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呼和浩特头条# 内蒙古2022年中级注安到现在也没有通知是延期了还是取消了,再有一周就考试了,什么工作也不能做到前头
呼和浩特市,一男子为了招待朋友,在超市买了两瓶茅台酒,不料,其中一瓶酒经鉴定为假酒,于是,男子找到超市,请求退货退款,然而,超市却拒不认账,无奈之下,男子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先生为了招待一位多年未见的老朋友,特意买了两瓶53度的茅台酒,又买了两盒冬虫夏草香烟,总共花了5710元。
然而,当刚鉴定完第一瓶酒之后,于先生被一声急促的电话铃声打断,由于有急事,第一瓶酒又是真的,所以,于先生在第二瓶酒未鉴定的情况下,赶忙提着两瓶酒走了。
不巧得是,就因为这一疏忽,让于先生进退两难。回家后,于先生尝出了两瓶酒的味道明显不一样,经鉴定,于先生未在现场查验得那瓶酒竟是假酒。

事后,于先生拿着这瓶假酒去超市退货退款,然而,超市却拒不承认自己的店里有假酒,并认为于先生这是“碰瓷”。
无奈之下,于先生只能将超市告上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解除他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中的假酒买卖部分,退还一瓶假的茅台酒款2800元,并予以十倍赔偿28000元,共计30800元;2.所有诉讼费和委托鉴定费由超市全部承担。
【@以案普法 】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证明于先生购买的这瓶酒是假酒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于先生在超市购买茅台酒及香烟,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于先生交付货款后,超市将茅台酒交付给于先生,现于先生主张其在超市购买两瓶假酒中有一瓶为假酒,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据于先生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仅可以证明双方就此事进行过沟通、解决,但不能证明于先生系在超市购买一瓶茅台酒系假酒的事实,因此,于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一审法院认为于先生主张解除与超市买卖合同中假酒买卖部分,以及退还一瓶茅台酒款2800元并予以十倍赔偿28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遂驳回了于先生的诉求。
2、一审过后,于先生提出上诉,于先生得上诉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的关键在于,不论是什么原因,食品经营者无法提供食品的生产批号和食品主要信息,都应该认定为食品经营者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茅台酒是供人饮用的成品。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
因此,针对增值税发票中一瓶“规格型号”没有填写内容,且来源存在争议的茅台酒符合质量标准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超市承担,而不是由消费者承担。

其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超市本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于先生提供有据可查,质量良好,产品信息完备的两瓶茅台酒,但该超市只能提供一瓶茅台酒的“规格型号”,另一瓶茅台酒的“规格型号”无从考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另外,超市经营场所有摄像头,当时的录像也可以证明于先生在该地停留的时间足有半个小时,因此,他有急事离开不是超市未拍照的抗辩理由。假设他真的妨碍到了超市拍照,超市完全可以拒绝出售自己的茅台酒。
但是,超市既无法提供有来源争议茅台酒的生产批号,又无法提供于先生或者第三人调包的证据,超市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后果。

超市对此,亦提出抗辩意见:
其一,超市确实有监控,但是录像卡坏了。出售贵重货物要拍照,是于先生自己当时不开发票、不写收据、本店拍照留证据以证明是本店销售的酒。当然,也不能强制拍照,一切以顾客的意愿为主。
其二,在顾客没有确定买酒的前提下,超市拍照是没有用的。只有顾客确定买酒之后,超市才拍照留证据。
其三,超市对拍照的这瓶酒负责,不对没有拍照的酒负责。超市销售货物也不可能对每个来买东西的顾客,都给开发票,也没有不给顾客开票就不得将货物带走的规定。顾客要求开发票,就会在发票上写明货物的信息,补开发票是于先生后来要求的。
3、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于先生在没有当场验货、当场开发票的情况下,将案涉茅台酒带出店外,在无其他有利证据支撑自己主张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驳回了于先生的上诉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头条创作挑战赛# #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李建平案一审宣判#】#李建平一审被判死刑# 202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1内蒙古公安厅招聘辅警面试通知
一、面试时间、地点和要求
(一)时间
2021年6月8日至6月11日,具体时间详见《参加面试通知书》。
(二)地点
呼和浩特市军港酒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中级人民法院东100米)。
(三)面试要求
1.考生须携带有效第二代身份证(护照)、《参加面试通知书》以及防疫健康通行码“绿码”或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经体温测量后参加面试。
2.面试时考生着装大方得体,不得着行业制服等,通常以正装为主或上身着白色等浅色衬衫、下身着深色裤子(裙子)。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被查# 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权威消息,呼和浩特市中院原副院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广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目前已被采取留置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1961年出生的王广音是为少数民族干部,1981年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工业局参加工作;后来调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几年后便升至该院反贪局局长;2年后又任该院副检察长,时隔3年又调至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长;2002年又调回新城区任法院院长;7年后调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2013年调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任执行局局长,直至被查!#呼和浩特头条# #我要上头条#
【#内蒙古监管局原局长薛纪宁被控受贿超4亿#元】据微信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5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犯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2002-2015年期间,薛纪宁共计收受37家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00437881元。庭审中,薛纪宁对以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1月25日,薛纪宁因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等问题,被开除党籍。

