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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客观题30分(中级会计师计算分析题)

想买天籁2.0L的老铁们,先来瞅瞅油耗啥水平! 相对于2.0T版本,它的动力数据没那么高,油耗自然也更低,我们测试了下!

想买天籁2.0L的老铁们,先来瞅瞅油耗啥水平!

相对于2.0T版本,它的动力数据没那么高,油耗自然也更低,我们测试了下!

测试的路线包含高速公路、城市环线和市区拥堵路段,测试开始前先把车加满油,清零里程和油耗数据,测试过程中采用节能模式,打开自动启停,空调固定为2挡风22度内循环。

开了3个小时36分钟,全程117.9km,回到同一个加油站使用同一支油枪加满油,最终加油量为8.72升,折算可得天籁2.0L的百公里综合油是7.39升。

客观来说,这样的节油水平对于一台中级轿车来说,算是相当优秀了!

站桩2小时

身体:上半身微热,面部发热,打嗝,肠蠕动增强,排气,小肚子发热,足底发热,前脚掌微酸。

知见:自己的感受有时候和客观事实是不一致的。

接下来分享一件开心的事,相信我的分享对大家有很大的帮助。

上个月考的中级出成绩了,四科成绩全通过了,当自己看到成绩那一刻其实是十分意外和惊喜的,因为在自己的感觉里是不可能过的,从报名到备考,自己感觉像使不上劲一样,整个人都是不怎么在状态的,报名的时候,同事说中级特别难考,很多人考了很多次都不过,自己想着今年能过一两科就算了,明年再考另外两科,备考的时候,一天工作下来感觉人特别累,看了一会视频就睡着了,题目做到一半也做不下去了,就来考试前一天晚上也是状况百出,住的酒店没有没有蚊香,蚊子咬了一晚上,夜里休息时间不到4小时,早上起来感觉还在梦里,到考场的时候,脑袋都是蒙圈的,面对着考试的电脑,题目做着做着就睡着了,90分钟左右考试时间,自己不到一个小时就把题目提交了,剩下的时间都在睡觉中度过,早上考两科,下午考两科,考试结束后,心里就一个念头,完了,明年再来。各种状态都在提示我,今年肯定挂,所以昨天查成绩的时候内心是十分忐忑的,各种担心,直到看到4科全过的时候,心里特别的激动,突然觉得,自己的感受和客观事实是有差距的,哪怕状态不是很好的情况下,自己的能力也是不受影响的,之前总觉得要状态很好才能做事,或者是状态不好的时候就不愿意做了,昨天发生这件事,让我感觉到,不管状态好不好,能力都不会受影响,而且也不会像之前那样,一直逼自己努力,逼自己上进,像老师说的那样,努力是天生的。

内心:想到昨天的成绩,没有感觉到很喜悦,自己之前无法认可自己,总是打击自己,无法从内心欣赏自己,今天发现自己也可以很喜欢自己,也可以认可自己,也更愿意相信自己,感谢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切。

祝福大家幸福安康,吉祥如意。

站桩结束,内心喜悦。

#新房装修变凶宅法院判赔房主5万#【新房因装修变“凶宅”,法院判装修公司赔5万:客观上导致房屋贬值】

新房装修的过程中发生意外,装修工人触电身亡,好好的新房变成了死了人的“凶宅”,屋主应该怎么办?广东东莞的程先生选择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房屋价值损失12万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装修公司赔偿房屋价值损失5万元。 (上游新闻)

【#高铁霸坐把央视告了# ,法院宣判】罗某在火车上无故霸座,拒绝配合列车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并现场发生争执。中央电视台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以央视报道客观、真实,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高铁霸坐被报道,他把央视告了,法院宣判_中国经济网

【#女子凌晨杀夫称为保护女儿不被继父强奸#,是否正当防卫成焦点】#真实版金福南杀人事件# 12月22日下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某会,今年45岁,重庆梁平区人。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的起诉书称,今年7月8日23时至9日凌晨3时许,刘某会的再婚丈夫蒋某银欲性侵其女儿龙梦筱,被刘某会制止。刘某会遭蒋某银殴打。4时许,刘某会持铁锤多次击打俯卧在床上的蒋某银,致其死亡。刘某会当庭称,婚后不久,蒋某银就开始无缘无故地对她和孩子以及公公婆婆实施家暴。

