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财经新势力# 今天遇到某纳税人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前将公司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由于没有足够财富现金,股东会决议对已经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分红采取分期分红的方式。先完成股权转让,再进行股息红利分配。
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由于只有部分自然人转让了股权,留下来的股东现在不想分配,问是否可以将未分配利润转回,即,账务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未分配利润
这样是否可以不用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这种情况如果应付股利再次转回不能免除前期股息红利分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没有实际支付的股息红利会计核算如果记入公司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记入营业外收入,则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老李与老刘合伙开的公司准备分红啦,老李可以分得180万元,老刘可以分得120万元。会计说公司需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老李需要交36万元,老刘需要交24万元。
这下两个人老板不乐意了,公司经营已经交了税,上年交的就有200多万吧!分红为什么还要交这么多税?
会计赶忙解释说,公司是交了不少税,但是与分红环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不同。公司交的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增值税是对商品或服务流通环节增值额征收的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公司盈利所得征收的税,现在说的个人所得税,是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个人时,需要由股东个人承担的税收。
两个老板说那不行,这样税收太重了。公司企业所得税就交25%啦,现在再交20%,税收达到45%啦。
会计说,没有,税负应该是40%。
老李说那也不少啊!这个要想办法。
老刘说不分红了,改成发工资行不行?
会计说,改成发工资也不行。因为你们现在年薪已经30万了,税率已经达到20%了,如果每人再增加上百万的年薪,个人所得税税负更高了,还不如分红呢。
老李说,找发票来报行不行?
会计说,只要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能沾上边,拿发票来报销倒是可以,但第一你们每个人要拿100多万的发票来报销,这么多发票可能不好找。第二,公司突然增加200多万的费用,这个在税务那边可能也不好解释。
老刘说,是的,这么多发票,到哪去找,还有没有其他办法?
会计说,有一个办法,我来公司之后已经说好几次了,把股东变更为公司,你们两个都不当回事啊。
现在分红之所以要交个人所得税,是因为股东是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东收到的分红,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把企业股东变更为法人,分红就不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了。
老李说,你再说详细一点,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
会计说,1、你们现在每人先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将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咱们公司的股东就不再是你们两个人了,变成两个法人股东。这种情况下再分红,就不需要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了。
2、在将个人股权转让给新注册的公司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进行股权转让。这样的话,在股权转让环节,有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但咱们公司的情况,股权即使增值也不会太多,所以这个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倒不用担心。
3、新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不要大,我看100万元即可,这样公司不引人注目,也便于以后的操作。
老刘说,怎么把钱重新注册的公司里面拿走?
会计说,这就是我要讲的第4点。
公司是你们自己的,如果需要对外投资,正好直接以公司的名义,以后千万不要再以个人的名义对外投资了;如果需要买车什么的,也可以直接以公司的名义买;零星的费用可以直接从公司报销,这些都没问题,不会影响你们资金的使用。
老李说,我看这是个好办法。钱进了自己的公司,想怎么处理,那还不很简单。现在就着手办这件事,尽快办好。
很多人都觉得,A股的分红就是耍流氓,因为分红后要除息,持股不足一年还要扣除股息红利税 ,等于是用自己的钱给自己分红,还要交股息红利税倒贴。
先来解释一下股息红利税:股息红利税是指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征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旧的规则就不去管它了,目前最新的规则是,自2015年9月8日起, (是因为当年股灾影响的吧,给个利好刺激一下萧条的股市)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直接免除这20%的税;持股时间大于一个月,小于一年的,打五折,也就是股息需缴纳10%的税;持股时间小于一个月的,要全额缴税,也就是股息要交20%的税。所以如果不想缴股息红利税,持股时间大于1年即可。
除息的定义,就没必要讲解了,反正不管你接受不接受,目前A股的规则就是分红后要除息。讲讲为什么要除息以及怎么计算吧。官方说法,除息这个操作是为了维护会计上的平衡,否则股息分到你账上了但是股票依然是以前的价格,就额外增加了财富了,这是会计制度上不允许的。计算方法:除息价=股息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所分红利现金额。那么,怎么通俗地理解这件事呢。我们假设一家公司,今年6月15号收盘后要拿出20亿现金分红,而6月15号收盘价是10元,市值1000亿。如果没有除息这件事,6月16号,它的开盘价还是10元,市值还是1000亿,那么6月15号收盘后拿出的20亿就是凭空出现的了,帐就没办法做平。所以需要除息来平帐。
那么分红真的是用自己的钱吗,其实不是,因为除息后,一只好的股票其实要填权。在除权除息后的一段时间里,如果多数人对该股看好,该只股票交易市价高于除权(除息)基准价,这种行情称为填权。我们用中国银行来做测算吧,2006年买入100万中行的股票,先不考虑交易的佣金,每年分到的股息按照当年中国银行的居中股价再次买入。
从表格里可以看出来,到今年分红再投,会有583800股中国银行的股票。今年分红后,除息价是3.17元,也就是除息当天,你所持有的中行股票市值是583800*3.17=1850646。所以,如果你是为了某个公司的高分红,只要你长期持有就可以了。喜欢短线的,反而不适合买高分红的股票。
合伙人股权如何分配?
