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日前,市检察院制定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对于已经作出监督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与被监督单位及时沟通案件情况,提高监督效果。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高立红 日前,市检察院制定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日前,市检察院制定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对于已经作出监督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与被监督单位及时沟通案件情况,提高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