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发布4名普通高校学生转学情况的公示
赵昱普,从沈阳药科大学转入大连医科大学,转出专业是药学类,转入专业是药学。
郭宜霏,转出学校是大连艺术学院,转入学校是沈阳体育学院。转出专业是舞蹈表演,转入专业也是舞蹈表演,主要是体育舞蹈方向。
孔莹,转出学校广西民族大学,转入学校沈阳化工大学。转出专业英语(商务方向),转入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朱俊鑫,转出学校沈阳师范大学,转入学校,青海民族大学。转出专业和转入专业都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这4名学生的转学原因都是因为患病。
近日,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人选落定,姜军担任此职,值得一提的是,他不是汉族人,属羊,曾担任海西州副州长。
据了解,22岁从青海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进入了青海经济报社工作,不过很快他就调入了青海省财经委工作,并自此长期在青海省的经济系统工作。

2010年,他升任了处级干部,担任了青海省信息产业办公室主任,2018年,他外调到海西州担任副州长,这也是他唯一的一次省城外工作地区,后来又调入工信厅。
此次担任党组书记,组织委以重任,相信他一定能够干好工作,为青海谋福利。
#媒体人周刊##西宁头条#
青海玉树,一女子在银行存了53万元,可万万没想到,在没输密码的情况下,就被银行直接转走44万元,女子多次和银行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青海玉树人民法院)
巴女士在银行有53万元的存款,事发当日,巴女士突然收到了银行的短信提示,提示巴女士的44万元转入了朋友元某某的账户中。
察觉到事有异样后,巴女士找到了银行工作人员想要核实清楚,不料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巴女士给朋友元某某担保过贷款,现在元某某无法偿还,所以银行方面直接将巴女士的存款转到元某某的账户后,再进行还款操作。

巴女士不解,认为银行在未经诉讼的情况下,就擅自扣储户的存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巴女士认为:
其一,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除了配合司法机关查询、扣款外,不应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银行有义务尊重储户的财产自主支配权。
也就是说,银行无权单方扣划储户存款,不能单方行使“自助”行为,而应当通过诉讼、执行等法律手段实施。
本案中,银行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随意扣收储户的存款,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其二,按照《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而享有的对保证人的权利属请求权,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因债权人向其主张才发生债务履行问题,否则,保证人对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无从知晓,也无法行使抗辩权。
本案中,银行在未通知自己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侵犯了自己的抗辩权,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保证责任。

其三,自己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权。
众所周知,司法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是法律授予法院独家行使的权力,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
银行即使作为债权人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即使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也无权擅自划扣保证人的银行账户款项。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元某某的贷款有4位保证人,但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所以银行方面可以向任何一人主张还款责任。
其二,根据银行与元某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第二条规定,保证人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上述贷款本息。

该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银行扣收巴女士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巴女士在银行存钱时,双方形成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银行在巴女士未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案涉款项扣划到借款人元某某的账户并代扣其借款既违反了借记卡操作规程,也与《民法典》诚信原则不符,巴女士基于借记卡约定提起侵权之诉,主张银行退还该笔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银行答辩的其转款行为系基于保证合同约定,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
这是因为,一方面在银行与元某某的借款合同中巴女士虽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画押,但从相关内容来看,担保人有四位,其份额是不明确的;
另一方面,对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法律有特别规定,作为债权人单方面做主扣划存款构成对巴女士财产权益的侵犯,即在本案中银行现享有的仅是对巴女士保证债权的请求权,而非单方形成权。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银行方面应当退还巴女士44万元存款。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不服,继续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
本案中,银行因元某某未履行债务,故而主张作为担保人的巴女士履行担保责任而自行扣收巴女士存款,本质上是,银行亦欲将其对巴女士享有的担保物权与双方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之债进行抵销。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案中,银行既未通知巴女士、双方也未协商一致,银行便自行扣收巴女士的存款于法无据。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跨越法律关系的权利不能对抗另一法律关系的义务,银行行使权利不能损害作为储蓄存款人的巴女士所享有的权利,即在无法律依据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银行无权行使自助行为,即自行扣收被上诉人的存款。
因此,银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最后,是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开发商未能交房业主仍要还房贷?最高法改判无需还贷: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
花大价钱购买的预售房,因开发商逾期不能按时交付,经协商双方解除了购房合同,这时买房人还该不该继续偿还银行贷款?青海的王先生等人就遭遇了这个困境,在二审败诉后,他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再审判决书显示,最高法支持了王先生等人的诉请,判决银行败诉。

