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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2岁的王老太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她认为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至法院,索赔330000余元。理由是:“有老年人上车时,公交司机必须等到老年人落座方能开车!”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为下雨天,王老太上车后没有在前排空位落座,而是在没有扶车内任何设施的情况下,一直往车尾部走去。

王老太走到车辆中间位置时,公交司机平稳启动车辆,开始正常行驶。走到车辆后门处时,意外发生了,她脚下一滑摔倒在地。

后王老太被送往医院手术治疗,出院后,经鉴定,王老太的伤情构成9级伤残。

王老太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公交公司则认为与公司无关。双方协商无果,王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交公司承担100%的责任,赔偿损失330000余元。

王老太提出3点索赔理由:

1.司机起步前未提醒乘客注意,车身剧烈晃动,影响其行走。

2.自己已经60多岁,属于老年人,行走不如年轻人稳健,车辆运动容易发生摔倒的风险,有此类乘客上车时,司机应当等待乘客落座后再行车。

3.车厢地面有水渍,较为湿滑,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理。

那么,王老太的理由有道理吗?公交公司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注:事发时《民法典》尚未正式实施,但实际上此条规定目前是《民法典》823条)

据此,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履行好风险排除、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王老太提出司机在车辆起步前未提醒乘客注意的问题。

坐过公交车的人大都知道,在车辆起步前,都会有这样一段语音播报:“车辆即将启动,请乘客拉好、扶好。”

但是,令人意外的是,此案庭审时,对这一点,公交公司并没有进行辩解,既没有说已经播报了语音,也没有说没有播报语音。

既然公交公司没有否认,举证证明事先提醒过,那当然由公交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不过,就算公交公司确实没有进行提醒,也不意味着就必然要承担责任,还要看两者是否存在关联性。

本案中,王老太不是在车辆启动的瞬间滑倒的,而是在车辆已经平稳启动,并向前行驶了一段后才滑倒。

而车辆开始行驶后,人是能够明显地感受到的,甚至会出现重心不稳的现象,所以,实际上王老太已经无需提醒,也应当知道车辆已经在行驶的情况。

那么,王老太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会出现摔倒的风险,更加应该谨慎小心,扶着车内的拉杆、座椅等行走。

但是她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不扶车内任何设施的情形下继续往车尾部行走,最后摔倒在地。

换句话说,王老太摔倒受伤和公交公司有没有提醒并无关系。

因此,在这一点上行,作为一个有着丰富的乘坐公交车经验的成年人,王老太具有重大过失。

其次,关于王老太提出的应当等待老年人落座后才能行车的问题。

公交公司对乘客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公交公司也负有及时把乘客送往目的地的合同义务。

显然,王老太要求司机必须确认每一个老年乘客全部落座后才能行车的要求过于苛刻,如果这样的话,必然导致运输效率低下,无法及时把乘客送往目的地。

所以,老年乘客的安全首先也应当由自己保障,上车后及时落座,行走间注意脚下,扶着车内的设施设备,以防摔倒。

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车厢前部有大量空座,而王老太没有选择就近落座,在车辆启动后,继续往车厢尾部行走。

因此,在这一点上,王老太同样具有重大过失。

再次,关于王老太提出车厢地面有水渍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及时排除行车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不能排除的要充分提醒乘客知悉。

本案中,虽然公交公司辩称,事发当日一直在下雨,但因公交车的本身特点,车内乘客来来往往,频繁更换,车内仅有一名安全员,不可能确保车厢内任何时候都没有水渍。

但是,就算难以排除,也应该充分提醒上车的乘客知晓车厢内地面湿滑,存在滑倒的风险的情况。

公交公司既没有及时清理水渍,也没有提醒王老太知晓,在这一点上,公交公司存在过错,而且这个过错和王老太摔倒受伤存在关联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太对自身安全有首要的注意义务,其上车后未及时入座,行走过程未手扶车内设施,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车厢前部地面确有水渍,与王老太摔倒存在一定关联性,公交公司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情确定王老太承担70%的责任,公交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经对王老太的损失计算后,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老太9万余元。王老太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月18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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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例,品人生,看社会千姿百态!#北京头条##315全民行动#

