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捡到现金的法律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的哥捡3万包打表归还为何遭投诉?
近日,上海一出租车司机捡到价值3万的包,归还时提出打表,由失主支付来送包的路费。事后,司机遭到乘客投诉。出租车公司称,包已归还,其他问题已由派出所协商解决。
近日,一段上海出租车师傅打电话的视频,引起了网友关注。
出租车师傅在电话中反复强调,“做人要有腔调”。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陈炅玮作
视频开头,司机师傅说:
“开出租车这份职业,不像三十几年前了,像老爷。现在这份职业在社会上可以说是低档的,身份卑微。所以说,做人要有腔调。”
接着说:
“出租车司机有腔调的方式,就是捡到人家的东西,抱着一颗平常心,想办法把东西还到人家手上,尽双方最大的方便。我做到了,所以我可以大声讲话,更因为我做到了,所以我问心无愧。”
沟通到激烈时:
“你前面说什么?听你的话马上回公司接受这桩事情的处理,保证我不吃亏?你给我一块也不吃亏,给我一千块两千块也是不吃亏。”
当时,驾驶员通过网络叫车平台接单,乘客下车后发现将包落在车上,驾驶员与之约定打表送还失物。但见面后,二人发生不愉快,驾驶员也因此开车离开。后来驾驶员报警,在警方的见证和调解下,驾驶员归还了失包,乘客支付了打表来送包的41元车费。
事实上,出租车公司并没有接到与之相符合的乘客寻找失物或是投诉信息。公司表示,视频里可能是驾驶员在与叫车平台的客服人员沟通。
从大众出租公司获悉:
车上发现失物后,按照一般流程,由驾驶员先行保管,在结束运营前送回到公司,失主乘客则需要携带有效证件等到出租车公司领取失物。
非特殊情况下,公司一般不支持打表送失物的行为。据了解,对于拾金不昧的驾驶员,公司设有奖金,奖励驾驶员。
#打卡挑战局#
理大暴动案 两藏索带被告改控更重控罪
特区终审法院上周就一宗管有索带的上诉案,裁定《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下的「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不涵盖索带後,律政司昨日首次在同类案件中修订有关的控罪。在其中一宗2019年理大暴动案开审前,律政司改控其中两名涉管有索带的被告「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新控罪一经公诉定罪,刑罚更重。
早前,一名管有48条索带的地产经纪被裁定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後向特区终院上诉,终院当时裁定该罪只针对「束缚人身」丶「伤害人身」及「入侵处所」的工具,而索带的制作目的并非为了束缚人身,也不属於伤害人身及入侵处所的工具,故该控罪不涵盖索带,判该地产经纪上诉得直。
昨日开审的案件共有11名被告,依次为案发时18岁的学生陈建熹丶22岁分析员陈子健丶25岁教师郑浩麟丶23的无业人士郑伟杰丶24岁售货员张浩然丶23岁电脑技术员张元山丶41岁文员周明挚丶23岁学生方淦辉丶21岁汽车技工冯天程丶34岁司机何焯铭及22岁学生何仲玹。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窝打老道至咸美顿街之间的一段弥敦道,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其中,郑浩麟及冯天程因携有1包及3包索带,原各被加控一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前日,律政司在案件开审前改以《刑事罪行条例》第六十二条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控告被告郑浩麟及冯天程。
根据法例,「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一经循公诉定罪,最高可判监10年,而原控罪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元或判监2年。
控方昨日在开案陈词时表示,大批暴徒於2019年11月11日开始非法占据香港理工大学,而理大一带亦发生暴动和其他违法事件。本案於同月18日发生前,警方设下防线阻止其他暴徒进入理大和附近一带范围,但仍有大批暴徒非法聚集在尖沙咀丶佐敦丶油麻地及旺角一带,并导致弥敦道一带交通严重受阻。
当晚9时,警方由加士居道向弥敦道推进,但遭受暴徒投掷汽油弹等物品攻击。警方多次警告无效,发射催泪烟驱散,但暴徒仍持续集结。晚上近11时半,警方到达案发位置展开围捕行动。当时,有暴徒在碧街向弥敦道方向投掷汽油弹,警方成功截获213人,包括本案11名被告。
控方指出,尽管该11名被告未被拍摄到作出哪些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但基於案发时的社会环境,以及被告有充足机会离开暴动现场,加上被告的装束丶装备等因素,已足以证明他们以鼓动形式参与是次暴动。
#城市大搜查#
争风吃醋?判刑!江西赣州,男子肖某驾驶宝马车在KTV门口等朋友,忽然一位醉醺醺的漂亮女子从KTV跑出来,女子步履蹒跚的来到肖某车前,询问肖某是否愿意送她回家。肖某还以为艳遇来了,欣然同意。
(案例来源:赣州市赣县区检察院)
案发当晚,男子巫某和朋友刘某、邹某在赣县区一家KTV唱歌喝酒,并由林某等3位女服务员作陪。
凌晨2时许,巫某等人以吃宵夜为由,邀请3位女子一同前往。其他2位女子都同意,只有林某怀疑巫某有不良企图,遂拒绝。巫某觉得很没面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过程中林某挣脱巫某的拉扯,迅速跑出包间。
出门后,林某看到一男子驾驶一台宝马车停在KTV门口,便询问对方是否愿意送她回家。宝马车车主肖某看到有美女主动提出送她回家,喜不自胜,立即表示同意。林某上车后坐在了宝马车后排座位。
此时,正在后面追赶的巫某看到林某坐上了肖某的宝马车,认为是肖某挖自己墙角才导致女方不愿意跟自己出去,其很不服气,便告知了朋友刘某、邹某。
随后,巫某3人一同前往质问宝马车主肖某,同时用手机拍摄肖某的宝马车牌照。肖某质问拍其车牌照干什么?巫某叫嚣你凭什么带走我的人?肖某答复不认识该名女子,是女子主动提出让其送她回家的。
巫某哪里相信肖某的解释,其用手拉住宝马车车门,不让肖某发动车子离开,刘某用手伸进宝马车打肖某。邹某则将自己停放在一旁的沃尔沃越野车驶出,停放在宝马车左侧,堵住不让其离开。
接着,邹某、刘某拉宝马车驾驶室车门,欲拉下肖某,肖某紧紧握住方向盘才未被拉出。过程中3人用脚踹肖某胸口,并不断殴打肖某头部、背部、肩膀等部位。刘某还跳上宝马车踩引擎盖,用脚踢后尾灯、翼子板等部位。随后,巫某、刘某、邹某驾车逃离现场。
事后,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损坏宝马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710元。
