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因为生意失败,欠了别人十几万,因为她没有钱还,于是,她就不停地向下一个朋友借钱,然后把借来的钱还给上一个朋友,如此循环下去,她已经欠下了100多万的外债,她的朋友知道后,选择了报警。
这名女子姓代,我们暂且称呼她为代女士。
代女士布下了一个局,这个局让她得以从26个朋友那里借到了100多万块钱,拿到钱之后,她知道自己无力偿还这么多的外债,所以她选择第一时间跑路,彻底和朋友断了联系。
而她的朋友得知代女士跑了后,便选择了报警,可是找来找去,找了很久才找到代女士。
然而,代女士却说,欠朋友的钱,她会慢慢还,只是自己暂时没有能力还钱。
她的这个说法,可把朋友气坏了,那么,代女士的行为属于诈骗还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呢?
而且,这些朋友,怎么就这么轻易地把钱借给了代女士呢?其实,这跟代女士布的局有关。

至于事情的经过如何,我们先从头说起。
在2007年左右,代女士带头组织了一个跳广场舞的团,由代女士当团长。
而代女士特别会打扮自己,包括出入都有豪车代步,所以,她给人的印象就是,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富家太太,而且人品也很好。
为此,这些朋友就特别相信代女士,也愿意跟着代女士。
从广场舞成立的7年的时间里,大家一直相安无事,后来到了2008年,代女士和别人一起开店时,因为经营不善,欠下了巨额的外债,而她又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外债,怎么办呢,于是,她就想到了一个方法,那就是借钱还债。
她先是找胡先生借钱,第一次借了5万,第二次借了5万,第三次借了4万,而胡先生之所以一次次地将钱借给代女士,是因为代女士承诺,会每个月给胡先生3个点的利润,也就是说,胡先生借10万给代女士,代女士每个月会给他3000块钱的利润。

这也是胡先生一而再,再而三地把钱借给代女士的主要原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代女士手中的钱就会越来越少,她担心胡先生发现后,会找她索要本金,于是,她开始故技重施。
这一次,她开始向广场舞团里的朋友借钱,每一次借钱,她会许诺给朋友3个点到5个点的利润,而这些朋友都很爽快的就把钱借给了代女士,没有一个人怀疑代女士借钱的目的。
从那以后,一直到了2014年,借钱给代女士的朋友,已经达到了26个人之多,这些人中,有的人借了两三万给代女士,还要的人借了20万给代女士。
总共加起来,这26个人一共借了117万给代女士,而这些年来,代女士为了支付高额的利润给朋友,她手中借来的钱,也已经所剩无几。
而这个时候,她得知自己再也无法借到钱了之后,她担心朋友会找她要钱,于是,她选择躲了出去,不再和朋友联系。

代女士的突然失联,让朋友们慌了,因为有些人是刚刚借了钱给代女士,一个月的利润都没有拿回来呢,这对他们来说,是巨大的损失。
于是,这些朋友互相聊天时,得知代女士找过这么多人借钱后,他们得知自己应该是被骗了,所以便选择报了警,当代女士被找到时,她说,她从来没有说过不还钱,只是因为暂时没有能力还钱而已,她不明白她的那些朋友为什么要报警。
代女士本来以为,她和朋友之间仅仅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然而,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她因为犯了诈骗罪,被法院一审判处14年有期徒刑。
代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且,代女士仍然需要归还朋友的117万欠款。(内容来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那么,为什么代女士只是向朋友借钱,最后却变成了诈骗呢?
至于为什么,我们先看看诈骗罪是如何定义的。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也就是说,代女士借钱的理由,是因为她的丈夫做生意时,急需用钱,而实际上,她的丈夫跟她已经离婚十几年了,她的丈夫一直在外面打工,并不是做生意的。
所以,代女士借钱的理由是她虚构的,这就表示代女士在客观上使用了欺诈的方法,隐瞒了借钱的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侵占朋友们的财物。
这就是诈骗罪的典型表现。
而所谓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说,代女士真的是因为做生意亏损了很多钱,这时,她再去找朋友借钱,而借到的钱,也因为生意失败,全都赔了进去,那么,她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是不会触犯刑法的。

