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赴韩国旅游的游客在签证申请表上承诺“如滞留韩国应支付旅行社5万元违约金”,到达韩国后,这名游客真的一去不返。旅行社因此提起诉讼。天津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游客给付旅行社5万元违约金。
2014年3月,王某到本案原告某旅行社处报名,参加前往韩国的旅游。数日后,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王某参加原告组织的赴韩旅游团队,同时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之后,王某在旅行社提供的《签证给发申请表》上填写了个人信息。该申请表上明确提示:“我保证在签证有效期内随团回国,不会滞留韩国。我已明确了解,如滞留韩国,需支付签证代办公司不少于5万元违约金。”王某在申请人署名处签署了姓名。在王某提供了身份证、在职证明及担保函,并交纳2460元旅游费之后,旅行社为他办理了签证并购买了机票。
2014年3月21日晚,旅行团到达韩国后,王某等13人脱团,旅行社一直不能联系上他。旅行社方面根据和王某的约定,王某应该支付旅行社不低于5万元的违约金,故提起诉讼。被告王某未进行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到原告处报名参加旅游,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交纳了旅游费用,双方已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双方也签订了相关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被告填写了《签证发给申请表》,也明确了解了提示的相关内容,承诺不会滞留韩国。并知晓了“如滞留韩国,需支付签证代办公司不少于5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被告明知自己是持旅游签证的情况下,而非法滞留韩国,逾期不归。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旅游合同及自己的承诺,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