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 以委托之名行租赁之实的蛋壳合同。
蛋壳与房主的合同,虽然写了一个委托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的标题,但却是实实在在的房屋租赁合同。
这种经过专业法务人员改头换面,特意进行措辞处理的合同,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主要理由如下:
1、合同的标的不是劳务,而是房屋。
合同原文“第五条 房屋交割:甲方同意与某某日前将房屋交给给乙方(付房屋交割清单)”、“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前”、“在签署确认《房屋交割清单》前,如租赁房屋尚有未结清费用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双应在物业交割当日或起租日之前将房屋内的下列物品进行妥善处理,否则物品发生损坏、丢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很显然,合同标的物是房屋而不是劳务,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而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
2、合同约定了固定租金而不约定明确的委托服务佣金。
合同原文:房屋未租出,则乙方同样应当按照附件二进行支付租金,作为乙方资产管理不力的经济补偿。
显然,如果是委托合同,受托人未将房租出租出去的后果应该由委托人承担,而不是未出租出去也要向委托人支付租金。按定额支付租金,显然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而纵览合同全文,找不到关于委托服务佣金到底多少的约定,就是加了“作为乙方资产管理不力的经济补偿”也无法掩盖这是出租收益的事实。
3、合约约定了双方和房屋修缮责任。
合同原文:甲乙双方按《维修项目列表》详见附件三,各自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
而该约定正是房租租赁合同的特征。如果是委托合同,受托方不会实际使用该房屋,受托方怎么会有房屋修缮义务?
4、蛋壳并不以房主的指令,以房主的名义从事活动。
委托合同的重要特征是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委托活动。而蛋壳显然不是这样操作的,房屋交割后,蛋壳租给谁,租期多长,收取多少租金,以什么方式等等,均无需征询房主的指令。
5、合同资金流向是蛋壳给房主而不是房主给蛋壳。
委托关系是让你出钱别人为自己服务,租赁合同是别出钱购买你房屋的使用权。委托合同,委托人给受托人酬劳,租赁合同,承租人给出租人租金。
你说,蛋壳与房主的合同,怎么可能是委托而不是租赁呢?
当然,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其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对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就是镜子 ,对着这个镜子照照,是委托还是租赁,妖孽也就无处可遁。
所以,蛋壳的合同是典型的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不一致的合约,是披着委托外衣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