“最开始我以为他打我是因我和他没孩子,但我怀孕期间,他还是打我。”刘某会回忆时,当庭泣不成声。刘某会称,她也不是没想过离婚和报警,但她不敢。蒋某银曾对她说过,只要离婚,他就会杀了所有孩子、龙能的父母以及她的父母。“想到这些,我敢都不敢去做。”刘某会当庭供述称,她躺着时想起丈夫说过的话,以及过去8年遭受的家暴屈辱,越想越气,也担心天亮后丈夫说到做到,她觉得“防得住今天,防不住明天”,就决心打死丈夫然后自杀。

龙梦筱说,继父第一次想强奸她发生在2019年8月六年级暑假的一个晚上。那晚,因为家中收谷子,刘某会需照看收回来的稻谷在屋外睡。仅穿内裤的蒋某银把屋门关上后,就喊她到二楼楼梯口的位置。在楼梯口处,蒋某银强行脱她裤子和衣服。龙梦筱说,她拼命反抗,裤子被蒋某银扯烂了,但终究没让蒋得逞。最终,蒋某银用手侵犯她,导致她出血。龙梦筱说,除了妈妈知晓外,她也从来没对别人提起,怕别人瞧不起,也怕被人笑话。

刘某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成为庭审焦点。为刘某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当庭表示,刘某会系为了保护女儿不被强奸,在龙梦筱被强奸的现实可能性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应当认定蒋某银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持续,刘某会应属于正当防卫。

但公诉人认为,蒋某银被害时已睡着,犯罪已经终止,控方不认可刘某会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刘某会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刘某会自首且获得谅解,量刑可从轻。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表示,因为关系到案件的性质问题,法庭将进行仔细调查,案件宣判时间将另行通知。(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龙梦筱、龙夏孜、龙航航、刘臻臻、刘吴言、穆莲、蒋文盛均为化名)女子凌晨杀夫称为保护女儿不被继父强奸,是否正当防卫成焦点_一号专案_澎湃新闻-The Paper

#上海头条#

邻居家的孩子今年参加高考,他是一所市重点中学的学生,品学兼优,从小就有当老师的理想,而且这理想至今未改。今年高考前,他同我聊高考志愿,准备报考华东师范大学,将来当中学老师,对于他的选择,我给予了鼓励。前几天分数出来,同估分有较大的差距,他和他的父母都有点失落,我说,考试有失误是正常的,而且他考分也不低,在全市5万多考生排在6000多位,假如想留在上海,也可以选择一个"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如果仍然初心不改,可以考虑离开上海,去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有几所大学是原“211”大学,现在是“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办学实力雄厚,社会认可度高。反正,毕业后仍然可以回到上海。对于我的建议,他们全家都认为可以考虑。

实事求是地说,现在大学生就业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近几年来,教师这个职业已经重新成为大众受热烈追捧的目标。

一、教师职业社会地位高,是一份崇高的职业

以前,有人说:“教师是太阳底下最美好的职业。”虽然有溢美之词,但至今社会地位越来越高却是不争的事实。一般来说,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决定的,客观地讲,就当前而言,中小学教师这个职业还没有达到令人羡慕的程度,但也应该承认是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的尊敬。

不久前,我碰到一个朋友,他的女儿是医院的一名医生,嫁给了一个在高中教书的老师。说起此事,他满脸洋溢着幸福。说,假如身体有恙,有当医生的女儿可以照顾;外孙女的学习有当老师的女婿来辅导。他自豪地说道:“虽然家庭收入不高,但够用了,关键是书香门第,社会认可度高”。这个案例也说明了我国已逐步形成了尊师重教的社会地位。

二、 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职业身份稳固

教师目前工作稳定,待遇和公务员差不多,只要不犯严重的错误,就不会把工作丢了。过去不少人认为,教育是个消费行业,是个比较轻松的职业,由于观念上的作祟,虽然,中央出台了不少文件,甚至立法加以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平均工资要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但实际情况是还是有较大的差距。但近几年来,随着对教育投入的增加,特别是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和地位的确认,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和公务员已经差距不大。而且在疫情期间,工资照发,每年还有寒暑假,可以饱览祖国的大好河山,真是“旱涝保丰收。”退休后,待遇也蛮好。我原单位一个今年上半年退休的有中级职称的老师,退休金每月能拿到12000多,另一个有高级职称的老师,每月退休金拿到了14000多。同与工龄差不多的科级干部、处级干部退休金相差很小。这充分说明教师这份职业含金量也蛮高。所以,教师工作收入还是可以的,虽然挣不了大钱,但比下还是绰绰有余,能过着体面的生活。