案发2天后,经公安部门电话通知,巫某、刘某、邹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对3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近日,赣县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为获得轻判,3人共计赔偿肖某355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那么,检方以什么罪名起诉巫某等人?他们可能会被判多久?
1、本案涉及伤害他人身体和损毁他人财物两方面,如果单独来看,这两点均不构成犯罪,仅属于违法。
其一,伤害他人身体方面,《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未达到轻伤标准的,则不属于犯罪,只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随意殴打他人一般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本案中,肖某受伤未达到轻伤,因此巫某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二,损毁他人财物方面,《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达到5000元以上的,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损毁财物未达到5000元以上,则只属于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一般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肖某宝马车损失不超过5000元,因此巫某等人也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2、最终,检方以寻衅滋事罪对3人提起了公诉。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之一,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本案中,巫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并未对肖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也并未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但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关键有2点原因:
其一,殴打他人具有随意性。“随意性”是区别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关键。比如打架斗殴,即便情节再恶劣,一般也只构成故意伤害而不构成寻衅滋事,因为“事出有因”,不属于“随意"。
但本案中巫某等人打肖某则属于毫无理由,客观上肖某无任何过错,其也已经解释过不认识女子,这种情况下巫某等人还继续殴打肖某,属于故意挑起事端,且影响到了普通大众的安全感。
其二,聚众、公然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前面已经说了,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聚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属于严重目无法纪的行为。河北唐山打人案之所以引起大家的愤慨,原因也在于此,因此唐山打人案被定性为寻衅滋事而非故意伤害。
本案中,3人在KTV门口公然打人、砸车,和唐山打人案具有相似性,因此检方以寻衅滋事罪对3人提起了公诉,考虑到犯罪后果,且得到了肖某谅解,检方建议量刑6个月-1年不等。
最后必须要提醒,巫某、肖某对于醉酒的林某可能都抱有不良目的,根据刑法第236条,趁女方醉酒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之际与之发生关系,均构成强奸罪,所以切勿以身试法。
#江西##赣州头条#
盗窃罪初步法律检索
【刑法第264条】
数额较大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3↓、拘、管、罚金(并/单);
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10,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0↑、无期、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施行)
数额较大:一千至三千以上
数额巨大:三万至十万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至五十万以上
【量刑指南】
两高量刑指导意见(2021年7月1日)
(十一)盗窃罪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罪/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拘役确定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内确定。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确定。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增加刑罚量;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上海量刑指导意见(2014)
第六节 盗窃罪
一、法定刑在3↓、拘、管、罚
数额较大起点1千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5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50%,可以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前述情形) 在三年至四年确定起点
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6个月到1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数额50%+可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到十二年确定起点
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1年至2年刑期
盗窃国有馆藏文物也有相应量刑规定
四、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等前述9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司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六、对于盗窃犯罪部分既有未遂、又有既遂 30% 40%
七、其他
盗窃违禁品,不计数额,按盗窃罪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辩护指南】
