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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的所得税费的按例(政府会计制度应交税费)

崇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可争取不起诉 #崇仁#

崇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可争取不起诉

#崇仁#

#抚州#

近日,崇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上级单位协助下,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不久前,经侦大队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咨询建筑专业人士和调查取证,成功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阮某。经查,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阮某承建了某项目土建工程,但其挂靠在其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进行施工,为了避免少交个人所得税,通过虚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进行公对公转账,公对私转账回流、私对私转账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开具了12张已被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9万余元,税额13万余元。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阮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阮某已被该局依法处以相应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大江网抚州频道】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报道中,阮某涉嫌虚开税额13万余元,已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得不多,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刑不诉〔2020〕53号)

1.3.简要案情:王某甲与他人商议,购买了7份价税合计818120元、税额合计11887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且系从他处购买钢材后为报账购买发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已在税务部门退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公刑不诉〔2018〕70号)

2.3.简要案情:谢某某以票货分离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提供给湖州A贸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149232.2元,税额173534.1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丰检刑不诉〔2021〕Z14号)

3.3.简要案情:吴某某为他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8张(金额为2511081.14元、税额为276218.86元,价税合计27873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吴某某将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取的手续费全部予以退缴,结合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大局,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并且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4.3.简要案情:邓某某让他人为自己的A公司虚开了2份轻质循环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49.86万元,税款20.67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南城县A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发票金额149.86万元,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并抵扣税款20.67万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邓某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鉴于南城县A有限公司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邓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城县A有限公司、邓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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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个人借款未处理

补缴个税532万!

违法事实:

福建某企业存在替股东支付购房款20,392,897.00元和借款6,203,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的事实。

处罚决定:

应补扣缴上述两项个人所得税款共计人民币5,319,179.4元。

年底将近,在此提醒各位纳税人,年关务必处理好账面上的个人借款!

《按人发工资:从共富到共产主义之一》

位卑未敢忘忧国,身穷愈哀民生之多艰。

从6亿人月收入不足1000元(李克强总理讲话),到疫情三年无固定收入百姓的苦苦挣扎,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中国必须加快共富的步伐。

共同富裕至少是6亿人的期盼和等待,也是庞大的弱势群体活路和幸福。他们在物质资源链的分布、分配、使用中,处于极其不对称、不平衡的状态,物质资源的匮乏和弱吸附性,首先导致劳动能力的不足,在按劳分配的机制下,自然导致贫困状态。这种贫困状态致使其滑向社会底端,个人生活悲惨、无消费能力、充满血泪、择业迷茫、失去尊严、前途无望,进而引发家庭、社会一系列问题,所以要加快速度推进共富,面向14亿人加速构建共富模式和长效机制,复制推广地区共富成功案例。以人民为中心,全民实现共富,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越的关健,也是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过程中的国家渐进方略。

共富已经开始,但道阻且长,如何缩短实现共富目标的时间和过程?进而从社会主义阶段快速过渡到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共产主义理论体系早已有答案,就是按需分配。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绝对做到按需分配,按劳分配到2022年时间点上,已存在大范围深层次弊端,与人民为中心指导思想存在根本对立,必须在未来的若干年逐步废除!建议“按人发工资”作为实现共富目标的主要路径,为实现按需分配做过渡准备。

什么是按人发工资?按人发工资,就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出生就开始发工资,不再单纯按劳分配,任何公民不工作也发工资。不同年龄段工资标准可以不同,有劳动能力可以按劳分配多领工资和奖金、佣金等。工资的最低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共富标准下每月、每年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通过按人发工资的方法迅速实现共富。发工资的钱从哪里来?主要通过企业税收、国有企业盈利而来。共富标准下发的工资不再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共富阶段的国有企业肩负的国家任务是首先给人民、给全民赚钱发工资。

【2022年11月23日00:46于无锡梅园】

老板个人微信收了公司的钱,被查到一定要交45%的个税吗?微信收款一定要注意这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个人微信收款收了公司的钱,这就是账外收入,这种情况就需要补交个税,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个人经营

这种情况要交13%的增值税和35%的个税。

第三种情况:就是拿佣金的微商,那就按照劳务报酬缴纳20%-45%的个税。

下方《老板财税管控方案》中,有节税的案例,附带企业财税管控方案!

包括账体系、税体系、钱体系、策体系、成本体系、风险管控体系、预算体系、财务战略体系等等!