2015年8月,王先生等三人与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47亿余元的价格购买西宁一层商业用房,双方约定在当年10月30日前交房。关于购买费用,王先生自掏一半,又带上家人一起,与越州公司、建行青海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从银行贷款7397万元。8月21日,建行青海分行将7397万元转入越州公司账户。
然而,到了约定交房的日子,越州公司却迟迟无法交付。到了2017年3月,王先生已累计偿还贷款本金917万余元、利息609万余元。资金链极为紧张的王先生不愿再等下去,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和越州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为买房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不料因越州公司未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王先生等人随后被银行告上法庭。银行要求他们和越州公司共同偿还5854万余元的贷款本金,并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即每日支付10107.43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败诉后,银行提起上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作为商品房出卖人的越州公司将其收到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给建行青海分行,从法律关系上说是购房人委托越州公司向建行青海分行归还贷款本息,越州公司所还款项就是购房人的还款,故王先生作为《借款合同》主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并未免除。由于越州公司并未依照生效判决向建行青海分行返还贷款本息,王先生等三人对建行青海分行所负债务并未清偿,故双方之间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未消除。建行青海分行权衡利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主张王先生等三人偿还贷款本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与生效判决不冲突或产生歧义,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因此,青海高院判决王先生等三人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建行青海分行贷款本金5854万余元,并每日支付10107.43元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判决书同时表示,王先生等三人承担偿还贷款责任后,可以起诉越州公司要求返还购房款。