1、(两高司法解释 盗窃的数额认定)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无或者不合理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两高量刑指导意见 缓刑的适用)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赔退赃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两高司法解释 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上海量刑指导意见 免于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4、(上海量刑指导意见 减少基准刑)
6月16日,浙江衢州,龙游县一名男子无证驾驶一辆货车,在倒车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厢后侧撞击到了一块牌坊。
由于撞击力度过大,牌坊被撞击损坏脱落,同时脱落的石块砸中停在附近的一辆小轿车上,将该小轿车砸烂,现场惨不忍睹,据媒体报道,仅该块牌坊就价值170多元余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驾驶车辆必须取得对应准予驾驶的驾驶资格,由交通警察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员方可上路行驶。
有的人说了,当时只是倒了一下车,并没有在公路上行进,即便如此也是严格禁止的,只要是没有准驾车型对应的驾驶证,就不能进行任何的实际行驶操作。
由于该男子无证驾驶车辆,且属于自身原因的操作不当,导致牌坊及他人车辆损坏,应当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亦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该牌坊的实际价值,应委托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依法进行评估鉴定,肇事者根据评估价格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要承担评估鉴定的费用。
同时,需要确定该牌坊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文物,如果是,则该男子还涉嫌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
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经确定被损毁的牌坊不属于相关文物,且该男子赔偿能力有限不能进行赔偿的话,也可能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其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其无能力赔偿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则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普法行动#
#男子无证驾驶撞塌价值170万牌坊#
#衢州头条#
关注@孙冬华律师
评析法律热点,品味冷暖人生。
#驻马店头条#农民毁坏承包田里的青苗,属于犯罪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是稳定民生国运的压舱石,粮食消费要杜绝浪费,尊重劳动人民的成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种粮早已不是为了自给自足,主要是获得稳定的收入,但近些年种粮生产成本不断增加,粮食价格一般,农民获得的收益微乎其微,不好的年份还会亏本,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不高。
近日有视频显示,个别地方毁麦开工还流传着“割青麦作饲料”的短视频。视频显示,一些小麦种植区域,有农民提前收割青麦,称是用作饲料,一亩地可卖1500元,甚至超过2000元,不少人担心此举会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去年以来小麦生产经历了抗秋汛、促弱苗、防病虫等多个关口,经过多方努力,目前小麦长势良好,丰收的好形势实属不易。各地干部要加强指导小麦后期田管,落实“一喷三防”全覆盖等增产措施,提前组织好跨区机收,确保颗粒归仓。还有20天左右小麦就成熟收获了,对被征用为建设用地的麦田,也要在小麦成熟收获后再开工建设,珍惜农民朋友200多天的劳动成果,中国人的饭碗大家一起端。
农民“割青麦作饲料”属于违法行为,毁坏青苗罪,农民在责任田里的生产属于集体生产。毁坏农民承包田里的青苗,可定破坏集体生产罪,毁坏社员自留地的青苗则应是毁坏公私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望各地党委政府认真核查核实,各相关抓紧调度排查。要求各地进一步全面排查毁麦开工、青贮小麦等各类毁麦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恳请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如发现毁麦问题线索,请及时拨打农业农村部热线电话(010-59191312)反映,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撰稿:张子保》
陕西铜川,男子胡某去接女儿放学,看到妻子已经接到女儿往河边的路上走。男子顿觉疑惑,这明明不是回家的路。于是,其便跟在后面,然后就看到妻子和女儿走到了一辆黑色帕萨特旁边。
(案例来源: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看到黑色帕萨特中的男子武某,胡某方才恍然大悟,他认识武某。十几年前,胡某妻子在一家火锅店打工时,认识了同样在店里打工的武某,二人发生婚外情,并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此事后来被胡某发现,其多次警告武某不要再来骚扰自己的妻子,也警告妻子不要再和武某来往。胡某本以为十多年过去了,二人早已断了联系,没想到妻子竟然偷偷带着女儿来见武某。
看到这一幕,胡某怒火攻心,他先是喝止了妻子,并辱骂武某反复纠缠自己的妻子。随后,为发泄心中的愤怒,胡某去到旁边汽车修理部门前拾取一个扳手,走到武某的小轿车前面,先是砸了小轿车前挡风玻璃,并让武某下车。
妻子宋某见状,赶紧上前拉胡某,劝胡某不要砸车,武某则趁机下车逃离现场,妻子见劝不住胡某,为避免引起围观,其便带女儿离开现场。胡某看到妻子掩护武某离开,更加气愤,将小轿车玻璃、倒车镜、档杆、中控屏、引擎盖、后备箱盖等30处部位砸坏。
经鉴定,武某的帕萨特轿车被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597元,武某实际修车费用1785元。
好好一辆帕萨特被砸得稀巴烂,武某报警了。胡某接到派出所通知后,主动赴派出所投案自首。
1、胡某砸车可能被判多久?