重庆,张某花费38.3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E260L轿车。三年后,张某以所购奔驰出售前更换点火开关涉嫌欺诈为由,要求4S店退车退款,赔偿3倍购车款114.9万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购车之前曾长期担任奔驰4S店客服经理,后辞职开办了奔驰汽车专修店,在开店期间购买了涉案奔驰车辆。

在使用三年后,该奔驰车点火开关出了问题,经过检查,张某突然发现该车的点火开关和电气故障在出售之前就曾出现过问题,4S店在向厂家索赔后才出售给他。

随后,张某以4S店涉嫌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4S店:1.返还购车款383000元;2.赔偿保险费9343.74元、车辆购置税36800元、路桥费504元,共计46647.74元;3.赔偿3倍购车款即1149000元。

张某起诉理由为:

第一、向消费者告知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是被告的法定义务,4S店未如实告知车辆销售前的维修情况,侵犯了他的知情权;

第二、他虽然长期在奔驰4S店工作,但购车时已经离职,并不知道涉案车辆更换点火开关的事实。

4S店对此辩解道:

第一、他们没有主动告知义务,但已如实登记了更换记录供被车主查询,且张某作为一名长期在奔驰4S店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早已知晓点火开关更换的事实,他们并未侵害张某知情权;

第二、点火开关并非车辆关键部件,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这从张某正常使用车辆三年就可以看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4S店对涉案车辆在销售前经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原厂配件进行修复,其行为是保证其出售商品品质的行为,且4S店对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电气故障的处理非对车辆关键部位的维修,其虽未将该车维修情况告知张永发,但不构成欺诈,张某请求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不过4S店未将该车售前维修情况告知张某,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张某请求退车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请求4S店赔偿的保险费、路桥费,因保险费对应保单的保险期间已过、路桥费已过使用期间,该请求不予支持。张某请求赔偿车辆购置税、公证费,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4S店退还张某购车款39.3万元,赔偿车辆购置税及公证费合计38800元。一审判决后,4S店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有两个争议点:

第一、4S店是否侵犯张某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但认定销售者未告知相关信息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时,应从一般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以相关信息是否足以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判断依据。

具体到本案,4S店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新车售前检测过程中更换了点火开关,该行为虽无证据证明对车辆质量及使用性能造成了不良影响,且张某亦正常使用至今,但该部件并非如雨刷、轮胎等易损的常规可替换部件,基于一般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心理,如知晓购买的“新车”系在售前进行过拆卸、更换该零部件的车辆,仍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购买选择,故该相关信息对消费者而言,应当属于左右其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4S店应在销售时予以告知消费者。

4S店认为按照汽车销售行业惯例,对于售前检查维修内容其并无主动告知义务,其已如实登记了更换记录供被上诉人查询,不存在过错,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知情权,但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不能仅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知情权。

现4S店无证据证明在售前已将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事实告知某,或主动提供了更换记录供其查看,该行为已对消费者张某的知情权构成了侵犯。

第二、4S店是否应承担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涉案车辆销售时,4S店关于对车辆售前检查维修的相关信息是否应主动告知消费者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也无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4S店受行业认知影响未主动告知该信息并无主观恶意,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同时,4S店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的行为并未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或导致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故不满足合同解除或撤销的法定及约定条件,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退货条件,故一审法院判令退车及返还购车款并无充分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综合考量涉案车辆的车价、4S店侵犯张某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对张某作为消费者权益受损程度进行合理填补等因素,酌定由4S店赔偿张某30000元。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重庆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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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犯错

【#劳荣枝案#今天二审】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案二审将于8月18日上午9点半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9月9日上午,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此次庭审,劳荣枝的家人为其更换了辩护律师。目前被告人劳荣枝已经被押解到法院等候庭审。(总台央视记者 武兵 宋大珩 李竟成 刘建辉 李志贵)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石家庄头条##中考#

石家庄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22年中考考务工作安排意见出来了,家长们可以解读一下。

今年所有考场都是标准化考场,提醒大家:提前要求考点校准考场挂表,更换挂表电池!今年所有考生不允许戴手表入场!