大家明白了吗?
湖北武汉,张某花费2160元在网上购买了20箱印有茅台商标的VIP品鉴酒。收货后,张某以商家销售假酒为由向当地市监局举报,当地市监局经过调查后,认为张某举报不实。
张某不服,将商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退款,赔偿10倍购物款,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张某在网上购买了20箱YIP品鉴酒,每箱6瓶,全部货款合计2160元。4天后,张某收到了货物,以所购货物可能涉嫌侵犯商标,向商家所在市监局进行了投诉举报。
但是市监局在向商家所在公司调查时,没有发现印有茅台商标的品鉴酒,商家也不承认生产过印有任何茅台商标的产品。
同时,因商家还涉及到其他地区,便将相关线索移交给其他市监局进行调查,其他市监局经过调查,认为商家存在其他问题,罚款5000元。

不过,张某并没有得到商家的赔偿,因此,便将商家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请求10倍赔偿21600元,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网上购买记录,以此证明自己和该商家购买过涉案产品;
第二、其他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商家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
第三、商家在进货、销售时未尽到谨慎查验义务,支持涉案产品流入市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第四、即使他购买涉案产品是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仍受到法律保护,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食品、药品领域未排除对知假买假购买者权益的保护;
第五、商家网上宣传照片,以此证明他们在销售印有茅台的VIP品鉴酒。
商家对张某向其购买产品没有任何异议,但是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其他市监局对其处罚涉及的产品和张某购买的产品不是同一批产品,张某购买的产品没有任何问题;

第二、张某知假买假,不属于正常消费者,不应当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第三、其他市监局对其进行处罚并不是因为他们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该处罚决定书不能证明张某的主张。
第四、张某主张他们销售假冒伪类产品,但是只向法院提交了照片,并没有提供任何实物,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张某主张其在网上向商家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并提交了网络交易、签收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第二、张某主张其购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但是并没有提供实物证据,仅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产品的照片。张某提交的涉案产品照片显示外包装顶部无防伪标签,而商家在网上销售的VIP品鉴酒外包装顶部贴有防伪标签。
此时,商家主张张某购买的产品和其他市监局处罚涉及的产品不是同一产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其应该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张某并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因此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三、即使为同一产品,张某主张涉案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主要依据是假冒茅台商标,但是涉案产品是否冒用茅台商标未经行政部门认定。
即使市监局的书面答复中提及该局工作人员未在商家公司发现涉案产品及该酒业公司单方陈述未生产过印有茅台商标的产品,但该答复未对涉案产品进行任何行政认定,不能依此证实涉案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且张某未进一步举证证实市监局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系出售假冒伪劣产品。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另外,在一审审判的同时,商家以张某的诉讼为恶意诉讼,影响了他们的经营和名誉为由提起反诉,不过一审法院以反诉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也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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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今天休息,照常来到图书馆看书。报名了明年的中级考试,所以今天看书主题当然是复习复习复习。
抬头看图书馆的每个角落都是学习的求知者。有备考的学生,有进修的职场人士,更有退休后仍求知若渴的老人。
武汉的今天寒风刺骨,图书馆内安静,明亮且温暖。想想现在的中国真好啊。只要想学,只要肯学,国家都会给我们提供一切学习途径和环境
前几日,人民网公众号推送了一篇文章,讲述了一位通过学习改变自己命运的律师的故事。她原本毕业于中专院校,通过自考获得了法学大专学历并成功考取了律师资格证,后又通过自考读完法学本科,并先后拿到了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和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的录取通知书。2012年她考取了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如今已成为北京某律所合伙人。

看了她的励志故事,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努力呢!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学习改变自己,改变的方法就在每一页书上,每一个知识点里。什么都别想了,翻开书看就对了!
湖北省武汉市程女士诉XX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2年6月7日9:30,在武汉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七号法庭开庭(网络庭审)。(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程女士在武汉市XX区XX村XX号拥有门面房一处。据政府称,因该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程女士的门面房。
2019年6月,程女士的上述门面房被不明身份人员予以强制拆除,程女士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
程女士就强制拆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确认XX区政府拆除程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之后,程女士通过邮寄方式向XX区政府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XX区政府依法公平公正及时地对程女士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以实际行动来弥补因自身的违法行为给程女士造成的相关损失,切实维护程女士的合法权益!