警情通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办的“白某某、任某集资诈骗案”已侦查终结,移送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进入庭审阶段。为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将继续加大涉案资产资金的追缴工作。
参与“白某某、任某集资诈骗案”的参与人,将支付利息、分红等回报超出投资本金的资金,于2021年9月15日之前,请主动交回公安机关,否则将采取相应法律手段,依法追缴。
办案民警:乌警官、马警官
联系电话:(0471)5277107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2021年8月31日
#孚惠教育注册安全工程师#
内蒙古人事考试网紧急提醒,参加2021年度全国#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呼和浩特地区(区直考区)的考生,首次进场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没有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不允许参加考试,后果自负。 #资讯#

【“百名红通人员”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一审宣判】2020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高度可能属于白静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白静涉嫌于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处副处长、处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操纵债券交易,套取国有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后白静用其中1.6亿余元在北京市、海南省三亚市购买房产,登记在其亲属名下。白静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被通缉超过一年未到案。检察机关根据证据和查封情况,本次对其中购买资金为1.4亿余元的9套房产申请没收。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白静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并逃匿境外,被通缉一年后未到案。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9套房产高度可能来源于白静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套取的国有资金购买,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予以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记者:孙航)
【通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从业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储存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现私存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九、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4月22日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
【#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局长薛纪宁被控受贿超4亿元#】2021年5月12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犯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薛纪宁在担任中央金融纪工委案件检查二室主任、银监会监察局副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办理贷款、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37家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00437881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日报)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涉嫌受贿罪一案 开庭审理

2021年5月12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薛纪宁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4日将本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该案系一审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薛纪宁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副局长,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亿余元,为他人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办理贷款、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我院公诉人围绕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并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薛纪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亿元贪官”再添一人,原内蒙古银监局局长薛纪宁被指受贿逾4亿元】5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薛纪宁犯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2002年至2015年间,薛纪宁共计收受37家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00437881元。薛纪宁是内蒙古监管局腐败“窝案”中的一员,自2019年至今,该局多位领导干部相继被查并处理,几乎整个班子都沦陷,其共同点都与包商银行有关。2020年12月15日,原内蒙古银监局副局长宋建基被控受贿2.29亿元。自十八大至2020年末,“亿元贪官俱乐部”中都有谁?详情请阅读
数字说|“亿元贪官”已49人 原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巡视员宋建基受贿2.29亿受审_数字说频道_财新网
原内蒙古银监局局长薛纪宁案开庭 被指受贿逾4亿元_金融频道_财新网

内蒙呼和浩特拆迁诉讼:区政府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模式,违法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应属无效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先生等五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代理拆迁律师】京平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案情】
委托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当地征收拆迁持续多年,但拆迁方一直未向村民出具相关拆迁手续。后在协商过程中,委托人自拆迁办得知一份由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盖章、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4日的房屋征收公告,载明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要对该村部分房屋实施征收,要求村民限期签订协议、搬迁。
委托人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应当在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征地批复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外组织实施,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房屋征收公告显然系套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模式,违法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应属无效,且该文件未在征收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告送达,亦未载明相对人所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实体及程序均严重违法。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区政府于2017年11月4日以公告方式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无效。