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案二审现在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此前,2021年9月9日上午,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拖了这么久,终于她的死期才临近,但富于表演才能的劳荣枝求生欲极强,她请求为其更换辩护律师,再好的律师也是强弩之末,毕竟她罪大恶极。

北京朝阳,79岁的老人从ATM机上取出500元,发现有两张是假钞,便拿到银行退换,银行保持“离柜概不负责”的态度,以大爷无法证实这两张假钞是从ATM机取出为由,拒绝为他更换钞票。大爷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案例来源:北京第三中级法院)

那天,79岁的郭大爷从银行取完钱,没有检查,他认为从银行取的钱,应该不会有假,便放心地拿着钱到超市买菜。

可等他付钱的时候,收银员却告诉他有两张是假钞。郭大爷百思不得其解,从银行取出来的钱怎么会是假的呢?于是他返回银行,想找银行工作人员给他还钱。

银行工作人员听完郭大爷讲述缘由之后,将这两张假钞收了,随后让郭大爷回去等消息,等银行调查完再说。

几天后,银行电话联系郭大爷,告诉他,这钱不是出自银行,不能换。

郭大爷觉得银行这是在侮辱人,他都七老八十了,也不缺这200块钱,至于为了这点钱去欺骗银行吗?

越想越生气的郭大爷,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

一审时,银行辩称:

1、涉案银行卡并非是在本行开立,故郭大爷与本行没有储蓄合同关系;

2、郭某取钱后离开过银行,事后返回,称有两张百元假币,这不能证明假币来自银行;

3、银行流出钞票,每张都有唯一的冠字号,经查询,郭某拿出的两张假币并非事先存入ATM机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的当事人,负举证义务,如不能举证自己主张的当事人,需承担因不能举证而带来的不利后果。认为郭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两张百元假币是出自于银行,因而法院驳回郭大爷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郭大爷不甘心,再次上诉,终于在二审中讨得公道。

二审时,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法官要理解普通人,通过自由心去判断事情的真假,因而法院认为:

1、郭某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取了钱没有验钞,直接到超市使用,随后发现取出的5张百元大钞中有2张是假钞,立即返回银行退换,符合生活实际;

2、相比银行,郭某处于弱势地位,故对于郭某的举证责任不应太苛刻,就本案来说,郭某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

3、本案ATM机系银行提供,银行有责任和义务证明ATM机中的钞票没问题;

4、一审时银行提到的钞票冠字号信息证据,在二审时却无法拿出,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改判,判决银行返还200元给郭某,但对于赔偿郭某2000元损失的诉讼,法院未支持。

对于这个案件,我更偏向于郭大爷,我认为一个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人,不会是个不明事理的人,郭大爷是因为受了委屈,才不惜花时间、花精力、花金钱与银行打官司。如果只是为了区区200元钱,他没必要这么累,甚至投入远超于200元钱的钱,这样的做法不符合实际理论,因而我相信郭大爷。

那么对这个案件,你们又是怎么认为的呢?

感谢北京市二中院的张姓法官,顶住压力,发回重审,一起并不复杂的劳动纠纷历时一年半,又差不多回到原点,虽然过程坎坷,但让老朱更加相信邪不压正!