XX区政府于2021年6月对程女士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称:“本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程女士房屋价值损失、物品损失、搬家补助费、装饰装修损失共计XX元,此外本机关应支付过渡费、利息至赔偿决定送达之日。”
程女士认为,XX区政府作出上述《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程女士的合法权益!
为此,程女士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定了!#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明年1月召开#】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17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费志清)11月17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审议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武汉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2021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22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2022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审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审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选举武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通过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长江日报)

湖北武汉,一喝了酒的男子,因妻子刚拿驾照不久,经验不足,准备将车开出停车场后,再换妻子驾驶。谁曾想到,男子下车换妻子开时,被交警看到了,交警要他做酒精检测。事发后,男子不服,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案例来源:湖北武汉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男子辛某和妻子带着孩子,在某商场吃晚饭。晚上九点左右,两人吃完饭后准备驾车离开,辛某因为喝了酒,不能开车,便把钥匙交给了妻子,让妻子开车,他坐后排照看孩子。
然而,因妻子刚拿到驾照不久,经验不足,再加上1多岁孩子又在哭闹,致使其开车慌乱无措,有好几次都差点撞上别人的车,辛某担心之下,便让妻子停车,他先把车挪到马路上后,再换她驾驶。
让辛某没想到的是,商场出口的道路上就有交警。辛某停车换妻子开的一幕,正好被交警看到,交警顿时觉得异常,遂上前要求辛某做酒精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幸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53mg/100ml。
交警让幸某出示驾驶证,幸某说没带,但他向交警出示了电子驾照。
最终, 交警以辛某饮酒驾车,对其作出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以辛某未带驾驶证,对其作出了罚款20元的处罚决定。
事发后,幸某不服处罚决定,他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了法庭,并提出了2点主张。
第一、自己只是帮忙挪车,只是将车从地下车库开到马路上,不是开车上路,没有违法的故意。而且交警看到自己的时候,自己已经下车换妻子开。
幸某认为,交通大队认定其酒驾违法没有事实依据。
退一步讲,就算自己将车从车库挪到车库门口,可以认定为酒驾,违法行为也属于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次酒后挪车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且交警让其做酒检时,已经在换妻子开车了,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交警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交警让自己出示驾驶证时,自己有出示电子驾照。
幸某认为,电子驾照具有法定效力,交警以其未随车携带驾照违法作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交警向法庭提交了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查获经过和执法视频(截图)等证据后,对辛某提出的2点意见逐一进行了回应。
第一、关于停车场开到马路上,是否可以处罚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警表示,法律明确规定,从商场的停车场开车到马路上的行为,交警有权管辖,而呼气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53mg/100ml。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交警认为,对幸某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幸某表示出示了电子驾照的问题。
交警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4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湖北规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交警认为,这里说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实体证件,而不是电子驾照,在幸某未携带实体驾驶证时,对其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交警一方的主张。
法院认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合并执行对幸某罚款20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驳回了幸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大家觉得,酒后从停车场挪车到马路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呢?出示电子驾照,是否有效呢?
2022年3月30日胜诉公告
【胜诉公告】由本所黄艳律师、国艺凡律师、刁欣宇实习律师代理的程女士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鄂01行终X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汉阳区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一审法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判决撤销了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并责令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重新审查程女士的赔偿申请。)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推荐一份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经典的裁判文书
收到了湖北省武汉市中院(2022)鄂01行终323号行政判决书,认真阅读了两遍。对这个判决书,我认为要充分加以肯定,并广泛宣传。理由如下:
第一,让行政纠纷进法院解决是党的政策和宪法、法律所主张的。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时候,明确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为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任何的动摇。
第二,让公众相信法律,有纠纷(当然包括行政纠纷)在自行协调不了的情况下,进法院裁判是依法治国的大方向所决定的。而让公众相信法律,首要的条件就是司法公正,能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希望才不会绝望。
第三,这个判决书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充满了正能量,但我更希望全国的法院法官都有本案法官的水平,都能写出这样的裁判文书。现实中,有很多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让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原因主要不在法官本身的素质而是缺少制度的加持,一些地方明显缺少支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外部环境。

第四,律师在代理这一类行政案件中要有“死磕”的精神,坚持说理说法,坚持法律的底线,指导当事人依法维权,以一个个经典的案例推动法治的进程。其中,代理人应表现出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只有自己真正弄明白了法律与事实,才能与法官形成共鸣,使法律的小船在正确的航道上航行。
第五,委托人要选择专业律师,一旦委托后要相信律师能够帮助自己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尊重代理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的当事人把从一些短视频上看到的宣传的只言片语作为自己维权的精神支柱和诉讼期望值,这可能动摇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显然不是一个正确的做法。前人有云:术有专攻;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
第六,近一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不动产征收中不是依法去给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而是挥舞查处“违法建筑”这根大棒来威吓群众,从而达到减轻补偿的目的,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而这份经典的法律文书恰逢其时,是当前通过行政诉讼来监督依法行政的需要。

