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7起系统治理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强化警示教育,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走深走实,广安市纪委监委对近年来查处的7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
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仁安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贿赂等问题。2019年,王仁安利用担任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华蓥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桂兴镇工农村至大店村矿山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通过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设置过高技术门槛等方式帮助某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所送现金6万元。同时,王仁安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20年12月,王仁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邻水县第二人民医院财务科原科长谭旭受贿问题。2010年至2020年,谭旭利用担任邻水县第二人民医院财务科科长、会计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审核、拨付医院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材料等项目款项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8.75万元。同时,谭旭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21年4月,谭旭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岳池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蒋鹏强违规泄露控制价、指定承建商等问题。2017年至2019年,蒋鹏强利用担任岳池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集团公司下属商砼公司招标砂石、水泥供应商时,事前违规泄露区间控制价,帮助赵某、彭某和王某、毛某分别被确定为水泥、砂石供应商;在商砼公司实施原材料仓及粉料罐全封闭项目时,未履行询价程序直接指定承建商。同时,蒋鹏强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21年2月,蒋鹏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武胜县公安局龙女派出所民警韩胜明帮助他人违规变更户籍信息套取养老金问题。2019年4月,韩胜明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户籍管理规章制度,私自将村民封某年龄改大6周岁,并将农业户籍变更为城镇户籍,使其满足参加“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并得以参保,导致封某骗取养老金60355.2元。2020年5月,韩胜明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华蓥市林业发展中心资源管理股工作人员胡大民违规“挂证”问题。2020年7月,在全市清理公职人员违规挂证问题专项清理中,胡大民主动向华蓥市纪委交代其二级建造师证“挂证”问题并上交挂靠所得。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胡大民在明知“挂证”违规违纪的情况下,仍将二级建造师证再次挂靠某公司并取得酬金2200元。2021年9月,胡大民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违纪所得已收缴。
武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三级主任科员陈实、事业干部杨菊花审核技改项目把关不严问题。2019年3月,陈实、杨菊花分别在担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技术创新与改造股负责人期间,对武胜县某公司技改项目现场核验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违规拨付奖补资金。2021年8月,陈实、杨菊花被党纪立案审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邻水县合流镇玉河村党支部书记李宪文在帮助他人办理采砂证中收受好处费问题。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李宪文接受请托,帮助吴某办理御临河支流玉河村1组、2组段采砂证,协调吴某与本村村民的关系,分2次收受好处费共计1万元。2021年10月,李宪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已收缴。
来源:广安市纪委监委
【搞笑:我在朋友圈发“高中吃饭遇到一条……”,朋友:喊老板打蘸水来】
11月30日,成都突然天降小雨,我在买菜做饭吃饱了撑着时,有朋友说我是:花千骨糖宝。我要到给黑度的弟弟那搜一下,发现它就是Zec
于是,我就在朋友圈发了一条消息:我在读高中时,看到一条zec,你们猜我怎么办?在我预料之中的事来了,朋友开始脑洞大开:
1⃣️丹1:吃掉
我口味有那么重吗?直接吃掉。我当时读邻水高中,还是偏爱麻辣的,这清淡的躺在藕片上得猪儿虫,不是我的最爱。D1是我刚认识的朋友,广安老乡。
2⃣️会计:吃了
他啥子都能吃的,啥子都能喝,也猜测我直接吃了。我回复道:知我者……他真以为猜对了。结果还是失误一次。我跟他认识七年了,他就喜欢吃喝玩乐,哎,带不动。每次去江油找他,他都要用钓鱼这种小伎俩留我。
3⃣️丹2:直接当肉吃
肉吃多了有什么好的?我高中三年就没有长胖过。脑力劳动比体力脑洞更减肥。我就算再吃三份大肉烧豆子,也不会把这个当肉吃。这可是在我们老家的红苕藤上快活的家伙。她是学生家长,已认识六年。
4⃣️可可:猪儿虫扔掉,饭继续吃
我是有多么不在意,有多么潇洒,才会扔掉猪儿虫再继续吃饭。看来高手在民间。那个饭可是我刚花了钱打过来的,我觉得倒了也挺可惜的。浪费可耻,你们觉得呢?认识不久。
5⃣️蔡师傅:喊老板打蘸水来
我可不想把它当山珍海味来吃,农村来的我,可还享受不来,就像吃红苕尖儿。蘸水,想的出来,我要是喊食堂师傅:来点蘸水,Zec太清淡了。全二楼的学生会不会一阵躁动啊?他们多半崩溃,玻璃心碎一地,我会踩着他们的饭菜离场的。
他是我四年前认识的做卤肉的师傅,他说:“高级食材,要用简单的烹饪方法。”果然专业。
6⃣️方老师:该你打牙祭
我们高中食堂没有肉吗?不至于用这个来滥虫充数吧?我才不喜欢吃肥肉。你们应该知道,打牙祭什么意思吧?打牙祭就是改善伙食,就是吃如,吃嘎嘎,吃莽莽。你们懂了吧?