这是老朱2020年指导的北京丰台的一起劳动纠纷,经常关注老朱的老铁们应该记得这个案子。当事人是一位小姐姐,在北京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公司工作已超过15年,2019年下班年,公司的COO就开始动了逼她自己走人的念头,持续恶意给她绩效考评打低分,扣发绩效工资。

2020年4月,老朱指导小姐姐在收集完成全部证据材料后,炒了公司的鱿鱼,随即提起了仲裁申请,一波三折,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4日才开庭审理,又拖延至2020年12月17日才出具了《裁决书》,公司在丰台的影响力非同一般,虽然之前有过思想准备,但拿到裁决书,还是大跌眼镜,小姐姐提交的众多证据仲裁委基本是视而不见。

未加任何思索,老朱指导小姐姐果断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常不幸的是,一审时安排的法官居然是职业生涯第一次审理劳动纠纷案子,不知道是法官真的业务不熟练,还是公司的公关起了作用,一审判决书基本是原封不动地照搬了裁决书的内容。

对于这种糊涂法官办的糊涂案,唯有抗争到底。于是,老朱又指导小姐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开庭时,明显这名张姓法官的业务能力要熟练很多,对于争议的焦点把握的很好,询问的也很细致,庭审结束后,小姐姐和我描述了庭审的一些细节,当时老朱就告诉她有戏。

果然,今天从网上查到了这起上诉的案件已结案,结案的方式是“发回重审”,也就是说,这起劳动纠纷会由丰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这已是老朱今年第二次遇到北京市二中院发回重审的情况了。很多老铁们会很纳闷,中院为啥没有直接改判,而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呢?

在实际操作中,中院发回重审的情况其实并不多见,一般而言,如果中院的法官认为案件事实认定还存在问题的话,可能就会发回重审;而如果是认为法律适用错误,通常会直接改判。

而对于一审法官来说,二审发回重审,对他们的“负面”影响会小很多,毕竟事实未查清楚有很多原因,比如当事人双方提交了新的证据;而如果二审直接改判,那就等于是直接打了一审法官的脸,因为改判的潜台词就是一审判错了,这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一审法官的考评。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其实是给了一审法官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

所以,老朱可以乐观地估计一下,这个案子发回重审,丰台区人民法院应该会更换主审法官,结果应该会比第一次一审好很多。

从2020年4月炒公司鱿鱼,到2021年12月29日二审发回重审,历时1年9个月,又回到起点,劳动者维权是真的难!

加油!

#劳动仲裁##劳动争议#

“澡堂无权查看洗澡人的身份证,洗澡面前人人平等”。山东烟台,80岁的徐大爷花了8块钱在浴室洗澡,摔伤后要求赔偿78716.54元。

​(案例来源:山东烟台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老人摔伤的地方是一个普通的大众浴池,来洗澡的都是周边的居民,徐大爷也是常客,这次被大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7万多块钱,50岁的李老板很不服气。

​法庭上,李老板说,本案的背后实际是大爷的子女都不愿意承担医疗费,准备以此赚钱为目的,才把他告上法院,他坚决不同意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浴池一方只有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责任。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两点:1、设施不合格。2、没有尽到警示义务。

​整个浴池是按照数安检部门的规定配置的,质量完全符合标准,防滑地砖,防滑拖鞋配备齐全,经过验收,浴池才营业,装备上没有任何瑕庇。

​而且,按照安检部门的要求,张贴了各类的安全警示,其中针对老年人的警示是“老人没有家人陪护禁止进浴池,否则后果自负”。

​李老板认为,洗不洗澡是你的权利,你可以选择不洗,回去找家人陪护,你非要自己洗澡,你自己承担责任。

​他说,徐大爷是一个正常的老年人,有敏锐的思考能力,健康的体魄,走路虎虎生风,看上去只有65岁左右。

​老人从外表上看,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老人,别人无法猜测和判断他的真实岁数,总不能查看每个洗澡人的身份证,澡堂没有这个权利。

​而且,澡堂只收8块钱的浴资,澡堂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找专人“陪浴”,没有人陪浴,是大爷自身的责任,也是大爷子女的责任,和浴池经营者何干?

