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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行政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什么(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是)

#普法课堂##走近民法典##请你参与志愿者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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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行政诉讼的时候对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能不能审查?

可以审查,但不是所有的文件都能审查。

行政行为做出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不能审查的。

能审查的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含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法官对于审判时文件适用的规则,对于法律法规是依据适用,对于规章是参照适用(选择适用),对于其它规范性文件是参考适用(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

对于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对于规范性文件,如果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当事人对依据的合法性持有怀疑,不可以直接起诉该规范性文件,只能起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附带性地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一并审查。

附带性审查请求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头条创作挑战赛# #头号周刊#

#法考[超话]# #小西说法# #国家宪法日#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斯仪学法律#

合规性

立法服务改革

立法为改革保驾护航,立法要为改革让路 。

制度服务经营

制度为经营保驾护航,制度要在法律底线上为经营让路。应有之义。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立法法》第13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由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规定;

2.行政处罚的设定分别由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 【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每日普法##民法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应由(    )发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六百零七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法典#

#春日生活打卡季#

法考必读理论法210

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

辽宁省高院裁判观点:关于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被征收人主张律师费、差旅费等是否属于法定补偿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审法院主要依据其依职权调取的《征收补偿评估明细表》所载明的评估数额认定房屋及附属物的赔偿数额,该明细表虽无孟翠香签字确认,其在诉讼中也一直表示不予认可,但经本院核对,孟翠香在起诉状中所载明的房屋及附属物赔偿明细与该明细表中所载明的补偿项目及数量基本一致,明细表中未载明的化粪池、水管阀、水泥涵管已包含在房屋及附属设施之中,不属于应单独予以补偿的项目。孟翠香主张的取暖费、律师费、差旅费因不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亦非法定补偿项目,故原审法院未予赔偿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对青苗予以赔偿亦无不当,孟翠香要求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青苗予以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孟翠香虽在被强拆的看护房中实际居住,但其提出按照双台子区公布的商品房价格即7800元/平方米减半计算房屋单价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评估单价800元/平方米并不包含土地价值,土地已按76000元/亩的标准另行予以补偿,孟翠香要求按照国土局公示的1746000元/亩价格的80%给予其土地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盘锦市综合执法局及铁东街道办事处已向本院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收孟翠香的廉租房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为其安置廉租房。关于室内物品损失,孟翠香在承包地上共建有两个看护房,共计约100平方米,在盘锦市综合执法局未能举证证明室内财产损失、孟翠香亦仅提供物品损失清单而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酌定盘锦市综合执法局赔偿孟翠香室内物品损失50000元并无不当,盘锦市综合执法局及铁东街道办事处在书面承诺中亦同意孟翠香随时可将尚存放于铁东街道办事处的室内物品取走。综合考虑孟翠香在申请再审的同时,已申请对本案生效判决予以强制执行,盘锦市综合执法局现已对生效判决实际履行完毕,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基本合理的实际情况,本案没有进入再审之必要。后,根据乙方的地上物拆迁进度”适时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协议款项。再审申请人已经履行被诉协议关于“于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地上物拆迁清理工作,达到场清地平标准”的约定义务,故被申请人负有依据协议约定“待区资金到位后”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协议款项的约定义务。被诉协议上述条款约定内容明确,再审申请人主张被诉协议相关条款存在歧义,与被诉协议实际内容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及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被诉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以及应按照再审申请人的理解支持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被诉协议关于“待区资金到位后……”等内容,再审申请人在签订被诉协议时应当预见到,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协议款项的时限受“区资金”到位情况的影响,在再审申请人签订了被诉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且本案诉讼至今一直认可被诉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立即向其支付协议约定的地上物补偿款,理据不足。因双方当事人对于被诉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均无异议,故再审申请人主张被诉协议关于“待区资金到位后……”等约定内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主张两审判决割裂协议,造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理由亦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就其涉案地上建筑的征收补偿事宜签订被诉协议且履行协议约定自行拆除了涉案地上物,故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缺乏根据。

案例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行申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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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长远来看,《意见》对于推动学校等用人单位以及法院、检察院、教育管理部门建立及时发现、严厉惩处、彻底清除、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立体防护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打造“四有”好老师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目共睹,涌现出一大批受人尊敬、爱戴的好老师。但教师队伍数量庞大,不免时而出现打破道德底线、突破法律禁区的个例,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形象,恶化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破坏了教育生态。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体现出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的态度,为教师从业划定一条清晰的法律底线。

  《意见》是推进依法治教、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近年来,虽然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对诸多法律规定的理解还有待进一步统一,判决和执行中还有一定的分歧。因此,有必要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在从业禁止中的适用、统一裁判规则。同时,由于学校和教育机构组织形式多元、办学形式多样,教育新业态、新形态不断涌现,教育领域从业人员愈加庞杂,更有必要进一步明晰从业禁止规则。在教职员工的范围界定方面,《意见》将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都纳入教职员工范围,并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不打折扣地参照执行。

  未成年人的事无小事。现实中,要保障《意见》真正落实,还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共同努力、做好配合,不断健全、细化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切实可行的衔接办法和流程。

  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守好第一道关。严格执行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凡进必查、应查尽查。在资格审查、遴选聘用环节,严格落实入职查询有关规定,对求职者的犯罪记录、思想道德等全面严格审核把关,把有前科、劣迹的人挡在校门之外。《意见》规定,如果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所以,对入职后因行为不轨被司法机关定性、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的教职员工,要毫不犹豫地将其及时处理。对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跟进,撤销教师资格、收回执业证书。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高扬法律利剑,处理好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用法律之尺使违法犯罪分子罚当其罪、罪有应得,形成强大震慑、以儆效尤。

