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制内,要搞清楚某个人是不是公务员,还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如果不是内行人,比如组织、人事等部门的人,即使是公职人员,也不一定能分辨其中的细枝末叶和关键点,同样会分不清楚。
大致上,你只能搞清楚,他是不是公职人员,已经很不容易了。
第一,要分清楚,是不是公职人员。不是所有在机关单位上班的人员,都是公职人员。大家都知道,机关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公益性岗位人员,不是正式职工。还需要了解,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能不能使用编制。如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以使用编制,就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如果服务期满,自主择业,就不是公职人员,仅仅是项目人员。
第二,要分清楚,是编制内人员,还是编外人员。编外人员,包括上述临时人员,不能使用编制的项目人员,能使用编制但服务期未满的项目人员等。如果只是暂时因超编或者服务期,不能使用编制,还好一点,迟早会有编制使用。如果直接是不能使用编制的编外人员,那就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了。
第三,要分清楚,是公务员,还是事业人员。公务员只存在于党政机关、群团机关等,事业人员是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包括医护、教师等,人数更多。但两者都是公职人员,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互通,问题不大。
第四,要分清楚,即使是在党政机关,也不一定是公务员。在党政机关,首先工勤人员不是公务员,虽然他也有公车补贴。其次,暂未登记的不是公务员,比如服务期未满,或者超职数等原因,暂时未登记。第三,机关事业人员,不是公务员,虽然使用行政编制,但因为来源不合规,或者身份不符,没有办法登记公务员。
第五,即使是公务员,还有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公务员的区别。参公事业单位的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单位属性也是事业性质,只不过以前因为承担行政职能,参公管理。后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参公的依据,只有法律规定,这样一来,许多事业单位都没有了参公依据,不能参公管理,如果改革,还有待进展。
关于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新规的忧虑。
#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明星广告代言# 读后,有了些或许是多余的忧虑。 7部门的文件内容大大超过了上位法《广告法》第38条关于广告代言人规定的内容,是设立新的行政许可与处罚吗?可能是,所以我有一点忧虑。
近一些年来,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对于拉动市场,扩大商品销售,的确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这中间也有良莠不齐的问题, 有的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所以,应该肯定七部门的文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初衷是好的。
然而,认真看了七部门联合文件的内容又感觉到其立法依据不足。对此,我们可以看一看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行政许可法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很遗憾,广告法当中没有禁止明星广告代言的规定。七部门文件的性质应该是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联合制定规章。而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我对《意见》的忧虑还在于这样的规定:“企业明知、应知明星发表过错误政治言论或者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仍选用明星进行广告代言的,应当根据事实情节,认定相关广告妨碍社会安定、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企业明知、应知明星存在吸毒、赌博、酒驾、强制猥亵、偷漏税、诈骗、证券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仍选用明星进行广告代言的,应当根据事实情节,认定相关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这有一点“一日是做贼,终身是贼”的味道,不符合我党长期以来坚持的“给犯了错误后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的人以出路”的政策。
长期以来我们有着先制定政策,等试行成功后再制定法律的习惯。这种习惯在改革开放初期全面立法的起步阶段是可以的,但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做法显然不合时宜了,尤其是行政规章效力大于高于法律法规的现象需要尽快改变。
当然,我的忧虑或许是多余的。在7个部门本身的法制部门的力量很强,可谓是人才济济,加上近些年来外聘的法律顾问,其中不乏行政法的专家。如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应的审查是不应该出现上面我所担忧的情况。即使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摆在那里,我也希望我的忧虑是源于孤陋寡闻、才疏学浅而杞人忧天徒增烦恼。
看了这篇报道,说李少莉在疫情发布会上,穿戴什么是次要的,更应追究她在会上的不专业,用手指点着稿子,一个字一个字地宣读,太不熟练专业。作为一个在体制内工作几十年的人,其能力让人值得怀疑。
正是隔行如隔山,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按照职能划分,一般应由卫生防疫部门或分管领导或主管新闻宣传部门的领导来主持发布,而李少莉是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怎么都与疫情防控塔不上太多的边,但为什么选择由她来主持发布呢?在疫情防控专业性较强的情况下,她一个门外人,我们真的没必要吹毛求疵,过多指责她看稿发言的表现。若要追究,应该追究有关领导为什么要让她一个门外人来主持发布会。看她的个人资料介绍,她也已经56岁了,这个年龄的人,眼睛花也很正常,再加不专业,她能用手指点着稿子念,应该表扬她的敬业精神,而不应该由此怀疑她的能力。
