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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重金买购房资格 到头来是南柯一梦

2015年4月11日,何芳(化名)通过我市某房产经纪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何芳为此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元,并与卖家一起,与我市某房产经纪公司共同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和《居间成交确认书》。当天,何芳还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了居间报酬5000元。 就在何芳满

      2015年4月11日,何芳(化名)通过我市某房产经纪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何芳为此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元,并与卖家一起,与我市某房产经纪公司共同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和《居间成交确认书》。当天,何芳还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了居间报酬5000元。
      就在何芳满心欢喜,等着付清首付款后就可以拥有这套房子时,她却得知,因她不是本地人,且不具备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购房资格,因此无法办理房产的相关手续。
      这个消息是何芳万万没有想到的。
      无奈之下,她于4月21日又找到房产经纪公司,支付20000元,用于帮助她办理外地人购房资格。没过多久,何芳又交给房产经纪公司其他费用11000元。
      交了这31000元费用后,何芳却始终没有等到她的购房资格的落实。她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便将房产经纪公司起诉到法庭。何芳认为,某房产经纪公司明知其不具备购房资格而承诺可以办理,此行为构成欺诈。她要求房产经纪公司返还其已付的全部费用31000元,并赔偿其定金损失10000元。
       某房产经纪公司则称,何芳是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支付20000元让其找相应的机构帮忙办理购房资格,与公司无关。

律师说法 双方均存在过错

      本案的焦点是何芳无法办理过户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房屋作为一种标的额较大的财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和各种障碍有所预见,且应当知晓已经公布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主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框架内正确引导买卖双方完成房屋交易。
      本案中,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何芳在限购政策实施之后进行购房,从购房时间点分析,其属于明知不可过户而抱着侥幸心理花钱买购房资格去购房的行为。购房人应自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市某房产经纪公司有职业经验,对买方应当详尽告知购房政策和协助审核购房资格,上述义务是基于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营业范围所确定的,无需在居间合同中约定,故市某房产经纪公司亦存在过错。
       因此,该案的房屋交易未能完成,系双方的过错所致,对于委托人支付给居间人的各项费用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另,本案已经法院判决,判令市某房产经纪公司返还何芳办理购房资格费用10000元及其他费用11000元,驳回何芳、市某房产经纪公司的其他的诉讼、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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