当然,教师这个职业,也有职业发展空间不大的局限性。有雄心壮志,想要干一番大事的年轻人,不宜从事教师这个职业。教师的职业发展有两条路,一条是教育行政,教而优则仕可以当校长,但毕竟校长这个职位太少,要成为一个名校长更是难上加难,上海特级校长评了20多年,也只有500多人被评上名校长,至于被组织看中,选调进入公务员系统担任领导干部,更是凤毛麟角;另一条是教学教研,成为特级教师,这一方面其教学业务能力要超群,另一方面还要著书立说,因此,这两条路都不好走,前者压力大而且受身份限制也走不了多远,后者要耐得住寂寞不断拚博。大多数人到退休时还是一名普通的学科教师,自我价值感不太高。

另外,即使将来教师的待遇有了较大的的提高,也很能真正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用俗话讲就是“想发财就不要当老师”。只能过小康安逸的生活,选择教师这个职业,永远不能有发财的想法,否则心里会很失落。但高收入必定高风险,教师这位职业,虽然收入不高,但风险也不大,因此,不管怎么说,权衡利弊,至少目前为止,我还是看好这个职业,所以,我还是推荐上师范大学。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

网传陈继志“中级伤”? 胡锡进称不应为平民愤而呼吁重判引争议

近日,唐山烧烤店打人案的两名被打女子,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而主犯陈继志在事发后曾经就医,被医院给出的诊断是“头外伤,病情程度为中级”。

胡锡进称,有人将这两个消息对比,是有人故意带节奏的。斥打人者比被打者伤得还重,这种对比,似是而非的说法,根本经不起推敲。司法鉴定中的轻伤其实是挺重的伤,伤情也没有中级的鉴定。

另外,他认为,人们不应该呼吁要求重判陈继志等人,不能为了平民愤而突破法律规定的框架,对他们的从重判决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他还称,有一些力量试图利用、劫持我们的正义感,要保持清醒和对信息的识别能力。

有网友认为,这不叫带节奏,稍微有点情绪真实的表达,就叫带节奏?以此事来论,除了这个事件本身,对被施暴者带来的肉体和精神伤害,同时也对公众安全造成了很大影响,如果不重判这类人,大家晚上出去吃个宵夜买点东西,不怕突然被人暴打一顿?

有的时候不需要这种和稀泥!这真的是客观和清醒吗?严惩此类案件意义重大,不能仅仅看受害人的伤情鉴定,这只是其中之一。主要是看犯罪行为的影响程度和气焰嚣张跋扈程度,人民群众的呼声等。严惩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是人心所向。

人们也清楚女孩轻伤属于司法鉴定,这个无可厚非!问题是那个男的中级伤害如果不是司法鉴定,但是他怎么来的?医生为什么给他开?哪个医生开的?那个男的真受伤了吗?就算是法律上那个鉴定不成立,是不是有医生在给他帮忙? 他又是不是在为洗脱罪名和倒打一耙做准备?你也不能光说一句那个假鉴定不值一提,就草草了事吧?

另外,为什么要以轻伤这个词,为这么严重伤害的内容命名,为什么非要让命名不符合广大群众认知呢?没有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历史进程的标准,标准是可以修订的,而且,当人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人民对文明对暴力,有了新的认识的时候,旧标准如果会引起广大群众的不理解,广大群众的不满意,那么,是不是有必要对旧标准重新修订。

贵州遵义,一男子因违停,交警对其摩托车进行暂扣,随后,男子趁交警不备,用打火机点燃摩托车,而后逃离现场。检察院:纵火罪!

(来源: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在涉事路段查处车辆违法行为时,发现张某某驾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客车站售票厅门口处违法停靠。

在张某某停靠的该路段,明确标明了禁止停车的标志。张某某这是知法犯法,于是,执法人员上前,对这辆摩托车的停放位置拍了照,并出具了一张罚单。

但张某某拒不配合,于是,执法人员决定对该摩托车进行暂时扣押。

不料,张某趁准备将该违停摩托车骑回交警大队,进行暂扣处理的工作人员不备,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该摩托车后,逃离现场。

火势迅速蔓延,后经交警大队、客车站工作人员合力使用灭火器的情况下,才将火扑灭。

最终,检方以放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最终,张某某因故意放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张某某以一审判决未考虑交警违法执法行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某认为:

第一,主观上,他并没有放火的故意,只是针对交警的严重违法执法的无奈之举;

第二,烧毁的是自己的摩托车,车里面只有很少的油量,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不构成放火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执法人员是否能够对违停车辆拍照、并扣押车辆,是否属于违规执法?张某某是否构成放火罪?

