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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对会计的影响

[cp]【今日直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就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常常用在房

[cp]【今日直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就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常常用在房屋及和一些高档消费的买卖中。那么,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对于出卖人来说,如果买受人不支付价款,先行将标的物拿走,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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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真的能保住所有权吗?】

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往往会要求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受人还没有付清款项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属出卖人。这就是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以前,出卖人对标的物仍然保留所有权,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就不发生;条件成就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就发生了。这有别于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的一般规定,此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附上了支付全部买卖价款这一停止条件。所有权保留的目的是为了使在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情形下又担保出卖人债权的实现,因此,所有权保留也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那么出卖人真的能依赖所有权保留而保住标的物的所有权吗?

我国《民法典》第64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64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若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或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并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这是我国法律上确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从条文看,出卖人确实能通过取回标的物保住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该第641条及642条均有第2款,分别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和“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也就是说,我国明确了所有权保留中的登记对抗主义及取回权法定的行使程序。这意味着,出卖人未必能保住标的物的所有权:

关于登记对抗主义,其意义在于在保护出卖人的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对第三人的利益构成侵害;只有建立了登记制度,才能强化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以此维护交易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其中所有权保留被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内,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主办理登记。若所有权保留没有办理登记,买受人又对标的物进行无权处分的,第三人就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出卖人就会丧失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这种情况下,基于买受人的侵权行为,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进行赔偿。

关于取回权法定的行使程序,在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的情形下,出卖人可以通过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能协商解决当然是最好的,但买卖双方通常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协商不成,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非讼程序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出卖人通过诉讼取回标的物,但若买受人提出了反诉或者抗辩且反诉或者抗辩成立的,则即使出卖人满足取回标的物的实体要件,法院也不能判决支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诉讼请求,而是应判决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偿还买受人所负债务(详见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协商不成时,出卖人往往只能通过法院对标的物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受偿,而不能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

明门律师认为,所有权保留的实质是通过保留所有权的方式担保债权的实现,所有权保留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而且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权利基础是形式意义上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真实意图应是其债权的实现。所有权保不保留,能不能保住,都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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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

日本买房为什么选择一戶建?

日本房地产与国内房地产最大的本质区别就是土地实行「私有制」,也就是说一旦买下您将永久拥有土地及建筑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国内仅有的「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保留性高。所以选择在日定居,或经常往返中日等地的华人华侨,购买一户建的越来越多。

在日本长期生活后不难发现,日本建筑物的折旧率「日文:建物減価償却率」比较高,随着建造年数的增长,建筑物的仅存价值就越低。而且到达一定的年数后,建筑物的价值可能不复存在,而只剩下土地的价值。所以可以说;不动产的固定资产价值,体现在没有「折旧率」的「土地」上。

近年日本房价上涨,指的也是地价在上涨,而不是房子价格在上涨,这是很多在日买房者人的误区。一户建不会像公寓住宅那样,须与其他住户共同持有土地的所有权「日文:区分所有」。所以资产价值、使用自由度高的一户建作为固定资产投入或置家都是非常好的选择。

一户建的特点 「根据本公司物件实况评价」

● 无论建筑物新旧,土地价值存在。

● 不用每月支付管理费,维修公积金,停车费。

● 拥有专用停车位,或室内型车库。

● 多数拥有专用庭院。

● 一般配备开放式厨房,客厅空间比较大。

● 开口部比较多,房屋整体通风性比较好。

● 无需加入繁琐的居民委员会。

● 对于个人空间、隐私等方面有优越性。

● 无需担心影响到左邻右舍。

● 在法律允许下,可自由改建,扩建,重建。

● 可以根据家庭成员的构成自由改变房型,从而适合多代人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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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案已生效:比特币“挖矿”违背民法典“绿色原则”!

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系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2020年5月,上海勤鞠公司、北京云尔公司和堃崟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和《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各方约定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由云尔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购买专业运算服务器(即“矿机”),堃崟公司授权勤鞠公司代为委托云尔公司托管“矿机”,在云尔公司付清“矿机”货款前,“挖矿”所得收益由勤鞠公司代收,如出现网络故障、停电等生产事故,云尔公司应及时修复并向勤鞠公司赔偿损失。在合同履行期间,案涉“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矿机”生产过程中出现过多次断电,勤鞠公司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尔公司赔偿停电导致的比特币损失33.01424886个,折算后合计人民币530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冯宁,系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法官介绍,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匿名性等特点,是一种结合了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参与者在执行特定算法成功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

从行为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685台“矿机”日均耗电量达57500余度,且生产交易环节易威胁金融安全,投机风险突出,与民法典“绿色原则”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精神相悖,属于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范围,故“挖矿”相关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投资主体罔顾监管规定、放任风险发生,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相继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开展打击整治,将“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产业,禁止投资。