按照这份判决,王先生不仅房子没拿到,还要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再想办法从开发商那里讨回自己的损失。王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再审指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因开发商违约造成购房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给银行,而非购房人。由此可以看出,在此种情况下,购房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虽然银行在和王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但最高法认为,这是在要求王先生等人在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他们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最后,法官表示,本案中,越州公司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王先生等人支付的首付款及建行青海分行按揭贷款;建行青海分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越州公司、王先生等人的债权;王先生等人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王先生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最终,最高法再审改判,撤销青海高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银行败诉,王先生等人无需继续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上观新闻)
以案普法:青海玉树,女子在银行存一53万元,可万万没想到,在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青海玉树,一女子在银行存了53万元,可万万没想到,在没输密码的情况下,就被银行直接转走44万元,女子多次和银行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青海玉树人民法院) 巴女士在银行有53万元的存款,事发当日,巴女士突然收到了银行的短信提示,提示巴女士的44万元转入了朋友元某某的账户中。 察觉到事有异样后,巴女士找到了银行工作人员想要核实清楚,不料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巴女士给朋友元某某担保过贷款,现在元某某无法偿还,所以银行方面直接将巴女士的存款转到元某某的账户后,再进行还款操作。 巴女士不解,认为银行在未经诉讼的情况下,就擅自扣储户的存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巴女士认为: 其一,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除了配合司法机关查询、扣款外,不应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银行有义务尊重储户的财产自主支配权。 也就是说,银行无权单方扣划储户存款,不能单方行使“自助”行为,而应当通过诉讼、执行等法律手段实施。 本案中,银行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随意扣收储户的存款,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其二,按照《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而享有的对保证人的权利属请求权,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因债权人向其主张才发生债务履行问题,否则,保证人对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无从知晓,也无法行使抗辩权。 本案中,银行在未通知自己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侵犯了自己的抗辩权,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保证责任。 其三,自己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权。 众所周知,司法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是法律授予法院独家行使的权力,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 银行即使作为债权人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即使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也无权擅自划扣保证人的银行账户款项。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元某某的贷款有4位保证人,但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所以银行方面可以向任何一人主张还款责任。 其二,根据银行与元某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第二条规定,保证人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上述贷款本息。 该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银行扣收巴女士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巴女士在银行存钱时,双方形成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银行在巴女士未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案涉款项扣划到借款人元某某的账户并代扣其借款既违反了借记卡操作规程,也与《民法典》诚信原则不符,巴女士基于借记卡约定提起侵权之诉,主张银行退还该笔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银行答辩的其转款行为系基于保证合同约定,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 这是因为,一方面在银行与元某某的借款合同中巴女士虽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画押,但从相关内容来看,担保人有四位,其份额是不明确的; 另一方面,对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法律有特别规定,作为债权人单方面做主扣划存款构成对巴女士财产权益的侵犯,即在本案中银行现享有的仅是对巴女士保证债权的请求权,而非单方形成权。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银行方面应当退还巴女士44万元存款。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不服,继续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 本案中,银行因元某某未履行债务,故而主张作为担保人的巴女士履行担保责任而自行扣收巴女士存款,本质上是,银行亦欲将其对巴女士享有的担保物权与双方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之债进行抵销。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案中,银行既未通知巴女士、双方也未协商一致,银行便自行扣收巴女士的存款于法无据。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跨越法律关系的权利不能对抗另一法律关系的义务,银行行使权利不能损害作为储蓄存款人的巴女士所享有的权利,即在无法律依据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银行无权行使自助行为,即自行扣收被上诉人的存款。 因此,银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最后,是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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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玉树,一女子在银行存了53万元,可万万没想到,在没输密码的情况下,就被银行直接转走44万元,女子多次和银行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青海玉树人民法院) 巴女士在银行有53万元的存款,事发当日,巴女士突然收到了银行的短信提示,提示巴女士的44万元转入了朋友元某某的账户中。 察觉到事有异样后,巴女士找到了银行工作人员想要核实清楚,不料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巴女士给朋友元某某担保过贷款,现在元某某无法偿还,所以银行方面直接将巴女士的存款转到元某某的账户后,再进行还款操作。 巴女士不解,认为银行在未经诉讼的情况下,就擅自扣储户的存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巴女士认为: 其一,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除了配合司法机关查询、扣款外,不应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银行有义务尊重储户的财产自主支配权。 也就是说,银行无权单方扣划储户存款,不能单方行使“自助”行为,而应当通过诉讼、执行等法律手段实施。 本案中,银行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随意扣收储户的存款,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其二,按照《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而享有的对保证人的权利属请求权,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因债权人向其主张才发生债务履行问题,否则,保证人对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无从知晓,也无法行使抗辩权。 本案中,银行在未通知自己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侵犯了自己的抗辩权,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保证责任。 其三,自己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权。 众所周知,司法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是法律授予法院独家行使的权力,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 银行即使作为债权人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即使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也无权擅自划扣保证人的银行账户款项。