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2〕105号
福州鑫畅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671942971C) :
我局(所)于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11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9号衣锦华庭寿山石文化城16-2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2022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
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等备案单证。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 规定“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你公司不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1871719.56元,应当追缴已退税款11871719.5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2〕340号
吴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4122619******2911)
我局于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你将持有的南京****咨询有限公司7.5%的股份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的股份以199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你将股权作价0元转让,未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你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39.8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查对象本次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三罚〔2022〕127号
吴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4122619******2911)
经我局于2020年06月24 日至2022年11月07日对你(单位)2017年01月0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12月,你将持有的南京****咨询有限公司7.5%的股份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的股份以199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你将股权作价0元转让,未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银行资金流水、约谈笔录、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股权变更信息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上述少缴个人所得税应处以1倍的罚款,计139.8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98,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二稽处〔2021〕40号
芜湖市森垚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22MA2MXM7M59)
我局(所)于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纬三路与经七路交叉口)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芜湖市森垚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税额1949828.98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补缴税费款及税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关于“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案涉1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对应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公司2017年5月8日和2017年7月7日对案涉发票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更正申报。经核实,现需补缴2016年10月份增值税169575元;2016年12月份增值税1690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追缴2016年10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8478.75元,2017年1月份城建税8452.0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三之规定,追缴相应月份教育费附加10158.48元,地方教育附加6772.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少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企业所得税暂不调整。因未能取得该企业账簿凭证,无法确定该企业上述成本是否列支,本次检查暂不调整企业所得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繁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退休后,我干了近4个月辞职了。
我是去年8月份退的休。9月下旬,有熟人推荐我参加了市委组织的巡察,做了2个月,工作结束,在家零星接些评审活。今年4月下旬,市委又组织巡察,我又做了1个多月的查账业务。在查账过程中,我结识了一个事务所的小老板,她让我这项工作结束后,就和她合伙做会计业务。6月底,她通知我去她公司,我在那里做到10月下旬。上周六,在做完当月的业务后,我找了个理由,提出了辞职。
总结在这个事务所工作的这近4个月,我的体会是:
退休了,不要委屈自己。毕竟人不是仅仅为生活而活着,我不依靠这点儿兼职收入生活,没必要看别人的脸色行事而委屈自己。一开始,这个老板没有给我说薪资待遇的问题,只是说,不考勤,有活儿就干,没活儿就休息,按提成算,就是挣个零花钱。结果是根本没有按原说的去做。7月份我几乎全勤,给我发了1500元,8月份和9月份做了十几家行政事业单位的绩效报告,还有正常的企业的账务处理,最后两个月给了1500元。这期间,她给在外地上学的孩子陪读,没在家,一直监控指挥我做这做那,甚至于我儿子结婚前的晚上,还给我打电话,让我打车跑到她办公室拿凭证,送给客户(她说她老公在喝酒,不能去,只能让我去送)。10月份,因为她在外地,行政事业单位的绩效监控需要做,三季度企业的账务需要处理,她都是打电话通知我,我除了做正常的业务外,加班做了14个行政事业单位130多个绩效监控报告和几个企业的账务。这期间,往往是我正做着这个,她就打电话通知我先放下,赶紧做其他的。还有的因资料和数据不全,没法做,她说她协调单位补充的,到最后她给忘记了,过了几天,又反过来问我为什么没做那个单位的报告?要我再通知单位补充,因为一直都是她和单位联系的,我联系单位,人家根本就不理我,说我又不认识你,凭什么我要给你提供这些东西。气得我不行。还有她那个情商超低的丈夫,每天晚上打游戏,第二天上午在家睡觉,下午才上班。那天她催绩效报告催得急,我在办公室忙企业的账务又不能分身,就用办公室的笔记本做了一个单位的绩效报告,结果那个家伙下午责问我谁用笔记本电脑了。然后又问我见他公司的公章没有?我说我早就给你爱人说了,为了避嫌,我不参与你们公司的业务,不知道你们的东西在哪里放着。后来他在档案盒离找到了公章。我心里很不舒服,我在这里辛辛苦苦给你们忙着,你在家里睡大觉,来到这里又像防贼一样防着我,我何苦呢?还有从她9月份到外地陪读走后,她爱人陆陆续续地把一些家具搬过来,估计是把他原来办公室退了,这样这里既是办公室,又是他中午休息的地方,办公区和生活区不分,茶几上放着吃饭的碗,卫生间又搞得很脏,看着很不舒服,我在上周六加班给她忙完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绩效监控报告后,向她提出了辞职。
现在,我待在家里,每天出去转转,做做健康管理,晚上和老公一起出去跳健身操,出出汗,很惬意。孩子也结婚了,我们也没有什么事了,就是把自己的身体搞好,健健康康的,比什么都强,何必受别人的约束,受别人的气。高兴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