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水堂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浙江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原主任张水堂(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水堂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水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浙江丽水,倪环与兰勇本为情人关系,案发当日二人因木料丢失发生争吵,倪环向兰勇裤衩上喷洒百草枯,致其身体出现中毒,后因多器官衰竭,于28日后不治身亡。

(案件来源: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倪环(女,1953年生,文盲)与兰勇(1962年生)均为丽水市云和县某村村民,两家隔着马路住在斜对面,二人曾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琐事产生嫌隙而分开。
2018年8月12日16时许,倪环因家中木料丢失,怀疑是兰勇所拿,与之发生激烈争吵,分开后,倪环回家调制百草枯农药,准备到地里除草。
经过兰勇家门口时心生怨恨,遂将装有百草枯的农药喷雾器,朝兰勇晾晒在门口晾衣杆上的两件裤衩喷洒了药液,后继续到地里除草。
8月15日,兰勇因穿了喷洒过百草枯的裤衩,出现下肢肿胀、全身疼痛等症状,之后敏感部位开始溃烂,后兰勇被家属带至附近诊所和县市医院救治,丽水市人民医院从其体内血液中检测出百草枯含量为1970Ng/L。
9月10日,兰勇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百草枯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9月12日,倪环被云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雪峰说法
1.9月14日,倪环承认向兰勇裤衩上喷洒百草枯,但她辩称自己是文盲,不知道农药毒性,因当天一直被兰勇骂才向其裤衩上喷农药解气,没有想到会导致兰勇死亡,请求从宽处理。倪环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实施某种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是意外事件,也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既遂),主要区别是主观内容不同。
若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如车子在正常路段鸣笛,惊吓到心脏病人致其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本案显然不属于意外事件。
2.倪环称自己是文盲,不知百草枯毒性,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
虽然倪环是文盲,但她作为一个经常用药打药的农民,不可能不知道百草枯有毒,因此其主观上不是过失,无法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那么倪环到底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如果只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但不小心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具有杀人故意,并实施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倪环虽知道百草枯有毒,但其使用的是稀释过的药液喷洒到他人裤衩上,这种情况致人死亡并不常见,倪环作为一个认知能力正常的人,无法预料到兰勇的死亡结果,因此其不具有杀人故意。
但倪环想教训兰勇是不争的事实,其本人亦供述称,想看兰勇还能不能下地走路,说明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因此倪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琐事纠纷引发,倪环虽对犯罪性质有所辩驳,但对基本事实能够一直如实供认,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事实、情节和证据,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倪环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同时判令倪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6万元。
判决作出后,倪环对刑事部分不服,并提出上诉,称自己系初犯,且年事已高,请求从轻改判。
那么,初犯和年龄对量刑有何影响?
初犯是指第一次实施犯罪,是与有前科者和累犯相对应的一个称呼,因为犯罪具有一定偶发性,可以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但并不是必须从轻,本案中一审量刑时已经考虑了此因素,因此其上述理由不成立。
而年龄对于量刑的影响,规定于刑法第17条,只有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才可以从轻处罚,具体而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倪环为1953年生,案发时间为2018年,倪环为65周岁,未满75周岁,因此从年龄上而言不具有从轻因素。

二审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雪峰说法
笔者点评:倪环虽是文盲,辩称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农药危害,但在事实面前根本无法狡辩,法律并不会因你无知而特意保护,不懂法不能作为不守法的借口,无知不能作为逃脱罪责的理由。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紧守道德底线,牢记法律红线,才能平平安安。
#我要上头条# #浙江头条# #普法行动#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浓烟滚滚里救出司机 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获减刑】
高速公路上遇见事故车辆,雷某某奋勇救出遇险的司机。近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雷某某减刑一案开庭审理,并裁定减去雷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10个月。
56岁的雷某某于2021年3月,因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起到帮助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2年3个月。雷某某从事药材批发收购,社区矫正期间,经龙泉市司法局同意,他仍旧在龙泉市至福建省南平市范围内跨域做药材生意。