这是我代理的案件,但如我一直保持的清醒认识:“不是我高是山高”,这是法律的胜利,不是个人的胜利。还需要提醒的是,我当律师30多年来,虽然对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可谓轻车熟路,但我一直认为人世间没有两个完全一致的案件,所以我对所接受委托代理的案件,每一个都当做新案件来对待,认真的研究案情,吃透相关的法律。经验可以参考、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转发这份判决书供朋友们参考,希望能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
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行终323号行政判决书(图片版)
#武汉职业技能培训和补贴的相关问题解答#【最高2000元!符合这些条件就能申领,别说我没提醒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武汉市的技能提升补贴吗?中级经济师是否在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范围内?保育员证等属于职业技能鉴定类证书该如何申领?……近日,不少市民在武汉#城市留言板#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和补贴的相关问题,人社部门一一解答(长江日报)最高2000元!符合这些条件就能申领,别说我没提醒你_大武汉

湖北省武汉市何先生诉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一案,将于2022年5月19日9:00,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何先生在武汉市XX区拥有房屋一处。
2020年5月X日,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何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该房屋附属物、屋内物品也因此损毁殆尽。
何先生就上述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拆除何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两个月内依法对何先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其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X日对何先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

何先生认为,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何先生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嫖娼打官司告赢公安局?!”。3月4日,湖北武汉,付某花100块钱进入一家按摩店,8分钟出来后被警方当场抓获,法院:抓嫖时少于两个人民警察,违反执法程序。
(案例来源:武汉市中级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案发那天,警察正在查看重点区域的监控录像,发现有人在22点52分进入小巷内一个无名按摩店,23点整离开,随即警方派出警力将那人控制住,23点12分,将他带回到按摩店内,而这个人正是付某。
在按摩店内,付某没有狡辩,直接承认自己与失足妇女苏某进行了非法交易,一次100块钱,警察还在垃圾桶里找出了一个用过的避孕工具,经公安分局认定付某实施的行为系嫖娼行为,在整个审讯过程中,警方全程进行了录像,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将现场发现的物证和100元现金依法按照程序制作了《证据保全清单》,并对其二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付某在拘留10天出来后,对此处罚不服,与同年4月2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最后市政府认同了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但付某依旧不服,于是上述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此案后,依旧维持原判,付某败诉后选择继续诉讼。
#武汉头条#
本案中,付某和苏某没有对自己嫖娼卖淫的事实进行辩驳,均承认了自己当天的非法交易行为,二人在分开审讯时,两人的供词也一致,警方还在现场发现了避孕工具和100元。
面对铁证,付某都已经是百口莫辩了,为何他还有底气能打赢这场官司呢?#普法行动#
1. 首先,付某认为警方有钓鱼执法的嫌疑,警方一直在实时监控这家按摩店,十分清楚付某进出按摩店的确切时间,但没有迅速逮捕他,反而是在付某8分钟出来后,在大街上逮捕了他。
2. 第二,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付某离开按摩店后,有警员进入按摩店内,与苏某单独相处了5分钟左右,而这5分钟谁也不知道他们说了什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期间发生的具体情形,故有暗箱执法,串供交易,甚至制造涉案避孕套的嫌疑。

