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会计年度司法解释(会计法规解释)

司法解释变化过程中的利息认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分别于2015年8月6日、2020年8月19日以及2020年12月29日各发布过一次,分别为法释(2015)18号

司法解释变化过程中的利息认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分别于2015年8月6日、2020年8月19日以及2020年12月29日各发布过一次,分别为法释(2015)18号、法释(2020)6号以及法释(2020)17号,以上三个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均对其适用作出了规定。

       对于法释(2020)17号的适用需要视情况分别处理,而这也是目前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非常重要的一环,具有现实意义。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简单来说,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案件,自合同成立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此处的“当时”,应理解为合同成立时,一般应适用法释(2015)18号,以年利率24%为上限;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以LPR的四倍为上限,且该LPR的具体利率标准为起诉时当日的LPR为准。另外,对于逾期利息利率的认定,也存在上述按不同时期司法解释规定分段计算的情况,且存在合同成立时以及逾期还款之日两个不同的时间点。

索菱股份(002766)财务造假案已有胜诉判决,这部分股民可以索赔

索菱股份股民索赔条件: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表示,依据证券法以及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断,在2017年4月25日到2019年4月29日之间买入索菱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4月29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股民朋友也可通过查找“上海律师王金龙”并保持关注,王金龙律师会及时通过上述平台发布股票索赔公告及案件进展以便您及时获取最新的股票索赔资讯。

案件回顾:2020年12月11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索菱股份,证券代码:002766)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05号), 证监会决定:责令索菱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经查明,索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因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因未及时披露多笔借款和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002164)已有部分投资者获赔,股民索赔继续征集中

宁波东力股民索赔条件: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表示,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看,依据《民法典》、《证券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2022)的相关规定判断,在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5日之间买入宁波东力(002164)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股民朋友也可通过关注新浪微博“上海王金龙律师”或搜索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王金龙”并关注,王律师会及时通过上述平台发布股票索赔公告及案件进展以便您及时获取最新的股票索赔资讯。

案件回顾:2021年1月19日,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宁波东力,证券代码:002164)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证监会决定: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此前,在2018年8月24日,宁波东力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宁波东力具体信披违规违法行为已初步查明。

经查明,宁波东力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王金龙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对宁波东力查明的违法事实及证券法、最高院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宁波东力构成民事侵权,其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买卖股票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股民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索赔减损。赔偿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披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过错的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等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时效截至2024年1月19日。需要向大家提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未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东力不会主动赔付投资者的股票损失。所以适格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应主动、积极地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实用的司法解释,转发。

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关于冻结银行卡、动产、不动产的期限是多久呢?我重新阅读了草案的内容,其实不说是期限,就连冻结银行账户的字眼都没有找到,以前《民事诉讼法》还有关于冻结收入的规定,期限也是各种不怎么统一,就像司法机关中的公检法三个系统里面的规定就不一样,所以有时会令人感到疑惑,如很多规定是半年,但实践中大多是一年的,所以得把条文依据罗列出来以供对比。

当然《民事强制执行法》本身规定了如果其自身没有的规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补充,所以以后《民事强制执行法》实施后大概率还是会沿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首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36条的内容:

1,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这6个月是单次冻结的最长期限,当然如果需要续冻,那么每次续冻的期限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案子办结,公安机关没能查到相关犯罪行为,那么到期就会自动解除。

2,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当然如果有需要,公安也是可以在期期限届满前继续冻结的,续冻一次也是两年。这其实就是冻多久,续冻的也是多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司法冻结银行卡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续冻期限为不能超过前者的二分之一,即逐冻最长只有三个月,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高院的解释,其实现在很少有用到这条规定了,原因是法律位阶不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位阶是比高院的司法解释的位阶要高的,因为高院是执法机构,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是人大常委制定的,是立法机构,所以适用上肯定是优先的。

所以高院的司法解释都会附有一句: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避免日后适用的冲突。

三,最后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冻结银行卡的期限最长不可以超过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可以超过一年,而且是必须在解冻前续冻,如果不是在解冻前申请,过了期限已经自动解除冻结了,那么再申请冻结的话就属于第二次执行了。这通常是终本之后的申请重新恢复执行了,但这时就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了。

