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常法中心 段莉娜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认为,根据《西安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70条之规定“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除此以外,保安不得侵犯乘客的人身自由。该乘客固然影响了车内秩序,但是保安无执法权,不能拖曳之。
实践中,农民在收到征地补偿款时,有时候是由村委会发放,所以在分发时,难免会出现截留的现象,那么村委会有权截留土地补偿费么?截留比例过高怎么办?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一、村委会有权截留地上物补偿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一般会给被征地农民重新分配土地,如果不分土地,那补偿款就应该分给被征地农民。注意,这笔款项并不能简单平分,要根据实际亩数补偿。
在实践中,村委会一般会截留一小部分土地补偿款用于公共支出,再将剩下的80%土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也就是说,村委会可以截留一部分土地补偿费,但应接受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二、补偿款的截留比例,应当公开给村民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村委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村民公布。
其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应当建立相应的村务档案,应当保证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同时规定了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事项。
以上法律规定充分赋予了农民参与讨论、反馈意见的权利。然而现实中的问题是,大多数农民朋友对这个关键权利缺乏重视,要么置之不理,要么一拖再拖。
导致的情况是:村委会往往制作一个书面材料,使得村民的意见“被”代表。形式上是民主公开,但实质上有沦为“一言堂”之嫌。
三、补偿款截留比例过高或不公开怎么办?
如果村委会截留得过多,比如直接提取50%的补偿费或者截留金额高达数百万、上千万,这时就需要警惕了。
如果村民对于土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无从知晓也没听说召开过村民会议。那么村委会截留部分补偿款的行为很可能是违法的。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尽早维权。
如对村委会截留补偿费的决议不认可,可以申请村务公开,看村民会议是否合法进行,有无村民或代表签字等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国家有权征收公民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普法##民法典#
房子被强制拆除后,损失赔偿始终是困扰着被征收人的一个难点问题:究竟如何走赔偿程序,能获得哪些赔偿?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最高法的相关案例为大家普法,建议大家收藏起来。
什么是国家赔偿?
房子被强制拆除后,作为权利人,我们有权获得赔偿。获得赔偿的重要途径之一便是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赔偿法》赋予了我们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违法行政而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我国相关赔偿程序包含两个阶段:行政处理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行政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事项的程序。司法诉讼程序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就行政赔偿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的程序。为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处理权,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赔偿时,原则上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这也是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前置程序。
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高法明确了赔偿的重要原则,赔偿请求人也就是我们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可以低于正常合理的补偿方案规定的全部补偿权益,通俗讲,我们合理的补偿是300万,不能因为我们申请了国家赔偿而低于300万。哪怕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损失赔偿有哪些?
一、房屋损失
房屋的损失可以说是整个行政赔偿最关键的部分。根据最高法裁定(2018)最高法行再34号要旨可知,因行政赔偿具有惩罚性,赔偿请求人应得到的赔偿应不低于依法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故可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安置房所在地段的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关于赔偿标准的时间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是以违法强拆行为发生之日作为赔偿评估时点,二是以赔偿决定、生效判决最终作出时为赔偿评估时点。最高法在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302号】中明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按照作出赔偿判决时的标准计算!
赔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以及体现对违法征占集体土地行为的惩戒性,对于违法征地的赔偿不得低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得的补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房屋附属物及屋内物品损失
关于房屋其他物品的损失,一般是由当事人列明清单、提供证据,由法院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并结合生活经验来进行判断。
但是存在突然的违法拆除行为,损失无法统计时该如何应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也就是被征收人刘女士,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什么意思呢?自己的损失原则上由被拆迁老百姓提供证据证明,但是如果因为被告清除部门原因造成举证困难,由被告清除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谁都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怎么办?不利责任应当由被告清除部门承担!这一观点大家可以查询最高法相关案例作为参考:(2019)最高法行赔申302号
三、租房费用损失
租房损失是指被征收人因房屋被非法强拆在外租房所产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一般是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有关过渡费的标准来计算,所以涉及到被拆房屋的面积。
四、利息损失
拆房的赔偿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以及体现对违法征占集体土地行为的惩戒性,对于违法征地的赔偿不得低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得的补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诉讼中,想要证明一个事实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强调不同证据种类之间相互印证。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列明财产名录并标明价格之后,应当将购买时的票据、财产的使用情况及现存状况、财产照片等附在其后,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行政赔偿案件属于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因此,当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是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所以,您无需担心一直没有接到交费通知会影响您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
遇到强拆不要惊慌,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因为法律规定是客观条件,维权策略同样也很重要,专业律师会结合自己多年的维权经验,帮助拆迁户证明一些“难以证实”的事实,让拆迁户在维权中处于有利地位!
不赞成家庭暴力,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权知道另一方的行动轨迹,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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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拆迁律师:遇到强拆时,如何处理?1、判断强拆行为人是否具有强拆的主体资格。若非有权实施强拆的主体,即可认定为违法强拆。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读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法律途径维权流程?2、强拆主体正确的情况下,若对方没有履行法定的强拆程序,此亦为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3、在遭遇非法强拆的时候,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说拍照或者录像以便记录是哪一个部门强拆了自己的房屋,并及时报警以便保护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为日后的诉讼提供有利的证据。4、关于公安机关在征收案件中对强拆房屋行为不作为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由报案人保存。另外,公安机关有责任向报案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如果当事人在强拆行为发生时采取了报警的措施,但是警方不仅未制止违法强拆行为,也未尽责调查违法拆迁主体,更未向报案人公开办案结果,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遇到这类情况,可委托律师起诉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借此查清强拆主体,为后续强拆违法诉讼的成功打好基础。史律师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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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亮认为,如果网友未经当事人家属允许擅自发布事故相关视频,则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家属有权要求网友或平台删除视频。如果网友或平台拒绝删除视频,当事人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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