一、合伙人股权如何分配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从原则上讲,创始人或者能紧密联系到一起的其他合伙人,所占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证创始团队对公司起到绝对的控制作用。持有33.3%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是有否决权的。
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合伙人平均分配股权,比如50%对50%,或者33%、33%、34%这样的比例。
另外,通过股权分配要帮助公司获得更多的资源,其一是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为了吸引投资。所以对投资人需要预留出一定的股份。
建议股权分配的比例:创始人60-70%,联合创始人20-30%,未来员工10-20%。
二、合伙人股东的权利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自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二)共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10、 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公司出资参与老板朋友公司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只投资参与该项目,不是入股该公司也不参与该公司的其他项目,房地产项目产生经营收入后可否直接分收入到各自公司后再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所以,贵公司参与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经营公司应将项目形成的利润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进行分配。
二、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去年6月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按章程约定在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先到位200万元,剩余资本在2024年12月31日前认缴到位。成立时第一笔资本200万元已到位。去年又向银行贷了300万的资金用于运营。现在税务机关说这300万是因未缴足资本而产生的借款,利息不让我们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贵企业投资者在章程中约定,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先到位200万元,剩余资本在2024年12月31日前认缴到位。并且第一笔投资款200万均已认缴到位,剩余资本金的认缴期限还未到。如果《公司法》没有对贵企业的资本金有特别规定,不属于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情形。故,去年贵公司向银行贷款的利息不能依据“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而不允许扣除。
【中国石化A股上半年拟现金分红152.89亿元】9月7日晚,中国石化发布2022年半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根据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10712096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3.71亿元(含税及等值外币)。其中A股股本95557771046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152.89亿元(含税)。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为9月16日,除权(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为9月19日。今年上半年,中国石化实现营业收入1.6万亿元,同比增长27.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35.3亿元,同比增长10.4%。按照中国石化此前发布的2022年半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石化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报表口径)为人民币1063.99亿元。详情:中国石化A股上半年拟现金分红152.89亿元-证券日报网
老师:若是甲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经营所得2000万元,股东会做出分红决议,但是并没有向自然人股东实际分配利润,请问: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税?
答复:是的,存在分红个税的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经##财务##财税##财税问答#
有纳税人咨询:企业成立的时间非常久远了,企业既有法人股东,也有自然人股东。因历史原因,个人股东的信息、联系方式都已无从获取。目前企业决议对股东分红:
1.向法人股东正常分红即可
2.向无法联系到的自然人股东分红,因为找不到股东,只能计入应付股东,但无法实际兑付,请问这部分应付股利,需要扣缴个税吗?企业也没有股东身份信息,如何扣缴个税?
特别提醒:
根据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这种情况如果会计核算已经结转到自然人股东名下,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分配,未来可以任意提取,实际上等于进行了分配,应依法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今天又有大瓜,鹅厂宣布将持有的4.6亿股京东股票,作为中期股息派发给全部股东,按市值计算,分红总额超过千亿!
