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叫合理避税,操作得当即可,也是合理的运用税法,税法制定者又不是乱定的,没那么复杂,只是会计想复杂了
财税小青年
注册税务师
我们去一家建筑集团搞税收风险排查,发现该公司近4年中,每年都购买一、二十辆轿车,这些轿车的品牌不一,每辆车的价格从20万元至80万元不等,4年内用于购买轿车的支出达到了1800多万元。我感觉到很疑惑,你们集团总共才300多人,用得着这么多辆车吗?于是,我要求会计提供这些车辆的行驶证以及各部门使用登记册。 会计对我说,早都给你准备好了,我这里有每一辆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全部都登记在公司名下,你要想看原件,我随时可以让拿过来!另外,这些车辆的日常使用也有专门的记录,我也可以把材料复印给你!

听会计这样说,我说,我相信你有这些材料,这样吧,你带我去停车场看看吧! 会计支支吾吾不愿意带我去! 我对会计说,实话告诉你吧,你们的停车场我早都去过了,你们停车场的面积,最多也就能停20辆车,这4年里你们买了将近70辆车,请问都停哪里的?你可能要说,有些车可能出差了!那好,你告诉我,哪辆车出差了?出差的车辆总不能不回来吧?我接着说,你们买的这些车辆主要是为了抵税吧?这1400万元的车辆可以为你们公司抵减以下税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按照上面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我看了,这70多辆车中几乎没有新能源汽车。可以少交增值税=1400/(1+13%)*13%=161.06万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三项附加税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你们集团适用的税率分别为7%、3%和2%。

可以少交附加税合计=161.06*(7%+3%+2%)=19.33万元;3、企业所得税。我已经查看过你们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了,所有车辆都是以不含税金额一次性在企业税税前扣除,这样的话,你们公司在4年中,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1400/(1+13%)+19.33=1258.27万元。少交了企业所得税=1258.27*25%=314.57万元。再加上这70多辆车每年的保险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等等,你们公司少交的企业所得税就更多了。综上所述,这4年中,你们公司因为这70多辆车,至少少交了税收合计=161.06+19.33+314.57=494.96万元。我接着说,我们是你们公司聘请过来对你们公司进行税收风险排查的,到现在你还不说实话吗?会计对我说,你计算的数据没错,但是我们公司真的没有少交那么多税!事情是这样的,4年前,我们集团的现任老总上任,为了照顾员工,给员工省税,规定了公司内部职工如果需要购买车辆,可以以公司名义购买,公司会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返还给职工,等4年之后,每辆车再转给购车人,二手车辆的交易费由购车人承担。

我说,你们老总的规定是偷税漏税!员工和集团都一样! 会计说,怎么能是偷税漏税啊!以车抵税这是税法允许的啊!另外,我们的员工都赞同老总的规定啊! 我对会计说,以车抵税确实是税法允许的,但是那是建立在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以公司名义购买车辆的基础上的,不是像你们这样!一辆车省了几万甚至是十几万,你们公司的员工当然同意了,他们又不是专门学税法的! 会计说,我们老总这样做也是为了员工谋福利啊,应该没啥问题吧? 我对会计说:一、你们集团并不是真正地为员工谋福利。通过上面的计算可知,这些车辆抵减的税收中,增值税161.06万元你们公司退给了购车员工,但是,附加税19.33万元加上企业所得税314.57万元共计333.9万元,却是你们公司实实在在得到的利益,所以,表面上你们集团为公司省了税收,但是,真正的获益者是你们集团。

二、这样做存在风险。1、补缴税款的风险。我刚才看了一下你们公司的账,你们退给员工的增值税额都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挂着呢,请问,一旦有人来查账,你怎么解释?这70多人都从你们公司借款?每人借了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你们公司对员工未免也太好了吧?你觉得你的解释别人会信吗?一旦给你较真,员工和集团都要补缴税金、税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员工财产灭失的风险。这些车辆都登记在公司名下,从法律上讲,这些车辆就是公司的财产,你们公司现在的经营情况很好,但是,你能保证一直这样吗?一旦哪天经营不善,债权人有权要求拿这些车辆来抵债,到那时候怎么办? 会计说,这些问题你不说谁会知道啊? 我对会计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你们公司每年都购买这么多车辆,是很不正常的,说不定哪天就来查你们!还有,你们公司的规定是4年后车辆才转给购车员工,这4年中购车员工离职怎么办?他们如果因为离职补偿或者其他原因和公司闹得不愉快的话,举报你们公司偷税漏税怎么办? 最后会计说,我带你去见我们领导,你去把这些问题给他说说吧!你是中介机构,他应该比较相信你的话!
从国外挣的钱,也要向中国交税?
确实。我国的税法里,交个人所得税的有两种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所谓居民纳税人,就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这里说的住所不是说有自己的房子,而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居民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