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必过圈 【每日学员内容分享】其实自己可以稍微努力一点考过两门,奈何中级考完后完全就跟放羊子一样,裸考的涉税法律就这分数也是给我面子好伐,财务与会计完全就是自己的问题,今年中级财管和中级会计实务分数考的也不低,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考出这个成绩也是自己太垃圾了。
银行行长为女儿改分被骗3.5亿:法院判决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
近日,山东一桩特大诈骗案件宣判,心忧女儿学业的某银行行长李某先后26次上当受骗,被骗金额达3.5亿元。#银行行长为女儿改分被骗# #银行行长为女儿改分被骗3.5亿#
自2015年3月至8月,李某向赵某河多次转账数万元。自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赵某河又先后编织了“更改高考分数”等多个借口,先后8次骗取李某1.5亿余元。随后,赵某河冒充反贪局局长屡骗不爽,先后又骗得1.52亿余元。截至案发仍有近3.2亿元贷款未能追回,赵某河被判无期徒刑,李某因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获刑7年。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构成本罪,行为人需实施诈骗行为。首先,在申请贷款时,采取欺骗手段。所谓欺骗手段,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材料,骗取金融机构信任的行为。
其次,还要求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因而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即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导致金融机构在借款人是否符合取得借款条件这个问题上,发生了错误认识,把本不符合条件的行为人误以为符合条件,因而对其发放贷款。
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前述银行行长的职务身份即符合本罪的主体要求。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这里主要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借贷合同条例以及其他规定信贷内容的一系列规定。
在前述案件中,为侵吞银行贷款,李某伙同小舅子孙某某、某公司总经理张某订立攻守同盟,授意孙某某、张某制作伪造的购销合同等虚假贷款资料,然后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形成了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的资金转移办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等三人又想出了借新还旧、还后再贷、冒用他人名义等多种贷款花样,导致银行贷款屡屡流失而不被察觉。
李某的行为符合前述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不过,骗取贷款罪在实务中容易和贷款诈骗罪发生混淆。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 主体不同。贷款诈骗罪是一般主体,本罪则是特殊主体,要求行为人具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
2. 行为不同。贷款诈骗罪的行为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本罪的行为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3. 主观不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将金融机构贷款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本罪则并未有目的要求。
但总的来说,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对于银行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前述案子中,李某将骗取的银行贷款用于个人挥霍以及所谓“打点关系”,其对高额的贷款实际上难说具有偿还的能力。因此,可以认为其对于所骗取的贷款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可以说其行为存在成立贷款诈骗罪的空间。而相比之下,贷款诈骗罪的量刑会比骗取贷款罪的量刑要重。
2021年度最牛一建考生!!!
吉林长春一建考试,考试专业为建筑工程专业,2021年建筑工程实务科目得分145分!该科目总分160分,该考生得分145分,得分率为90.625%。
真是“谁敢横刀立马?唯我长春考生”。
湖南省人社厅回复:2022年二建分数线,实务科目为总分的50%!和去年一样,要知道今年有很多省份,实务科目上涨了10多分。湖南的二建成绩,也将在8月底公布,这样算下来,8月份公布成绩的省份达到了9个:安徽、广西、广东、浙江、江苏、陕西、山西、青海。
另外,考试大省河南,其二建成绩也有消息了,省人社厅回复: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阅卷!
#二建##二级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