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集中查处135款违法违规App】近期,国家网信办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超凡清理管家”等135款违法违规App。经查,“超凡清理管家”等55款App存在强制索要非必要权限、未经单独同意向第三方共享精确位置信息、无隐私政策、超范围收集上传通讯录等问题,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性质恶劣,依法予以下架处置;“东方头条”等80款App存在频繁索要非必要权限、首次启动未提示隐私政策、未告知相关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默认勾选隐私政策、无法或难以注销账号等问题,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1个月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下架处置↓(中共云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公布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捐资兴学,发展厦门市教育事业,弘扬尊师重教优良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资兴学,是指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无偿为厦门市教育事业捐赠各类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资兴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资兴学,推动厦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捐资兴学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引导捐资兴学,有效发挥捐赠财产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自然人捐赠财产单次或者两年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单次或者两年累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表扬证书。

第七条 自然人捐赠财产两年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两年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表扬证书。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通报表扬:
(一)设立尊师重教碑,并在碑上刻载或者以信息化技术记载捐赠人姓名、名称以及捐赠财产数额等捐赠信息;
(二)向社会公布通报表扬决定,并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予以宣传;
(三)其他易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拟通报表扬的捐赠人人选,由受赠单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拟通报表扬的捐赠人名单,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教育基金会等组织办理相关人选的收集、汇总、初审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捐赠人捐资兴办的学校、捐建的校舍或者教室以及其他各类建筑物、捐赠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或者生活设施设备以捐赠人姓名、名称命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捐赠人对捐资兴办的学校、捐建的校舍或者教室以及其他各类建筑物等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名称,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捐赠人捐资设立的教育基金、教育项目,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确定名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鼓励受赠单位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徽标等。
受赠单位可以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
第十二条 对促成捐资兴学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受赠单位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通报表扬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扬捐赠人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对捐资兴学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国内人士,可以按照《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等规定,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六条 通过培训师资力量、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为厦门市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六、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 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王贵溪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
#工信部明确核心数据界定条件#【工信部就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9月30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稿》要求,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出境,并加强对数据出境后的跟踪掌握。核心数据不得出境。
在核心数据界定方面,《意见稿》表示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数据为核心数据:
对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安全等构成严重威胁,严重影响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相关数据的安全;

对工业、电信行业及其重要骨干企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等造成严重影响;
对工业生产运营、电信和互联网运行和服务等造成重大损害,导致大范围停工停产、大面积网络与服务瘫痪、大量业务处理能力丧失等;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确定的其他核心数据。(工信部网站;阿法)
#工信部拟规定核心数据不得出境# 【工信部拟规定:#工业和电信核心数据不得出境# 】3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出境,并加强对数据出境后的跟踪掌握。核心数据不得出境。(工信部)

【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规划》明确,到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干部职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持续增强,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行业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能力持续增强,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进一步形成。网页链接
在办理一起涉嫌盗用身份信息冒名顶替犯罪案件中,在法律政策检索时,结合所学专业,一下子关联了许多,包括相关案件相关事件的关联。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法律、安全和社会心理是三位一体的,与大安全息息相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6〕182号, 2016年5月24日起施行)(摘录)

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自2013年全面开展以来,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特别是随着2015年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的开展,实名登记工作逐步规范,新入网用户基本实现实名登记,但是仍存在网络营销渠道新入网用户实名登记不严、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违规现象突出、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进展缓慢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时,如实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等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从严做好用户身份信息核验。电信企业(含基础电信企业、转售企业)要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联保〔2014〕57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固化有关流程、规范操作,在为新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必须采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核验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居民身份证信息。
(二)从严审核一证多卡用户办理新卡。各电信企业要采取措施,坚决杜绝代理商批量开卡、养卡问题。对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基础电信企业省级公司或同一转售企业已登记了5张及5张以上移动电话卡的用户,在申请办理新入网的移动电话卡时,必须由电信企业自有实体营业厅从严核实身份信息后办理入网手续。
(三)强化行业用户实名登记管理。电信企业在设计用于车联网、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产品(以下简称行业卡)时,要对行业卡功能、业务范围、使用场景、产品形态等进行严格的限定和绑定,防止行业卡被用作其他用途;在销售行业卡时,对购买单位要从严审核,如实登记使用人信息,对难以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的行业卡产品,要登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息,并在协议中明确不得进行二次销售;在行业卡使用过程中,电信企业要加强监测,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和协议使用行业卡时,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全面清理非委托网络代理商。各电信企业要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对本公司网络代理商的排查和清理,向社会公布本公司委托的网络代理商信息。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对平台内移动电话卡经营者的排查和清理,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电信企业网络代理委托的经营者,不得继续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确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
#网安法实施五年来# 【#2022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图解《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来源:中国普法 )

