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女子长期遭丈夫家暴,在一次当街又被家暴后,女子开车将丈夫撞死,法院这样判。(案例来源:《检察日报》、裁判文书网)
女子阿美(化名)19岁时就嫁给了大自己12岁的丈夫夏某,并先后和丈夫生了3个小孩。
尽管阿美小丈夫12岁,尽管她为丈夫生育了3个小孩并勤勤恳恳操持家务、忙里忙外,但阿美并没有得到丈夫的疼爱。
丈夫夏某尤爱喝酒,酒后动辄对阿美拳脚相向,对老人孩子也经常打骂。
阿美也多次报警,但警方对夏某批评教育后过不了多久,夏某又会故态复萌。
阿美的头部被丈夫打伤形成一块块疤痕以致头发不能生长,但为了3个孩子阿美一直忍辱负重,没有和丈夫离婚。
案发当天,阿美驾驶自家面包车载夏某及其堂弟、三个子女到恩施宣恩县城,一行人在万和国际广场“小郡肝串串”吃火锅时,夏某和其堂弟饮了酒。
当日下午2时许吃饭结束后,夏某因醉酒倒在人行道上并因琐事辱骂小美,小美未予理睬,前往贡水路帮同村村民购买水管。
不料夏某跟进店内掐住小美脖子并准备殴打,被店员拉开,夏某乘坐一辆摩托车离开。
小美购买水管后,驾车返程回家,行至宣恩县乡村公路接近三岔路口时,夏某乘坐的摩托车超车到前面三岔路口停下,小美见状亦停车。
夏某从摩托车上下来辱骂小美,让小美给他付车费,并从副驾驶室伸手进来要打小美,被夏某堂弟拦住。
夏某遂从副驾驶方向经过车头绕到驾驶室的窗子边,伸手准备掐小美的脖子,小美把车窗关上,夏某手伸不进来,夏某走到车头口中还在不断辱骂小美。
想到这么多年夏某对自己和家人的辱骂殴打,小美怒火攻心,驾车撞向夏某,将夏某撞到在地并碾压拖行数米后才停车,夏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襄公子说法 】
1、 小美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夏某开始有殴打小美的行为,且在三岔路口意欲殴打小美未果,小美在此种情形之下撞击碾压夏某致其死亡,小美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应该说此处小美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且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和危险性。
虽然当时夏某的确有殴打小美的企图,且之前酒后也多次殴打小美,但当时小美在车内,夏某醉酒后走路不稳,显然无法对小美形成现实而紧迫的不法侵害,小美大可对其不予理会。
但小美看到夏某不断辱骂她,想起这么多年承受的委屈,继而开车撞击夏某,完全是一种义愤报复之举,和正当防卫无关。
2、 小美的行为构成何罪?小美作为一名有着五年驾驶经验的人员,明知驾车撞击夏某并碾压足以危及其生命安全,仍驾车撞击并碾压被害人,主观上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且其行为与夏某颅脑损伤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3、 小美该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对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小美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小美作案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并属实供述了事情经过,属于自首。
其次,夏某平日多次对小美家暴,案发当日又欲殴打小美,并无端辱骂小美,有较大过错。
再次,夏某的家人对小美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能从轻处罚小美。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尤其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美有期徒刑15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悲剧,尤其对小美的三个孩子来说,没有了父亲,母亲又锒铛入狱,对孩子的打击和影响不言而喻。
其实小美面对无可救药的夏某应该尽早离开或者诉诸法律保护自己,而不能采取这种“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的极端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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