者也想这样布局,那你一定要看看这套《顶层设计三册书》,里面还有100多个案例和方法,一步步教你搭建自己的股权架构,让你小资金控股大项目,降低风险!
顶层设计三册书
#全国已申请7900多件元宇宙相关商标#【#经济日报评抢注和囤积商标#】数据显示,截至12月7日,全国已经有7900多件“元宇宙”相关商标注册申请,99%以上是今年申请。一般来说,单个自然人或市场主体很难将大量商标全部投入使用,囤积大量热门商标多半是在“押宝”,期待着转手一卖就能挣钱。据报道,当年“洪荒之力”商标的拥有者转让该商标时,1300元注册的商标卖出了100万元。但是,之后并未见到“洪荒之力”牌产品热卖,也没影响类似故事口口相传。总之,热门商标再好,也要量入为出、按需申请,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经济日报,泽塔)
高院观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及其身份认定标准是什么?2种情形下的概念+3个判断标准+1个总结
【情形1概念】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情形2概念】建设工程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自然人等民事主体。
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实际施工人的标准:
【标准1】应当审查其是否实际实施了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
【标准2】是否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
【标准3】是否存在投资或收取工程款等行为。
【综合】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应当通过实体审理,应当查清:其持有相关合同原件的原因、收取工程款及参与工程管理的原因、是否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投入、该投入是基于实际施工人的投入还是基于与其他人之间存在合伙等其他法律关系而进行的投入,其收取工程款、管理工程是基于实际施工人身份还是基于其他人的雇佣、委托而代为履行等事实后,对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予以综合评定。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自然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对于社会上经常存在的自然人用工是否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一直以来存在着争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主体是: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不是合法用工主体。家庭雇佣的保姆等人员,双方之间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如果是建设单位直接违法发包给自然人,是否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个问题好。违法发包的建设单位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第一性义务),违法承包工程的自然人是支付工资的义务主体,但违法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有清偿欠薪的责任(第二性义务),所以这种情况建设单位仍然不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猪的70后:
学习劳动法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拒不清偿欠薪,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07:54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否必然触犯《民法典》?
比如自己在家看A片,比如乱伦,是否触犯《民法典》?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最高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对《民法典》第四条“民事活动”的定义,“民事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图)
人的行为,是否必然属于“民事活动”?
并不是。
根据前述对“民事活动”的定义,如果一个行为,不涉及“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那么就不属于“民事活动”。因而此类行为即使有违公序良俗,亦不触犯《民法典》。
比如自己在家看A片,这种行为就不存在“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而不属于“民事活动”,因此即使违反公序良俗,亦不触犯《民法典》。
甚至推而广之,乱伦是否触犯《民法典》?
乱伦,毫无疑问有违公序良俗。
而且此时,已经不是一个人,而是至少两个人的多人运动了。
(当然如果人数超过3人,可能触犯刑法上的聚众淫乱罪,就会产生新的权利义务了)
那么,乱伦行为本身,是否满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个要件?
我个人粗浅的直觉是:好像不满足。
因为乱伦两人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因乱伦而改变。既未新增权利义务,也未减少权利义务,也未变更权利义务。
所以,乱伦违反公序良俗,但是单纯乱伦本身并不触犯《民法典》。
补充:如果乱伦者自己是有配偶的,那么乱伦行为属于出轨,会产生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只不过这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发生在乱伦者之间,而是发生在乱伦者与其自身配偶之间)。此时乱伦就属于民事活动,且会触犯《民法典》了。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每日普法#
我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是个重要信号!
