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本是一家人的安居之所。
但一家人却常常因一套房子而闹得不可开交。
邹立森、邹本臣(均为化名)就是如此。
2003年12月20日,邹立森打算购买一套房子。但由于年龄的原因,无法办理房屋贷款手续。于是,他与独生子邹本臣商量决定,以邹本臣的名义贷款买房。
就这样,父子俩购买了一套116平方米的商品房。并在协议中商定:“该房屋以邹本臣名义办理的贷款和一次性交首付款14万元及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邹立森支付。房屋交付后,该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邹立森,邹立森是该房屋较好的实际权利人和使用人。乙方邹本臣对上述情况无异议。”
2003年12月27日,邹立森交纳了房屋首付款131151元,以邹本臣名义办理个人公积金(组合)贷款290000元,贷款期限自2004年2月6日至2034年2月5日。邹本臣每月正常还贷后,邹立森将相关款项给付邹本臣。
2015年3月12日,邹立森提前将全部贷款还清,心中的一块石头也落了地。4月3日,该房屋取得了产权证,所有人登记为邹本臣。
没想到此时事情却发生了变化,让邹立森始料未及。当他要求儿子把房子过户成他的名字时,儿子邹本臣断然拒绝:“你反正就我一个儿子,房子迟早是我的。那就不用过户了,免得以后还要交过户费和遗产税。”
邹立森不同意儿子的做法。商量无果后,父子俩只有对峙于法庭上。
律师说法 儿子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调控政策的加力和银行放贷条件的紧缩,均对房产交易构成了一定的影响。面对种种“限购”政策及“限贷”规定,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目的,往往以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方式获得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但随着房屋价格持续上涨,在购买房屋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往往就房屋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引起诉讼。
本案中,邹立森、邹本臣之间的纠纷,即是典型的亲属间由“借款购房”引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中已查明诉争房屋首付款由邹立森支付,贷款亦由邹立森实际偿还。在购买诉争房屋前,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邹立森、邹本臣之间亦有协议,明确约定了该房屋所有权归邹立森所有。诉争房屋购买后,亦由邹立森出资将房屋贷款完全清偿。
邹本臣仅以其系邹立森独子,为避免过户费用及邹立森百年之后其继承诉争房产交纳税款为由,拒绝将所有权确认为邹立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为邹立森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