胡某已经构成了故意毁损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按照故意毁损财物罪立案追诉。
本案中胡某将武某的帕瑟特砸毁,造成损失5597元,已经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2、案发后,胡某妻子担心丈夫被判刑,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向武某赔偿修车款10000元,并请其出具谅解书。
武某考虑到自己有错在先,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是因为自己和胡某妻子有不正当关系,才导致胡某情绪激动造成现在的后果,心里十分愧疚,愿意承担所有修车费用,希望免于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这属于刑事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288条规定,触犯《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犯罪、侵犯财产犯罪等罪名,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对于刑事和解案件,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起诉;也可以向法院建议从宽处罚。
回到本案,最终,考虑到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经社区评估胡某一贯表现良好,从有利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对胡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个案子很有警示意义。面对妻子出轨,可能谁都忍不了,可出轨终究是道德问题,如果接受不了可以离婚,千万不要一时冲动作出过激行为,不管是打人还是砸车,严重的都可能构成犯罪。到时候自己还要坐牢,没准还要赔钱乞求对方的谅解,不值得。
再说武某这边也是,人家胡某已经一忍再忍,你却还要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纠缠不清,是个人都忍不了的。
这次胡某只是砸车,保不齐有的人一时冲动还会做出其他过激行为,到时候悔之晚矣啊。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欢迎关注@夏天说法,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陕西爆料##铜川头条#
1938年3月,一个15岁女孩惨遭日寇侮辱,50岁的母亲心急如焚,疯狂锤门,谁知泯灭人性的日寇,竟将魔爪伸向了老母亲。
这令人愤怒的一幕,发生在江苏靖江。
1937年12月8日,日军占领了靖江城,这也是苏北第一座沦陷的城市。
起初,日军占领靖江城后,因为害怕遭受袭击,所以关起城门躲了几天。当发现没有危险后,他们才开始到城郊四处抢劫,欺辱妇女。
在日寇胡作非为的同时,靖江当地的一支抗日自卫队与次年1月成立了,这支自卫队由一位著名人士祝惟干组织。
队伍有100名队员,活跃在周围10多个乡,有效地遏制了日寇以及当地的流氓、土匪等人的恶劣行为。
1938年2月17日上午,靖江的一个日兵独自外出,一路上为所欲为,见鸡杀鸡,见狗杀狗,以此来满足自己的贪欲。
当他大摇大摆地走到了下四圩港的炳盛圩时,发现了一名有几分姿色的妇女。于是,这个日兵两眼放着绿光,忍不住扑了上去。
当时,村里的抗日自卫队队员钱容珠正在侦查敌情,刚巧看到这欺负妇女的日兵。钱容珠哪能容忍,直接冲上去一脚把日兵踢开。日兵想反击,钱荣珠趁其不备,卸下了他的三八式步枪。
两人继续纠缠扭打,直到滚到了河里。无奈之下,钱荣珠只得拼命将日兵的头往水里摁,直到他溺死在了水中。
后来,为了防止日军发现,老百姓又同钱荣珠一起把他的尸体和大石头绑在一起,丢到了港中。
原以为这样就可以瞒天过海,哪料到,日军还是发现了。更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个日寇的失踪,给这个村带来了灾难。
第二天早晨,日寇部队发现缺了一个人,当即派出了一小队日兵,冲向了炳盛圩。
他们先是抓走了农民吴季康,采用各种手段折磨这个朴实的农民,逼问失踪日兵的下落。吴季康双唇紧闭,宁死不屈,经受了坐老虎凳、灌辣椒水等残酷的刑罚。
2月20日,日寇得知了真相,并找到了尸体的位置,于是用铁丝穿住吴季康的琵琶骨,把他押到了下四圩港边。随后,日寇把吴季康押到他的家门口杀掉,而炳盛圩西部的半个圩,也被日寇纵火狠心烧毁。
放火后,日寇仍不解恨,1938年3月3日一大早,30个日兵开启了对炳盛圩、标盛圩、小苏盛圩的屠村行动,在村子的各个交通处,放满了杀人工具。
