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就证据的表现形式而言,也可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一、言词证据:是对案件事实情况仔证明是通过证人的陈述表现出来的证据。
即:以言词形式表现的证据。
如;①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②被告人供认和辩解,③鉴定结论。等。
言词证据都是人们的陈述,实跷中也叫作人证。
二、实物证据:是指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明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或其中记载的内容等表现出来的证据。
如:①物证,②书证,③勘验,④检查笔录。
应指出,这里说的实物证据,不仅指以其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物品,而且还包括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和勘验、检查笔录。
实踐中,把实物证据叫做物证。
从实践看,有时人证受主观影响较多,而物证较为客观实靠。
但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这样。
任何一种证据都可能有虚假性。
因此,司法人员对人证与物证都要并重,都要查对核实,而不能厚此薄彼。
否则,要犯片面性错误,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例如:一贪污罪案件。判决书中,(二)证人证言:13户未领取移民建房补肋款的证人证言。5、证人李某高的证言(2)"李某才没有给我说过用我家的移民补助款抵顶宅基款之类的话。""我记得2008年换届的时候公示过一次我村移民补助款的收支等情况,但当时的公示内容我不清楚,没有去看。"
7、证人李某军的证言:〈2)"我不清楚2007年10月村将移民补助款的发放领取等情况在村里进行了公示的情况。"
16、证人李某民的证言:〈2)"李某才给我说过抵顶宅基款时,……我现在也想不起来是什么时间抵顶的了。"
(同村同是举报人同是"抵顶""公示",证词相互矛盾,必有一假。法官否定了"抵顶"和"公示"客观存在的事实。)
判决书证明贪污2012年至2014年县扶贫办拨付给某村委会5、5万元的书证有:(一)书证:1、某村委会移民补助款申请、拨款审批表。
该书证实际为"某县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拨款审核表"。财政所或用款单位:某乡财政所。(不盖公章),开户银行、帐户:空白〈不填写),财政局领导审批意见:空白(不盖公章、无领导审批意见和签字),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意见:该资金必须打款入户。(不盖公章、无审查领导人签字)。该表村委申请内容填写人,案后证明:"我就按照工作人员说的写完了。……具体情况本人一概不知。"
(此表作为书证的财政公文,村委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用款单位,不填写开户行和帐户,不盖公章。财政局不加盖公章,无审批领导人签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行政效力,属无效公文。属非法书证。)
办案人员采信违背客观事实证据。作认定。
案后,被告人不服。
又例如:一诈骗罪案件。卷宗96号第32号卷证据卷(一)公安机关2012年6月26日询问某民笔录:问:"你是否对某康说过法院裁决给你的商铺他可以卖,但是每卖出一套给你15万元?"答:"法院刚把某商铺裁定给我的时候,我给他说过我并不想要房子,我只想要现金,你要是把房子卖了每套给我15万元的话你可以卖,但他去年私自卖出我一间商铺之后并没有及时给我钱,在我找到他之后,他才给了我15万元。"
公安机关2012年11月7日询问某民笔录:问:“2011年8月12日你不允许某康出售你商铺后不久又和你达成协议,让他每售一套房子给你15万元,是怎么回事?"答:"是的,有这回事,我2011年8月12日以后又和某康达成过口头协议,让他卖我的房子,每卖一套给我15万元,但他事后卖了以后并没有给我钱。"
(公安机关两次对某民关于15万元事实的笔录,前后矛盾。某民笔录存在虚假。)
案卷10号书证:32,2011年8月31日某丰公司的收款收据及2011年10月31日记帐凭证,证实某丰公司收取某森公司15万元。
31,2012年6月10日、13日某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某公安机关从某晶处扣押记帐凭证4张,15万元收据一张。
〈书证作为证据,证实某民已经收到15万元事实,并记入该公司财务帐。)
法官采信某民否认15万元证词,否认某民收15万元收据和记入该公司财务帐的事实。作认定。
案后,被告人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