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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他有特殊体质,凭什么判我11年?” 四川成都,女子小李与丈夫唐某婚后的感情生活并不鹭港,之后小李便与男同事李某发展成了婚外情关系。唐某知道此事后与小李协商离婚,但遭到了拒绝。
一个多月后的一天傍晚18点左右,唐某带着儿子来到小李的工作单位,要求小李陪着一块吃晚饭,谁知小李直接拒绝了。唐某见小李的神色怪异,怀疑她又是准备下班后与同事李某约会,便决定趁此机会教训一下李某。
唐某在小李的工作单位内找到了一把铁锹,然后找到了正在工作的李某。紧接着唐某趁李某不备,用铁锹砸中了其头部,反应过来的李某立即进行了反抗。此时,唐某丢掉手中的铁锹,然后一拳打中了李某的颈部,致其受伤倒地。
李某倒地后,身体开始不停抽搐,而唐某则吓得立即逃离了现场。李某的同事发现李某的异常后,立即叫了救护车。但不幸的是,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唐某对李某只造成了轻微伤,李某真正的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而唐某的行为只是起到了诱发、促进作用。
案发当天深夜23点左右,唐某在郫都区某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后检方以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了公诉。一审法院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判处有期徒刑11年。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来源: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
1、自古奸情出人命。小李既然与唐某感情不和了,那就应当早点离婚,为什么要去发展婚外情关系呢?小李的行为,不仅对唐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从法律上来讲,小李的行为还违反了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应当忠实相待。如因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2、我们回观本案,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首先,从主观上看,唐某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
因为唐某的妻子瞒着他与李某发生了婚外情关系,之后唐某找了把铁锹准备教训李某。
其次,从客观上看,唐某确实实施了伤害李某的行为。
唐某用铁锹击打了李某的头部,然后用拳头击中了李某的颈部。
第三,从造成的结果上看,唐某的伤害行为与李某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唐某的行为确实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案情中明确说明了,唐某的伤害行为只是对李某造成了轻微伤。
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从伤害结果来看,唐某的伤害行为顶多是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3、唐某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改判决定吗?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的伤害行为对具有特殊体质的李某来说,是死亡的诱因,且具有因果关系,故判决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可是唐某事先并不知道李某具有特殊体质,而且从唐某对李某实施的伤害行为及结果来看,唐某主观上并没有去追求李某死亡的结果,只是想教训一下李某。
因此,唐某主观上更多的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也就是说,唐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刑法》的规定,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李某与唐某的妻子小李有着婚外情关系。也就是说,李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再加上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李某的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唐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判决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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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没有约会,好像没有礼物,没有奶茶,没有玫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