如果你能学会其中一种,你会发现省100万比赚100万轻松。

老板财务管控方案

明星邓伦偷逃税被罚1.06亿

我不知道邓伦是谁,但是我知道他被上海税局连补带罚1.06亿,经查,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一定要知道,严查偷逃税款,绝不是一阵风,会一直持续下去,从去年到今年,不但是明星艺人、网红直播,还包括电商,以及其他各行各业,先大后小,一个都不会落下,越晚被查处,要交的滞纳金就越多。

另外,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的4455.03万元,处0.5倍罚款计2227.52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罚款计1243.16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主动自查补交税款,按照最低0.5倍进行罚款,如果未主动自查补交税款,按照最高5倍进行处罚,现在技术这么厉害,没有查不出来的,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还是如实申报为好!

据说,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避税手段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即通过企业向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户采购服务的形式,将工资收入转化为生产经营收入,利用生产经营收入可以核定的方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去年,通过林珊珊、雪梨和薇娅等,我们已经多次见到了这种通报,如“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等等,但被发现者毕竟是少数。

但我们相信,随着金税四期及大数据的广泛应用,被发现者会越来越多。

今天我就碰到了一例。

这家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5名高管年薪最高者为200万元,最低者也达到了90万元,年薪合计为620万元。该公司采用在税务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让公司向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咨询服务,开具了将将好1240万元的发票,然后通过第三者账户将资金回流,作为这5个人的工资。由于个独可以核定,综合税负一般仅有2%,而直接作为工资发放,几乎每个人都应该按照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和45%的税率差,显而易见,这也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公司铤而走险的直接原因。正是基于此,咨询发票成了重灾区,落入税局的重点监测范围,该公司不幸在今年中枪。

既然被发现了,经济责任肯定是免不了的。1240万元直接补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发票属于虚开,不能列支成本费用,按照25%补缴企业所得税也是免不掉的。加上滞纳金和罚款,经济损失估计要达到1240万元的1.5倍。而如果直接发放工资,仅需要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有速算扣除数,实际税负不会达到45%,大概也就在30%-40%之间。但企业是可以直接列支成本费用的。里外里一比较,就是30%-40%与1.5倍的区别。当然啦,不被发现的话,就是2%与30%-40%的区别。

至于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去年青岛倒是有这么一个案例,最后没有判定企业为故意虚开。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我提供出来的截图。不过并不能据此就判定广州也不会判定为故意虚开。但是,就算不会判定为故意虚开,免除了刑事责任,但经济损失也够沉重的。因此,还存在以这种方式来为高管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想法或还在执行中的(据我所知,现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越来越难,很多企业开始将个人独资企业变换为个体户了),一定要仔细掂量掂量了。

#大管家政策解读# 说个事,昨天遇到一本申请日本5年多次旅游签证被要求撤销申请的,情况大概是这样,分享下。

如果按照日本驻华使领馆的要求,年收入超过50万人民币、12个月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8.5万人民币,就应该符合申请签证的标准。

但总有个案!

这位申请人年收入超过50万人民币;年纳税超过10万人民币,但他的工资部分每月是2万人民币左右,其他部分用报税服务费计算。

而针对这种情况,使领馆的意思是他的收入稳定部分仅限年薪部分,而报税服务费这部分不稳定,虽然数量够了,但稳定性不够。

于是就直接终止了。

大管家分享这个案例就是想告诉大家,想一点毛病没有就出签,工资收入年报税在8.5万人民币这个标准的,截至目前都特别顺利出签了。

个人个案,如果您情况和这位朋友一样,那么做好心里准备,他没出,您也不见得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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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大管家】有问题就直接问,签证领域中的一切问题都有答案!#头条创作挑战赛#

赚300亿要交多少钱税?这有一个真实案例!

庭夫妻俩赚钱超过了300亿,已经纳税21亿。按照2022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张庭夫妻俩应最少补交税款为118.95亿。[赞]

#不起诉#你知道吗?虽然虚开发票,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坦白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起通过一则判例来了解下吧。

法律规定[左上]

《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案例1[看]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东检刑不诉〔2022〕159号案件中查明:刘某某系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中硅超高纯多晶硅节能工程、中国**青海铜业工程、中国**五矿铜业工程、中国**河南灵宝金城冶金工程等工程项目。后刘某某在没有真实劳务派遣关系的情况下,以*甲公司的名义与江西省**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由*甲公司将劳务费转到*乙公司账户,*乙公司扣除1.5%-2%的开票费后,将剩余款项转至刘某某账户,再由刘某某安排用于发放上述项目劳务工资。经查,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刘某某共通过*乙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价税合计1869.1193万元。

2021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50万元。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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