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赵总与钱总狼狈为奸,利用出差之便偷情。”四川成都,28岁的女子孙佳佳从某公司离职后,在某平台上如此评价该公司。(文中人物系化名)
2021年2月26日,某平台综合交流栏目出现一则提问,标题系“某设计公司是一家怎样的公司?”。
28岁的孙佳佳在提问下匿名回复了多条信息:
“某公司烂领导、烂人一堆,垃圾公司。”
“公司赵总与钱总狼狈为奸,利用出差之便偷情。美女财务钱总擅长偷税漏税,为赵总处理大小事物,白天为公司鼓掌,晚上为爱鼓掌。注意赵总有美妻萌女、钱总单身”。
“两人为公司的发展,‘尽心尽力、全心全意、任劳任怨’”。
2021年2月27日,该公司发现该负面评价后,在该问题下发布回复进行警告,要求删除回答,但孙佳佳一直没有删除回答。
当年度,该公司在年度设计单位差评排行榜中位列第三。公司认为,是孙佳佳在某平台的负面评价,导致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
2021年3月4日,该公司向该平台发函,该平台按公司要求删除了孙佳佳的相关回答。
根据该平台向法院的回函,确认匿名回复者的实名注册人是孙佳佳。
孙佳佳于2018年8月28日在该公司入职,2019年10月,从该公司离职,其自认该负面回答是自己所为。
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第一,请求判令孙佳佳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该平台上使用实名账号刊登道歉声明30天;
第二,请求依法判令孙佳佳支付赵某、钱某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500元;诉讼费用由孙佳佳承担。
孙佳佳辩称:
第一,自己在匿名评论内容中的“赵总”“钱总”,并未明确指向本案原告赵某及钱某,且自己的匿名贴传播范围小、浏览量低、点赞人数仅8人,不能认定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名誉侵害。
第二,该回答之下随后出现的多个负面评论内容,其损害后果不能仅量化为自己一人承担;该案完全可以采用电子存证和公司员工代理进行举证和维权,公证费、律师费无支出必要性。
@刘律师漫谈
第一,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综合认定。
第二,孙佳佳主张,自己虽然写明某公司的名称,但并没有写出赵某和钱某的名字,自己回复中的“赵总”、“钱总”是指公司的其他人员,并不是指总经理赵某和财务经理钱某。
第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孙佳佳虽然使用了代指称谓,但综合该公司名称、孙佳佳的工作经历、该公司人员的构成及任职情况,可以认定孙佳佳所指的赵总、钱总,就是该公司的总经理赵某及财务经理钱某。
第四,孙佳佳发布的“烂公司,烂领导、烂人一堆”的言论,系直接对该公司进行贬损的行为。
孙佳佳针对公司高管赵某、钱某的言语侮辱,因二人社会评价与公司的商业信誉和行业评价具备关联性,间接也导致了该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
第五,该公司要求孙佳佳公开赔礼道歉的内容和方式,与孙佳佳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予以支持。
公证费是该公司对孙佳佳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该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支付了2万元律师费,但与孙佳佳的侵权行为方式和造成的损害后果相比,律师费明显过高,法院予以调减,酌定为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第一,孙佳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平台使用实名认证账号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十日,就其发布的内容向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第二,孙佳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该公司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5000元;
第三,驳回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35元,被告孙佳佳负担15元。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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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心]多学法,心眼亮,一生平安少上当。
成都138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罪
#成都#
202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成都市共计有138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稽查局已向下游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138家公司当中,涉及酒店、广告、餐饮、物业管理、建筑工程、商贸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70多万元至2000多万元不等,例如:成都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1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35份,金额2147.64万元,税额64.4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稽查局已向下游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公司虚开金额皆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的结果。但对于虚开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成都各区(市、县)虚开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魏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147号)
1.3.简要案情:魏某某系四川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累计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6份,虚开税款4071.91元,虚开金额85508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为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唐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新检三部刑不诉〔2020〕51号)
2.3.简要案情:唐某某系四川A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张某某汇报,同意从陈某处购得以康定N有限公司和康定C有限公司虚开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0张,价税合计600余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3.3.简要案情:四川A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赵某某与他人商议,向广西B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 份,价税合计28900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文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川都检刑不诉[2021]70号)
4.3.简要案情: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为虚增企业经营成本,接受武汉B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肇庆C广告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86200元人民币(虚开发票罪原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及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文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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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纳沉迷网赌挪用421万公款获刑#,前后两任院长被问责】四川省阿坝州红原县人民法院原干警胡涛在担任该院出纳期间,因沉迷网络赌博,挪用单位公款421万余元。2021年11月,胡涛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近日,澎湃新闻注意到,四川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了一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典型案例,其中红原县人民法院前后两任党组书记、院长因“胡涛案”被问责。四川省纪委监委通报显示,红原县法院财务管理混乱,内控监督制度形同虚设,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高德茂和俄尖作为该法院前后两任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对干部出现的问题失察失管,在2022年1月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法院出纳沉迷网赌挪用421万公款获刑,前后两任院长被问责_一号专案_澎湃新闻-The Pap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