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焦点|公司被骗款项,诉请财务经理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能获得支持吗?
A公司出纳在公司QQ群中被人要求支付货款,出纳见状请示了公司财务经理甲,前后支付了223万元,之后公司发现被骗。遂以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请财务经理甲赔偿。
合议庭认为“财务经理属于公司高管,本案中,甲作为A公司财务经理,应知晓财务操作规范,负有高于一般常人的注意义务和审慎责任。但其未按照公司款项支付流程进行审批(报总经理签字等),未对付款详细甄别,导致公司被骗遭受经济损失。故而,甲未尽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酌情由甲赔偿公司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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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基于作者长期信贷工作的一线实践经验与思考,从客户经理的感受和视角出发,结合作者在不同场合培训或授课时相关内容的受欢迎程度,选择了10个主题进行论述与讲解。作者着眼于新时代客户经理对专业技能的多样性和综合性需求,为银行从业人员构建了不同场景下客户、财技、产品、风险、环境等核心要务的逻辑分析框架。全书从基本概念入手,从不同维度出发,搭建起一条理念、方法、逻辑、框架支撑起的技能进阶路线图,既突出思路指导,又强调技术训练,结合不同情景模拟,辅以大量实例操作,助力客户经理业务技能提升。本书紧贴实务前沿,定位于一个优秀的客户经理或者进阶为信贷专家的应知应会,探究问题所以然与成功解决之道,对风险经理和银行管理者等其他信贷从业人员也具有很好的学习参考价值。
今天给一个培训机构面试了一位财务经理的问题以及回答,大家看看,如果是面试者是自己如何回答呢?如果你是老板你也可以这样面试你的财务经理看看能力,

问题是:
公司每月都会请一些高校教授授课,假如请一位张教授,只讲几天课程,说好了支付张教授10000元,请问与张教授的合同如何签订,张教授没公司,以及财税如何处理?
大家先思考一下,如果你遇到了这样的问题,首先要思考什么呢?
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我们看问题是只讲几天,确定为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后我们就立即会思考到要申报劳务报酬个税!
接下来看看这位财务经理的回答:
因为这个10000元是支付给教授后的金额,即个税后金额!
计算个税前金额,
劳务报酬个税预扣预缴税率表是20%起至40%,速算扣除数从0到7000不等,
于是设个税前劳务报酬金额为X,
则,10000=X-X*80%*20%,即X=11904.76元
如果按11904.76元申报劳务报酬个税,则需要缴纳劳务报个税=11904.76*80%*20%=1904.76元,

扣除个税后收入刚好11904.76-1904.76=10000元
因此劳务报酬个税申报金额为11904.76元才是对的!
这才是第一步,个税申报了,接下来要思考,税前扣除问题,税前如何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已经超过500元了,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需要代开发票,那需要代开多少金额呢?税前还要扣除呢?
去税务局代开设计讲课费,增值税税率为1%,城市建设维护税7%减半征收,设税前扣除金额为X,
则X/1.01-X/1.01*1%*7%*50%=11904.76,即X=12028.02 元
代开发票金额为12028.02元,
验证一下,代开产生的增值税,增值税=12028.02/1.01*1%=119.09元
城建税=119.09*7%*50%=4.17元,
即12028.02-119.09-4.17=11904.76元

所以代开发票的金额为12028.02元,税前扣除的金额12028.02元,劳务报酬申报的金额为11904.76元,税后支出10000元即可!
合同签订的金额为12028.02元,实际支付张教授的金额是10000元,其他为税费!这样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了。
会计处理:
计提成本
借:主营业成本12028.02
贷:应付账款12028.02
支付
借:应付账款12028.02
贷:银行存款1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1904.76
其他应付款—税费123.26
申报支付个税以及代开发票税费
借: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1904.76
其他应付款—税费123.26
贷:银行存款2028.02
以上是这位财务经理回答,请头条的各位老板与各位财务提出宝贵评论,感谢各位#税收##财务##财务经理##会计#

