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任妻子,2顶绿帽子,无一子嗣!李自成的“无能”,得以证明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明朝末年,政局混乱,官府向百姓所征收的赋税很多,民众苦不堪言。于是吃不饱饭的人们揭竿起义,试图以这种形式掀翻明朝皇帝崇祯的压迫统治,建立一个新的王朝。随着农民起义军的队伍不断壮大,明朝的统治 一点一点的受到种种威胁,这波农民运动愈演愈烈。
崇祯帝被起义军追赶到绝路,并上吊自尽。李自成是这支起义军的首领,他率领起义军推翻明朝统治以后,建立了大顺政权。在很多人的印象里,明朝以后应该是清朝才对。没错,清确实在明后,但是昙花一现的大顺王朝确实存在过,并且它为清朝的建立扫清了不少障碍。值得一提的是,这位顺王李自成一生共有三个妻子,可有两个都给他带了绿帽子。这是为何?
李自成总共就与三个女人建立过夫妻关系,然而这三分之二的出轨率可太高了。于是有人就猜测,李自成的绿帽子戴得并非偶然,或许是因为他的自身原因导致了他的妻子们都做出背叛他的行为。此事众说纷纭,要想得知真相,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说来你可能不信,李自成之所以走上起义之路,竟然是源于崇祯帝的一次变革号令。如果崇祯帝没有颁布这个号令,李自成还真不可能有机会成为起义军的一员。从这个角度来说,崇祯帝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件事的始末要追溯到李自成的幼年时期。屋漏偏逢连夜雨,明朝末年社会阶级矛盾越来越突出,李自成从小就家庭贫寒,然而朝廷的赋税和粮差依然没少。他的父母不舍得看他活活饿死,就把他送到了一所寺庙的门前。勉强饱腹的李自成先是在一户地主家里放羊干活,后来几经辗转,来到一家驿站做驿卒。驿卒就是负责在驿站做杂物、看管马匹的工作人员。
在做驿卒的过程中,李自成与一个名叫韩金儿的女人逐渐产生了感情并结为夫妻。韩金儿并非第一次出嫁的黄花大闺女,她曾是一个有钱乡绅家的妾室,因不满夫妻生活、与旁人暧昧而被驱除出门。尽管如此,她的美丽与婀娜仍然令李自成着迷。本来,李自成在驿站可以一直做驿卒,然而朝廷的一个改革号令,改变了李自成的生活轨迹。
当年,朝廷认为驿站的管理方面有不完善之处,于是加强了对驿站的管控,同时简化驿站的工作流程。驿站的差事使得李自成四处奔波,披星戴月。妻子韩金儿一时耐不住寂寞,趁此空闲与一个名叫盖虎的邻居私下会面交好。然而李自成恰好在这个节骨眼上把一个重要的公文弄丢了,遂被裁员,剥夺职权,变为了无业游民。
与此同时,他先前拖欠别人的债款,也没有办法按时归还了。债主将其告上衙门,李自成被官兵扣押并游街示众。幸得亲友上下打点关系才保住李自成的小命。回到家后的李自成发现了韩金儿的猫腻,觉得被生活欺骗、背叛的李自成怒发冲冠,一气之下举起刺刀将先前举报他的债主和眼前的淫妇杀死。
李自成知道这事瞒不了几天,于是下定决心离家参军。由于李自成天生力大果敢,他在军队中屡立战功,很快便被提拔为把总。李自成在参军期间结识了人生中的第二个妻子,一个姓刑的女会计。邢夫人不仅是李自成的枕边人,她还在军中担任掌管财务的角色,替李自成分忧。
好景不长,曼妙的时光总是如此短暂。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李自成不得不随着起义的浪潮四处征战,这位邢夫人也成为了一个独守空房的人妻。聚少离多的生活让二人见面的次数屈指可数,于是邢夫人与李自成的一个部下高杰接触的越来越多,二人渐生情愫,越来越亲密。这也是李自成在人生中第二次遭遇妻子的背叛。
由于邢夫人和高杰二人非常谨慎胆小,他们深知李自成的脾气。害怕事情败露的邢夫人和高杰决定偷偷离开李自成,投奔于明军。得知事情真相的李自成再次恼羞成怒,他不知道自己为何屡遭出轨背叛,接连带了两顶绿帽子,实在是让人难堪。本就憎恨明军的李自成这下更加愤怒,他决心打败明军,建立自己的王国。
由于起义军的队伍不断壮大,而明军势力相对薄弱。李自成所领导的起义军一路上过关斩将,与明朝统治者分庭抗礼。自此以后李自成自称为王,建立了大顺政权。为了显示出与明朝统治者的不同,他提出了均田赋税的号令,意图解放农民的赋税压力。他的为民分忧政策得到了人们的拥护和支持,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李自成的队伍。
此时李自成遇到了第三个妻子,高桂英。这个妻子与前两个不一样,并没有给他戴绿帽子,也没有背叛他。然而高桂英有些男子气概,她不喜欢胭脂粉黛,也不喜欢锦衣玉食,而是喜好舞刀弄枪。因此她虽然与李自成朝夕相处,但共同语言都是与征战有关,二人也没有繁衍后代。
崇祯帝上吊自杀以后,李自成以皇帝自称。然而没过多久,清军又强势来袭,将李自成的王位剥夺并赶出北京城。李自成的大顺王朝也就此覆灭。李自成虽然戎马一生获得过王位的权杖,但是一生无子,还遭遇过两次出轨背叛,“绿帽王”“草原王”的名号名副其实。
【案例559---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二审改判缓刑,缓刑4年6个月,犯罪金额474万元,退赔非法所得13万元、有自首情节(2020)陕01刑终614号】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原系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集资业务员,户籍在地陕西省延安市,住陕西省洛川县县医院家属院。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9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8月,姚某(已判刑)以西安物业管理专修学院集资建校的名义,组织业务员以一年期借款20%-25%、二至三年期借款40%-100%的高额利息在社会不特定人群中非法募集资金。2009年5月,西安物业管理专修学院更名为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姚某等人继续以该学院的名义非法募集资金。2009年10月,姚某出资成立了陕西汇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名义为继续向社会公众集资。
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担任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业务员,负责联系老投资客户续单及协助新客户办理投资手续,并向新老客户许以年24%-28%不等利息,每单提成2%-6%期间经手客户56名,实际吸收483.79万元,损失474.83万元,获取提成款13万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归案后退缴提成款13万元。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据、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陕西广合司法会计鉴定所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金存款凭证、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据此,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担任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募集资金,非法吸收不特定人员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归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3万元(已追缴)执行后按比例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上诉人刘某上诉称,其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辩称,刘某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据以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担任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募集资金,非法吸收不特定人员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上诉人刘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刘某作为集资业务员,积极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帮助姚某完成给金融学院的集资活动,其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实施者,不属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从轻犯,故上诉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刘某的犯罪数额及认罪、悔罪态度,并结合其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量刑适当,对其所判刑罚适当。
惟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的家属积极代为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上诉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的定罪及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3万元(已追缴)执行后按比例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二、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的量刑部分即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