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单亲妈妈成全国首个破产人#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根据报道,债务人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呼某表示,“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都市快报)
幼儿散步被护栏砸中身亡 责任方被判赔146万余元
祖孙堤岸散步,幼儿惨被护栏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意外,还是质量问题?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存在质量缺陷,判决责任方向受害方赔偿146万余元。
2020年初春,年仅两岁五个月的小明(化名)在其祖母陪同下行走至某涌边堤岸,因涌边花岗石护栏倒塌而砸伤头部,马上被送往医院,终因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现场勘验情况》,记载:“河涌北侧涌边有护栏,护栏高102cm,每两根立柱间相隔200cm。现场有护栏脱落,脱落处东侧为单根立柱,未与其他护栏相接,西侧立柱与其他护栏相接,护栏脱落部分长度为215cm,脱落处北侧地面有散落石块,南侧地面未见散落石块。”
另查,2010年1月,甲公司将涉案堤岸改造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该工程于2012年3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公司,质量保修期至2013年3月9日,实际由丙公司使用和管理。
小明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1.共同向其赔偿1694340元(死亡赔偿金1301040元、丧葬费63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7500元、误工费17000元);2.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护栏并非处于废弃或无人管理状态,无含有“禁止行走”“禁止靠近”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无采取围蔽措施,亦无证据证明涉案护栏曾发生过倒塌致人损害的事故,事发时并无恶劣天气及其他外部特殊情况,涉案护栏突然倒塌不具有可预见性。受害人在其祖母陪同下从涉案护栏附近经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亦不存在监护人失职的情形,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保修期届满能否当然免责,法院指出,保修期是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理的期限,调整的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间的关系,对被害人并无约束力。应在充分考虑护栏属于可以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这一特性的基础上,参照同类工程通常可以达到的实际合理使用年限来确定其合理使用年限,唯此,才能符合社会公众预期,为社会公众认同和接受。涉案损害发生时,涉案护栏验收不足八年,其保修期已届满,但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现出现倒塌,且无证据证明系其他原因所致,应认定存在质量缺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甲公司、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小明父母赔偿1172272元;2.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明父母赔偿293068元;3.驳回小明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法官董广绪提醒: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验收责任,从源头上杜绝有质量问题的建筑物投入使用。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标准施工,杜绝偷工减料等恶习,正确理解保修期与合理使用年限的区别,不要妄图通过设定过短的保修期逃脱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日常巡查维护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风险,合理设置警示标志,减少事故的发生。
作者:董柳
来源: 羊城晚报
咸阳压缩机厂
咸阳压缩机厂,是机械工业部重点企业,隶属咸阳市重工局。工厂位于咸阳市渭河桥南口,占地面积5.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62万平方米,拥有固定资产806万元,净值456.7万元,职工609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52名,(含高中级技术人员18人,工人技师7人),占职工总数8.37%。

1966年,根据第一机械工业部决定,由沈阳空压机厂包建,1970年建成投产。到1989年共实现利税1376.5万元。工厂拥有独立进行设计、制造各种空压机及一类压力容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
该厂以“V”型系列空气压缩机成套设备为主导产品,有以“V”型及“L”型为主的各种空压机配件,主机共10几种规格,配件计35类、1035个品种。承担全国5000多家企业各种压缩机维修配件的供应,1972年被第一机械工业部军工局列为军工专用机械配件定点生产厂,为空军、海军等兵种服务。
1987年,该厂取得一类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除满足本厂产品配套外,承接加工标准及非标准设备,并不断开发后冷却器、高效油水分离器、无热再生产干燥器等产品,扩大了服务领域。V—3/8—1型空压机获咸阳市优质产品,2V—3/7型空压机获1989年国家级重大新产品称号,各项主要性能指标达国家先进水平。

该厂是咸阳市超前试点改革企业。1988年被咸阳市评为“一级企业”、“市级先进企业”和“文明单位”。
陕西省农机研究所
陕西省农机研究所于1958年4月27日成立,定名为陕西省农具研究所,隶属中国科学院陕西分院。同年12月,领导关系转为中国农业科学院陕西分院,更名为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1959年12月,陕西省农机局成立,该所划归省农机局领导。1962年4月,与陕西省机械工业研究所合并,归省机械局领导,至1966年分开。1970年12月,陕西省革委会机械局将其并入陕西省柴油机厂,在厂内设立一个由17人组成的科技组。1976年初,陕西省革委会决定陕西省农机研究所在咸阳重建。
到1989年底,全所占地面积2.8万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有职工212人,专业技术人员108人,其中高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52人,初级职称43人;全所拥有固定资产372万元;机械加工设备30余台。该所下设农田作业机械、农业排灌机械、能源动力机械、食品机械、畜禽机械、微机应用等六个研究室和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省农机情报站。

该所主要从事农田机械、农田排灌机械、能源动力机械、畜禽饲喂机械、微机应用和机电一体化产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发、推广,同时还承担全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标准化和农机情报等行业工作。建所31年来,共完成主要科研项目180余项,其中有59项获农机部、机械部和陕西省科技成果奖,50余项推广应用于生产。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根据报道,债务人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呼某表示,“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
大家觉得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滋生老赖的温床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