今年3月4日,雷某某从福建收购完药材,开车返回龙泉,行驶在福建建瓯市至龙泉市的高速路上时,突然看到前方黑烟滚滚。他降低车速,靠近后将车停在路边的应急车道,下车查看,原来一辆白色汽车因故燃烧。
此时,另一辆车上的司机也靠近了事故车。看到事故车上的司机没有下车,雷某某和这位司机就一起用脚拼命踢踹事故车辆的前门,最终将车门踹开。雷某某回忆,当时车内黑烟弥漫,驾驶座上的男子脸部已被烧伤,整个人意识不清。他立即将该男子从驾驶座拉了出来,将他搀扶到安全地带,经询问得知车上无其他人后,拨打了“120”。 大约三四分钟后,燃烧的事故车辆发生了爆炸。
“我当时没想太多,冲上去就想看看车上的人怎么样了,救人要紧。”雷某某说。
4月28日,福建建瓯市公安局授予雷某某见义勇为证书。此后,龙泉市司法局为雷某某提请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龙泉市检察院查看了现场视频录像、对雷某某进行询问、并向建瓯市公安局了解相关情况,经多方求证后认定雷某某具有“见义勇为”的立功情节,拟作减刑处理;此后,还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就雷某某见义勇为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是否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等听取意见。
“不顾个人安危挽救他人生命,这一行为充分体现了社会正能量,应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予以减刑。”听证会上,参会人员纷纷赞扬雷某某。结合案件事实和听证会结果,龙泉市检察院向市司法局发送了对社区矫正对象雷某某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书。
经减刑,再过十多天,雷某某的缓刑考验期将期满。
浙江遂昌:街道办副主任受贿索贿170余万, 获刑4年
“我沦落到这个地步,都是自己没有坚持原则的结果……我十分后悔,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领导同事、对不起我的家人……”站在被告席上的徐承蔚哽咽着表达了他的悔罪之情。

5月26日上午,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遂昌县云峰街道原副主任徐承蔚受贿罪一案。“法治云课堂”同步直播,近4万人观看。
庭审现场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遂昌县纪委监委、遂昌县委政法委、遂昌县人民法院等单位开展“法治云课堂”活动。遂昌县纪委监委、经商局、环保局等单位组织工作人员百余人到现场旁听庭审,更多的人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丽水中院抖音号观看了直播。
经遂昌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承蔚在担任遂昌县云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承揽监理业务等事项上提供方便,前后共9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伙同他人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72.3万元,其中10万元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承蔚构成受贿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结合其认罪认罚态度,判处被告人徐承蔚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工程建设领域利益大、竞争激烈,历来是腐败案件的高发领域,徐承蔚曾经也是心系群众、砥砺奋斗的好干部,但最终因为贪图小利和侥幸心理铸成了大错……
宣判后,承办法官在庭上点评道:
徐承蔚的犯罪原因,首先是思想上的蜕化;其次是客观环境的影响。正因为徐承蔚视党性原则、法律法规为儿戏,没能守住底线,触碰了高压线,最终以身试法。希望旁听听众与“法治云课堂”的观众,引以为戒,树立良好的人生理想和法律意识,避免重蹈违法犯罪的覆辙。
各单位组织观看“法治云课堂”
“野猪是政府保护动物,政府要赔偿!”老施咬咬牙,准备打没有胜算的官司。他十几年时间种的香榧林被野猪入侵,损失600万元。
(案例来源:丽水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老施承包了千亩山地,十几年来,他把全部精力和资金都投入其中,开山整地,修建公路,并种植了香榧树,经过十年的培育,长势喜人,回报在望。