一审法院以有权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过半数的村民。而委托人不是适格主体,驳回了委托人的起诉。
委托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该裁定,后又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上诉。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某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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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纪宁受审!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超4亿元】5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犯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5年间,薛纪宁利用职务便利,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办理贷款、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37家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00437881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纪宁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目前在进一步审理中。人民日报-有品质的新闻

【#呼和浩特年薪百万公开招聘中学校长#】校长绩效奖金税后全额100万元、每年10万元住房补贴、子女统筹安排入学、配偶随迁随调……13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了解到,当地开出优厚条件,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中学校长、副校长。
据了解,本次呼和浩特市新城、赛罕、玉泉、回民四区各一所中学公开招聘1名校长,2名副校长,要求5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
另外,校长一职还要求担任公民办初中校长3年及以上或副校长5年及以上,副校长一职担任公民办初中副校长3年及以上,曾任职学校群众满意度、行业认可度高。
与此同时,岗位要求至少获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优秀校长、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被遴选为教育部中小学名校长领航工程人选;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政府或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省级以上教育专家、名校长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突出贡献专家(含草原英才)等省部级人才称号;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省级学科带头人称号其中一项荣誉。(中国新闻网)

【关于公开招聘呼和浩特市四所中学校长、副校长的公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2020年促进教育均衡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经市、区两级政府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中学校长、副校长。
一、招聘岗位
新城区:呼和浩特市第三十四中学校长1名,副校长2名;
回民区:呼和浩特市第五中学校长1名,副校长2名;
玉泉区:呼和浩特市第二十六中学校长1名,副校长2名;
赛罕区:呼和浩特市第三十六中学校长1名,副校长2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5.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身心健康。
(二)岗位条件
1.年龄: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2.学历与职称: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3.至少获得以下一项荣誉: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②全国优秀校长、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③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④被遴选为教育部中小学名校长领航工程人选;⑤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政府或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⑥省级以上教育专家、名校长培养对象;⑦省特级教师;⑧突出贡献专家(含草原英才)等省部级人才称号;⑨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⑩省级学科带头人称号。

4.任职经历:①校长:担任公民办初中(或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校长3年及以上或副校长5年及以上;②副校长:担任公民办初中(或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副校长3年及以上。曾任职学校群众满意度、行业认可度高。
5.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
上述内容时间计算截止至2021年5月31日。
三、管理方式和待遇
本次公开招聘校长、副校长采取全职引进(办理入编手续)或全职聘用(不办理入编手续)的方式,任(聘)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任(聘)用,一个任(聘)期3年(含试用期1年)。
(一)薪酬待遇
全职引进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调动、入编、专业技术聘任手续,享受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设定校长绩效奖金全额为税后50万元,副校长绩效奖金全额为税后30万元。

全职聘用方式:不办理入编手续,实行任期目标考核达标制,如达到任期考核目标,设定校长绩效奖金全额为税后100万元,副校长绩效奖金全额为税后50万元。
(二)其它待遇及支持
1.任(聘)期内,可享受每年10万元住房补贴。
2.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就学的,统筹安排入学。
3.配偶可随迁随调,对应安置工作。
4.保障招聘校长的用人权限,对公开招聘校长提出的本校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调整建议,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四、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按照发布公告→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办理入职的程序进行。此次招聘工作分别由新城区教育局、回民区教育局、玉泉区教育局、赛罕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报名安排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二)报名邮箱及咨询电话
新城区邮箱:13947199716@qq.com
联系人:杨红兵 咨询电话:0471-6218290 0471-6218530
回民区邮箱:rsk6304363@163.com
联系人:龙鸥鹏 咨询电话:0471-5205781
玉泉区邮箱:rsg2372407@163.com
联系人:白明霞 咨询电话:0471-5974450
赛罕区邮箱:shqjyjrsg@163.com
联系人:周 宇 咨询电话:0471-6651036
(三)报名要求
应聘者请将附件2和附件3相关材料电子版打包并以姓名+应聘岗位命名后,发送至报名指定邮箱。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2021年6月12日
来源:呼和浩特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