她的不妥处,还应在于,作为一名多年的领导干部,更应该做保持“三个务必”的表率,而不应该在如此场合佩戴名牌耳钉和系名牌围巾,这样影响太不好了。
请网民不要再去关注呼和浩特那位“非常注意个人形象”的女局长了,而应该去问问呼和浩特的宣传负责人,为什么防控疫情新闻发布会要派行政审批局的副局长去开会,感觉风马牛不相及,管理职责并不相关啊?在这个副局长网上倍受指责后,新闻发布会又派了教育厅一位女处长?请问你们那么在乎网民评价吗?我们需要的只是能把实际情况讲清楚,呼和浩特的疫情发布会为什么不能由男性领导出席[捂脸]
#洛阳24小时# 【文明单位展风采!多家单位联动助力基层志愿服务】近日,一批包含口罩、消毒液、方便面、火腿肠等在内的爱心物资被送往老城区东南隅街道东城门社区,为正在那里进行常态化防疫志愿服务的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带去鼓励和问候。
据了解,这批爱心物资由洛阳市文联、洛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老城区文联、老城区文明办联合筹备,旨在全力保障一线工作人员的物资供应,并向志愿者们的无私付出表达感谢。
作为市文明单位,洛阳市文联、洛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相关负责人在物资捐赠现场不约而同地表示,越到重要时刻,文明单位越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担负起应该担负的职责。下一步,他们还将积极开展“四送一助力”结对帮创活动,以实际行动助力我市志愿服务领域的持续扩展和志愿服务内容的不断完善。
(洛报融媒记者 王若馨 通讯员 秦涛 赵宇佳 文/图)
#洛阳权威发布#
西青区司法局以法治护航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西青区司法局牢牢把握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靠前一步、主动对接,切实让企业安心投资、专心经营、全心发展,以法治护航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西青区司法局始终注重规范行政行为。他们严把合法性审核关,2021年以来审核重大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503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1620条,参与土地征收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审工作29次,从源头上避免不利于企业发展问题的产生。以推行柔性执法方式为抓手,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坚持“复议为民”的工作理念,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受理,及时办结,并做好释法工作,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西青区司法局充分发挥团队协作优势,组建“西青区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服务团”及“西青区企业复工复产律师服务团”,全面推进“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研究制定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方案,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法律需求,为辖区内企业发展提供“一对一”个性化、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的律师资源,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中国法律服务网等平台,为企业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服务。2021年以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101次,出具法治体检报告215份,为企业解决法律问题362件。创新公证服务新举措,积极为我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2021年以来,累计受理各类公证事项3491件,免费解答法律咨询1900余次,代写和修改法律文书570余份。
同时,西青区司法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把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以贯彻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抓手,围绕劳动社保、合同契约、知识产权等内容,通过主题宣讲、专项宣传、法律咨询等形式,重点对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职工和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2021年以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72场次,受教育群众达1.5万余人。依托“法治西青”“西青普法”“青娃说法”等新媒体平台,实时推送时政要闻、法律常识、典型案例等信息,抓好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爱商亲商尊商重商的社会氛围。
记者 赵鑫
通讯员 王显琳
编辑 朱燕
一、明代的卫所并不像一般史学著作中描述的那样仅仅是明中期以前的一种军事制度,其特点可归纳为:1.它是明帝国建立的一种军事体系,长期承担帝国的军事职能;2.卫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地理单位”,就是说大多数卫所管辖着大小不等的土地,这些土地不归行政系统的布政使司、府、州、县管辖;正因为明代疆土分别归行政系统(六部—布政使司、直隶府、州—府、州—县)和军事系统(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直隶卫—卫、直属都司的千户所—千户所)管理,所以存在着两种“地理单位”。这两种“地理单位”都属于明帝国的版图,并且可以互相转换,即行政系统的府、州、县可以改为军事系统的卫、所;卫、所也可改为或划出一部分辖区归府、州、县。在明朝建立之初是把大批元朝设立行政机构的地方改为都司、卫、所;明中期以后特别是在清代则是把卫、所改为或并入府、州、县。我称之为“地理单位的可转换性”。——《顾诚明史系列:南明史+明末农民战争史(全三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而超市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超市没有私底下对消费者进行罚款的权利!75元的猪肉开口就罚2万,就算老人是故意而为之,也该由民警进行处罚赔偿事宜,而不是一个超市工作人员张口即来的数字。