本案判决,厘清了比特币“挖矿”行为的风险投资性质,传达了支持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司法态度,为相关各方权利行使与责任负担确立了规则,对于引导市场主体理性投资、依法维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很多人认为农村户口有含金量,千方百计把户口迁回农村,他们认为自己老家的宅基地耕地值钱,户口在家就可以保留住宅基地耕地,我也只能呵呵了。

首先宅基地和耕地一样,你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再说直白一点这东西根本就不是你的,只是让你使用而已。

第二个就是宅基地耕地没有商品属性,只允许在集体内部进行使用权的流通就是不允许流通,不能买卖有啥用?村集体内部的使用权流通能有多大价值?宅基地变现那是不可能的。

宅基地只有一个居住功能,宅基地上能建别墅,住着舒服,但是农村有一个最大的缺点那就是周边的资源配套缺乏,无就业,只有不需要上班的人和财务自由的人才有可能去居住,既然都财务自由了,还去没有任何配套资源的地方生活吗?我看也是不可能。

有人说外国都有逆城市化,若干年后我们也应该有吧,我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会有。

我们是一个行政力量配置资源的国家,资源被人为的集中在城市,不会出现分散情况,而国外是市场配置资源,他们的资源有可能分散,城郊和农村也有一些不太差的就业医疗教育商业资源配套,所以他们有可能在哪里住下去的。

一切都是有顶层设计的,让大多数人得利的可能性有没有你自己去想,赤条条的来赤条条的走才是大多数人的宿命,除了一线二线城郊的宅基地和耕地可能会有价值以外,其他的想要价值那只是你的春秋大梦而已。

民法典时代| 提炼民法典对执行规则的影响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老百姓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也与执行工作关系紧密。民法典中像”超级优先权“等很多重点条文,对执行工作影响很大,调整了涉及执行工作的很多相关规则。执行程序中,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相互交织,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相互交融。作为律师而言,在民法典时代如何正确提起执行异议、调整诉讼方案,是非常重要的学习内容。

1、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进一步对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及不作为义务的起算期间等作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九十六条,沿袭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延长为3年,并改变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计算规则,明确规定了请求停止侵权、基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等相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对人格权受侵害时相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上述规定改变了有关诉讼时效的原有规则,总体上更加体现对债权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2、关于当事人死亡时的执行主体变更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质言之,继承开始后,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有无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都会存在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因此,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死亡,在遗产分割前,遗产管理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查封最高额抵押财产的通知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自其收到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或知道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确定。实践中对上述两个条款的理解不一,做法也不尽相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改变了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表述,明确规定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抵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根据上述规定,为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财产后,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及时通知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通知抵押权人,避免最高额抵押权人因不知道存在查封、扣押而再次产生新的债权,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

4、关于案外人异议问题

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得执行该标的。民法典对民事权益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要件以及具体内容的修改都将对该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产生影响。比如,相比合同法,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和第七百四十五条分别对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增加规定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求。再比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对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增加了“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的要件,要求承租人已经按照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当案外人依据上述所有权或租赁权提出案外人异议时,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调整审查认定的标准。

面对石油资本的冲击,皇马和巴萨顶不住了,正考虑出售俱乐部部分所有权

据西班牙《ABC报》报道,皇马和巴萨正在研究将俱乐部部分所有权私有化的可能。

为了能与大巴黎和曼城这样的超级富豪支撑的俱乐部竞争,皇马和巴萨正共同研究将所有权部分私有化的可能性。

西甲豪门考虑将49%的所有权让给大企业或者投资集团的可能性。不过这样的改制需要获得俱乐部会员的批准。

据悉,首先做出提议的是巴萨CEO费兰·雷维尔特,巴萨希望借此度过目前的经济难关。雷维尔特一直在为此努力,他表示,会员们保留51%的所有权,因此依然是俱乐部的主人。

据悉,皇马方面虽然对此感兴趣,但并不着急,弗洛伦蒂诺表示,这个改制可以先由巴萨来操作,看看效果,皇马再决定是否跟进。

不过皇马好巴萨都相信,最好的方案是将俱乐部部分所有权上市,这样可以避免俱乐部落入国外资本手中。

买,就是卖!

