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2家公司因虚开普票被追缴税款或移送公安,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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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二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有22家公司对外虚开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或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300多万元至3亿多元不等。例如:天津开发区春某机械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68份,票面额累计30700.2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木某甲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丽检刑不诉〔2021〕30号)
1.3.简要案情:木某甲通过会计介绍,让天津2家公司为天津市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虚开发票金额合计260592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27号)
2.3.简要案情:A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虚开金额共计人民币201.7万元。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给B公司,并顺利结算工程款。
2.4.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但对于虚开金额300多万元的,有可能会被认定虚开发票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从而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但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例如:
1.1.案例一:文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津0103刑初512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人民币3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属情节特别严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津0113刑初869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318.138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实施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行贿及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已全部退缴受贿的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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