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打赏钱”难追回,平台打赏乱象亟须治理
#普法行动# #男子利用公款打赏主播一审获刑13年# #2021城事#
北京一公司的员工利用公款打赏主播,虽然被判了刑,但公司追讨“天价打赏钱”并不顺利。
媒体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胡旭(化名)在担任公司财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编造虚假支出、报销项目的方式,多次将公司资金共计2585万元汇入自己名下的个人账户,用于游戏充值、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利用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务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打入直播平台账户中的部分钱款1300余万进行了冻结。
上千万元的打赏钱款是否应当返还,被害单位与直播平台起了争议。
被害单位认为,直播平台对如此异常打赏应承担监管责任,在案冻结的打赏钱款均属于赃款,应发还被害单位。
直播平台认为,平台与被告人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是赠与合同关系,冻结在案的钱款不属于该案应予追缴的财产范围。。
&& “天价打赏钱”是否应当追回?
"打赏"在网络用语中通常是指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模式,完全由用户自愿。比如,网络直播行业中,观看者给主播刷礼物,也常称"打赏"。通常来看,"打赏"就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仅从支付"打赏"的行为来看,付款人与直播平台属于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善意取得的除外。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或交付给受让人。
这个案例中,被告人非法占有公司的资金,然后用于游戏充值、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这无疑属于无权处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无权处分的财产,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受让人有权不退回;如果受让人不是善意取得的, 受让人应当退回。
因此,被告人游戏充值的钱款,直播平台提供了相应的游戏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游戏充值的钱款直播平台有权不退回;而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的钱款,是一种赠与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这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的钱款应当返还。
这个案例中,据记者了解到的案情,被告人一天24小时挂在网络上,并出手阔绰地在一天之内打赏上万次,被害单位一个实体企业上百工人创造的血汗钱,却让被告人非法打赏瞬间挥霍,不能不说直播平台也有重大监管过错。看来平台打赏乱象亟须治理,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监管法律法规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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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的是练功劵!”在江苏南京,男子马某和他的女朋友去的一家4s店看车时,他们最终选择了一辆价值36万元的小汽车。跟店员谈好之后,马某很得豪气地说,我想付现金。说完,马某从一个背包中取出3捆用透明塑料薄膜封好的现金捆好交给工作人员。
马某跟工作人员自己付款要使用现金,先交30万,过两天提车时再补全尾款。财务方某一看,都是捆绑好的,以为是从银行取出来的,也没有打开核实验款,就直接把“训练币”放进了保险柜。
过了几天,马某需要带着13000元尾款来到4S来缴纳剩余部分尾款。不过到了提车的时候,4S店打电话给马某,怎么都联系不到人。最终,工作人员只能联系马某女朋友,马某女朋友在接到通知后,来到4s点补缴了尾款,就把车提走了。
随后方某从保险柜中取出3捆现金,来到银行,准备存入公司银行账户,让方某没想到的是,银行工作人员接过3捆现金后,告诉她,你要存的钱有问题,这是银行内部使用的“训练币”!
方女士顿时急了,这不是刚从银行原包装取出来的钱吗?怎么变成训练币了?银行工作人员将塑模撕开之后,方女士发现了问题,自己竟然收了30万训练币,领导知道后,自己会被开除吧?
不过,随即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报了警,后经警方调查得知,马某是惯犯,曾在南京、徐州等地使用同样的手段作案多起,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更让人无语的是,连马某的女友也一直被蒙在鼓里。目前,马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刑拘。
1、有网友会疑惑,男子难道不知道这种事情终究是会暴露的吗?不在女友面前暴露,也会在别人面前暴露,一旦暴露,这男友还有得做吗?
2、马某构成什么罪?
首先,我们先来判断一下“训练币”是否属于假币范畴。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作为假币使用,数额较大。刑法也明确,假币是模仿真币的图案、颜色制作的,所以人们看不出来是假币,就当作假币使用。这种情况下,上面会明确标注“训练币”,所以这种情况下的“训练币”不能认定为假币。
其次,从本案马某的行为来看,其具有欺骗性质,即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马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定罪处罚,且涉案金额80万以上,已经属于数额巨大,故从重处罚。
3、马某的女友也付了款,车也是给女友买的,不过女友对马某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车最后的所有权还是她的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所以,马某的女友并没有小轿车的所有权,应主动向4s店归还,这属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财务。而银行也需要返还马某女友的交付的尾款。
最后,马某的诈骗金额为80多万元,满足前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将在10年有期徒刑至11年有期徒刑之间确定量刑起点。
最后,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广大网友,做任何事情都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办,尤其是涉及财产安全方面,不要给那些有歪心思的人可乘之机。
对此,大家怎么看待?请在评论区留言!#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