无辜的农民们压根想不到,自己家的门,有一天会变成生死之门。有几个农民原本想出门去赶个早集,可刚出门,就被日军残忍杀害。
当然,并不是所有出门的人都会被杀害,女人在日寇的眼中,还略有价值,所以她们不会被立刻送上西天。
于是,被兽性掌控的日寇们,像狼一样搜寻着猎物。他们一边撞开每家每户,一边认真嗅着是否有女人的味道。这时,一户姓钱的人家成了目标。
日军闯进屋后,发现了这刚步入花季的15岁少女。他们眼中冒着火花,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掳走再说。
女孩的父母原本躲藏在里间的床底下,听到鬼子和女儿的声音,顾不上自己的性命,急忙钻出来,连滚带爬跑到鬼子的脚下,一下一下的向鬼子磕头,像是祭拜掌控他们人生的神仙。
这种求饶的姿态反而使日寇更加猖狂,他们的脸逐渐扭曲起来。这对夫妻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懦弱,反而加速了女儿被辱的进程。还没等他们反应过来,女儿已经被拖进了里间。当着亲属的面,干着畜生的事,这是鬼子最喜欢做的事。
女儿的嚎叫声像一把把刀,刺到母亲的心里。她大哭着,跪在紧紧关闭的里间门口,用尽力气锤门,即便是死,也不能让女儿受这种屈辱。
然而,她忘记了,这群日军失去了人性。
在她疯狂捶门时,门随后缓慢打开了,这位50岁老母亲的眼中,先是闪过一丝“希望”,没过几秒钟,“绝望”随即而来。
鬼子敞着衣裤,冲老母亲邪恶的笑了笑。在鬼子眼里,女人是不分年龄的。他们把这位惊悚万分的老母亲也拽进了屋里。
可能我们已经无法得知这一家人的名字,但是,很多像他们一样被残害的国人,都将一起记录下日寇的滔天罪行。
日寇像是地狱来的魔鬼一般,将这原本安逸的村庄糟蹋一遍。他们把兽欲释放在村里的妇女们身上,又烧掉了这几个村子的全部房屋。
有的村民原本逃走,却远远看到自家房子起火,不忍心被烧毁,又急匆匆赶回去救火。日寇便把枪指向这些村民们,甚至还扒掉他们的衣服,把他们活生生推进起火的房子里。
村民们痛苦的哀嚎,鬼子们开心地大笑。
据统计,在炳盛圩的这次惨案中,共计48人丧生。而在短短数月内,靖江城内外被日寇损毁的房屋多达500间,杀死的村民达200余人。
火,曾原本给人温暖,可在日寇的手中,却变成了恶魔,他们在多个乡镇制造了数起烧杀惨案,对他们千刀万剐都不为过。
在战争中,从来没有赢家,受苦的永远是老百姓,更可怜的是那些女人们,在临死前,记下了人类最不堪的那一面。
历史不应被逐渐遗忘,回望那些灰暗的日子,让我们更加珍惜现在的每一天。#战争# #历史# #历史有知识#
作者:心子
编辑:薄荷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贵州铜仁,来自浙江的游客陈某在景区的一面石壁上,留下了4个字“丽水陈国”,他觉得这样很帅气,和孙悟空在如来手指头上留下“孙悟空到此一游”的感觉一样。可是陈某怎么也没想到,就这4个字,让他赔偿了12万余元。
原来,陈某刻字的石壁是省级文物梵净山金顶摩崖的石壁。既然是省级文物,那只可远观而不可乱碰。可是陈某见周围风景如此美好,顿时心血来潮,于是在石壁上刻下了四个字,证明自己来过。
陈某的行为让其他游客看不下去了,有游客主动提醒陈某不要刻字,但陈某根本不予理会,于是游客将陈某的行为拍下放到了网上。检察机关发现后,对此事展开了调查,发现却有此事,于是检察机关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2万余元来修复石壁。(来源:环球网)
我理解中的旅游,一般就是走走看看、逛逛买买。如果你一定要向他人证明来过此地,那拍几张照发个圈,配上门票即可。因此,我对于非要刻字来证明来过此地的行为,是无法理解的,这个行为极其不文明。因此,我认为应该由陈某进行赔偿。
有人提出疑问,就刻4个字要赔偿12万余元,是不是有点贵?
其实损毁文物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赔偿多少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类似损毁文物的案件时,会结合损毁的程度(看是否是关键部分)、社会影响、经济价值等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刻4个字要赔偿12万余元,并不是信口开河得出来的,毕竟梵净山金顶摩崖是省级文物。更何况,是陈某不听劝,故意在文物上刻字的。检察机关没有定他的罪,算是网开一面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本罪是举动犯(行为犯的一种),只要实施了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警方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另外,本案中还有一个疑惑点,就是为什么会是检察机关提出诉讼?
