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财经新势力# 有纳税人咨询:公司自然人股东准备进行股权转让,因为公司账上有1000多万未分配利润,现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先对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后再转让。
目前股东会已经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会计核算也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应付股利。由于公司目前账上现金不是很多,给股东的分红无法短期内支付完毕。问这种情况股权转让前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实际上公司已经进行了股息红利的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金税四期,哪些红线财务不能碰?
1、虚开发P
2、买卖发P
3、库存账实不符
4、四流不一致
5、成本收入严重不匹配
6、公转私隐瞒收入
7、忽略小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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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会计实操# #财务#
公司车折旧完之后可以以1元转让给个人吗?要交税吗?
如果实际情况是1元转让,当然是可以的。由于是1元转让,计税依据太小,就不需要纳税了
#会计#长期待摊费用未摊销完,现在要转让出去,如何开票? #会计干货知识##会计报表##财务##做账#
企业股权转让、投资企业撤资、减资等税法规定,在实际财税会计业务中,被很多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利用来为股东进行税务筹划,但对这些规定该如何理解呢

一、股权转让
计税规则: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注意: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并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
例如:甲有限公司持有乙有限公司10%的股权,投资成本800万,持有期间取得分配的股息30万。2021年8月甲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取得收入1000万,转让时乙公司累计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2000万。
那么甲公司①持有期间乙公司分配的股息,甲应确认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转让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800)*25%=50万
二: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
计税规则:
①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应确认投资收回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的部分,应确认股息所的,符合条件的免税
③其余部分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注意:无论撤资、减资,因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本数发生了变化,所以未分配利润要按持股比例视为股息红利分配。
例如:A有限公司持有B有限公司10%的股权,投资成本600万,持有期间取得分配的股息30万。2021年8月B公司按股东投资比例减少各自投资50%,A公司取得500万。假设减资时B公司累计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2000万。
那么针对B的减资,A公司税务处理如下:
①应确认投资收回600*50%=300万
②确认股息所得2000*10%*50%=100万
③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500-300-100=100万
由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免税,因此A公司因B公司减资而取得的500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

至于撤资思路应该与上面减资一样。
那么如果被投资企业清算,投资企业从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应该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呢
北、上、广、深140平方以上算非普通住宅,转让最少要按差价5%缴纳增值税
许会计深圳点滴
有住房的人注意了!!!个人对外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转让2年以上(含2年)的需区分是否为“北、上、广、深”城市,非“北、上、广、深”城市免交增值税,“北、上、广、深”若为普通住宅—免交增值税,若为非普通住宅—按不含税买卖差价的5%缴纳增值税;其中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如下: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小区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在1.0以下;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以上; 3-实际成交价高于同级别住房平均交易价1.2倍; 注:以上三点符合任意一点则为非普通住房,否则为普通住房。#深圳# #深圳生活# #住房#

已购买住房的人注意了!!!购入未满2年即转让的,需按不含税全额缴纳5%增值税!!!
许会计深圳点滴
有住房的人注意了!!!个人对外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转让2年以上(含2年)的需区分是否为“北、上、广、深”城市,非“北、上、广、深”城市免交增值税,“北、上、广、深”若为普通住宅—免交增值税,若为非普通住宅—按不含税买卖差价的5%缴纳增值税;其中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如下: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小区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在1.0以下;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以上; 3-实际成交价高于同级别住房平均交易价1.2倍; 注:以上三点符合任意一点则为非普通住房,否则为普通住房。#深圳# #深圳生活# #住房#
买房的人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在买入后2年内又卖出#生活# #买房# #二手房#

许会计深圳点滴
有住房的人注意了!!!个人对外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转让2年以上(含2年)的需区分是否为“北、上、广、深”城市,非“北、上、广、深”城市免交增值税,“北、上、广、深”若为普通住宅—免交增值税,若为非普通住宅—按不含税买卖差价的5%缴纳增值税;其中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如下: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小区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在1.0以下;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以上; 3-实际成交价高于同级别住房平均交易价1.2倍; 注:以上三点符合任意一点则为非普通住房,否则为普通住房。#深圳# #深圳生活# #住房#
老板是不是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认为自然人股权0元转让,就代表0元个税了?当然不是这样的。前两天有个朋友把自己公司50%的股权0元转让出去了,这家公司的实收资本是0元,所以就用0元来转让股权,他认为自己没有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成想税局却让他缴纳24万的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的转让股权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这家公司在税局的报表上显示公司的净资产有240万元,那么对应要转让50%的股权,你的股权价值就有120万,所以你用0元来转让税局当然不认可了。

最新财税政策速递,部分地区调高转让知识产权免税额度!而且明确提出关联企业转让知识产权也可参照执行!这可能是新税收政策们的试点,也是税收政策深化的开始!#财务# #会计# #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61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三、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四、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人19毕业,然后参加春招,进了银行当柜员,后面干了一年辞职了。后面备考参加了2021考研,考的会计专硕(mpacc),很可惜复试被刷,会计专硕这东西也没办法,一锤子买卖的事,我就试着调剂,现在调剂成功了,被中国海洋大学 非全日制录取,学费12w,学制三年,没有奖学金宿舍,我是女生,读完这三年26岁了。父母非常反对我去读,爸爸更是恶语相向,说我考双非全日制都失败,非常菜非常辣鸡,让我以后不要提研究生方面的话,家里气氛也不好,我的心情也很差。明天中午12点之前要确认,求一个大佬的说法吧。谢谢大家!(如果放弃这个调剂后面就难调剂985非全了,因为我初试分不高,能调剂完全是薅了海洋只要毕业两年学生的羊毛)谢谢!#2021考研# #中国海洋大学#
有住房的人注意了!!!个人对外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转让2年以上(含2年)的需区分是否为“北、上、广、深”城市,非“北、上、广、深”城市免交增值税,“北、上、广、深”若为普通住宅—免交增值税,若为非普通住宅—按不含税买卖差价的5%缴纳增值税;其中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如下: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小区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在1.0以下;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以上;
3-实际成交价高于同级别住房平均交易价1.2倍;
注:以上三点符合任意一点则为非普通住房,否则为普通住房。#深圳# #深圳生活# #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