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元某某的贷款有4位保证人,但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所以银行方面可以向任何一人主张还款责任。 其二,根据银行与元某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第二条规定,保证人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上述贷款本息。 该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银行扣收巴女士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巴女士在银行存钱时,双方形成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银行在巴女士未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案涉款项扣划到借款人元某某的账户并代扣其借款既违反了借记卡操作规程,也与《民法典》诚信原则不符,巴女士基于借记卡约定提起侵权之诉,主张银行退还该笔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银行答辩的其转款行为系基于保证合同约定,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 这是因为,一方面在银行与元某某的借款合同中巴女士虽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画押,但从相关内容来看,担保人有四位,其份额是不明确的; 另一方面,对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法律有特别规定,作为债权人单方面做主扣划存款构成对巴女士财产权益的侵犯,即在本案中银行现享有的仅是对巴女士保证债权的请求权,而非单方形成权。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银行方面应当退还巴女士44万元存款。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不服,继续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 本案中,银行因元某某未履行债务,故而主张作为担保人的巴女士履行担保责任而自行扣收巴女士存款,本质上是,银行亦欲将其对巴女士享有的担保物权与双方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之债进行抵销。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案中,银行既未通知巴女士、双方也未协商一致,银行便自行扣收巴女士的存款于法无据。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跨越法律关系的权利不能对抗另一法律关系的义务,银行行使权利不能损害作为储蓄存款人的巴女士所享有的权利,即在无法律依据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银行无权行使自助行为,即自行扣收被上诉人的存款。 因此,银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最后,是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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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玉树,一女子在银行存了53万元,可万万没想到,在没输密码的情况下,就被银行直接转走44万元,女子多次和银行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青海玉树人民法院) 巴女士在银行有53万元的存款,事发当日,巴女士突然收到了银行的短信提示,提示巴女士的44万元转入了朋友元某某的账户中。 察觉到事有异样后,巴女士找到了银行工作人员想要核实清楚,不料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巴女士给朋友元某某担保过贷款,现在元某某无法偿还,所以银行方面直接将巴女士的存款转到元某某的账户后,再进行还款操作。 巴女士不解,认为银行在未经诉讼的情况下,就擅自扣储户的存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巴女士认为: 其一,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除了配合司法机关查询、扣款外,不应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银行有义务尊重储户的财产自主支配权。 也就是说,银行无权单方扣划储户存款,不能单方行使“自助”行为,而应当通过诉讼、执行等法律手段实施。 本案中,银行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随意扣收储户的存款,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其二,按照《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而享有的对保证人的权利属请求权,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因债权人向其主张才发生债务履行问题,否则,保证人对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无从知晓,也无法行使抗辩权。 本案中,银行在未通知自己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侵犯了自己的抗辩权,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保证责任。 其三,自己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权。 众所周知,司法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是法律授予法院独家行使的权力,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 银行即使作为债权人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即使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也无权擅自划扣保证人的银行账户款项。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元某某的贷款有4位保证人,但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所以银行方面可以向任何一人主张还款责任。 其二,根据银行与元某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第二条规定,保证人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上述贷款本息。 该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银行扣收巴女士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巴女士在银行存钱时,双方形成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银行在巴女士未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案涉款项扣划到借款人元某某的账户并代扣其借款既违反了借记卡操作规程,也与《民法典》诚信原则不符,巴女士基于借记卡约定提起侵权之诉,主张银行退还该笔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银行答辩的其转款行为系基于保证合同约定,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 这是因为,一方面在银行与元某某的借款合同中巴女士虽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画押,但从相关内容来看,担保人有四位,其份额是不明确的; 另一方面,对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法律有特别规定,作为债权人单方面做主扣划存款构成对巴女士财产权益的侵犯,即在本案中银行现享有的仅是对巴女士保证债权的请求权,而非单方形成权。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银行方面应当退还巴女士44万元存款。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不服,继续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 本案中,银行因元某某未履行债务,故而主张作为担保人的巴女士履行担保责任而自行扣收巴女士存款,本质上是,银行亦欲将其对巴女士享有的担保物权与双方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之债进行抵销。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案中,银行既未通知巴女士、双方也未协商一致,银行便自行扣收巴女士的存款于法无据。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跨越法律关系的权利不能对抗另一法律关系的义务,银行行使权利不能损害作为储蓄存款人的巴女士所享有的权利,即在无法律依据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银行无权行使自助行为,即自行扣收被上诉人的存款。 因此,银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最后,是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继原检察长蒙永山被查之后,青海政法领域再打一虎,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称, 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王福海(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调查。
王福海生于1972年,从参加工作开始就一直在青海工作,他从西宁市公安局一名普通的办事员开始,一步步成长为副厅级领导干部,深耕青海公安近30年之久。
2014年,王福海从西宁调入省公安厅,先后担任过省厅国保专业侦察队队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等职,并于2018年5月起,担任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
2008年,是王福海从警以来的高光时刻,他因为工作出色荣获一等功,并被推荐成为“2008年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候选人。
王福海今次被查,也是近年来青海省公安领域被查处的又一副厅级干部。此前,担任过副厅长的任三动和白世德分别被查处,而白世德也曾经担任过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一职。