本案中,被故意损毁的是省级文物,属于公共财产。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财产起诉陈某,这是公益诉讼中的一种通用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除了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以外,其他人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这里的其他人,可以是普通老百姓,社会组织、团体等。
最终,经过各项鉴定统计,得出文物修复方案的设计费用是38000元,修复费用是60952.08元,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金是25000元,共计123952.08元。法院判决前述款项,均由陈某进行赔偿。除此之外,陈某需要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社会影响。
最后,我们就以此案提醒游客们,旅游观光请文明进行,乱刻乱画行为是不文明的表现。特别是在国家、省级文物上乱刻画,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面临巨额赔偿。望游客们严于律己,互相监督。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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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头条##贵州身边事# #男子景区刻名字被判赔偿12万# 头条热榜
陕西汉中,装修工人贴完瓷砖讨要工钱时因要扣工钱与业主发生争吵,还扭打在一起,并拿起锤子将自己贴的瓷砖砸了,随即业主便报了警,事后检方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了公诉,业主也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41623元的损失。
唐女士买了一套房子,跟男朋友余先生聊天时得知他叔叔李先生就是干装修的,因为她是第一次装修没经验,怕被坑了,便让余先生联系李先生,看能不能在装修上帮一下她,男友马上就打了电话。
李先生非常爽快地就答应了,因为他自己就是做水电的,房间内的水电当即就自己动手铺设了,然后联系了木工王师傅,跟他约定好房子的木工交给他做,让他再帮自己找一个好一点的瓦工。
王师傅想了想给李师傅打了电话,李师傅已经60岁了,干了几十年的瓦工,王师傅觉得还是这种老师傅干的活让人放心,便把这单活介绍给了他,李师傅也是非常高兴的就答应了,带着妻子一起去开始干活。
工期总共是15天,费用是按照面积收费的,铺设完瓷砖后李师傅算了算工钱是5800元,于是便联系唐女士讨要工钱,但是对方称让他等几天,于是他便先回去了,但是等了5天还是没给钱。
于是他便又联系了唐女士,承认次日到房子里结算,于是第二天李师傅和妻子便早早就到了房子里面等唐女士,到的时候王师傅和他儿子已经在做木工,他们便聊了会儿天。
得知李师傅已经到了,唐女士便叫上余先生一起去了,到了之后,对于瓷砖他们有一些意见,进门门口有一块儿砖上有豁口,他们觉得影响美观,应该换掉,而且李师傅计算的面积跟他们计算的也有出入。
对于有豁口的瓷砖,李师傅称水泥已经凝固了,现在肯定是没法换了,面积可以当面再量,自己量的没有错,于是余先生便提出瓷砖不换的话要扣一定的工钱,李师傅自然是不肯答应。
不过王师傅出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称瓷砖有豁口是李师傅的责任,适当扣钱也是应该的,李师傅给王师傅了个面子,答应扣200块钱,工钱只用付5600就行,不过面积上的事还是有着分歧。
因为自己对这一块儿也不懂,余先生便给叔叔李先生打了电话,然后开车去接了李先生过来,李先生来了之后见已经中午了,便叫上王师傅父子和李师傅夫妻一起去吃个饭,但是李师傅夫妻不肯去。
在饭桌上李先生喝了点酒,吃完饭余先生送唐女士回家,李先生上了楼,要求李师傅必须把门口有豁口的砖给换掉,不然就扣1000块钱的工钱,李师傅不肯,二人便吵了起来,然后扭打在一起。
当时房间内正在做木工,地上有些木条,李师傅顺手抄了一根,打伤了李先生的头,见到有血两人这才停了手,李师傅又顺手抄起木工捶把室内的瓷砖砸坏了一大部分,李先生以被打为由报了警。
王师傅在两人打架时就电话联系了余先生,告诉他李先生和李师傅打起来了,余先生也是马上赶了回来,回来后不久民警就到了,将几人带走,对损坏瓷砖的损失鉴定为6052元,李师傅被刑事拘留。
检方提起公诉,指控李师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唐女士以李师傅的行为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41623元。
而李师傅当庭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毁坏财物罪,他只是因业主不给付工钱,将自己贴的瓷砖给砸了,而且不认同评估报告的损失6052元,他认为砸坏的瓷砖损失应当是3000元,拆除费和垃圾清理费不应计算在内。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李师傅砸坏的是他自己贴的瓷砖,但是他对于这些瓷砖并没有所有权,出于劳务纠纷将这些瓷砖给砸坏,肯定是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一码事归一码。
而李师傅的行为肯定是没有严重情节的,所以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键在于给唐女士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根据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以上。
所以李师傅是否构成犯罪,要看院方是认可评估报告还是李师傅所称只值3000元
院方审理时要求检方对损失重新核实,鉴定中心出具了补充说明,损失中的包含拆除用工费1617元,是按照当地最低标准计算,并提供了唐女士于第三人签订的拆除全部瓷砖和重新装修的合同书,费用为29000元。
但是李师傅对于评估报告还是不服,于是院方又委托另一家评估中心重新评估,评估价格为6310元。
审理认定:李师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毁坏的财物价值6310元,数额较大,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李师傅辩称第一份评估报告中有不合理的成分,经重新评估,评估结论符合民法和刑法规定,应当确认其效力。
而唐女士只用将损坏的瓷砖拆除更换即可,全屋瓷砖拆除更换属于扩大损失,41623元中的一年无法入住的租房费用损失无据可依,应当依照评估报告进行赔偿。
判决:判处拘役4个月,赔偿唐女士财产损失6310元。
@看案明法讨要工钱别冲动,否则吃亏的是自己,别让有理变没理!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行家计划#
#刑法#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1、主体:一般主体。
2、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是一个国家的尊严,不容践踏。
3、在公共场合焚烧美国国旗、日本国旗不构成此罪。但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就不好说了。
4、行为及处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现在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都找不到国歌了,这也是一种保护,是一种尊严。
6、是中国人,就爱中国红。我爱中国!
