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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发票的会计分录(采购专用发票的会计分录)

搞笑,你说查就查?//@树叶子书法:这耳钉,查购货发票,购货地点,再查她银行卡的现金流水,很容易查清!法治以证据说话。油墨生活李少莉事件炒作不休,并非因为道德正义,不过是为了经济利益

搞笑,你说查就查?//@树叶子书法:这耳钉,查购货发票,购货地点,再查她银行卡的现金流水,很容易查清!法治以证据说话。

油墨生活

李少莉事件炒作不休,并非因为道德正义,不过是为了经济利益

采购买了2万二的产品,他支付三万,开三万的发票。多余的钱扣除相应税点,微信转给他。还说他的意思还用解释吗?我说不用,都懂的!

坦白讲,这采购的做法很常见。刚开始我不懂,坚持付款多少就开多少发票,不会再私下转给采购。最初,很看不惯采购的这种行为!

后来我发现,自己这样坚持,会失去不少客户。作为采购,谁不想多挣点。渐渐的改变适应,由最初的看不惯义愤填膺,到如今习以为常。当大部分都是错的时候,剩下的几个哪怕是对的,最终也会被认为是错的,这就是现实!

要么改变,要么被淘汰,我选择了与时俱进,我接触的采购,拿回扣10%~200之间的都见过。采购新手刚开始不会超过%50,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的胆就大了,赚的也更多!

经历的多了,很多事见怪不怪了。现在的处理方式是,只拿自己应得的。至于别人赚多少,那是他们的本事,不羡慕,不嫉妒,做好本职工作!

大家觉得采购是一个好的工作岗位吗?#客户# #改变#

个人买是为了面子,有的是单位采购,只要能按这个价开出发票…你懂得[奸笑]//@下水道精修工:明码标价就行,你买不起有人买得起

宋翰林MAX

离谱,实体店一个镜子居然要3千多!浴室装修,到九牧实体店选镜柜,看上了这套。

一问价格,惊呆了,光一个镜子就要3千多!跟销售讲价讲到3千,后面怎么都不肯降了。实在有些不甘心,到官网一搜,同款镜柜包含柜体只要2千7…销售解释说,线上线下虽然同款,但是质量不一样,线上质量要差很多。可是一个镜子卖3千多,说破天它也就是个镜子啊!卖得比一些大家电还贵,难不成有什么高科技么?

[赞][比心]//@TT心得:2010年才进化到手表环节,怎么可能在90年代被评为三甲医院呢?采购塑料手表前如果用其他材质的手表不需要采购吗?没有发票吗?或直接用纱布棉布做手表所出费用资金都打在了纱布采购发票上了呢。

忠言慧语

今日节目之我见:不是是非胜似是非

武汉5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武汉#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武汉市共计有5家企业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家企业虚开的税额最高的为40多万元,例如:武汉任某某油脂厂,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1.58万元,税额7.34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327.52万元,税额42.5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41万元的行政处理,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虽然,上述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武东湖检刑不诉〔2021〕11号)

1.3.简要案情:吕某某作为武汉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他人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价税合计5329678.00元,抵扣税额774397.7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已补缴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即使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能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112刑初24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款555733.90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自愿缴纳罚金;补缴全部税款;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在疫情期间个人表现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107刑初53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40769.40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补缴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3.1.案例三: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112刑初26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真实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20604.17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武汉头条#

思鸿网校【财税每日Q】

问:采购货物尚未收到,货款也未支付,提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呼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把职业打假不被支持的问题带上有关会议上议一议!//@颜回说法:河南郑州,侯某花费6390元在超市购买了两瓶假茅台酒后,到法院起诉要求10倍赔偿,超市却以侯某知假买假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侯某称,他在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是用来招待朋友的,谁知酒是假的,让他非常没有面子,遂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侯某向法院提交了提交如下证据:第一、购买视频记录,POS刷卡消费记录,以此证明两瓶茅台是在超市购买的;

第二、茅台公司鉴定意见,以此证明自己所购茅台酒是假酒。超市对侯某提供的视频、POS签购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上述证据不能确定这两瓶酒是在超市买的。同时,超市向法院提交了超市流水,以此证明事发当天没有向侯某出售白酒。侯某则提出流水清单系超市自行制作,不具有真实性。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就事实来说,侯某举证两瓶白酒系从超市购买,并提供了视频、支付记录,可以证明白酒是从超市购买的。而超市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销售给侯某的酒与侯某送检的酒并不一致,因此可以认定侯某送检的并被鉴定为“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对应产品不符合”的白酒,就是超市销售给侯某的。第二、就法律来说,侯某主张超市退还货款639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3900元的诉讼请求。《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超市作为销售方,应当对销售的商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其本案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涉案白酒的实际生产厂家、适用的执行标准、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亦均无法查证。故侯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过经调查,侯某在其他法院还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发生情况,不能完全排除侯某为职业打假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精神,既要鼓励食品、药品消费者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亦应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

