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1〕343号
江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813)
我局(所)于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盐城市***号)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31日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购进原油等非应税消费品但对外开具燃料油发票导致少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在经营期间从杭州正诺物资有限公司购进原油19644.81吨,委托东营鹏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原油数量为19644.81吨,开票给下游企业兴化市中诚新旺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货物品名燃料油数量为19644.81吨。根据对东营鹏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外调情况,东营鹏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恒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原油加工业务,只是物理调和并未改变其原油本质,未加工成燃料油,且东营鹏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相关的炼化设备,生产不出燃料油所以并未代扣消费税。故检查认定,你单位开往下游企业货物品名由原料油变名燃料油(变票)数量为19644.81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及财税[2015]11号第二条“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度消费税23927378.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2017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196368.93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2017年度教育费附加717821.36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应补缴2017年度地方教育附加478547.57元。

(二)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你单位相关账簿凭证复印件、税收申报资料,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单位对公账户银行交易记录、相关交易合同复印件等。
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你单位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询问笔录,你单位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陈述笔录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及财税[2015]11号第二条之规定,应当追缴你单位2017年度消费税23927378.5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应当追缴你单位2017年度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196368.93元。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当追缴你单位2017年度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717821.36元。

(四)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追缴你单位2017年度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478547.5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的消费税23927378.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96368.9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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