付某认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虽然警方将涉案的避孕工具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没有进行鉴定,即使付某和苏某都承认了自己的嫖娼卖淫行为,但他们的陈述属于主观证据,而避孕工具属于客观证据,显然后者的证明效力更高。
对避孕工具进行鉴定,才是本案中真真正正的铁证,但警方放弃鉴定,故不具有合理性。
3. 第三,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大多为辅警参与,在对付某实施抓获过程中,其城市监控视频所呈现的内容与警方提交的两份“查获经过”以及“现场笔录”中载明的承办民警不是同一人,同时被警方的“询问笔录”上载明的“询问人”也与录像的内容不相符。
根据《公安局行政案件处理程序》第五十二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询问、鉴定、检查等时,不得少于两名人民警察,在检查和违法行为相关的场所、物品和人员时,也不得少于两名人民警察。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可了付某提出的第三个理由。警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进行辅助警方活动的工作,但辅警没有独立的执法权。
综上所述,对付某的抓捕,审讯的过程中,大多数都是辅警进行,而书面材料是由人民警察签名,故警方的视频证据和书面材料证据存在很大的出入。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警方的办案过程违反了执法程序的规范要求,而且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一审法院没有对警方的执法程序进行严格审查,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法院最终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判定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违法!
关注@咕噜看法!一起从真实案例中,闻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法律#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
湖北省武汉市姜女士诉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将于2022年3月21日15:00,在线上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姜女士在武汉市XX区拥有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XX项目需对姜女士的上述房屋进行拆迁。
2020年1月X日,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姜女士的上述房屋即被强制拆除,该房屋附属物、屋内物品也因此损毁殆尽,该强制拆除行为野蛮粗暴、性质极其恶劣,给姜女士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姜女士的合法权益。
其后,姜女士以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之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街办事处作为涉案XX项目的责任主体,是拆除行为的受益人,应当推定由其具体实施了拆除行为,街办事处为本案适格被告。
姜女士认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街道办事处依法应当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姜女士特依提起行政诉讼。

“交茶水费,选好房!”湖北武汉,张阿姨正在为选不到心仪的房子而发愁,突然,房产中介李某找上门,声称只要给自己交一些“茶水费”,就可以帮张阿姨选中满意的房子。没想到,张阿姨交了5万元茶水费后,房子没买上,李某还失联了。于是,张阿姨将李某起诉到法院。(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阿姨一直想给儿子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可看了许多楼盘,都选不到中意的楼层和房号。
这时,房产中介李某主动找上门,称自己有“特殊关系”可以选择任何楼盘的任何房子,但是得先交“茶水费”。
张阿姨买房心切,就和李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李某按张阿姨要求找房源,张阿姨向李某交9.5万买房“茶水费”,协议签订后,张阿姨事先支付5万元,事成之后支付剩余费用。
没想到,协议签订后的半年时间内,李某不仅没有为张阿姨选中满意的房子,反而在张阿姨的要求下,返还2万元后,失联了。

张阿姨没有办法,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的3万元及其银行同期利息。
然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房屋公开售卖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所有购房人可以公平买房,而张阿姨试图通过交茶水费购买房屋的方法,扰乱了正常的购房秩序,损害了其他购房人的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认定张阿姨和李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既然如此,李某拿走张阿姨3万元就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依法返还张阿姨的3万元,但驳回了利息请求。
实际上,有人说,李某没有能力帮张阿姨选购房屋,而谎称有能力,骗取张阿姨的钱财,之后潜逃,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确,涉嫌诈骗罪。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李某骗取张阿姨5万元,事后返还2万元只是一个量刑情节,并不影响其定罪。根据湖北省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李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数额较大标准,达到了犯罪的标准,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正如法官判决后告诫张阿姨的,以后做事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轻信他人,防止“鸡飞蛋打”,上当受骗,到时候就后悔莫及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武汉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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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携妻逃往美国10年的武汉市发改委原主任徐进贪污、受贿一案,有了新进展。
据央视新闻报道,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犯罪嫌疑人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渔场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徐进受贿所得的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法院查明,徐进骗取国有资金1.9793亿元,并收受6381万余元、港元8887万余元、美元255万余元。

短评:贪官之贪,贪得无厌,不仅可恨,更可耻。
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大肆侵吞国有资产,侵占集体财产,收受各种贿赂,触目惊心。因此,即便逃往国外,其财产也要依法没收,不能让其成为己有。
不仅如此,还要进一步通过各种手段,将其捉拿归案,绳之以法。凡是此类腐败分子,一定要从重从严制裁。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太厉害了。小米公司和交互数字公司产生纠纷,小米先在武汉中院提起诉讼,交互数字后在印度起诉小米,武汉中院认为,该案件中国受理在先,印度在后,中国拥有管辖权,裁定审结前,禁止交互数字公司在全球提起诉讼,要求其撤回对小米公司的裁决和禁令,如有违反,每日罚款100万元
不构成犯罪,不予刑事立案≠不是非法集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再43号民事裁定:洪某某与神州公司签订的《购屋合同》及《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其实质是以买卖商铺之名,许诺以包租高额回报吸纳资金之实的行为,根据当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上述行为为非法集资行为。本案中,洪某某提交了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洪某某:你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控告的湖北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局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该新证据并未否定本案中神州公司的行为为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