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尤其是侯某在购买过程中的主观心态和交易细节,本着商品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一倍赔偿即6390元。一审判决后,侯某和超市都不服,提起上诉。侯某上诉理由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里的“可以”是赋予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并不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超市则上诉称,一方面侯某没有购货发票、销售清单、购物小票等关键证据证明酒是向他们购买的;另一方面,侯某在法院网上同类案子有很多,说明侯某不是正常的消费者,这属于诈骗。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侯某称其在大酒坊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其提供有付款凭证、购买商品的视频,且视频所显示的茅台酒瓶身有机码与上海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酒类产品真假咨询报告所显示的送检茅台酒有机码相一致。

超市称侯某没有购买案涉商品、其当时已将货款退给侯某,但未提供退款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侯峰购买的是其他商品。超市作为销售方,未尽审查义务销售非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茅台酒,侯某要求退还货款,应予支持。不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一审法院检索,侯某在其他法院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发生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其行为整体具有盈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结合上述侯某存在的多起同类型索赔案件及本案中侯某购买商品的过程,不能认定其为普通的消费者身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精神,既要鼓励食品、药品消费者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亦应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酌定由超市予以侯某一倍赔偿并无不当,遂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郑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河南郑州,侯某花费6390元在超市购买了两瓶假茅台酒后,到法院起诉要求10倍赔偿,超市却以侯某知假买假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侯某称,他在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是用来招待朋友的,谁知酒是假的,让他非常没有面子,遂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

侯某向法院提交了提交如下证据:第一、购买视频记录,POS刷卡消费记录,以此证明两瓶茅台是在超市购买的;第二、茅台公司鉴定意见,以此证明自己所购茅台酒是假酒。超市对侯某提供的视频、POS签购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上述证据不能确定这两瓶酒是在超市买的。同时,超市向法院提交了超市流水,以此证明事发当天没有向侯某出售白酒。侯某则提出流水清单系超市自行制作,不具有真实性。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就事实来说,侯某举证两瓶白酒系从超市购买,并提供了视频、支付记录,可以证明白酒是从超市购买的。而超市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销售给侯某的酒与侯某送检的酒并不一致,因此可以认定侯某送检的并被鉴定为“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对应产品不符合”的白酒,就是超市销售给侯某的。第二、就法律来说,侯某主张超市退还货款639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3900元的诉讼请求。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超市作为销售方,应当对销售的商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其本案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涉案白酒的实际生产厂家、适用的执行标准、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亦均无法查证。故侯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过经调查,侯某在其他法院还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发生情况,不能完全排除侯某为职业打假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精神,既要鼓励食品、药品消费者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亦应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尤其是侯某在购买过程中的主观心态和交易细节,本着商品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一倍赔偿即6390元。一审判决后,侯某和超市都不服,提起上诉。侯某上诉理由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里的“可以”是赋予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并不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超市则上诉称,一方面侯某没有购货发票、销售清单、购物小票等关键证据证明酒是向他们购买的;另一方面,侯某在法院网上同类案子有很多,说明侯某不是正常的消费者,这属于诈骗。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侯某称其在大酒坊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其提供有付款凭证、购买商品的视频,且视频所显示的茅台酒瓶身有机码与上海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酒类产品真假咨询报告所显示的送检茅台酒有机码相一致。超市称侯某没有购买案涉商品、其当时已将货款退给侯某,但未提供退款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侯峰购买的是其他商品。超市作为销售方,未尽审查义务销售非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茅台酒,侯某要求退还货款,应予支持。不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一审法院检索,侯某在其他法院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发生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其行为整体具有盈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结合上述侯某存在的多起同类型索赔案件及本案中侯某购买商品的过程,不能认定其为普通的消费者身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精神,既要鼓励食品、药品消费者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亦应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酌定由超市予以侯某一倍赔偿并无不当,遂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郑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税务筹划无非是解决2大问题,一是票怎么进来,二是钱怎么出去?