​洗澡时,年轻人也可能滑倒,不能因为徐大爷是老年人,澡堂就要赔偿,洗澡面前人人平等,只要安全保障义务到位,无论年轻年老,经营者都不需要赔偿。

​李老板请求法院审查李大爷本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识字,如果他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看懂警示牌,看懂警示语言,还要“硬闯”洗浴,其责任应该自负。

​法院也应该审查浴池经营者是否有阻止老年人洗浴的权力,有无陪浴的义务,浴室不能进行身份登记,也不是“考古专家”能分辨洗浴人员的真实年龄,也不能陪浴,否则就是“扫黄打黑”的目标。

​而且,本浴池浴资仅为8块钱,徐大爷却提出了相当于近万人浴资的赔偿,两者之间明显不平衡,构成显失公平。

​如果个别别有用心的老年人需要更换“股骨头”,找一家浴池“碰瓷”一下,就可以解决手术费用,如果用道德绑架的方式来判决,那所有浴池岂不都成了待宰的羔羊?

​本案中,按照徐大爷的年龄,与南京老太太都应当是同时代人,究其原因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老人的子女,不尽孝道,不去陪护,唆使老人家诉讼,逃脱不了碰瓷嫌疑。

​最后,李老板表示,徐大爷不讲诚信,隐瞒80岁高龄,在浴池已经提醒、警示的情况下仍然自行进行洗浴,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其责任应当自负。

​看看这里,一定有读者暗自叫好,李老板果然俐牙利齿,能言善辩,但殊不知,打官司讲的是证据,论是法律规定,激扬文字并不会起到什么作用。

​首先,徐大爷的摔伤并不是碰瓷,碰瓷是无中生有,而本案中,徐大爷终身残疾,实际发生了近2万元的医疗费,4万多元残疾赔偿金也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计算的,不能算作讹诈。

​其次,法律上的“自甘风险”指的是体育活动,我国民法典1176条规定,自甘风险只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日常生活中的洗澡、逛超市等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此类义务除了体现在硬件设施外,还包括服务、安保、说明、劝告、提示、协助等软环境上。

​诸如“小心地滑”的警示,不仅要有标识,还要落在实处,采取措施,铺设防滑垫,并及时把地面擦干,这才算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浴池明确悬挂了“老人没有家人陪伴禁止进入浴池”,说明经营者很清楚老人进入的风险,徐大爷80高龄,浴池应该按规定不让其进入,或者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却没有做到阻止徐大爷进入或要求家人陪伴进行洗浴的安全提示义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

​更为关键的是,李老板声称在老人进入浴池之前曾经多次提示,但却没有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不利后果由自己承担。

​当然,浴池湿滑是常识,老人本人也应当加强防范意识,但他放任危险的发生而不慎摔伤,也应对自己的摔伤也负有过错责任,可以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判决,徐大爷本人自担20%的责任,余下的80%的责任由浴池承担,一共是62973.23元。

​算了一下,李老板要掏出7872人的浴资,才能填补上这个空缺,当然,成本还没有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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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网人生

这件事告诉大家,对公司来说,你就是一个螺丝钉,你出了问题,随便更换一个螺丝钉就好了,但是对你的家人来说,你就是一个家庭的全部。除了某些特殊行业,回了家之后,最好就不要想着工作,更不要把本该用来陪伴家人的时间用来工作。如果你这样做了,就是工作时间对个人私人生活的侵犯,公司会觉得理所应当,不会为你支付一分钱报酬,更不会为你承担责任。出了事之后,反而会想方设法逃避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当事人虽然是在下班时间,地点也是在家里,但是人在心不在,实际上还在处理工作上的事情,虽然人不在公司,但做的事情还是公司的事情,这种情况属于隐形加班,但是这样的隐形加班缺乏应有的劳动保障,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进行保障。二审法院的判决也是是根据实质正义的要求做出的调整,但隐形加班的问题,始终还是缺少明文规定,未来还是要出现不少的纠纷。我们现在正在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虽然说幸福生活全靠双手来创造,但长时间加班的职场潜规则,应该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步被淘汰了。#男子微信加班死亡,法院二审判决获赔#

近日,广州的一起工伤旧案,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据了解,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

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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