发放实物不是鹅厂首创了,茅台就有凭股东身份平价购买2瓶飞天茅台的福利,也算是变相分红。最离谱的是之前A股有一家叫做XX农牧的公司(后来退市了),债务到期了没钱还,然后发公告说本金先欠着,利息用火腿支付,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肉偿”……
关于鹅厂这次特殊分红的会计处理,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网上关于这方面的讨论也很热烈,但是基本上都没说对。
首先,根据本次分派股利的公告,股东会分为“合资格股东”和“非合资格股东”。其中股东名册上登记地址为香港地区本地、澳洲、英属处女群岛(BVI)、中国内地与澳门的股东们,都是合资格股东。而非合资格股东主要是股东名册登记地址为美国的投资者,他们只能获得等值的现金(收到平邮寄出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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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持有鹅厂股票的中国内地投资者们,确确实实地会获得这一分派。但由于京东本身并非沪港通和深港通的标的,投资者获得分派京东的股票后,只能卖,不能买。这一点在鹅厂这次的公告里面也是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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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厂这么搞,相当于处置京东的持股了,需要交税吗?答案是不用,因为香港不存在资本利得税。
那么在内地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吗?
我们来捋一捋,企鹅上市主体注册地是开曼;持有京东股权的主体是黄河投资有限公司(Huang River),是个BVI全资子公司;而被投资的上市主体京东集团,则是另一个BVI~这种红筹架构,也真算是给内地税局出难题了~
更让人关心的问题是,收到分派的股东们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按照现行税法,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港股的股息红利所得是需要缴纳20%个税的;而且按照财税[2016]127号令,目前深港通暂免红利所得税。沪港通的开通在深港通之后,既然深港通暂免了,沪港通其实也不太可能独收了。
而且这次鹅厂的股利属于实物派息,那么个税的缴纳也许也会被暂缓。只要股东不立刻出售这些京东的股票,应该可以认为不会立刻产生个税吧。
还有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鹅厂会选在年底前,抛出这么一个分红方案呢?
根据本次公告,鹅厂本次派股的记录日期在22年1月25日,实际寄发时间则在22年3月25日,也就是说这一动作,要等到明年才会实际对资产产生影响。那小组就疑惑了,为什么鹅厂要挑12月23日这个时候宣布特别派息呢?
仔细一想,鹅厂现在宣布,就可以在21年年底关账前,把报表里面对京东的长期股权投资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了!在这个过程中长期股权投资终止确认的投资收益,也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计入损益科目里去啦!虽然这只是小组的推测,但若真的说中,那这种高超的财技还真的很令人拍案叫绝啊~
鹅厂的这一波“神操作”,对未来的资本市场也有很长远的影响。
首先,对鹅厂自己肯定是好事情,今天的股价表现已经给出了答案。之前大家都认为投资类公司存在变现困难的问题,会给一定的估值折价,但是这次事件之后,可能会有一定的重估。
中金公司做过测算,如果把鹅厂投资组合里的资产按照市值给予30%折价,再加上现在的主营业务,鹅厂的合理价格应该是537港元,距离今天收盘价有16%的上涨空间。
对京东来讲,经营层面没什么影响,鹅厂也说了,减持归减持,双方的合作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资本层面短期内股价肯定有冲击,但是长期看,减持会增加京东的流动性,进而提高后者在指数里面的权重,所以也是好事情。
对于被鹅厂投资的其他公司来讲,接下来可能也会面临和京东一样的情况。之前我给大家整理过鹅厂的投资版图,包含教育、医疗、消费等领域的800家企业,其中70多家已上市,这里面很多公司都符合“有持续自筹资金能力”的标准,未来都有可能作为派息标的。
大家可以把这次“大厂卖大厂”事件看作对互联网公司的一次集体压力测试,如果这些公司扛过了压力,很可能会出现一波非常不错的上车机会。后期我们会持续跟踪,一旦出现机会,将第一时间通知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