7月19日,深圳市民梁文锦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今年35岁的梁文锦,于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他的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
根据这一条例,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文锦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它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个人破产申请债务规模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具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
当没有收入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也并非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美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都有。中国内地的破产制度,可以追溯到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但是,那部法律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于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更注重对破产企业的“挽救”,没将“自然人”纳入破产主体范围。缺少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只是“半部破产法”。
至于美国的破产概念,首次出现在《1789年宪法》之中。1800年美国颁布了专门破产法——《1800年联邦破产法》,沿袭了英国破产法。此后,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几经修正、补充,在1978年经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后,已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个人破产制度,主要给那些诚实的“不幸者”给予一次新生的机会,让其东山再起,而不是纵容那些欠债不还的“老赖”和挥金如土的“耗子”。
【自然人是最典型的民事主体,它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民法是“管人一生”法律的说法源于本条】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本条解读:
1、自然人。自然状态下出生、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自然人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民事主体。自然人具有自然生命,有区别于其他动物。
2、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必要条件和法律资格。
3、特征:
(1)在自然人生存期间,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因任何原因而丧失、消灭、或者被限制、被剥夺,即便是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存续期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就是人民常说的民法是“管从出生到坟墓”的法律表达出处。
(1)始于出生。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时间标志是: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且在分离之际有呼吸行为。
“出”:胎儿的身体与母体分离;“生”:脱离母体的婴儿应有生命状态,而不论其生命保持时间长短。
(2)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包括:
第一,生理死亡,即自然死亡,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第二,宣告死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宣告的自然人死亡。
5、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效果
(1)该自然人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作为民事权利主体;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终止。在法律上,就意味着继承开始、遗嘱继承或遗赠发生效力、婚姻关系消灭、委托关系终止。
元宇宙是什么(5)
4、人机共生的身份系统
我们要进入元宇宙,需要一个虚拟人身份,这是和现实世界以及互联网世界不同的。
现实世界的参与主体是自然人,互联网的参与主体是ID+自然人,而元宇宙的参与主体是虚拟人。虚拟人作为你的数字身份,它将是你登录元宇宙时必备的一样物品。这是因为,刚刚我们讲过元宇宙是三维全真的数字世界,人也不例外,是三维的数字人。
和ID不同的是,虚拟人拥有人的外貌、行为、思想,还能与人交流。不仅如此,虚拟人在元宇宙里拥有权力、也要承担责任和义务,它是一个独立的身份,具备人的身体特征和人格特征。你可以换皮肤、头发、眼睛,装扮你自己,打造你的身体特征,就像我们的微博资料、微信头像和个人资料一样,它代表着你在元宇宙当中,他人对你的第一印象。
除此之外,你还需要重新对你的虚拟人格进行人格定位,塑造你的人格特征,呈现你独特能力或者魅力。
既然这样,这和现实世界的自然人的职场定位不一样吗,你说得对,部分特征和行为是一致的。
但是,虚拟人和自然人最大的不同是,现实世界中只存在物理状态下的一个你,拥有一个真实的身份,而在元宇宙中,你可以拥有多个虚拟身份,除了真身,你还可以有分身和假身,他们的行为啊,都得你负责。
你拥有了一个真身和M个假身,N个分身。真身、分身和假身共同组成你的元宇宙身份系统。三身溯源对应真身。
自然人、虚拟人、机器人在元宇宙共生共融。
千万不要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开公司了
如果你还不知道,你就亏大了
这就是小白老板和商业大佬的区别,很多创业小白都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开公司。
因为这样到年底了,公司赚钱了要分红个自己手里是要20%个税的
千万别认为公司是你的,公司的钱就是你的,你要拿公司的钱是要交税的。
所以小白老板这里就白白损失了20%的个税
看商业大佬是怎么操作的
先你和你的孩子一起成立一个家族公司做钱袋子
记住!