所以在卡友论坛上很多冻结一年后自动解除冻结后,后续的同一个案件基本不会再申请重新冻结了,除非是另外的案件。

另外,查封或者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最后,《民事强制执行法》自然也是银行存款冻结一年,动产两年和不动产三年,当然有一个可能是以后强制执行不再冻结银行卡。

今天来说说违反《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裁措施,其实以前的司法解释都会有很多制裁措施,无非就是罚款、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上一款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也会被拘留,而且如果持续不报告还可以继续拘留最长6个月,而62条的规定是违反强制执行中的一些行为受到的制裁,它的拘留期限是15日以下,没有延续的规定,现在将这几种行为给大家解读一下。

我们看到法律条文,如果包含了“可以”两个字,就一定得结合实践中法院的执行尺度,以理解在实践中法官对这个“可以”的自由裁量度,千万不要想当然地说只要违反某某项就会被罚款拘留或者拒执罪追究之类的,这样下定论就过于武断了。如果看到“应当”“不得”这样的字眼就不用猜测了,这是禁止性规定,法官是没有裁量权的,明白了这点,我们才好理解条文的内在含义了。

一,首先引言,可以罚款、拘留的8种行为,这里的“可以”就是得看实践了,“构成犯罪的”这个必须符合刑法明文规定的必要充分条件,是不可以凭想象去臆想的,所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且是得刑法有规定才行。

二,八种行为理解分析:

1,第一款,有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确定的义务,这一款你只要明白这个证据证明是谁提供的,在民事法律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以有没有履行能力第一举证责任是申请人,法院和法官基本上是中立的,除非牵涉到国家或集体的利益。

2,第二款的虚假诉讼这个现实中会有,但在执行中如果通过法院冻结扣款一样会失信,而且这并不能阻碍别人提起诉讼,万一弄假成真或被法官识破风险都大大增加罚款拘留的几率。第三款的毁灭证据和作伪证问题可能那些家财万贯的真老赖才会冒此风险,一般想抠点生活费的负债人不会有这种动力和脑筋。这两款其实就是有大额财产或收入的真老赖所为,普通负债人真的就是想过好当下生活而已。

3,违反限消令消费,这个也是实践中执行的难题,如何监督呢?限制坐飞机高铁可以,因为有联网,其他的如何限现在很难看到事前预防的政策,所以这条只能事后监督,但举证责任也在申请人这边。

4,五到八款的暴力抗拒执行是现实中拒执罪的来源,一般来说这种现场执行都会牵涉到大额财产的了,基本上说有能力拒不履行也很少会构成拒执罪,因为即使有证据证明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而且情节严重,但你在提起公诉前履行了也会被免予刑事处罚,当然拘留15天可能会少不了,但只要积极履行还是没多大题的。

还是以成都中院去年的统计来总括一下吧,2021执行案件17万件,包括中院和基层法院,限高占比76.4%,失信占比15.3%,罚款拘留853人占比0.5%,判处拒执罪14人占比十万分之8,其中13人是暴力抗拒执行,一人是对法官三年中多次承诺失信并且转移财产。

【最高法:加大对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惩处力度[话筒]】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指出,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封面新闻

拍多了归被执行人,少了补差价,这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参加竞拍前请详细了解拍卖规则!//@忆智安:没收保证金可以理解补差价这个有什么依据[捂脸][捂脸]

澎湃新闻澎湃新闻官方账号

他为“心大”买单:误解公告又不看房,竞得法拍房后反悔被罚

我估计会在正式实施前出一个完整的司法解释

历莺心语北京历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要彻底解决法院执行问题必须有破产法配套修改拒执罪的规定,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法院传唤不到案,不申报财产,虚假申报,应推定为拒执犯罪行为,执行法官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列入追逃系统抓捕。捕后羁押两个月,如果确系无履行能力的,如实申报,经侦查无犯罪行为,可以倒裁司法拘留结案。对于在严重资不抵债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物,导致无法履行法院判决的,应该侦查后按诈骗犯罪起诉。

该破产的未依法申请破产的,在拘留处罚后引导其申请破产保护。

司法解释。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正:

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城镇居民收入和支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适用农村居民收入和支出标准,真正意义上从法律层面终结同命不同价的情况。

最高院民一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正文

本文摘自: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对此作了规定。准确理解这一条,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

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也违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初衷。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关于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

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转自: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

#每日一题#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在近五年,平均每年占3-6分,考查难度一般,但还是有考友会在这里犯错,主要原因是混淆狭义的法律与广义的法律所涵盖的范围。

来,老规矩,我们先看例题!