#媒体人周刊#
#“女护士当上派出所所长”事件:前公安局长和女护士同时被“双开# 8月27日,青海果洛州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发布权威消息:果洛州玛沁县公安局原局长柔智、玛沁县委巡察办原主任格日措2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涉嫌严重违法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值得人注意的是,公安局局长落马没多久,其自己亲手把乡村女护士提拔为派出所所长的格日措也被查,格日措简历被人扒拉出来以后,“女护士当上派出所所长”事件持续发酵!
公开资料显示,1979年出生的格日措曾是玛沁县昌麻河乡卫生院的一名护士,后来调到玛沁县大武乡卫生院,一干就是10年!2012年,33岁的格日措突然调入玛沁县司法局,一年后又调入玛沁县公安局德尔尼铜矿派出所担任所长、三级警长,这一波操作可谓猛如虎,着实让大家看不明白!没几年功夫,又被提拔为玛沁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纪检书记、二级警长,去年5月调任玛沁县委巡察办主任,直至任上落马!而将格日措调入公安局的正是时任公安局局长柔智!

@老宋点评 更为奇葩的是,两人居然同时宣布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中缘由不得不让人猜测!而在柔智的通报中指出其不执行重要人事任免议事规则,大搞一言堂,估计说的可能与格日措调入公安系统有关!随着2人落马,女护士当上派出所所长事件也算告一段落了,但是其背后的漏洞更应该引起重视!#媒体人周刊# #我要上头条#
【大开眼界!13名大学生转学成功,避开了五种限制】绝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上了大学还能转学,但机会很少,没几个人能转成功。你知道大学转学有哪些限制吗?你知道大学转学怎么操作吗?
7月4日,北京教委公示了13名大学生转学的情况:一人辛辛苦苦考上清华,非要转到电子科大去读软工;一人就读北京理工大学,却要转回故乡江苏科技大学;一人就读北京交通大学,放弃160分转青海师范大学;三人从本省的民办大学,转入北京的知名民办院校。

想要像这13名同学一样成功转学,你需要突破哪些限制呢?
①限制一:学段限制
规定是: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不得转学。
考虑到操作一次转学最少也得半年时间,想在大一或者大四转学是不可能的。本科阶段只有大二和大三才有机会。如果你真心想要转学,就在大一了解好各种流程,搞清楚各种制度,提前下手铺好路。
②限制二:成绩限制
规定是: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不得转学。
简单说,如果你高考考了560分,就不能转入到当年录取分数高于560分的大学和专业。只能高转低,不能低转高,这项原则不能突破。政策执行得越来越严格,这一点毫无疑问。
③限制三:批次限制
规定是: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不得转学。

简单说,专科别想转到本科,如果你的高考成绩比本科线高了30分,但你填报时掉档了,被专科学校录取,现在你想转到录取分数比你高考成绩低的本科院校,那也是不可能的。
④限制四:定向限制
规定是: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不得转学。
如果你被清华大学中核集团定向培养且就业的专业所录取,你就不能像图片中这位667分的清华学生一样,转入到其他院校。如果你是公费师范生、免费医学生、免费农学生,那你就不能转入其他院校。
⑤限制五:理由限制
规定是:无正当转学理由的,不得转学。
简单来说,申请转学你要提供靠谱的理由。过去以哪些理由提出申请的学生,有人转学成功呢?
有人的理由是“现在所就读的院校让我水土不服、发生过敏、身体虚弱、患上慢性病,必须要转到异地去上学”。