#供奉战犯的吴啊萍被刑拘 身份披露# 吴啊萍供奉战犯,而且是在南京供奉日本侵华战犯,是可忍孰不可忍。既然是侵华战犯,自然是全国人民的公敌,吴啊萍供奉战犯,就是公然与全国人民作对。#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吴啊萍# #南京头条#
【律师视角】
供奉战犯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1.我国没有单独的“供奉战犯罪”
供奉战犯与侮辱诽谤英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是严重伤害民族感情,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我国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立了侮辱诽谤英烈罪名,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是,虽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没有像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单独设立罪名那样对供奉战犯的行为单独设立“供奉战犯罪”。
吴啊萍事件,会不会引起立法层面的关注,将设立“供奉战犯罪”提上议程?值得期待。
2.没有单独的“供奉战犯罪”,就不能给类似行为治罪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没有单独的“供奉战犯罪”,并不代表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该罪虽有“口袋罪”之嫌,但是对于类似吴啊萍这样的行为,在没有单独“供奉战犯罪”的情况下,不失为一个对其治罪的依据。
所谓寻衅滋事,根据刑法,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供奉侵华战犯,无疑是严重肆意挑衅民族感情,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吴啊萍立案侦查,并无不妥。
此外,吴啊萍公开解释的供奉动机似乎难以服众,其背后是否有其他背景和势力支持?同样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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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陈女士家住在一楼,自己还有一个小花园。4楼的业主把房屋进行了扩建,搭了两个露台和一间房。可是由于楼上扩建,给陈女士采光造成了影响。陈女士就反映给了城管,楼上的违建也被拆除了。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过去了,可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陈女士一家难以容忍。
这段时间以来,陈女士发现门前总是有秽物,而且还是发酵过的,臭味熏天,不仅如此,还总有一地的脏水,为了一探究竟,陈女士在一楼花园安装了监控,竟然拍下了是4楼业主熊女士将污水泼了下来。
随后,陈女士就报了警,警方和物业对此进行过协调,可是就在警方和物业刚走不久,污水又下来了,不得已,陈女士求助了媒体。
媒体来到熊女士家后,熊女士称当时搭建露台也是经过陈女士认可的,现在露台被拆除,还遗留下来一些尾巴,要陈女士支付后续的费用才行。陈女士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同意楼上私搭露台,更不会支付后续的恢复原状费用。
当媒体告诉熊女士为何往楼下泼脏水时,熊女士并不承认,当拿给监控视频给熊女士看过后,熊女士沉默了。
难不成就是因为陈女士向城管进行了投诉反映,熊女士的违章建筑被拆除,就要选择以这样的方式侵害楼下的邻居吗?
虽然熊女士并不承认故意泼脏水的行为,但是由于监控录得很清楚,那么即便否认也无济于事。
这件事情,难道陈女士就没有办法了吗?