首先,《道路交通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该法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其中,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也就是说,交警大队是有资格罚款,并扣留机动车辆的。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执法人员的执法的先后顺序是:拍照、罚单、扣押,所以,程序合法、合规、合理。

其次,《民法典》规定,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简单来说,摩托车所有权是张某某的,张某某具有烧毁、卖掉、赠与他人等各种处分权。

本案中,张某某虽焚烧的是自己的财物,但其放火焚烧的对象、地点、环境等,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放火罪而言,放火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既可以直接使对象燃烧,也可以通过媒介物使对象燃烧。

令人气愤的是,张某某在摩托车被扣押后,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对摩托车被调查违法的异议,而是在公共场所放火焚烧摩托车。

不管从客观方面来看,还是主观而言,其都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对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判处3年的有期徒刑,符合自首的条件,已对其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

“我不知道他有特殊体质,凭什么判我11年?” 四川成都,女子小李与丈夫唐某婚后的感情生活并不鹭港,之后小李便与男同事李某发展成了婚外情关系。唐某知道此事后与小李协商离婚,但遭到了拒绝。

一个多月后的一天傍晚18点左右,唐某带着儿子来到小李的工作单位,要求小李陪着一块吃晚饭,谁知小李直接拒绝了。唐某见小李的神色怪异,怀疑她又是准备下班后与同事李某约会,便决定趁此机会教训一下李某。

唐某在小李的工作单位内找到了一把铁锹,然后找到了正在工作的李某。紧接着唐某趁李某不备,用铁锹砸中了其头部,反应过来的李某立即进行了反抗。此时,唐某丢掉手中的铁锹,然后一拳打中了李某的颈部,致其受伤倒地。

李某倒地后,身体开始不停抽搐,而唐某则吓得立即逃离了现场。李某的同事发现李某的异常后,立即叫了救护车。但不幸的是,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唐某对李某只造成了轻微伤,李某真正的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而唐某的行为只是起到了诱发、促进作用。

案发当天深夜23点左右,唐某在郫都区某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后检方以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了公诉。一审法院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判处有期徒刑11年。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来源: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

1、自古奸情出人命。小李既然与唐某感情不和了,那就应当早点离婚,为什么要去发展婚外情关系呢?小李的行为,不仅对唐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从法律上来讲,小李的行为还违反了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应当忠实相待。如因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2、我们回观本案,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首先,从主观上看,唐某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

因为唐某的妻子瞒着他与李某发生了婚外情关系,之后唐某找了把铁锹准备教训李某。

其次,从客观上看,唐某确实实施了伤害李某的行为。

唐某用铁锹击打了李某的头部,然后用拳头击中了李某的颈部。

第三,从造成的结果上看,唐某的伤害行为与李某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唐某的行为确实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案情中明确说明了,唐某的伤害行为只是对李某造成了轻微伤。

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从伤害结果来看,唐某的伤害行为顶多是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3、唐某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改判决定吗?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的伤害行为对具有特殊体质的李某来说,是死亡的诱因,且具有因果关系,故判决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可是唐某事先并不知道李某具有特殊体质,而且从唐某对李某实施的伤害行为及结果来看,唐某主观上并没有去追求李某死亡的结果,只是想教训一下李某。

因此,唐某主观上更多的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也就是说,唐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刑法》的规定,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李某与唐某的妻子小李有着婚外情关系。也就是说,李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再加上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李某的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唐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判决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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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周刊##成都头条##成都爆料#

“不扣除毛重,是交易习惯,凭什么罚款?”海口,许某因批发蔬菜时,未减去包装箱的重量,被市监局罚款15万元,许某不服,将市监局告至法院。

(案件来源: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许某经营了一家蔬菜批发市场,每天来来往往的顾客都是各地而来的零售商。

这天,市监局上门例行抽检,以许某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农产品进销货台账、短尺少称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故对其罚款共计154622.5元。