有人的理由是“家里直系亲属患上严重疾病或遭遇重大变故,需要回家乡一边上学一边照顾”。
需要注意的是,理由一要够充足,二要有证据。所谓的“够充足”,指的是理由不能太过儿戏,比如学校水平太差、老师教得不好、地理位置不好、同学相处不惯等等。所谓的“有证据”,指的是与疾病或重大变故相关,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口说无凭。
⑥巧操作:两校两厅
想要转学成功?流程肯定要经过两校两厅。两校是什么意思呢?你现在就读的学校和你要想要转去的学校。两厅什么意思呢?你现在就读学校所在省份的教育厅(直辖市教委)和你想要转去学校所在省份的教育厅(直辖市教委)。
两校需要人去搞定,两厅主要审核资料。什么意思呢?你要跟你就读学校的辅导员、教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打交道,争取他们支持你转学,并帮你办理各项繁杂的手续。你还要跟你想要去就读学校的招生或者教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打交道,说服他们接受你转学过去,并且帮你办理各项繁杂的手续。这就是两校需要人去搞定。

两厅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在你转学过程当中起到的主要作用就是审核你所提供的资料和两校所提供的资料。简单来说,两校和你自己是转学的发起方,而两厅是审核方。只有经过两厅审核同意,你的档案和学籍才有可能成功转移。
你知道大学能转学吗?你知道转学怎么操作吗?你想过要转学吗?来评论区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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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杰翔被查!
李杰翔今年58岁,他长期在内蒙古工作,担任过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通辽市委常委、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市长;通辽市委书记。2019年调入青海,任青海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今年2月份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仅仅一个月后落马。

在落马官员中,他够得上通常所说的“老虎”级别。
他被查的消息,在当地政界震动较大,大家感觉比较突然。2月份,他就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外界普遍认为,他有可能接任省人大主任一职,岂料稍后传来的是落马消息。#青海#
#致敬了不起的她#【琼措:昆仑山口的“格桑花”】琼措是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公安局驻格尔木乃吉沟(南山口)一级公安检查站站长,也是站里唯一的女警。2019年11月2日,她从1100公里外的巴青县公安局调入乃吉沟检查站工作。
乃吉沟(南山口)一级公安检查站位于昆仑山口,海拔3000米,是由青海进藏的第一道陆路关口,70%以上通过青藏公路运送的进藏物资都要经过这里。在巍巍昆仑山下,青藏公路宛如一条丝带穿行在茫茫戈壁上。
作为检查站的负责人,也是站里唯一的女同志,琼措深感责任重大。她以积极乐观、无怨无悔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全身心投入到检查站各项工作中。由于全国多个省份发生多点零星疫情,在疫情防控上,她从不敢有半点马虎。2021年以来,她带领检查站民警共盘查车辆28万余辆、人员40万余人次,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

检查站日常接触的基本是过往司机和乘客,对于他们的诉求,琼措总是放在心上、主动解决。为了尽可能解决好过往司乘人员的难题,她先后发放个人联系卡片200多张、调查问卷200张。针对司乘人员普遍反映的问题,她带领民警想方设法解决了有时长时间车辆拥堵的问题。
检查站远离城区,工作和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一些民警因为吃不了苦想申请调走。琼措主动加强与民警的沟通,全面了解情况,关心帮助同志,结下了深厚的战友之情。“值班室电线老旧,存在安全隐患”“值班室地暖温度低,还漏风,特别冷”“民警集体宿舍几个人挤一间房,不方便,也休息不好”……针对民警们反映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她一方面积极向上级反映,协调沟通有关部门,千方百计予以解决,一方面处处关心民警们的衣食住行,赢得了检查站民警的认可。大家都亲切地称琼措为“好阿姐”,她就像坚强美丽的格桑花在昆仑山口绽放。(刘建伟)

