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越高越好?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三种情况
财税智慧顾问进项税越高越好吗?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开票金额与实收工程款金额不等是怎么回事?】
如开具了1000万元工程款发票可只收到了900万元工程款。正常情况有以下两点:
1、甲方开具的销项税额发票远远大于进项税额发票金额,因此让乙方提前开具进项税额发票以抵扣销项税额之用;
2、退还了甲供材100万元,相当于900万元工程款+100万元甲供材=1000万元工程款发票金额。
#预算##造价#
【头条网友咨询】
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
【税务律师解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重庆头条#【所有的进项发票,都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是所有的进项增值税都能抵扣的,根据增值税的暂行条例,有如下一些不能抵扣进项税,详情请看下文!
1.用于简易征收的,不可以抵扣;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可以抵扣;
4.用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发票,不可以抵扣;
5.用于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或者娱乐服务所取得的发票,都不能抵扣;
6.非正常所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可以抵扣;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可以抵扣;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可以抵扣;
9.以上规定的货物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不可以抵扣。
这里纳税人可以简单掌握一个原理,就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主要是看你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干什么用,如果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进项税额可抵扣,否则就不能抵扣。
简单地说,不能抵扣的情况是买来的东西,或者买来原材料加工以后的东西没有往企业外边流转,而是自用,或者发给职工,就不可以抵扣了。如果是往外出售,或者作为股利发放,投资给其他企业(赠送给个人不行),那样的话可以抵扣。
取得旅客运输的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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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用库存商品换的,相当于把库存商品卖了换的股权,不包含可以抵扣的税是进项,这个是销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240号
深圳市炫龙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060269220W):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永香路八巷七号华熠科技大厦B906)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少缴增值税及附加
你公司接受由深圳市庆领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8198848-08198851,开票日期为:2016年03月21日,发票金额合计:399025.64元,税额合计:67834.36元)已证实虚开。
上述4份发票你公司已于2016年3月申报认证抵扣增值税67,834.36元,你公司上述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3月增值税67834.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48.41元、教育费附加2035.03元、地方教育附加1356.69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少缴企业所得税
因你公司无法提供检查期间相关的账册凭证资料,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难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6年度营业收入18549547.43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483963.79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70990.95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70990.95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67834.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48.41元、企业所得税370990.9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2035.03元、地方教育附加1356.69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70990.95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22594.57元。
以上应补增值税67834.36元、其他税费合计379131.08元、罚款222594.57元,总计669560.0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