英国梅尔罗斯Melrose公司日前出售了GKN汽车动力部门。吉凯恩GKN是英国少有的制造业香饽饽,它源自第一次工业革命的产物。目前有近6万名员工。它的传动系统部门为宝马、大众和沃尔沃等所用,在全球汽车零部件领域排行第45名,收入大概50亿美元。

而在两年前,梅尔罗斯以110亿美元的代价,从美国车桥公司德纳DANA虎口夺食,闪电般一般地抢了回来。除了野心勃勃的资本家,汽车界无人看好这个剧本。志在必得的德纳更是恼怒万分。GKN管理层也是倍感沮丧。鉴于GKN作为英国工程学的支柱地位,被资本接管似乎是一个污点。

素有“重组专家”之称的梅尔罗斯工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它的任务就是买…买…卖!2005年就收购压铸零部件制造商Dynacast,以及工程集团McKechnie,而在2007年就以8.55亿美元价格出售McKechnie Aerospace和McKechnie PSM。第二年梅尔罗斯收购另一个工程业务公司FKI,并在2011年将Dynacast出售。

真是品牌周转站。

现在,这个剧本果然如期上演经典桥段。梅尔罗斯计划实行股份拆分,将吉凯恩GKN的汽车和粉末冶金业务,从其航空航天部门分拆出来,单独上市。电动汽车竞争太强大,即使老牌动力厂商吉凯恩也倍感资金不足,这一举措也是为了让这块汽车部门能够自由筹集资金。

梅尔罗斯工业还将继续保留吉凯恩航空航天的所有权,这是它的飞机和军工业务,为空客和罗尔斯·罗伊斯等航空航天提供机身结构及发动机部件。这个领域的压力并没有那么大。

这位资本并购专家的座右铭就是“购买、改善和出售”。虽然在美国非常常见,但对于保守的英国工业真是一个异数。当然这个公司,还打着情怀的大旗。梅尔罗斯董事长的志向是,那就是创建一个市值超过100亿英镑(140亿美元)的公司,复兴英国工业强国。1000亿人民币的市值的公司在中国大把都是,看来英国工业强国复兴的目标,也不是很难实现的。#供应链攻防战#

【干货!2021民法知识点汇总一览(第6期)】41.一般法定解除权;42.特殊法定解除权;43.单方解除权的行使;4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45.分期付款买卖;46.保留所有权买卖;47.试用买卖;48.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

5000年,中国的四次土地制度变迁,昭示着当前世界的大趋势

从商朝末期到西周,中国实施井田制,即把土地划成格子,中间的一块是公田,由农民代为耕耘上缴国家。这是一种公有制的制度,即使是私田,所有权也是国家的,但经营权和收益权是属于农民的。

随着发展,到了东周末期,即春秋战国的到来,到处都在打仗,井田制慢慢荒废,因为没有人愿意种公田,都愿意种私田糊口。到了秦汉时期,这就成了事实。因为战争死了很多人,土地大量抛荒,为了发展人口,政府鼓励开荒垦田,谁开垦的土地就是谁的,垦田制应运而生。垦田制是私有制为主,但土地本质上还是国家的,农民享有经营权和所有权。

随着三国的到来,国家又乱了,曹操推出战农制度,一边务农一边打仗,这就是后来屯田制的雏形。屯田制就是闲时是农民,战时是士兵,老百姓的身份是一年之内随时切换的。这极大提高了打仗和种地的组织效率。到了西晋,屯田制就成了惯例。这时也是土地国有,但经营权和所有权也基本国有。

土地和人口是最大的财富,从魏晋、南北朝直到隋唐、宋、明、元、清,基本都是屯田制、垦田制的结合,农民开垦荒地,军兵屯田,这样国家可以养军队,老百姓可以吃饱饭,两不耽误。但中国的土地所有权都是国家的,经营权和收益权都是灵活的。

其实,每个朝代的晚期,随着气候变化,粮食不足,而多数土地又控制在豪强的手上,都会出现均田制的呼声,甚至农民起义——就是把土地打散,重新分配。所以,至今还有垦田、屯田和均田的共存,像新疆兵团就是自己开荒种地。

从中国四大田制的变迁看世界的趋势,我们发现土地是最基础的财富,土地和人口之间的关系决定着私有制是否要被使用。即当人口不足,土地垦荒开发不足,就鼓励私有占田垦田……当人口足够,土地开发足够,要守住财富支持打仗,就要屯田……当土地集中到了影响民生,就要均田。换言之,只有土地公有,才能实现土地开发不足、开发适当、保留成果、重新分配的四大时期的转化。

当前的世界,人口充盈,土地产出基本足够地球人的生活需要;但是区域国家存在过度集中(例如欧美),部分区域存在开发不足(例如非洲)。土地公有,国家自治,技术共享,命运共同体该是大趋势。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起草专家谢鸿飞】两位大咖在法律名家讲堂联袂录制《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逐条解析》,从立法原理、背景、实务等多方面逐条解读。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当中,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变化最多,改动最大,新课上线,限时折扣中!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分为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附则等五个部分,共69个条款。以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为基础,总结了近年来的司法审判思路,对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等原有规范内容进行修改或延续。增加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 拓宽融资渠道。动产担保更加完善,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新的司法解释涉及到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共同担保人能否相互追偿、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差额补足函等的性质认定、最高债权额如何认定、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破产程序与担保责任的衔接、保证金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让与担保等实践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与信贷业务有着密切联系,是信贷业务核心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人、法务部门、各信贷、担保、金融机构的高管等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及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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