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最新稽查案件分享】成都某建筑公司因为按时确认收入,被税务局要求补税滞纳金合计五十多万!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处〔202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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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所)于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万达茂商业中心-21幢2607室)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属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无实际经营活动。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具后走逃,未按规定申报税款,银行账户异常、无正常的经营费用等事实。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属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无实际经营活动,存在空壳虚开情形,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纳税申报,资金流转异常,财务报表没有正常的经营费用,无社保缴纳记录等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均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没有真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企业在没有实际业务、上下游发票不一致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42张,金额623058781.89元,税额80997642.43元,均为虚开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处〔202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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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所)于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天华东路102号北外滩水城第十街区010幢107室)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0月26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经实地查验为虚假注册,无法联系到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你单位存在无上游交易、对下虚开情形;未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银行账户虚假登记、未备案财务报表信息等异常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没有真实业务。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金额11131302.62元,税额136045.54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你单位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