北青网北青网官方账号自助结账时“漏扫”75元土猪肉,宁波一消费者被三江超市工作人员“罚款”2万元?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区别很多,首先从名称上,就能看出来,公务员是党政机关,名称包含委、办、局等字样,事业单位就是中心、队等,不允许成立“事业局”。
其次,从职能上来讲,公务员单位承担的是综合管理职能,包括行政审批、监督等。事业单位现在只能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不允许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允许承担生产经营类职能,或者是可以被社会服务和市场代替的职能。
第三,从使用编制上来讲,公务员单位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包括专为公检法司使用的政治专项编制,专为转业军人使用的军转编制,还包括参公单位使用的事业编制,专为机关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事业单位只能使用事业编制,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无论是参公管理还是普通事业单位,无论是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使用的都是事业编制。事业编制只是不同分类的区别,比如全额编制、差额编制和自收自支编制等。
第四,从管理方面来讲,公务员实行的职级管理。事业人员中,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称管理,工勤人员实行专业技术等级管理,不同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管理制度。
第五,从前途发展上来讲,公务员就自由得多,可以在党政机关晋升职务、职级,也可以选择去事业单位、国企发展。事业人员只能在事业单位提拔晋升,去国企也可以,但不能直接去公务员单位。只能是通过公选考试,或者提拔管理八级以上岗位满两年后转任,否则就是“逆向调动”,属于违规行为,影响以后提拔晋升。
其他方面还有,比如公务员有公车补贴,事业人员没有;一些地区公务员有年终奖、专有的福利补贴等,事业人员没有或者减档发放,等等。
由于土地征收、补偿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和步骤,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确保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获得公平及时的实现,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鸿儒计划# #教育听我说# 【应减轻减少学校的负担和干扰】
近期与几名中小学校长交谈,她们告诉我,现在上级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检查名目繁多,频次有增无减,有时一周要迎接接待好几次检查,往往是疲于应付,很是无奈。
众所周知,近几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比较关注和重视中小学生减负和教师减负工作,而对学校的减负松绑减压等,显然关注度不高,采取的治理性措施不多,导致现在中小学校要迎接接待的各类检查越来越多,非教育教学性任务活动进校园不断增多。这些检查进校园活动均要求校长要出面,否则视为不重视。无奈之下,校长们几乎被诸如此类的事项所消耗,根本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去思考、管理、指导、研究教育教学工作。至于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倡导要求校长要深入教学一线上课、兼课、听课等更是无从谈起和落实了。
造成或导致目前中小学校出现会议多、检查多、评比多、干扰多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能在于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过度放大自身管理职权的要能,过分强调其对学校的管理控制的绝对领导或权威。以固有的行政思维观念模式,简单地对学校发号施令,以宣示存在感。同时近些年来教育管理机构,尤其是区县一级部门有增无减,管理职责重叠交叉严重,人浮于事,科室常会自行设计安排一些所谓的工作任务活动,要求学校执行落实。现今上级教育理部门安排给学校的各项工作活动等,要求规定是比较严格和复杂的。要有计划,有方案,有过程性资料,有总结,有报道等。如此一来,学校领导忙活起来,又把许多任务分解到教师手中,要求抄抄写写等等。这些这也成为学校各种非教学性事务不断增多,教师负担不断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深入推进落实国家“双减”政策的背景下,在高度关注学生和教师减负的同时,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机构,应转变管理观念思维,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家有关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政策文件,尊重教育规律和办学规律,调整、整合、压缩对中小学校的相关管理检查评比等工作任务,坚决取缔非教学性的干扰性事务,真正为校长松绑,为学校减负,让学校回归教育本真和办学的宁静。
不该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该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是行政职能。
粤讲圈子广州白云区这收费合理吗?收卫生费可以理解,为什么还要收门禁费,每人2元一个月,虽说不多,但光一个村好几万人了,一年下来也是一笔巨款了,办理这门禁还特别麻烦,得要带上身份证原件有时候还得要付现金去到村委办理。
湖南湘潭,一小区地下停车位,开发商和物业豪横收费,180000停车费,每次停车交还得交100元押金,不给钱不让进。业主们直呼:“物业说了算,我们都是孙子!”