可是,就在快要收获的时候,大批野猪开始侵袭香榧林,啃咬香榧树皮,扒吃香榧树根,老施统计了一下,有3万棵香榧树枯死,损失估计600万元。
老施认为,野猪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对于野猪造成的经济损失,当地政府和林业局应该赔偿。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老施把县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政府补偿600万元或者补种恢复原状。
当地政府不同意赔偿,说老施的损失根本没有那么大,老施种植的面积是610亩,而不是上千亩,香榧树被野猪糟蹋的只有3811棵,而且大多数是0.5—5.0的嫁接苗,实际损失与600万差距悬殊,而且老施的香榧林疏于管理,杂草从生。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确有老施所说的规定,但是,同时也规定,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地制定,而浙江省没有出台相关补偿规定,县政府无法补偿。
而本省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规定,对危害人畜安全、损坏农作物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当地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对于这一规定,当地政府的理解是,野猪不是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动物,只是三有动物,不在规定之列。
县政府强调,老施所说的野猪造成的损失,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失,和政府没有关系,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对于老施要求赔偿600万元的要求,县政府驳斥说,即使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造成农作物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老施用词不对,法院应该驳回。
县政府在法院的答辩和之前回复老施的如出一辙,之前,老施不断寄送解决问题的报告,也经常上网投诉,政府的回复就是:野猪属于一般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情形。
在本案的审理中,法院首先确定,老施虽然在起诉状中要求县政府补种或者赔偿600万元,但在庭审中老施变更为要求补偿600万元,本案应属于行政补偿纠纷,老施的诉讼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野猪目前被列入国家三有动物的名录中,即属于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2款中的规定,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县政府的意见明显属于认识错误。
而县政府有预防、控制野生动物造成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生产的法定职责,现在,野猪给老施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县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理念是保护野生动物,给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政府给予被偿,是一种给付救济行为,既然是救济行为,老施要求县政府给予被种恢复原状的要求,就没有法律依据。
至于老施要求补偿600万元的要求,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补偿的具体数额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之内,应该由县政府根据老施的损害程度以及老施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香榧林管理责任等情况,依法予以确定。

因此,法院对于具体补偿数额不予以裁定。
最终,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在判决生效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补偿行政行为,向老施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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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骂社区书记草包被拘,撤销处罚!【三分钟法治新闻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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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丽水打造政法融媒体中心升级版 22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启用新的丽水政法•丽水法院融媒体中心。其中,指挥调度区的融媒体指挥平台,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新闻宣传资源整合和效能扩展。(中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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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常州,有一种忽悠人的“水”坑人不浅。2017年2月以来,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入“大盐湖水”成品及原料(进口货物名称为“氯化镁”),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并以“金能量”作为产品名称对外销售。其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均未注明食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号。
该企业通过制作宣传册、组织销售人员冒充专家授课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该产品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对心脑血管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某生物公司向全国各地大量批发销售“大盐湖水”,数量达8万余瓶,总销售金额为2300余万元。经专家鉴定,该产品不具备其宣传的功效,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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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的行为也进入了检察机关的视野。通报情况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刘某某、纪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淀粉、荷叶提取物、橙子粉等原材料及国家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盐酸西布曲明,自行生产加工减肥胶囊、果蔬酵素粉等食品,并通过百度贴吧、微信、QQ发布销售广告,直接或经中间商转手出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这些产品流入浙江、陕西、安徽、湖南、河北等全国多地消费市场,销售价款达1317451元。

2019年10月,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某、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该院专门成立检察官办案组,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同时围绕关键事实展开取证和论证。
2020年7月10日,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刘某某、纪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共同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13174510元。2020年8月21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并处罚金,对检察机关提出诉请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13174510元的主张全部予以支持。刘某某、纪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来已有近百家房企破产# 近日,随着深圳的首例个人破产案结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个人做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件明确指出个人破产清算要求:
Part.1
1、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符合
2、欠款资金流向合法——符合
3、有稳定工作——符合
(备注:必须全部符合)
Part.2
1、成都或宜宾的户口
2、成都或宜宾的个税或社保满三年以上,中间不能断
3、成都或宜宾个体工商户执照一年以上。
备注(符合一项即可)
LAST
个人破产试点城市
浙江省:温州、台州、丽水遂昌、杭州、绍兴新昌、嘉兴桐乡、宁波、湖州、衢州
广东省:深圳、东莞
江苏省:无锡、南京、宜兴、扬州、苏州吴江、徐州新沂、宿迁
山东省:厦门、淄博、东营、高青
四川省:成都、宜宾、泸州
湖北省:咸宁
江西省:贵溪
LAST
轻松有信温馨提醒:
个人破产要债务超过30万且符合以上要求的人群,符合“诚而不幸”要求的则可申请个人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