其实不然,由于熊女士向楼下故意泼脏水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对此,作为受害人,陈女士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要求熊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这也仅仅是民事层面的问题,熊女士这种做法, 如果泼洒脏水给陈女士带来了损失,那么这也是一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陈女士有损失,应当对熊女士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比如罚款以及行政拘留。
当然,即便是造成损失数额不大,但是由于多次、持续的泼洒行为,侵害了他人正常的居住和生活,对此这样的行为,也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
按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因此,如果其情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熊女士应当按照寻衅滋事罪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 可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和睦不仅居住起来更顺心,有什么事情的话,还要麻烦邻居帮忙,但是遇到恶邻,确实是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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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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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点滴#】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这里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气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
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即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万元以上,同时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挪用外援款物,致使国家声誉严重受损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管理、使用、分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 物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受上述单位委托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使用权,又侵犯了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关于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男子违规变道发生剐蹭狂砸对方车辆# 【杜绝“路怒”,冷静驾车:“路怒”可能触犯2个刑法罪名】据媒体报道,7月22日,#北京# 一男子疑似加塞不成,造成车辆剐蹭,于是暴怒当街砸车,大声辱骂,将他人驾驶室车窗被完全砸坏。7月23日晚,警方通报男子陆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男子陆某这种“路怒”行为是绝不可取的,因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至少两种刑事犯罪:
1、可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在量刑上,《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数额犯罪,一般根据毁坏的财物数额进行量刑。具体涉案金额,需要受害人自证,或者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根据披露信息来看,保守估计该男子损坏车辆价值在5000元以上,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或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
该男子的“路怒”砸车造成的损失即便达不到5000元,也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刑法》规定,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量刑上,《刑法》规定,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该男子能够及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或能从宽处理,少受一些牢狱之苦。
一时冲动不可取,不守规则,终将自食恶果!
江苏盐城,发生了一起破坏农业生产的案件。王女士和丈夫在地里种了麦子养家糊口,可是在之前3年在收割时,收割机总是被钢条打坏,于是王女士和丈夫日夜守护麦子地,终于抓到了一名插钢条的男子,随后在控制了男子后报警求助,王女士和家人从地里找出很多钢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名男子会是谁,为何要将钢条插进田里,确实让人费解。
看样子王女士和丈夫并不认识这名男子,那么便有两种可能性,这名男子是自己作案,另外一个可能就是有人与王女士一家有矛盾,雇佣这名男子插钢条。到底是哪一种情况,还是要看警方的调查。
同样,这名男子的行为,会涉嫌什么罪名?
男子只是将钢条插在田地里,并没有其他行为,但是,插入的钢条在此后收割机入场收割时,会造成收割机毁坏的情况出现,因此涉事男子的行为,便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但是,是否会构成犯罪,就要看其毁坏财物的价值是否超过5000元了,本案中,由于男子插入钢条就被王女士等人抓获,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对于犯罪后果来讲,只能是未遂。
同样,王女士称这是第四年被人在麦田里插入钢条,如果都是这名男子做得话,那么也是属于三次以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对此也是能够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究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这名男子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即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对此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而之前插钢条的行为,是否属于这名男子所为,目前也在调查中,农民到了收获的时候,靠着这点收成补贴家用,却遭人惦记,对此要严惩这些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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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我是@大兵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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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地被插钢条 农户夜里巡逻抓凶手#
“无一人重伤!”河北省公安厅通报有两个重要的信息点不容错过,第一是案件中受伤女子均为轻伤或者轻微伤,第二是目前已有警务人员接受调查。(来源:头条热榜)
这几天,网上各种小道消息满天飞,乌烟瘴气,受伤的四名女子的伤情到底如何牵动着亿万网民的心。从法律上讲,女子的伤情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不同,构成的犯罪可能不同,处罚也可能不同。
从现场监控来看,四名女子的伤情均没有达到重伤,我们应该感到欣慰!那么在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根据刑法想象竞合的原理,还是应该以寻衅滋事对他们定罪处罚。
1、那么,陈某志等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是多少呢?
他们要着牢房里呆几年呢?从通报来看,陈某志还涉嫌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构成犯罪,必须数罪并罚,但是该部分违法犯罪详情不得而知,我们只能讨论成某志等9人因当天的殴打四名女子,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其次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再次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最后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陈某志等9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无事生非,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了2人轻伤和2人轻微伤的结果,属于情节恶劣,所以对9人中主犯,最多判处5年有期徒刑。
2、公众对轻伤和轻微伤的怀疑如何消除?
从监控视频来看,女子被打倒在地,打人者下手很重,从女子手上图片看,女子身上绑满了绷带,直观上看,女子确实受伤不轻。
因此,公众提出质疑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伤情鉴定是一个专业问题,它需要法医去做,具体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终是以鉴定的意见的形式送达给受伤者和犯罪者。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不须将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属查看。
被害人如果觉的伤情鉴定不真实,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是本案的4名女子的权利。
3、本案的涉案公职人员是否属于黑社会的保护伞?
所谓的保护伞,是指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
因此,如果陈某志等人涉黑或者涉恶,那么这些公职人员才有可能构成保护伞,当然是否属于保护伞并不影响对他们的处理,毕竟保护伞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天之昭昭,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后的一道防线,希望司法部门尽快严惩犯罪者,还四位女子一个公道,还我们网民内心的安宁。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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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法通律大讲堂#
#警方:唐山4名被打女子为轻伤或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