#护航二十大·奋进新时代#【经营陷入困境 法官“灵活+善意”执行】
“法官,真的太感谢你们了,疫情之下,餐饮行业最难熬的时候,是你们的帮助,让我们双方能达成和解,渡过难关。”被执行人餐饮店经营者马某连连感谢。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案件,不仅挽救了处于困境的餐饮店,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保障了餐饮店多名员工能够安心上班。
李某经营着一家小菜铺,经朋友介绍,2019年6月开始,李某定期给位于西宁市城东区马某的某餐饮店供应食材。每次送完货,双方都核对食材清单及货款并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约定每隔一段时间结算一次。但后来,结算货款的时间间隔越来越长,而马某也总是找借口拖欠货款,到2021年10月底,马某经营的餐饮店共计拖欠李某2万余元,李某每次找马某要结算货款,马某总是说没钱。无奈之下,李某将马某起诉至城东区法院。

2022年3月,在城东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约定,马某在3月20日前将拖欠货款1.5万元给付李某,剩余的尾款4月10日前付清,但到了还款日期,马某依然未支付,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于今年6月向城东区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法官,不是我不付钱,实在没有钱了,这两个月因疫情原因,静态管理下餐饮店几乎没有营业,没有收入。” 马某说。
执行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的餐饮店因西宁市4、5月份疫情防控一直处于停业状态,目前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执行法官通过走访查明事实,只有让该餐饮店进入“资金流转正常→企业持续经营→具备履行能力”的良性循环,才能确保早日实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与此同时,马某表示,再给他一个月时间,待经营收入进账后会主动履行。执行法官考虑到在疫情管控下,被执行人举步维艰,若此时对该餐饮店采取冻结账户、扣划资金等强硬措施,不但申请人李某难以拿回全部的执行款,该餐饮店也难以为继,餐饮店员工也会面临失业困境,这样的结局是所有人不愿看到的。于是,执行法官积极联系申请人,征求其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采取延期履行方式达成和解,给予了被执行人充分“喘息”的机会。最终,李某表示愿意再多给马某一段时间。7月11日,被执行人主动向城东区法院案款账户转入全部执行案款,案件圆满执结。

此案执行过程中,城东区法院通过审慎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不仅维护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同时也守护了案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我也是油二代,父亲1951年在玉门油矿工作,后任钻井队机械技术员。1963年我家随父亲从吐鲁番矿区调入山东德州(原地质部第一石油普查勘探大队)。1967年,单位整体由山东德州迁往青海海西州。1978年10月单位又整体搬迁到新疆喀什地区。我今年刚好60啦,年底退休。
2016年5月13日
从山西长治出发,经河南郑州,路经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在青海西宁转入有氧车厢,开始进入高原地带,下一站就可以直达目的地……拉萨了。
2016年5月14日
火车在荒凉的沙漠中飞驰着,梦幻的时光却被停顿,孤独的灵魂仿佛飘到了另一个星球。白雪茫茫,一望无际,偶尔的黄沙显露,让人从心底升腾起无限的孤独寂寞。真难想象,如果一个人走在这荒凉的沙漠里,该需要怎样的一种求生欲望才能支撑下去?眼前的荒凉沙漠让人欲哭无泪,莫非走到了苍天尽头,似乎触摸到生命的尽头,似乎触摸到生命最后的辉煌,可堪繁华尽头寒冬逼近,家乡初夏的繁华景象遥遥无期……

