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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自愿代女友赡养父母,20年后却对簿公堂……】
戴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二女,分别是长女朱大姐、二女朱小妹。2000年6月15日,韩某载女友朱小妹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小妹当场死亡,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韩某愿意作为朱某、戴某的儿子代女友赡养父母,朱某夫妇表示同意。
韩某更名为朱小伟后,以儿子的身份将户口迁入朱某户籍。在朱某夫妇的操持下,朱小伟与余某结婚,后双方生育一子。
2017年11月13日,甲方(朱小伟、余某及其子)与乙方(朱某、戴某)签订《房产分割协议》,约定朱某夫妇将其名下房屋的上层三间归甲方所有,下层三间归乙方所有。后朱小伟户口独立成户,余某及其子为其家庭成员。2019年朱某患胰腺癌住院治疗,朱某夫妇与朱小伟因选择医院、看病、陪护、治疗费用负担等问题发生分歧,朱某夫妇对朱小伟的做法有诸多不满。
2020年7月4日,朱某进行遗嘱公证,将其名下房产中属于其的产权部分在其死后留给朱大姐单独继承。后朱某死亡,戴某、朱大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小伟、余某及其子立即从案涉房屋内搬出并迁除出原告外其他所有人的户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朱某、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的份额。2017年11月13日《房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赠与合同,赠与的房屋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案涉房产至今未办理登记手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后朱某以公证遗嘱的方式撤销了赠与,戴某亦当庭表示撤销赠与,故该份协议自始无效。
故法院判决朱小伟、余某及其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案涉房屋;驳回原告戴某、朱大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法
传统习俗中的“过继”的现象屡见不鲜,“过继”产生的人身、财产纠纷,往往因涉及情、理、法的纠葛,而存在较大争议。
本案中,朱小伟虽以儿子的身份与朱某夫妇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类似于传统习俗的“过继”,但因朱小伟当时已年满14周岁,并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其与朱某夫妇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并非朱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朱某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房屋份额留给朱大姐单独继承,故案涉房屋目前所有权人为戴某、朱大姐。
另外,朱小伟因内疚自愿更名改姓、进入朱家,目的是为了报恩和赡养朱某、戴某。而双方在相处的过程中,朱某、戴某对朱小伟视如己出,并且为其操办婚礼、抚育幼子达十余年,耗费精力和心血。反观朱小伟,对朱某、戴某态度一般,尤其是朱某生病治疗期间,其表现更是不尽如人意。本案的判决结果,既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亦有力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常有申请执行人拿着胜诉判决来“质问”执行法官的情形,因为在他们的认知里,没有“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概念区分,只需要拿到钱,只要他们前期胜诉,那么就等同于自己的债权已经锁进“保险箱”,而执行法官就是打开保险箱取钱的“钥匙”,申请人多数情况下是这样“满怀期待”地申请执行,坐等“成效”,当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时,便开始迁怒于法院,迁怒于法官。
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途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对于被执行人“执行不能”的情形,即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
法官释义: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没有收入来源,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或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原因甚至是“家徒四壁”,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债台高筑,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 “三无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法官释义: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生效之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能力履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难以执行到位,致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落实。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查封财产难控制(车辆)、难变现,或者申请人将责任全部推给法院,坐等“汇款”,不配合也不提供财产线索。这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综合导致的“人难找、财难寻、难变现”的现象可能出现在整个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从本质上讲,“执行难”就是有财产可执行,但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指无财产或者有财产而财产的实际状况不适合执行、不能执行,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不能混为一谈。
对无赔偿能力的加害者,受害者该怎么办?
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侵权类案件中,加害人本身无赔偿能力,丧失了履行能力,法院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些情况在任何时侯都是一样,仅靠法院是无法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依靠政府、全社会力量进行帮扶救助。
怎样避免“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
为避免“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温馨提示:
一是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作出法律行为时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时要对借款人的履行能力、财产状况、涉及债务等情况作充分的调查了解。为保障所借款能顺利偿还或者执行到位,可以为借款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或者设立保证担保等。
二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有效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三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四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可以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王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何某某未能如期履行法定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办案人员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控,发现何某某的银行账户仅有部分银行存款,已进行了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何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服刑,无财产来源。办案人员还对何某某的房产、收入、债权等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其限制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该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何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确无履行能力,2022年2月,法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人王某某告知,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穷尽了线上查控,线下调查措施,仍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意义在于,它引导当事人树立一种理念:“执行不能”类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不是执行人员执行不力,而是被执行人履行不能,法院无法完全解决社会的一切矛盾或解决一切风险。
#热点##要求学校建立入职查询制度预防性骚扰#【拟建立#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排查#制度】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①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②拟建立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排查制度,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等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③要求学校建立入职查询制度,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④保障孕产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禁止因婚育等原因限制女职工晋职……详戳↓(来源:新华社)
【#最高法要求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季度对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发现执行法院不进行初信初访登记、登记后未实际处理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导致群体访、越级赴省进京信访的,对执行法院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在“接访即办”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意见,以及执行人员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启动“一案双查”机制予以查处。
#26年前投毒命案疑云:一家3人身亡#景德镇26年前投毒命案导致一家五口三人身亡,嫌犯徐寿发的作案动机,就因为死者一家“掌门人”老李与嫌犯妻子长期通奸,导致其怀恨在心,然后伺机作案,在一个大清早翻院墙到老李家厨房投下毒鼠强,致老李妻子、弟弟、儿子、女儿在喝完自家煮的稀饭后同时中毒,仅女儿在抢救后幸存,其余三人相继身亡。
虽然所有人都会同情老李一家的遭遇,但也一定会有人骂老李“谁让你管不住下半身”。
因此,该案在一定程度上也验证了俗语“淫人妻女,妻女被人淫”的轮回。当然,这个轮回是“混账”的,老李私德出了问题,不该让妻子、弟弟、儿子、女儿承担责任。徐寿发即使是毒死老李,也还能得到一些同情,法院判你死缓,检察院也不至于抗诉。
徐寿发在出逃24年之后被抓获。媒体披露,2020年7月,当地办案民警找到徐寿发与阿香的一张结婚登记照片。此后,通过技术手段,在怀化将化名为“罗毅群”的徐寿发抓获。
2021年12月30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徐寿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阿香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徐寿发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认为应当对其判处死刑。
说实在话,如果徐寿发投毒犯罪行为证据确凿(投毒案发生当天,徐寿发失踪),判处死刑是理所当然,毕竟剥夺了三条人命,根本就不存在死缓问题。
抄书第九天
中级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