【工信部组织开展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指导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试点,督促企业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安全防护、安全评估、安全监测等工作,提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加强试点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工业领域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遴选一批示范企业、优秀产品和典型解决方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促进提升行业数据安全保护水平。网页链接
资 讯
1.司法部、文旅部联合搭建旅游纠纷仲调衔接工作机制:明确建立旅游纠纷快速调解仲裁规则,选聘熟悉旅游法律制度、具有相关纠纷处理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依法依规公正及时对旅游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裁决。(法制网)

2.工信部就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照要求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出境,并加强对数据出境后的跟踪掌握。核心数据不得出境。(新华社)
3.财政部下达260.34亿元改善农村学生膳食:明确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膳食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2021年全年共安排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260.34亿元,比上年增长12.9%。(人民日报)
4.人社部等四部门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为有创业意愿的港澳青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供咨询辅导、跟踪扶持、成果转化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中国新闻网)
5.国家防办、应急管理部:做好国庆假期秋雨秋汛防范工作 各级防指要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汛情险情灾情相关信息,洪涝突发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央视新闻)

6.央行要求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针对开户痛点难点问题提出16条改进服务意见,下一步将持续推动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银行账户服务体系,让客户便利化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成为常态。(新华网)
7.国庆首日全国预计旅客发送量6302万人次:据交通运输部消息,10月1日,全国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预计发送旅客总量6302万人次,环比增长23.8%,比2019年同期下降30.0%,比2020年同期下降3.1%。(央视网)
【火花思维课堂等16款App侵害用户权益被通报】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0〕164号)等工作部署,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持续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近期,我局通过抽测发现本市部分APP存在 “违规收集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 “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违规使用个人信息”、“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应用分发平台上的APP信息明示不到位”等侵害用户权益问题。截至目前,尚有16款App未完成整改,现予以公开通报(详见附件)。上述App运营者应在2021年9月29日前完成整改及反馈;逾期不整改、不反馈的,我局将依法依规采取下架、行政处罚等进一步处理措施,切实维护App用户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将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监督虚假诉讼#】今天,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透露,最高法、最高检正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编制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业务协同信息化系列标准,规范案件信息跨部门流转和业务协同,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监督虚假诉讼,提升办案质效。去年7月,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五号检察建议”,两高会签意见,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目前,浙江在破产债权申报、福建在防范虚假劳动仲裁、江苏在套路贷智能预警方面,都加大了虚假诉讼监督力度。@中国之声
【工信部:不得擅自升级新增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近日,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涉及安全、节能、环保、防盗等技术参数变更的应提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保证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未经审批,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河南为联动协作执行出新规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12月9日,记者获悉,为更好发挥执行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今年6月至8月,省委政法委与省高院成立调研组,就全省执行联动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针对当前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迫切需要,提出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对策建议。之后,省人大和省高院共同研究、论证,先后征求了省政府办公厅、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委政法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相关单位及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正式出台。

《决定》重点规定了执行联动协作责任,明确要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各联动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与全省法院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要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将政府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化查找及临时控制被执行人、查扣车辆、限制出境等协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支持人民法院与有关单位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推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决定》将信用惩戒、联动协作、协同执行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规形式予以固化,必将大大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石文灵说。
据悉,今年1-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8.52万件,已结57.0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860.55亿元,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8.74万人次,发布限制高消费名单47.16万人次,限制乘坐飞机、高铁72.1万人次。河南为联动协作执行出新规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大河网
二、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纲要》进一步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时代任务,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数字政府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同频共振。

(一)完善数字法律
在我国,从迈向数字化之际,数字技术运用就远远走在规则之前,中央与地方政府通过规划、意见、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对各级政府、各行政部门提出数字建设要求,以内部行政的进路方式不断推进。但是,政府的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流程再造”“模式优化”,更多的是对既有规则的冲击。从数字政府到数字法治政府,定语的变化表明其不单要为政府治理注入现代化元素,更要适应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以及与公民关系的重塑,分别探寻法治化构建的基本路径。
目前,数字行政法已成为行政法学的前沿研究议题,学界公认有必要通过区分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重新界定权力与责任,跟进调适有关法律规则。2021年的学术出版物已经开始全面涉及数字行政法的概念和框架。2021年在北京召开的“数字政府与行政程序法治”研讨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都专门讨论了“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保障”话题。有观点进一步指出,行政法在数字化背景下面临着模式变迁、市场规制与行政裁量等挑战,行政法学界需对数字化时代行政法的系统性转变给予关注。

