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今天去财务查看自己的工资明细,发现自己每个月竟然“多”出来3000多块。
因为领导一直念叨今年给老王调薪了,但是他发现25号下发的工资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于是就去财务查看自己的工资明细,结果在看工资明细的时候,发现里面赫然写着一栏“加班工资”,而且金额还不低,差不多有3500块钱。
老王感到很奇怪,自己虽然每个月都要加班七八十个小时,但从来没有拿到过一分钱的加班工资,而且当初合同上写的也是没有加班工资,为什么会有这么一项,这些钱都发给谁了?
经过财务解释,才发现其实所谓的“加班工资”,只不过是将正常月工资划了一部分出来放进去而已,总额还是自己的月薪,至于为什么要多此一举,财务也说不清,就是说一直以来都是这么做工资的。
至于领导和老王念叨了好几次的加薪,他一看每个月就加了350,才三个点。看领导每次说自己多照顾自己,老王还以为真的调了多少呢,一看这数字心凉了半截。
还有一点老王一直都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会“多”出来这3000多块钱的加班工资呢?
@旁顾观点分析:很多公司都喜欢搞一些小九九,作为劳动者一定要掌握《劳动法》,才能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1.公司在这里面搞了两个小动作,第一个小动作是明明不付加班工资,却还在工资明细中做了加班工资这一项,第二个小动作是在合同里面写了年薪员工年薪部分已经包含加班费。
这么做的意图其实很明显,因为自己一直让员工义务加班,又担心和员工发生劳资纠纷时,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有了合同和明细,到时候公司就可以拿着工资明细,举证自己已经将加班费发给了员工,可以说是将自己责任规避的天衣无缝。
2.但是正所谓百密一疏,虽然说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公司不可以跟员工签订带“年薪部分包含加班工资”条款的合同,但是这要具备以上3个前提。
①首先要明确加班时长,以及年薪里面加班工资的占比;②其次加班时长不允许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个月36小时,像老王加班时长明显超出就属于违法超时加班,应当另行计算加班费;③最后就是折算后的加班工资不允许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的,需要按照最低标准补足。
如果因为合同中没有明确加班市场和具体加班费金额,因此产生歧义的,劳动仲裁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理解,公司应该补足劳动者的加班费。
3.员工在工作中,一定要保留好自己的工资明细,银行流水,合同以及考勤记录,万一哪天和公司发生劳资纠纷,以上都将可以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大家在工作中,遇到过公司的哪些小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