个体户进行税务筹划也是几种思路:

1、解决无票采购问题。什么是无票采购?就是我们的很多供应商不愿开发票,或者不开发票的采购价格低,或者是有些供应商没有发票,这时就需要解决无票采购的问题。

所以我们就可以成立一个体工商户作为采购中心,通过个体工商户进行采购,然后再卖给自己的公司,这样自己的公司就解决了票源问题。

2、解决对外销售问题。有时我们对外销售产品,对方希望价格可以低些,而且对方还需要票,那么如果用现有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可能就需要13%的税。这时我们可以设立一家个体工商户作为销售中心,对于不要票、价格低等就可以通过这家个体工商户对外销售。

即总部将产品先卖给个体户,个体户开票给公司,解决了公司的票的问题。同时个体户作为小规模企业,120万以内免增值税,还可以核定,综合税负可以低至1%,用它来开票就节税多了。

3、解决一些特殊行业的问题。比如建筑劳务,即使在原来上海开放个独核定时,也是不能做的。但个体户就不一样了,个体户是可以开出建筑劳务、工程服务、绿化工程、工程款、装修工程等的票的。

以上3种方式,都是个体户直接对外服务的,既然是对外,就可能会涉及到责任,而个体户是无限责任,这一点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样的。

4、解决公司自身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这是很多个人独资企业常用的思路,也是建议个体户参照节税的一个思路,即将公司的某项业务独立出来,成立设计中心、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的个体户,由个体户为公司进行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个体户开票给公司。

因为个体户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也可以核定,500万以内的综合税负只有2.3%左右,即500万只需要10万左右的税即可。

当然,上面的税收筹划思路是建立在改变商业模式的真实交易基础上的,所以可以合理合法起到节税效果。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节税上的区别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支持银行对公户,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需要对公开户,更简单。

2、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每月记帐报税,个体户不需要,更方便。

3、个人独资企业仅支持现代服务业,而个体户则不仅支持服务业,还支持商贸业和建筑业。

4、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和注销比个体户复杂一些。

5、个人独资企业支持股东变更,个体户不支持,只能注销。

所以选择个体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其实要看你的客户的接受程度,如果你的客户能接受个体户的票,无疑采用个体户可以更简便方便一些。

上周我做过统计,每天上海新增2000家左右的企业,其中50%是个人独资企业,一年下来就有近40万家个人独资企业,据说占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90%。

自1月25号上海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后,个体户核定开始火爆起来,一些客户开始采用个体户或周边地区的个人独资企业来进行税务筹划。

个体户分为120万和500万开票额两种,综合税负低至1%。

欢迎留言讨论。

#上海头条#

【橙才】避税2:安全的方法

法院不应该参考商家的售价,因为这是商家基于自身利益做出的任意设定,法院应该参考商家的进价,这才是货物对于商家来说本身的价值,让商家向法院提供采购合同和发票,才能确定客人是否占了商家大便宜,以及是否对货物本身价值存在重大误解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我没有偷没有抢,凭啥退?”上海,王某夫妇在网上购买了周大福4万多元的黄金首饰,没想到被周大福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原来,由于金价每日都会变动,周大福工作人员不小心标错了价格,这对夫妇就迅速出售购买了4万多元的黄金首饰,而这些首饰按照正常价格价值20多万元。周大福工作人员发现异常,主动联系王某夫妇,表示愿意补偿500元,但遭到王某夫妇的拒绝。随后,周大福将王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周大福的诉讼请求。案发后,有的人认为这明明是周大福的过错,为什么要让王某夫妇承担呢?其实,这就涉及到民事合同生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一个民事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双方主体合格,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的合同。如果有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合同就无效,比如经常发生的小学生网络打赏,一般都会被撤销。第二、双方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就是一方愿买一方愿卖,没有违反当事人的意志。

本案由于周大福工作人员不小心标错了价格,导致被王某夫妇剪羊毛。这在法律上叫做重大误解,即周大福同意王某夫妇买卖合同时,误以为价格就是正常价格。对于重大误解,法律规定是可以撤销合同的,但是《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对于主张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超过的撤销权消灭。具体到本案,周大福知道后,第二天就和王某夫妇提出撤销合同,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这个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最典型的就是卖淫嫖娼行为,完全符合前两个条件,但是不符合本条件。另外,有人认为周大福这种做法不是欺诈消费者吗?请注意,本案周大福主观上并没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且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系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的,事后他们又愿意给予消费者补偿,所以其行为不属于欺诈。还有,有网友疑惑,如果以后商家感觉亏了,是不是都可以像本案一样撤销合同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商家是不是重大误解,需要看他的进货价格,销售价格,是否搞活动,事后是否及时采取措施综合判断,而不是只听商家一面之词。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夫妻4万买周大福25万金饰被诉#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热榜#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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