  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及时纠正偏差、堵住漏洞。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要在提起公诉时提出相应建议;对于判处从业禁止的,要就落实情况进行事后监督。如果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应及时提出建议;对用人单位因过错而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守住底线。

  另外,对业务主管、举办主体不一致,存在多头管理的办学主体以及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育管理部门、举办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避免出现空档漏洞。要持续做好《意见》的宣传解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共识,鼓励家长和社会人员参与监督。发现应当依法纳入从业禁止范畴的人员而没有依法落实等情况,要敢于投诉举报。协力扎牢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将有效制止有犯罪前科者混进教职员工队伍,或者换个马甲“重操旧业”,守护好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邵允振 作者系广东省教育厅公职律师)

  《中国教育报》2022年11月16日第2版#教育##教育微头条##教师##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物收益归属】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每日普法##民法典#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什么?今日普及...[666][求抱抱]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管理体系认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2018年2月11日,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全面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知识产权认证有效性,加强对认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落实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和质量强国建设的具体举措,为推动构建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认证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2013年11月,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共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截至2017年底,累计有8127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覆盖全国29个省市。

据调查统计,99.2%获证企业认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地提升了企业创新能力,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76.16%获证企业已将知识产权管理上升至企业战略高度,统筹布局研发方向和经营策略;58.2%获证企业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助于加速企业实现创新收益。

实践证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已成为全面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获取外部竞争优势的重要抓手,在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实施意见》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待制定《管理办法》。#知识产权#

叔侄二人通过体彩中心app花费1483万购买彩票,中奖399万,巨额亏损后,要求体彩中心返还已付彩票购买款962万,理由是“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法院会怎么判?

事发江西,老章为被告江西体彩中心彩票销售代理人,持有江西体彩中心核发的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

阿文、阿志是叔侄关系,双方合伙从事经营活动。2018年6月,叔侄二人在老章处下载“口袋彩店”APP,在“口袋彩店”APP上扫码选号后,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老章支付彩票购买资金,由老章在其代销店的彩票销售系统终端机输入票号再出票的方式大额购买体育彩票。

自2018年7月至8月31日间,阿志向老章支付体育彩票资金1194万零700元,自2018年9月1日至11月15日支付体育彩票资金289万4824元,合计金额1483万5524元。自2018年7月11日至9月1日间,老章向叔侄二人兑奖399万5107元。

现在叔侄二人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体育彩票购买合同无效,要求老章连带向其返还已付彩票购买款962万3793元。

叔侄二人认为,根据《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互联网销售彩票是指使用浏览器或客户端等软件,通过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销售彩票”。第四条“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规定,互联网销售彩票必须经财政部批准。

认为老章通过“口袋彩店”APP销售彩票的行为明显属于互联网销售彩票,且未经财政部批准,该行为已违反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双方之间的彩票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老章与被告江西体彩中心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彩票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及受益者是江西体彩中心,因此江西体彩中心应当承担责任。

江西体彩中心认为:

第一、江西体彩中心系依法授权管理机构。按照《彩票管理条例》规定,江西省体育局依法设立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江西体彩中心)负责本省体育彩票销售工作。江西体彩中心与老章已签订代销合同,发放了代销证,老章的销售网点得到了江西体彩中心的授权。

第二、江西体彩中心没有收取或截留原告款项,不承担退款义务。彩票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彩票奖金(50%-71%)用于支付彩票中奖者,彩票发行费(9%-15%)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费用支出。彩票公益金(18%-37%)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缴入国库。彩票交易属于射幸合同,在彩票交易时机已完成的情况下,无法撤销恢复原状。

第三、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从事互联网彩票经营属于部门规章、管理性规范,并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范而导致合同无效。江西体彩中心对网点交易情况履行了监管职责,监管上未发现网售情况。

关于彩票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会怎样界定呢?

法院认为,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本案叔侄二人所购体育彩票经过国家特许发行,江西体彩中心为国家特许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老章为江西体彩中心依法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叔侄二人向江西体彩中心购买体育彩票,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彩票合同主体、标的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

叔侄二人认为通过“口袋彩店”APP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这个案件中,老章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彩票,违反了《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并且该办法第三条系对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定义,第四条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上述规定系管理性规定,禁止非法的彩票销售主体和销售方式,并非禁止彩票发行、销售行为本身。

老章经江西体彩中心授权,具备销售主体资格。“口袋彩店”APP,仅具备彩票选号功能,彩票购买资金还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支付,老章根据叔侄二人所选号码在其实体销售店安装的终端机中输入号码再出票,中奖资金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支付方式兑付,本案彩票交易依然在江西体彩中心管控的内部彩票销售系统中完成。

最终,法院驳回了阿志、阿文叔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651元,由叔侄二人承担。

#行政会完成讨论《核准〈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核准〈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第15/2021号法律《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订明防火安全技术规范由补充法规制定。为此,特区政府根据多年来防火实务经验,结合当今技术发展以及澳门实际情况,制定了《核准〈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行政法规。

规章内容包括:扩大适用范围,除楼宇外亦适用于场地;重新整理现行技术规范,以便于理解和查阅;增加消防局职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楼宇及场地的防火安全要求;更新及完善防火安全技术准则;针对澳门城市布局与建筑特点,订定豁免条款;发展智慧消防,确保消防局可实时监察防火安全系统的运作;订定技术规章的审视机制,适时总结及评估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的实施情况。

行政法规将与第15/2021号法律同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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