千万不要和老婆,因为父亲财产是共同所有制。如果出现离婚,公司财产也是要平分的。
该家族公司注册资本10万就够了,注册咨询越大,承担的风险就越大。
然后用家族公司持股你的主体公司(做业务的公司),占股67%就可以完全控股主体公司。
这样主体公司赚钱了分红给家族公司是不需要交20%个税。
你就可以完全合法地把这个钱再去投资其他产业。
及购买您所需要的车,房。
所以你经常会看到一些大的公司的实际控股公司各种投资别的公司。
也经常看到为什么富二代的车都是用公司名义购买的。
重点来了
万一主体公司破产了
例如主体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亏损负债1000万
你也只需要承担10万的有限责任
另外再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500强企业里都有这样一家合伙企业)
用家族公司当合伙企业的GP(普通合伙人),因为企业法规定,就是GP占股1%也能100%控制合伙企业。
然后投资人和你当LP(有限合伙人),投资人50%你49%。企业法规定LP只有分红权没有话语权。
最后用合伙企业占股主体公司40%股份,从而间接控股主体公司
这就是马云等大佬都在玩的股权顶层布局 (蚂蚁金服的股权架构就是这样)
这样将来公司做大了,个人转让股权要交20%个税,但有限合伙企业核定后个税只有5%。
公司的架构决定了税率和风险,所以别傻傻的直接自然人持股你的主体公司。
如果你想小股掌大权降风险,那你一定要会用股权架构、股东合作协议和控制权协议。
这些架构方案及协议为都放在下方链接:500份资料的“股权工具包”里了。
内含:
合伙创业必签五大协议:合伙入股协议、分红与退出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保护创始人公司章程及合伙股权分配设计方案。
不同类型股东合伙协议:技术入股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对赌协议
老板控股权协议及方案:同股不同权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投票权委托等协议,有限合伙协议、控制权设计方案。
激励员工协议及方案: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虚拟股协议,员工入股协议、员工激励方案与制度
公司股权顶层布局设计与方案。
还有股权代持、变更、改革、回购、纠纷、投资、融资、收购、质押、众筹等方案大全。
外加99集股权学习视频
一对一资深专业老师咨询 服 务
法考主观题备战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主体
a. 自然人和单位
b. 犯罪分子本人不构成、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2)主观
a. 故意,明知赃物
(3)行为
a. 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单纯藏匿或转移就构成)
b. 只要增加追赃难度的行为均可构成
(4)法条竞合
a. 洗钱罪是特别法
#法考# #法律# #法律服务# #普法# #知识分享# #坚持#
自然人的青草习性
谷未黄
云是滑动的,没有人去租用它们
我们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感谢祖国,感谢祖宗
把我列为人类。不论我是否愿意,都要受到
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自然人也具有
主体资格的平等,但民法上的平等
是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
我常年漂流在外,一直怀念童年的时光
那些住所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侏儒山,一个小小的时光集镇
才应该是我长期居住和生活的中心地点
我承认,很久以来,我都是一个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说
是被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人
但我羡慕约·布罗茨基,1964年的苏联
那是一个政治被泛化的时代
恰恰是时间,不仅使物体,也使人体向锥形演变
这也是我们彼此摆脱不了的灾难
“因为时间的存在——总有某些东西尾随其后”
2020年9月7日晨5时·侏儒山
“我是吴方媛,我跟刘春生、夏正亚、戚少猛、颜滨、李涌、谭祖辉、赵闯、张陈果、叶庆平、后锐、李云龙11个人都多次发生性关系。现辞去安徽团省委工作”
吴方媛(网传图五)女士火了!安徽青年企业家协会及时通报(见下图一),透露了三点信息:一是吴方媛的微信群确实发布了网传的言论(见下图二、三、四);二是吴方媛确实是安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人,但是她是别人派过来的,言外之意,协会的责任不大;三是吴方媛已经被停职调查了,言外之意是协会处理及时。
在几个工作微信群里发布如此肮脏不堪的信息,指名道姓地说出了11个人的真实姓名,谁相信是她自己本身所为呢?如果是,我建议给她做一个精神病鉴定。
问题来了:如果是某人恶意拿吴方媛的手机,或者说侵入了吴方媛的手机,发布类似的消息呢?这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恶意发布人涉嫌侵犯吴方媛女士的名誉权,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发布的信息是假的!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就是社会或者社会公众对一个人的评价,即社会评价。发布她人乱搞男女关系的消息,如果为虚假,造成了在网络上大面积传播,确实是侵犯了吴方媛的名誉权。据此,我建议吴方媛尽快起诉,免得让人浮想联翩。
其次,恶意发布人涉嫌侵犯吴方媛女士的隐私权,这种情况的前提下是发布的消息是真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大家请注意:隐私权有时候应予以容忍,比如在本案中,假如该信息为吴方媛女士的老公所发布,并且为真的,那么可能就不会涉及侵犯隐私权。
因为,夫妻之间具有忠实义务。一方婚内出轨,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另一方公布出轨的真实信息,实属无奈之举。这就是让社会公众评理而已,不公布信息如何评理呢?
最后,如果信息为真,如果网络上传播的这11个人员的信息(见图6)为真,那么这11个人该如何处理呢?