赵某与陈女离婚纠纷中,法官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习俗要求判决陈女返还彩礼。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正式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而法的正式渊源是相对于法的非正式渊源而言,最突出的是“正式“二字,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可直接作为做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来源资料。而不具有明文规定的习俗属于典型的非正式法律渊源。所以,本题说法错误,你,答对了吗?

最后,提醒考友还要注意,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也称之为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之对比的是广义的法律,包含狭义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注意!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属于狭义的“法律。这里要小心出题陷阱哦。

【刑民界线2—— 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按本金计,不计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复利等!检院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起诉。这是刑案立案追诉标准修改的主要地方,完美对接了2018年“妨害信用卡管理刑案”司法解释规定。

法治百科·普法词条|共有网页链接

三、共有财产相关问题

1.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通常,此种债务主要包括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共有财产所生的共同债务必须符合两个要件:其一,是因为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其二,损害的发生与共有财产存在因果关系。

在因共同财产而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共有人对外应承担连带债务。因共有财产产生债权之后,共有人对债务人享有连带债权。部分共有人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还应当根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共有人责任分担。这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份共有,在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之后,每个按份共有人对内应当按照份额来分担责任,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二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之后,应当共同分担责任,也即在对内关系上,每个共同共有人应当以整个共有财产来承担责任。

2.共有财产的分割

所谓共有财产的分割,就是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请求按照一定的份额或者均等地分割共有财产为每个共有人所有。共有财产的分割,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共有财产的分割,必须要由共有人主张。按照私法自治原则,法院不得在共有人没有提出分割的情况下,直接通过裁判分割共有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人不仅仅限于共有人本人,共有人的财产代管人、破产管理人等,也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其次,分割是共有人针对共有物,请求分割自己应得的部分,即请求分割应有份。分割共有财产,有可能导致整个共有关系的解体,也可能在分割共有财产之后,仅仅使得某一个或者某些共有人退出共有关系。最后,分割共有财产应当依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区别对待。原则上,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我国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是法律严格限制共同共有财产的自由分割,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304条第1款规定,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当通过协商来确定分割方式,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就应当充分考虑对物的利用效率、发挥物的价值,以确定对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具体来说,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其一,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物理上的分割后不会减损其价值的,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

其二,变价分割,是指在共有财产不宜分割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的情况下,采用变卖共有物的方法,将价金分配给各共有人。根据民法典第304条所规定的内容,一方面,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首先要进行实物分割。另一方面,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共有物价值的,才可以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变价分割应当通过市场公开竞价的方式实现共有物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对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其三,作价补偿,是指在共有财产不宜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从而由部分共有人取得共有财产,同时根据共有财产的市场价值对其他共有人给予补偿。

四、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7条至第310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0条至第14条。

【#冻饿及经常性侮辱均属家暴#】今天,#最高法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①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②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via.央视新闻

《民间借贷解释》第27条的内涵简直就是山路十八弯九九八十一难,以一根白发的代价才拿下[狗头]

#法律# #律师# #民间借贷# #最高法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法典#

【[话筒]#冻饿及经常性侮辱均属家暴#】今天,#最高法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①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②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央视新闻)

(2022年)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合肥律师网

【最高法:加大对阴阳合同逃税及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惩处力度】“司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0条”第23条明确了,要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准确把握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入刑标准,依法认定相关合同效力,维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严惩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逃废债、虚假破产、诈骗财物等行为。研究制定审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严格规范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研究制定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妨害市场经济发展的渎职犯罪处理问题作出规定。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523061/
1
上一篇会计年底必须做的(会计年初要做哪些工作)
下一篇 会计应收账款凭证(应收账款凭证有哪些)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