他是奥数老师,说话是一针见血流成河,从来不客气。少聊天,少聊天。认识七年。
7⃣️嫂子:吃下去
我觉得这个动词用在这,我确实无法执行。她本来是音乐老师,变成语文老师,现在说话也这么干净利落。看来,他们都觉得那是美味。不敢苟同。认识18年。
回忆就是一条不知好歹的zec,它是不请自来,不速之客,来了后又不知如何处理。没有最妥善的方式,有的只是一颗颗人心。你们觉得,我会如何处理这条Zec呢?
有没有一种可能,我捉回716寝室,烧汤来喝呢?#成都头条# #邻水#
四川广安,女子将装有11.8万礼金的手提包放在桌子下面,后来,她发现手提包不见了,于是,她查看了酒店的监控,而在监控中,她发现一个黑衣男子拿着手提包大摇大摆的从酒店的后门走了出去,然而她却并不认识黑衣男子,这可把女子气坏了。
这位女子姓胡,是一名会计,说起来胡会计也真够倒霉的,因为结婚的新娘是她同学的女儿,而她只是过去帮忙收礼金的。
收完礼金后,她还没来得及交给同学,就先去入席了,结果一个陌生男子将礼金给偷走了,而更为关键的是,谁都不认识这个陌生男子。
这可把胡会计急坏了,因为钱是在她手里丢的,而她的同学也让她来赔偿,以至于两人的同学关系也破裂了。
胡会计本来是好心帮忙,结果出了这么个结果,让谁也无法接受,那么,那个陌生的黑衣男子到底是谁呢?
我们先从头说起。
2014年的2月份,刘女士的女儿出嫁,她为了让自己有面子,就办了一个特别豪华的婚礼,而负责收礼金的,正是她的同学胡会计。
很快,胡会计就收完了礼金,总共是11.82万块钱,这对刘女士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她举办的婚礼就要5万多块钱,有了这些礼金,她就有钱付账了。
而这时,陆陆续续所有的人都进场了,胡会计见没什么人了,她也带着装有礼金的手提包入席了,而她是将手提包放在了脚下。
然而,她怎么也没有想到,就在她的身后,一个陌生男子正在盯着她手中的手提包。
过了一会儿,陌生男子找准机会,和胡会计坐在了同一个桌子上,并且利用捡东西的机会,钻到了桌子底下,轻轻地将手提包拿走了,而胡会计居然没有察觉到。
陌生男子拿到手提包后,像个没事人一样,从酒店的侧门走了出去,而直到下午1点30分,胡会计准备将手提包交给同学刘女士时,这才发现手提包不见了。
刘女士知道后,非常担心,不仅是因为11.8万的礼金,还因为她本身是没钱的,所以礼金丢了,她就没有钱支付婚礼的费用了。
想到这里,刘女士赶忙报了警,而让人意外的是,酒店大堂的监控,一直都在对着布景,根本就没有拍到酒席那边。
不过,在酒店门口的监控却拍到了一个人,这个人身穿黑色上衣,身高在一米六左右,大概在40多岁,不过,因为只拍到了他的侧脸,所以根本无法认出这个人是谁。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婚礼现场的人都没有认出这个陌生男子,也就是说,这个陌生男子并不是新娘和新郎的亲戚。
而正因为只拍到了侧脸,所以一直都没有找到这个人,找不到人,礼金就追不回来,刘女士不愿意自己承担所有的损失,所以她认为酒店和胡会计都应该赔偿她的损失。
因为这件事,胡会计和刘女士之间的同学关系,彻底破裂,因为胡会计也不愿意承担所有的损失。
而就在刘女士和胡会计之间闹矛盾的时候,那个陌生男子回到了老家,他的朋友还给他介绍了个对象叫王玉娟,他为了能顺利和王玉娟结婚,便跟对方说,他有几十万家产,可是他本人是一个无业游民,根本没钱。
所以,他就把从婚礼现场偷来的礼金,全都交给了王玉娟,王玉娟信以为真,两人便领证结婚了,当天下午,两人去当地询问迁户口的事。
与此同时,陌生男子刚一进门就被认了出来,因为此人连衣服和鞋子都没换,还是穿着偷礼金时的衣服,此人正是曾有财。
曾有财得知自己被发现了,便索性直接就承认了,可是他的妻子王玉娟却非常的生气,不过好在那11.8万的礼金还在,后来又如数的还给了刘女士。
不得不说,这还真是一个戏剧性的一幕,当所有人都为找不到曾有财而发愁时,他居然主动送上门来了。
第一,那么,曾有财的行为属于自首吗?
盗窃罪自动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是: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曾有财的行为不符合以上四个规定,因此,他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第二,那么,曾有财盗窃11.8万块钱,应该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也就是说,曾有财盗窃的11.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也奉劝大家,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