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股权##法律#
债权能否作为出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一)以对标的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债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14年7月1日出版的《公司案件审判指导》:“关于以债权出资的问题,现有司法解释的立场是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的,应当认定出资无效。但是,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无记名公司债券出资的,或者用以出资的债权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实现的,应当认定出资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3年颁布实施)第40条 “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以转让不受限制的非记名公司债券等债权性质的有价证券用作出资的,或用以出资的债权在一审庭审终结前已经实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出资。”

当时一大半国有企业因为落后的经济制度加上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负债累累、资不抵债。债权人都是国有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成了呆坏账,无法收回。计划中的金融改革也无法进行。后来,国家就成立了四大资产公司,华融、长城、信达、东方。通过财政拨款,专门收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呆坏账。结果资产管理公司就代替国有银行成了国有企业的债权人。随后,除了一些无药可救的企业破产清算外,对尚可救治的企业实行债转股,即资产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由债权人变为股东。政策性债转股实际是由政府主导,将国有企业欠银行的钱一笔勾销,给国有企业一次成活的机会。
(二)债权出资有效案例:
详见图片
(三)以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债权出资(债转股)
1、政策性债转股:1999.9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做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场债转股运动。

2、市场化债转股
(四)以债权出资或债转股是否必须评估?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14条
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 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
(二)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实物出资的价值。
(五)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注册 会计师应当审验出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 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公司法》修订草案:确立“股东失权制度”
“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及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均有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
现行的《公司法》并无对违约股东失权的规定,只是在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作了股东除名的规定,但程序复杂。
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上述规定,就是对不按期缴纳出资股东失权程序的规定,程序如下:
1、公司对股东出资进行核查,包括是否按期出资、非货币出资价额是不是存在暇疵?
2、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给予宽限期。
3、宽限期届满,仍未出资,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4、公司在六个月内转让或减资注销。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政府会计主体非流动资产的是( )。货币资金 长期投资 保障性住房 自然资源资产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政府会计主体非流动资产的是( )。货币资金 长期投资 保障性住房 自然资源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