这里的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主,也就是老板,另一类是公职人员,也就是国家公务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据此,公务员可能面临政务处分。
对于老板,则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具体的处理是离婚时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如果不离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侵犯的是老婆的权利,而老婆都不追究,法律不做干涉。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和@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一起关注热点案例,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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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不当生活言论?安徽青企协回应#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法律规定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也即确认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的特征。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存期间,其民事权利不因任何原因丧失、消灭。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等,都不能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消灭,法律包括公法都不得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法院观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通知》未将发包方作为与劳动者相对应的用人单位,也未规定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但是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保护劳动者权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构成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未形成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已有生效判决确认罗胜文与兴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阻断罗胜文的救济途径,罗胜文受**招用,**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经营者,当两者发生争议时,罗胜文可以同时起诉**和兴地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同时要求兴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申请人提出《暂行办法》第一条已明确适用范围,本案不应适用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暂行办法》第一条虽规定了适用范围,但并未将第十二条的内容涵盖进去。第十二条规定的是在发包方违法发包的情形下,发包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系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据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可以作为说理的依据,故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2020)川民申1055号
工程施工发包违法行为认定
《民法典》学习笔记(2020.11)
二、民法总则编:更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1.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排在了财产关系前面,顺应潮流;一九八六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规定“自甘风险“”责任规则:自己明知道有风险,却自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比如:竞技活动。
3. 家的范围有所扩大(即“大家”):扩大到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4. 赡养费、抚养费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 农业文明阶段能源为土地;工业文阶段的能源为:石油、煤炭;。现代信息文明阶段之新型能源:数据!
6. 确立“情系变更制度”。肆意全球的新冠疫情发生后,发生很多情系变更情形,出现此情,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原定合同(协议)重新协商、依法解决。比如:疫情期间,餐馆不允许开门,停业期间,承租人的租金可与出租人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动用国家公权力,手段与目的要相称,国家不该出场时不能越位、应该出场时不能缺位。
8.秉承了《宪法》“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外来人员格杀勿论!”河南郑州。一小区门口门岗大喇叭喊话“外来人员格杀勿论,外来人员就地正法。”的视频引发热议。
视频显示,事发地为一个小区的门岗处,一个大喇叭正在喊着防疫规定,前半句是要出示门禁卡,还算正常。可后半句喊出来,直接吓死人“外来人员格杀勿论,就地正法”!可以看出,喇叭由小区保安管理和控制,是这家小区物业公司设置的!
事后了解到,小区外的人员经常到里边做核酸,可能一些业主不高兴了,和物业反映了情况。物业公司为了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做核酸而采取了响应措施,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据社区人员介绍,这是物业公司的自发行为,同社区无关。而且现在已经通知物业公司整改,停止播放。
有的网友说,现在的物业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看出来现在的物业管理水平有多差,没有最差只有更差。
也有的网友说,其实不用当真,调侃而已。给他刀他也不敢啊。
更有网友直言,这种行为简直就是威胁恐吓,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罪。太过分了,必须查处。
一、那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寻衅滋事罪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例中,和上述法律规定比较贴合的即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物业公司为了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做核酸,在公共场所通过广播的方式,宣扬“格杀勿论,就地正法”。不管其是处于玩笑调侃,还是真的想威胁恐吓,这都给他人带来了心里的压迫感和恐慌。但从这方面讲,确实有寻衅滋事的情节。
但是构成本罪,还要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条件。本案例中,正常的小区管理秩序并没有因此而严重混乱。
还有关键一点。本罪名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如果播放行为是保安个人行为,可以作为追究寻衅滋事的主体。但如果是单位行为,不能追究本罪。
这么来看,不管是不是职务行为,物业的行为虽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大概率不构成本罪。
二、不构成犯罪,是否触犯其他法律规定呢?
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不代表可以逍遥法外,置身事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这种寻衅滋事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但却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那物业公司作为单位能不能成为治安管理的处罚对象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这么来看,可以对物业公司进行治安处罚。不过这里实际上执行处罚决定的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通常是法定代表人。
三、物业公司并非国家机关,根本没有执法权!
物业公司本身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组织,最多在疫情当下负责协助社区进行疫情防控工作。一个公司法人,一般的经济组织根本没有执法权。是梁静茹给你的勇气让你在这里拿着鸡毛当令箭吗?
不得不说,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红火带动了物业产业的发展。但物业管理也进入了蛮荒生长、唯利是图的发展时期。“小人脾气大,狠人话不多”,“拿着业主的钱,砸着业主的锅”,是一些物业公司的真实写照。
疫情当下,谁都不易!物业公司也是底层草根,那底层人何苦为难底层人?
对次您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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