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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我进过做账很规范的欧美企业,在那里是没有无票支出的。 公司每年花费很多钱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还会请税务师事务所再做一次税务审计。审计到没有任何问题了才放心!

我进过做账很规范的欧美企业,在那里是没有无票支出的。

公司每年花费很多钱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还会请税务师事务所再做一次税务审计。审计到没有任何问题了才放心!

我也进过不规范的小公司,里面混乱的让人难以想象。不守规矩,法制意识无。

我分析过这类型公司的每个职位,风险最大的是两个人,一个是法定代表人,一个是财务负责人!

公司混乱就是没人守规矩。每个人都想按照自己的来,怎么方便怎么来,怎么符合自己的利益怎么来!

可是财务不行啊,财务是在会计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做事的,只要僭越,就会受到惩罚,最严重的惩罚就是进去坐牢,然后出来以后,不能再从事财务工作。

曾经有坚持不拿发票找我报销的同事“教育”我,义正辞严地,说我不适合做财务,只适合教书讲理论。她的论点大概是小公司采购要发票就是瞎搞,如果要发票,没人会愿意卖东西。

我对其认知表示很无奈。这些规定明明是全国人大立法,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啊,和我有关系吗?我只是一个执行者而已,我不听国家和党的话,难道去听他一个公司员工的指示,灵活一点,按照他们的意思去办?

小公司怎么了?小公司就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规,怎么方便怎么来吗?如果她觉得不合理,可以找立法机关要求修改法律,把气撒财务人员身上合适吗?财务人员就是死板的,按照会计法律制度来的,要灵活也不能违反会计法律法规。

人家税法规定只有发票才能入账,否则公司多交税,公司不愿意多交税,只有会计做假账了。为了自己方便,让会计做假账,会计容易吗?我们财务同仁喜欢干这事吗?还不是为了五斗米折腰,敢怒不敢言。

我换了一些公司,一个公司是一个小型社会,确实每个公司都不同。每个公司的管理理念不一样。像欧美企业,法律意识特别强,生怕你财务不专业,留下漏洞,给公司带来风险!

如果你运气不好跳槽跳进了坑里,遇见很不规范的公司,同事也没有法律意识的,你可得小心了.

财务的风险是最大的。一个公司法律上最大的风险就是税务风险。这和财务人员直接相关。

首先,进去的时候,在不了解公司的情况下,不要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暂时不变更身份信息。等了解清楚,知道公司内部运行规则以后,再变更。每个公司都有试用期的,发现不对劲,试用期离职提前三天告知即可!

如果你的职位只是做做成本核算,往来账的,可以放心做,因为你没有实名做事。

如果是涉及到税务的,就要小心了。不要轻易做一个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即使做,也要确保自己接手以后,没有不规范的地方。

在后续的工作中,自己经手的工作,要了解清楚再做,有没有不规范,有没有涉税风险,自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都要想清楚。

当然,如果你是一个很灵活的财务,灵活到认可非专业人士的无知者无畏,直接不要看我写的东西。我是写给有自己的原则底线,自己的信仰的财务同仁看的。

我听到过这样的声音,

你太谨慎了;

我们公司一直这样的,从来没有出过事,你太谨慎,你想多了;

我和税务局谁谁关系好,不会来查我公司的账;

你这样谨慎,不适合在公司做,你应该去做理论研究;

总之,他们的观点是,没事的,你想多了。

过去一直这样,都没出事过。

我想说的是,此一时彼一时啊,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的税务稽查手段。

中国民营经济成长不过短短40年。法律制度都是滞后的,技术手段也是滞后的。你以为国家不知道你在干什么?都知道,一直在努力提升监管手段,稽查手段呢!

金税工程四期都要上线了,全电发票都要全国推广了,你的认知还停留在用现金交易,用私账交易不会被发现的原始人阶段,合适吗?

这个社会是在不断变化的,都数字化了,大数据一比对,每个公司都在裸泳,你还不规范做账,这不是找死吗?

外行去评判一个内行是否有资格做财务,合适吗?滑天下之大稽。就和一个外行指导内行工作一样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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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岗位每年安全考试是写在安全规程当中的,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财务岗位有这个要求?

蜗牛说法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北京房山,发生一起奇葩的劳动争议!一女员工因血压升高决定放弃公司组织的考试,但公司非得继续安排女员工考试。女员工不服从,公司先是安排女员工休年假、后面又免去女员工财务经理的职位,弄得女员工愤然离职,向公司提出索赔。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事情是这样的,女子朱某自2006年入职某公司,2012年开始担任公司的财务,在2015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能是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公司一直有组织内部考试的习惯。这不,在2020年11月3日组织的考试中,朱某血压升高,被诊断为高血压2级。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朱某向公司出具说明,决定放弃11月11日的考试。但公司的人事颇有毅力,在13日再次微信询问朱某的身体状况,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考试。朱某因之前当面跟人事说了不参加考试便没有回复。不料人事之后说,鉴于朱某的身体状况,建议其赶紧就医。朱某反问人事自己得了什么病,人事说没病就参加考试,并说了科目、时间及地点。朱某没有回复也没有参加。16日,朱某无法打卡,联系人事。人事称朱某从明天开始处于休假状态。

朱某质问原因,人事让朱某赶紧看病。之后,两人就前述11月3日的血压及医院证明事项产生争论。当晚,公司向朱某发送通知,让其开始休病假。朱某回复自己健康,要正常上下班。之后,公司又安排朱某休年假,期间朱某也自己申请了年假。去年2月,公司免去朱某财务经理的职位。第二天,朱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朱某便对公司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差额。看到这里,你觉得朱某有机会胜诉吗?其实,从整个事件的轮廓可以看出公司在迫使朱某离职。只要能够证明这个事情存在,公司就要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朱某的情况正好符合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从朱某与人事的沟通中可知,朱某虽然提供证明说自己处于高血压2级,但同时也表明自己可以正常工作,按照之前的节奏为公司提供劳动,只是不能参加考试。但公司却无视朱某的客观情况,只关注其能否考试,忽略其可以提供劳动,直接将可以提供劳动的朱某设置为休病假、休年假的状态。可以说,公司的这种做法没有为朱某提供劳动条件。既然朱某有劳动能力,但公司却没有提供劳动条件,致使朱某无法提供劳动,那过错就在公司。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朱某不能提供劳动,影响朱某正常获得劳动报酬,公司应该进行赔偿,按照正常标准进行支付。但公司并未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属于拖欠朱某的劳动报酬。所以,公司存在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两个事实,朱某基于该事实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该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朱某主张了31.9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工资基数和工作年限的认定问题,法院最终判令公司向朱某支付18.54万元的经济补偿金。而工资差额也支持了2.8万元。这起案件真的过于离谱,不知道公司是真的想考试,还是想让朱某离职,你有过类似的经历吗?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直处于优势地位,所以,我国的法律法规才会向劳动者倾斜。但劳动者也应该积极地去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自己应该有的权利和义务,防止遇到用人单位的不当决定而无所适从!作为用人单位,更应该明白自己跟劳动者是相互合作、共同成长的关系,不能只考虑自己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劳动者固有的权益。只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关系才能持续,价值才能实现!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2022护苗有我:守护未成年##北京头条#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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