李过、高一功率部撤离陕北,是在李自成放弃西安以后,从延安到西安之间有阿济格、多铎两路清军主力,已经不可能按李自成南撤路线行进,因此,他们采取向西转移,先到宁夏的惠安堡[15],然后会合了镇守西北甘肃、青海(当时为西宁卫)等地的大顺军党守素、蔺养成、贺篮等部一道向南撤退。至于其他一些奉大顺政权的命令驻于西北地区的原明朝归附将领如马科、左瓖、牛成虎等都先后在清朝招诱下拜表投降。李过、高一功等大顺军旧部为了同李自成统率的主力会师,采取的路线是由陕西汉中入蜀,顺长江东下湖北。不料,镇守汉中地区的大顺军旧部贺珍、罗岱、党孟安、郭登先四将却已变节降清[16],公然动武阻击李过、高一功等部大顺军过境。经过一番激烈的战斗,李过、高一功等部终于冲破了贺珍等的防区[17],由汉中南下四川太平、东乡、达州、夔州等处,然后顺江东下,在1645年夏抵达今湖北省荆州地区[18]。这就是大顺军放弃西北向南撤退的西路军。许多史籍弄不清楚大顺军从西北撤退时是分东、西二路的,撤退的兵员、领导人、时间和路线都不相同,往往混为一谈,把李过、高一功也说成随李自成一道东下,这是违反历史事实的。实际情况是,从清军进攻陕西开始,李自成同李过、高一功等就再也没有见过面。从后来的情况看,李自成、刘宗敏统率的大顺军主力(东路军)遭到阿济格部穷追猛打,领袖人物牺牲,实力损失很大,部下余众各奔前程,有的降清(如王体中等),有的依附南明何腾蛟(如郝摇旗),有的孤军作战(如刘体纯),有的转入李过、高一功部下;而李过、高一功领导的经四川入湖广的部队却成了后期大顺军联明抗清的主力。——《南明史(全二册)》

他叫周浩,高考660分,是青海省理科前五名,被北大生命科学学院录取,两年后他从北大退学,转入北京市工业技师学校,父母因为他这个决定切斯底里,学校因为他的决定组成智囊团分析是不是大学教育出了问题,无数网友替他扼腕叹息,就连接收他的职校校长,第一反应也是“是不是这孩子心理出了问题”。
10年过去了,周浩已经留校任教,并且根据高技能人才政策落户北京,而很多北大毕业生奋斗数十年都不一定拿得到,这让很多当年说他”脑袋坏掉了”的网友感叹,“是金子总会发光的”。
当年从北大退学,他说:如果一辈子都要做自己不下还的事,我的一生就毁了。”正式因为周好对数控技术的热爱,让他在这个领域里获得了旁人难以企及的荣誉与收获。2014年,还是学生的周浩从八百多位竞争者中脱引而出,获得全国第六届数控技能大赛冠军;毕业后他拒绝多家企业高薪聘请,留校任教;2018年获得第一届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机械类一等奖。

【曾老师谈教育】从周浩的经历告诉我们
1.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成功的奠基石。能考上北大,周浩的学习能力无疑是一等一的,但是因为对所学专业没有兴趣,一度退学。而他在转学到自己所喜爱的专业后,才开启了人生的高光时刻。
2. “卷”没有错,但请看好赛道再“卷”。条条大路通罗马,如果这条路上跑的人太多,一定会有挤下去的。
3. 当孩子有独立行为能力时,他的意见也很重要。填报志愿时,周浩心仪的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但是父母认为“这分数不上北大清华可惜了”,替他做了这个决定,才有了北大退学的经历。真正为孩子“之计深远”,并不是替孩子做决定,而是让孩子自己有做决定的能力。
#教育听我说# #曾老师讲专注力# #我要上头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人选落定,黄文俊担任此职,值得注意的是,他是经济学的博士后,湖北人,今年57岁。
据了解,他是湖北江陵人,早年在青海省工作,曾担任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青海省招商局局长,青海省国资委副主任等职务。
2016年,51岁的他北上北京,一开始担任人民法院出版社社长 ,之后调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曾担任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长、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
此次被委任新职,相信他一定能继续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做出贡献。
#北京头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