(二)打造数字平台
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前提是建立大平台、大系统,加强顶层规划,贯彻“政府即平台”的理念。“创建共享平台、组件和可复用的业务功能”,让数据有序地流动起来,才能释放数据价值,激励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纲要》突破了以往有关法治政府建设文件的行文结构,专设一条,提出数字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平台、系统建设,实现有序共享,互联网全覆盖是基础,执法方式更新、流程再造、公共服务精准优化等是运用。政府以平台为依托、以数据为重心,确定了分区域、分层级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的立体化、协同性原则。倡议兼具流通性和共享性的大数据整体化思维,解决了部门碎片化、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相对封闭的难题。学界则围绕法治方面的制度建设,分别提出了平台的法律属性、平台设立和运行中的政企合作和责任归属,政务数据的收集、储存、加工、行政集中和社会分享等方面的问题。

(三)设计数字程序
建设数字政府不仅是数字技术赋能政府的过程,更是政府部门运用数字技术优化职能履行的过程。在数据融通、决策扁平化的数字化转型基础上,行政机关围绕“放管服”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逐渐实现了半自动化行政、无裁量的自动化行政,也带来了与已有法律的互洽性问题。
首先,数字技术在执法中仍是辅助性定位。只有在相应法律依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都不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也无选择余地的羁束情况下才能实现全自动,使用数字技术执法。行政机关的责任所在,绝对不会因为数字技术的引入而转移或减少,但因数字化而折叠或者新增的执法程序则有必要在算法和流程设计中予以明确。
其次,“最多跑一次”这类政务服务改革正在重塑公共行政的流程,改变以往对行政管辖、执法方式等概念的认知。而承诺制、容缺受理等正在颠覆过去行政程序的举证责任体系,因此亟须完善相应的规则以应对执法创新的需要,促使公共行政改革与高效、协同、便民的执法目的之间更加平衡。

最后,也有观点表达了自动化行政可能桎梏执法程序的担忧。自动化处罚裁量对执法人员施加诸多限制,导致处罚决定作出过程中的人工作用被大幅削弱,执法人员有将裁量决定权限实质性让渡给机器的倾向。
总之,如何规范数字政府的流程、权力运行与模式再造,将其纳入法治的框架之内,是目前学界讨论的重心。今后在具体的理论构建和规范设计上,可优先考虑采用技术方法解决数字技术给法律规则带来的冲击;暂时无法解决的,应进行法规范调适,包括制定新的规范、增删已有的规范。
【国家网信办等#十三部门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掌握超百万用户信息赴国外上市须审查#】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安全审查是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原《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修订了《办法》。
《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审查实际需要,增加证监会作为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同时完善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因素等内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对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央视新闻客户端)

四川省发布文件,严禁中小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应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购置,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知道为什么这样做么?
【《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该通知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21日前反馈至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好消息!《数据安全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数据安全保障和数字经济发展领域的重要基石。#《数据安全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我认为,现在正是我们国家全面迈入数字化的关键时期,这部法律的实行很有必要,同时,产业数字化想要良性发展,加速企业“国潮化”也很要紧!
以最近大热的工业互联网为例,大家都知道,老美在传统工业软件领域几乎做到了垄断。凭借着霸权地位,还开始不断用技术优势威胁其他国家,光去年一年,美国就先后出台了华为芯片禁令和Matlab软件禁令,硬件、软件都不落下,多方位遏制我国的技术发展。
不过,以往国外的一些软件产品在中国市场之所以有先发优势,是因为长期的品牌经营与用户积累。但如今,随着企业数字化与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在SaaS软件领域,我国也是云技术的先发国家,与国外的差距已经大大缩小。像华为云、金山软件、有赞、浪潮云、杭州蒲惠等本土企业,实力都不可小觑。
如果我们想从“制造大国”进化为“制造强国”,自主可控或将成为最大的关键词,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强化技术赋能助推检察办案提质增效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意见》对运用技术推进协同办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新发展格局,检察技术如何更好地与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特别是顺应数字化改革大潮运用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已经是一个非常迫切的课题。在此,试对检察技术功能作用进行研究,以期拓宽检察技术办案思路和路径,更好地发挥科技对检察办案工作的助推作用
农业农村部联合公检法等部门出台指导意见
严厉打击种业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全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让侵权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意见》明确了五方面具体措施。一是加快法律法规制修订,夯实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础;二是加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害种业知识产权行为;三是强化技术和标准支撑,提高品种管理水平;四是严格行政执法,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五是推进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种业创新发展良好环境。
《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作为种业振兴行动重要内容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核,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宣传引导,全面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种业创新有活力、发展有动力、市场有秩序的种业振兴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