原来,大多数业主都是有车的,而这个小区也有地下停车位,但这里的地下停车位只对外售卖,不对外出租。如果业主没有买他们的地下停车位,又想停下去的话,可以,每次需要缴纳100元押金,而且停车位一天50元。好家伙,一天50元,一个月就1500元了,一年就要18000元。如果停20年,就需要36万,够一套房子首 付了。
有业主表示,买了这个小区后,特别后悔,因为家里两台车,买不起车位,停车费一个月都要3000元了,根本就不敢回家住。3000元一个月对普通家庭来说,也不是小数目了,足够一家人吃一个月了。
对此,不由得感叹:买得起车,加得起油,蕞后发现付不起停车费!
因为此事,业主们跟保安理论,每次开车进去都要交押金,很麻烦,来来回 回的浪费很多时间。保安说:“没有车位,你可以不进去的啊!”
业主们也曾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希望能解决这个问题,物业人员一开始说不排除保安执行不到位。然后又坚称,没有购买车位的,是不让进入地下车 库的。蕞后还说自己没有权利去放行,自己只是执行上级的指示。
随后,业主们找到开发商的总部,开发商相关负责人态度很强硬:要么买,要么租。业主反映现在小区方只让买,不让租时。开发商就说:“告诉你,租和买都是开发商的权利,产权是开发商的,怎么安排是我们开发商的自 由。”但当业主要求拿出相关证明的时候,她就含糊其辞,各种推脱,并说:“你可以去起 诉我们,我们会应诉的。”
关于地下车 库产权问题,有业主表示,开发商由始至终没有给出任何单独投资地下车 库的证明,开发商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明,那么地下停车 库就应该是业主共同所有的。
接着,业主们来到社区相关部门了解情况,经社区相关负责人协调给出解决方案,就是日租停车,24小时内,20元封顶。月租的话,不超过300元。
经调解后,业主们表示,如果开发商出示产权证明,可以按市场调节价走,如果开发商给不出相关证据,坚决走法律途径维 权。
关于小区的地下停车 库产权归属问题,分有三种情况:
一、地下车 库建筑面积列入公摊面积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地下车 库建筑面积列未入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 库产权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三、部分地下车 库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
对于小区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蕞高人 民 法 院对这一条的解释是:“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 库,以出 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也就是说,小区车位“只售不租”,限 制、剥夺了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的租用车位权利,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相关的产权资质,又将车位只卖不租,业主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维 权:
1 、可以向当地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物业法新规中指出小区车 库、车位应该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不能“只售不租”,若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蕞高将罚款10万 元 。
2 、拨 打12345市民热 线或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 当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可以通过这两个平台进行投诉。
3 、当地人 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于人防车位只卖不租等问题可以向当地人防部门进行反映,这也是人防车位主要验收部门。
业主回了家,却进不了停车场,实属闹心,希望此事能尽快妥善解决,让业主们能感受到家的温暖,能开开心心地回家。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
#我要上微头条##头条创作挑战赛#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九批)行政检察守护长江黄河长久安澜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记者徐日丹 见习记者刘亭亭)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助力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发布第九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共7件,包括颜某某滥伐林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王某某违法占用黄河滩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罗某某非法采矿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某体育文化旅游公司违法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某物资公司等5家企业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某金属制品厂等32家企业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以及上海市检察机关推动规范船舶经营社会治理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相关决策部署,最高检专门制定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18项举措,对深化长江经济带检察协同履职等作出具体部署。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担当作为,依法能动履职,推动长江保护法、长江十年禁渔等有效落实,助力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该批典型案例涉及长江、黄河流域内滥伐林木、违法占地、非法采矿、未经环评投产等情况。检察机关积极融入社会治理,推动实现合力保护、全面保护,以实际行动为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司法保障。
“接下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加自觉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领悟和谋划新时代新征程行政检察工作的思路、方法和路径,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履职实绩守护长江黄河长久安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行政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位负责人补充说。
在全国众多高校透露下轮“双一流”建设情况时,四川省却并无动静。近日,有网友咨询有关四川省高校在第二轮”双一流“建设中的表现时,得到了省教育厅如下回复:”新一轮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遴选工作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不予公开。“也就是说最终名单还需要等待批准后方可公布。
不过,从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来看,四川省新增一流大学希望不太大,该省上轮中共有8所高校成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在全国而言数量也处于上游,省内其他高校的办学实力还有待提升。不过一流学科的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加,因为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四川省的高校共有27个A类学科,但是全省只有14个一流学科(包括非A类学科),因此四川省高校中还存在一些学科具备冲击”一流学科“的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