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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会计分录

舟山10家能源类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最大近40亿元 #舟山# #虚开#

舟山10家能源类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最大近40亿元

#舟山#

#虚开#

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舟山市13家公司或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

其中,有10家公司是能源类(石油化工)公司,三家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而虚开金额最大的是舟山万福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007份,金额392455.23万元,税额66717.39万元。其余两家分别为:(1)中某(舟山)能源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7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0095份,以此取得虚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9986.31万元并抵扣;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496份,合计金额141766.98万元、税额19929.31万元;(2)舟山晋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10份,金额12031.13万元,税额1924.98万元。

#变名销售#

能源类公司虚开的典型形式是变更货物品名的变票虚开。即通过虚构货物交易环节的方式,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石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逃避缴纳消费税。但对于此类的变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中存在着争议,有三种不同结果:(1)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构成逃税罪;(3)无罪。#无罪#

1.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青、徐某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案号:(2018)浙刑终361号】,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定性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要求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以偷逃增值税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青、徐某敏及其所开设的A公司、B公司通过变票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了税款,原判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无明显不当。因此,被告人陈某青、徐某敏及其辩护人就本案定性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构成逃税罪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邵某某逃税罪一案中【案号:(2013)葫刑二初字第00010号】,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等9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钻国家关于石脑油消费税政策空子,故意采用虚假手段,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品名,逃避缴纳石脑油消费税,偷逃应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邵XX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邵XX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有误,应予纠正。故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并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辩解及辩护理由予以支持。后判决各被告人构成逃税罪。

3.无罪

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东营市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案号:(2017)皖0121刑初 326 号】,审理法院认为:第(三)项交易系真实的原油买卖,被告人巴某某只是在销售过程中违规变更了货物品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列举,变名销售不在该解释列举的三种行为之内,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舟山#

问:

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有出口和内销业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请问该出口货物在报关前发生的国内的运输费用,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留言时间:2021年08月08日 答复时间:2021年08月09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财税问答#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进口货物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13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关税税率为10%。计算甲公司当月该笔业务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113÷(1+13%)×13%=13(万元) 113×(1+10%)÷(1+13%)×13%=14.3(万元) 113×13%=14.69(万元) 113×(1+10%)×13%=16.159(万元)

空壳公司虚开发票2.38亿 涉及全国63个海关

2019年4月23日,潍坊市税务局稽查局移送犯罪线索,潍坊12家煤炭企业涉嫌对外虚开“煤炭类”增值税专用发票13683份,虚开金额15.08亿。4月28日,潍坊市公安局立案侦查“4.28”利用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查,涉案12家煤炭企业,全部为空壳公司。2018年以来,该12户企业利用伪造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经厦门海关协助查询,申报抵扣货物名称为煤炭,实际进口货物为马肉、水果等产品,均无煤炭物品,涉及全国63个海关,骗取国家税款2.38亿元。

截至目前,专案组共立案6起,打掉犯罪团伙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2021年3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德国VAT是如何申报

每个月申报一次,然后在最后一个月还有一个年度申报,一年共13次申报 。提供当月营业额(亚马逊账单),其他账单(物流公司账单、海关关税单)等。

德国VAT计算公式:

进口VAT=(申报货值+关税+运费)*0.19;

销售VAT=销售增值税=销售额*0.19/(1+0.19);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销售VAT-进口VAT;

需要注意的是,德国税务局只接受网上报账,网上报账的系统是按月申报的,亚马逊或者eBay卖家必须从在德国销售日起至今的每个月的销售额做成表格交给会计师,会计师核算向税务局申报 ,税务局接到申报后会下发证明,需要补缴多少税款,直到税务局收到税款才会下发税号,收不到税款VAT号码是申请不下来的。

德国VAT递延有风险吗

德国VATOSR/税务递延:货物进入欧盟的申报国,通过税务递延到最终配送国家,也就是作为卖家朋友的我们只需要缴纳关税而不需要缴纳VAT,和货代沟通有些是在比利时递延有些是在荷兰递延,在哪里递延就在哪交关税,走比利时荷兰这两个国家的区别是走的国家不同,一个是英国一个是德国,另外一个区别就是头程运费和当地税率的不同。

税务递延是合法合规的,好处在于现金流的运转会更灵活,但是税务递延合规性是需要非常高的税务专业来支持,其核心是客户在目的国是否如实缴纳销售税。如果客户无法保证这两点,那么本是合法合规的申报就会导致不合规。

递延风险:海关重点查验对象,清关的时候,清关公司需要做欧盟内部流转申报(EC Sale list),申报需要提供客户的目的国的vat号及流转的货物商品价值。清关公司需要保留配送到目的国的物流POD,保证货物不是停留在申报国。客户需要税务代理在做税务申报的时候,除了申报销售额及抵税的额度,还需要在vat 申报上体现客户接收由比利时递延过来的货物价值并算出进口vat。

德国税务局的审核是比较严谨的,不要存在侥幸,德国税务局是会追查到底的。用自己的VAT在德国清关缴纳了进口税,进口税可月度申报的时候用作抵扣,因此前往别虚报德国VAT。

进口报关流程:

确定进口的船期,等船到以后。开始进行进口的操作。

一、首先是要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换取单

二、将货物提至海关监管仓库

三、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1.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包装。

3.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

4.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

四、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原厂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五、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六、报关查验放行后,即可提货回家(仓库)。

另,货物到港后14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如果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缴税后即可提货放行。

#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将减征#【财政部、税务总局:#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现就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特此公告。

#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延续至明年底#【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实施至明年底】#2023年购买新能源车仍免征购置税# 记者26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将今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实施至明年底。

  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实施以来,有效激发了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数据显示,今年1至7月,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406.8亿元,同比增长108.5%,其中7月份免征车购税71.7亿元,同比增长119.1%。

农产品五种购货渠道抵扣整理

一、凭票抵扣:

1.从国外进口:凭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

a. 目的货物税率9%或6%的,抵扣9%

b. 目的货物税率13%的,抵扣9%+1%(购进抵9%、领用抵1%)

2.从农产品流通企业购进:凭增值税专票抵扣

a. 目的货物税率9%或6%的,抵扣9%

b. 目的货物税率13%的,抵扣9%+1%(购进抵9%、领用抵1%)

二、计算抵扣:

1.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凭代开的增值税专票抵扣,但不按3%抵扣

a. 目的货物税率9%或6%的,抵扣9%

b. 目的货物税率13%的,抵扣9%+1%(购进抵9%、领用抵1%)

2.从农场、合作社购进:凭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

a. 目的货物税率9%或6%的,抵扣9%

b. 目的货物税率13%的,抵扣9%+1%(购进抵9%、领用抵1%)

3.从农民伯伯手里购进: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

a. 目的货物税率9%或6%的,抵扣9%

b. 目的货物税率13%的,抵扣9%+1%(购进抵9%、领用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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