之后,许某将市监局告到法院。法庭上,许某觉得自己被罚得属实有点冤。

许某说,在售卖过程中,自己并无主观故意,不扣除毛重属于交易习惯。而且,在批发市场的每个档口的立柱上,都已公示告知相应的买受人。

简而言之,卖方愿意卖,买方愿意买,且双方并未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监局不应干预市场经济。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市监局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本案中,许某作为一级蔬菜批发商,从事蔬菜经营活动中,没有按要求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等内容,其情节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市监局对许某罚款10000元,并无不当。

二、许某销售蔬菜时,将夹杂在蔬菜中的保鲜冰瓶等同于蔬菜售出,未扣除去用于冰瓶、外包装等重量,直接销售,一方面使买受人买到的蔬菜数量短缺,另一方面额外增加了蔬菜成本。

即使作为二级批发商的买受人愿意接受,但其为了保证销售利润,势必将这些额外的成本层层转嫁,最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背此原则。

就本案而言,许某在销售蔬菜时,采取的这种所谓的“行业交易惯例”,违反了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短尺少秤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足缺少部分,并处以短缺部分价款总额10倍的罚款。

因此,市监局责令许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短缺部分价款总额14462.25元的10倍的罚款并无不当。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不服,继续上诉至二审法院。这一次,许某信心十足,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三点其不被罚款的理由:

一、所谓短尺少秤,必须是销售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不合格的计量工具,故意隐瞒实际重量,以较低重量充作较重重量的欺诈行为。

在本案中,市监局不能举证自己“短尺少秤”的行为,所谓“短尺少秤”,仅仅是市监局自己对这一概念背离生活经验和常识的歪曲理解,而此种歪曲理解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价格问题不属于市监局职权范围,市监局行为因为越权而无效。

任何有包装的商品的计价方式,都可以有按净重计价和按毛重计价两种。

毛重计价在特定情形下,是出于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率所必须要求的计价方式。本案的情况则是,作为从省外长途运输进入海南岛的蔬菜,没有冰瓶保鲜蔬菜将会自然变质,没有泡沫箱分装也会因为堆积发热而腐烂,从而失去交易价值。

同样,作为交易对象的二级批发商在转运、储存过程中,也离不开泡沫箱和冰瓶以继续保持蔬菜的质量,没有哪个二级批发商会要求批发没有泡沫箱和冰瓶的散装蔬菜。

三、《价格法》规定,蔬菜价格并不存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而是实行经营者自行定价,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然而,对于缺斤少两,二审法院却有不一样的理解!

首先,许某所销售蔬菜中,蔬菜箱内装有两个用于保鲜的冰瓶,空泡沫箱和冰瓶的重量共计7斤。许某在整箱出售蔬菜的时候,每箱只扣除了2斤的毛重,其每销售一箱蔬菜就短缺买家5斤的重量,购买方需多支付5斤蔬菜价款,明显短斤少两。#话题大发明家# #头号周刊#

其次,短尺少秤是指出卖产品时的份量短缺,无论以何种方式明示、买受人是否接受,均无法改变许某出卖的蔬菜实际重量减少,售价变相上升这一事实。

最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食品的产品的立法本意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食品安全生产,对违反相关的与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重罚。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封面新闻消息: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急诊出车登记表显示,6月10日凌晨,陈某志自己叫个120,在家中被救护车接走,其主要症状为头外伤。医生判断:病情程度为中级。

整整一个上午,满屏都是这样的信息,同样的无数网友也都在质疑。据消息称,当天打人事件发生以后,9名施暴者中的陈某志,也就是那个绿衣男被黑衣女子用酒瓶砸了一下头,似乎连伤口都没有看到,怎么就成了中级伤。甚至有网友将相关部门对伤情认定的标准都贴出来,目的就是想找出这份伤情鉴定的科学性。

随后也有网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称:陈某志是受到高人指点,期望用这样的方式表明自己才是事件的受害者,以此来转移大伙的注意力。

对于施暴始作俑者陈某志被医生判断:病情程度为中级!东方想说的是:

首先,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陈某志被砸了一酒瓶没有错,但那是砸在额头上,回破皮但不会形成中级伤残,相关部门对伤残认定应该客观实事求是的去进行,而不是违背良心和原则。

其次,多行不义必自毙!任何想要伤害别人的家伙,终有受到惩罚的时候,我们应该相信唐山写几个始作俑者会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

最后,希望相关部门查一查这个医生是因为什么原因做出这样违背原则的认定,也希望相关部门尽快为这两个受伤的女孩进行伤情认定,还她们一个公道。

#东方评生活# #陈某志伤情认定为中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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