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政策解读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随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5月以荆政办发[2014]29号文件正式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府可买哪些服务?谁来购买服务?谁来提供服务……近日,荆门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解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策,并回答了记者的相关问题。
问:为什么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答: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的工作部署,是新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根本要求。既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又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有效作用,同时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是政府、社会力量、老百姓三方“惠而不费”的好事。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和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国办发〔2013〕96号文件明确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因此,要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改革方向,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改革政策要求,扎实有效、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一要合理界定购买范围,解决好“买什么”的问题。凡是禁止性规定之外的,尤其是能够增加社会净福利的有关政府事务性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都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二要准确把握购买主体,解决好“谁来买”的问题。购买主体原则上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时“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三要规范市场准入,解决好“向谁买”的问题。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坚持购买与培育扶持并重,把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四要健全购买机制,解决好“怎么买”的问题。国办96号文件对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机制做了原则规定:一是合理确定购买流程,明确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服务只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的改进,不是新增一块财政资金,而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二是适当放宽条件,创新购买方式。公共服务项目中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程序,并在既有框架下出台一些“宽免”政策,如适当延长项目执行期限,简化采购审批程序,实行更为灵活的专家使用和评审制度;对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允许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进行采购,确保服务购买环节的畅通高效。五要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解决好“买的值”的问题。一是推进信息公开,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严禁转包和暗箱操作。二是加强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加强综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确保购买服务效果。四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购买行为规范。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是怎样的?
答:国办发[2013]96号文件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不是新增财政支出。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适合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项目和资金,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政府购买服务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没有预算,不能购买。
问:政府购买的服务是为公众的服务吗?
答:国办发[2013]96号文件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政府购买的服务一般是“公共服务”,当前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受益者为公众。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是谁?
答: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要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建设,职能部门(购买主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资金预算审核批准后,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问: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什么关系?
答: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将事业单位按分类标准归类、归位、转型,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序、有效倒逼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从而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既可以减少改革阻力,也可以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当然,鼓励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必须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发生。
问: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类政府采购有何异同?
#p#分页标题#e#答:政府购买服务和服务类政府采购的内容大多是相同的,都在年度部门预算内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但有更多“宽免”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以突出公共性、公益性为主。政府购买服务由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服务类政府采购主要由集中采购机构具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方是社会力量,突出社会性、公益性;服务类政府采购的承接方是供应商,突出市场性、商业性。
问: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有何关系?
答: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购买与政府采购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只是习惯性用法的不同;而且在新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已经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其中。政府购买服务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通行规则。
问: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采购是一回事吗?
答:从内涵上看,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采购是基本一致的,但强调的侧重点略有不同。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投入方式,服务采购则强调的是程序规范。从外延上看,二者略有差异,服务采购的主体范围要大于政府购买服务。服务采购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采购的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参照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管理的群团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需注意的是,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却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哪些?
答:一些法律、政策和文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都作了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办发[2013]96号文强调,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然而,从某种角度讲,委托、承包不应该作为采购方式,因为二者更多的是一种合同表现的形式。所谓采购方式,应该就是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
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类别应该如何划分?
答:财政部财库[2014]37号文规定,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
问: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形式有哪些?能否适当延长购买服务类项目合同期限?
答:财政部财库[2014]37号文为探索政府采购合同类型创造了较大的创新空间。按照规定,实践中可以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合同方式,研究价格不确定(成本补偿)、数量和期限不确定(长期战略合作)、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
针对1年期合同造成的履约问题,财库[2014]37号文给予了较大的宽免措施,即对特定项目可适当延长采购期限。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问: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如何进行?
答: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第二类服务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对第三类服务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鼓励引入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制度。对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或者对供应商有较高信誉要求的服务项目,可以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问: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29号),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全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及财力状况,按照先易后难、试行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二是注重绩效。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细化公共服务验收标准,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三是改革创新。坚持“以钱养事”改革方向,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大胆探索创新、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建立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四是权责统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界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
问: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29号),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为:公布目录、发布信息、实施购买、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