总经理总监,30页《中层经理培训系列:目标管理实务》干货课件分享,目标管理的缺憾:
1、目标难以制定。
2、目标管理的哲学假设不一定都存在。
3、目标商定可能增加管理成本。
4、没有绝对客观、公正的奖惩。
5、往往强调短期目标而忽略长期发展。
6、关注自身目标而忽略整体,助长本位主义。
以上仅供您参考,中层经理培训系列:目标管理实务,更多方法和工具请参阅下面的工具包文件。
论考证的主管因素,一建实务考了2年95分,是上天给我最好的礼
你为什么要考证?是因为“穷”还是想给孩子做个榜样又或者说是被爱你的人逼的呢?说说小崔的故事
我是因为“穷”,24岁干工地4年,住过帐篷、淋过雨雪、早出晚归,月薪4000,房贷2000,单我受罪也就罢了,那年我结婚有了我的儿子,还被电信诈骗骗取了1万多,入不敷出,每天记账精打细算的日子谁又能体会?我不想我的老婆儿子跟我一起受苦,当时我能抓到的唯一的救命稻草就是拼命考证,靠挂K的钱缓解一下家庭的拮据

我备考也犯困,有时候困的时候就拿笔扎自己的大腿,考95分那两年我偷偷抹眼泪,狂扇自己耳光,越迫切的需要这个证越是紧张焦虑,第三年上考场我拿起笔的时候手都在抖,查成绩我都不敢看,因为我为这个证付出太多太多了,我的母亲和老婆也为我的备考牺牲太多太多了,所以我坚持了下来
你我凡人没有太大区别,逼自己一把,对自己狠一点,咬咬牙坚持一下,这辈子也许就会柳暗花明,因为考证会让你的心更加坚韧,能让浮躁的你坐下来,翻开书,看进去,养成学习习惯
所以,这就是考证的内功心法,首先静下心来问问自己为啥考证,师出有因,才会有压力进而转换成动力,然后有毅力坚持下去,必须抱着破釜沉舟,一年必过4科的心态去备考,咬紧牙关、一鼓作气,10年后,你会感谢今天的自己!
菩萨畏因、凡人畏果,知其因,得其果,希望小崔的故事能给你带来一点点的启发#建造师#

矿业权转让中,转让未获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实务中应如何解决?
张芒 北京著名矿业权纠纷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双方矿业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基于各种利益的考量,在没有报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前,当事人就该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该合同是否生效有不同解释: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第3款: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主持。”。
基于以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多采取如下审判思路:当事人的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前,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裁决当事人依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并且以此不履行报批义务的,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或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律师提示:
1、矿业权的转让过程中,法律法规与行政审批多有交集,法律法规并未穷尽其具体适用。当事人应深入了解其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具体行政措施的目的,保障交易安全;
2、矿业权转让的审批、变更、登记等既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遵守行政规范,否则,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
3、矿业权转让合同是申请矿业权转让的材料之一,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之后,只是发生了矿业权变更登记,是物权发生了变化;
4、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是否有效,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条款的约束;
5、矿业权在申请审批前,当事人请求变更登记手续的,此时矿业权发生移转的条件尙不具备,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推延或者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承担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尚存争议,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严格约定上述责任承担的义务主体。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329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3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主持。”。
明年一定要雪耻一建四科!去年的法规56,管理87,经理63,实务78,[流泪]我真的是醉了,要我说,考下一建,功夫下在平时才够稳![奋斗][奋斗]
我昨天晚上已经开始了,[加油][加油][加油]一建全科的思维导图、真题演练、案例分析题等,考试难度虽然大,[流泪]这些资料都是我是从去年一位法规98,管理100,经济92,实务110分的大神那里买来的,里面的都是比较好的学习技巧和方法,[偷笑]希望明年一次性能过,大家一起加油呀!

法院观点: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的职权,其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出借人举证证明项目经理系获得施工企业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施工企业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等情形,导致其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有代理权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可予支持。因此,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对外借款承担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是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借款。
【裁判理由】本案中,胡书青是东浒公司东方盐湖城国际温泉度假酒店项目的项目经理,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但是,沃粉清提供的案涉欠条,胡书青均未以东浒公司的名义出具,欠条中“此款用于盐湖城温泉酒店A、B区别墅材料款”的内容,仅是表明了款项用途,不足以认定胡书青以东浒公司名义出具欠条。沃粉清、胡书青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胡书青获得东浒公司授权向沃粉清出具欠条。因此,沃粉清要求东浒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胡书青向沃粉清出具案涉欠条,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胡书青个人承担。
案件索引(2021)苏04民终5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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