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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美食菜谱简单好吃(靖西有什么好吃的特色菜)

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被处理、被拘留,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而在广西百色的靖西市,最近有多名违反疫情防控政策、涉嫌偷渡边境的人士,被拉到公开场所训诫批评,媒体报道多人被游街示众,这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

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被处理、被拘留,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而在广西百色的靖西市,最近有多名违反疫情防控政策、涉嫌偷渡边境的人士,被拉到公开场所训诫批评,媒体报道多人被游街示众,这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吗?

最近几天,有几段广西百色靖西市4人被押解“游街示众”的视频,引发头条网友关注,各界舆论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游街示众”激烈讨论。当地对媒体确认确有此事,解释这是一种惩戒警示活动,是按要求处罚,没有不合适。

我看了几个视频。其中一个是,有4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押解站在广场中央,胸前挂着证件照头像和名字等身份信息组成的标志牌街道边,有围观、拍照的群众。

当地回应称,这是在开展走私、偷渡等涉边违法犯罪人员的现场惩戒警示活动,没有不合适。很多网友表达赞成,但也有媒体评论认为,将被惩戒人员“游街示众”不是合不合适的问题,而是合不合法的问题。

因为,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就曾联合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的通知,2007年,最高法等四部门又明确要求,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人格的行为。

我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的粉丝。他在《法治的细节》中曾谈到此前其他事件中的游街示众做法,罗翔引用了《宪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查了查靖西这个地方的背景:靖西是紧邻越南的边境县,有4、5个乡镇和越南接壤,承担着巨大的“外防输入”压力。疫情这两年,靖西就发生过多起运送他人偷渡入境的案件,给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危害。靖西近期的一次偷渡案,导致当地5万人居家隔离。

有网友表示理解当地的做法。网友@只是一个牧树人说:你们不懂靖西的形势有多严峻,那些越南人想方设法偷渡过来,那些走私的人不要命、不顾家人和国家的安危,也要赚这份黑心钱。假如有一天破防了,你们就不怕会蔓延到你们吗?

但也有观点认为,为了正确的目的,也应该遵守法律的底线。杨志峥律师认为,既然“游街示众”早已是违法行为,要坚决杜绝,政府应该用更合理合法的手段去惩治犯罪。

执法要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明星更要爱惜自己的人格。张庭、林瑞阳夫妇公司,这几日因涉嫌传销被查,频繁登上头条热榜。林志玲等多位明星曾为张庭夫妇的公司站台,徐峥还曾当过形象大使。那么,他们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按照《广告法》的 规定, 明星必须实际使用过该产品才能做代言人,否则就是虚假宣传,明星本人及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明星们有没有用过张庭这成本仅14元的面膜,大众就不得而知了。

滴滴公司作为一家知名企业,也要珍惜自己的声誉。滴滴最近又被曝出新闻,又是网约车,又是女乘客。河北的魏女士称,12月4日晚她乘坐滴滴网约车,可是司机持续偏离路线,还开到一条非常黑的小巷子。魏女士说自己多次询问,但司机没有任何反应,在向车窗外求救无果后,她开窗跳车。之后司机没下车确认魏女士是否受伤,就直接跑了。虽然魏女士身体无碍,可是精神“重度抑郁”,开始接受心理治疗。滴滴安全部门对此事介入处理。我希望滴滴尽快回应,警方尽快公布调查结果。

新的一年快要来了,希望每个人都有人格尊严,每个人都能被善待。我是田桐,下期再见。

广西多人因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被游街训诫,这会侵犯人格尊严权吗?

广西百色靖西市“游街示众”一事,我看在舆论场上引发了强烈反响,网上舆论的分歧也很明显,不少人批评这种做法于法有害,特别是一些专家和法律人士尤甚,反观普通网民则更倾向于支持靖西方面的做法,从头条的评论、B站的弹窗便可见一斑。

我觉得,这事得从源头问起:游街示众就一定是错的吗?当年之所以取消这个做法,更多还是我们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法律实践。我就想问一句,西方国家的法律实践就一定是正确的吗?比如,西方法律取消了死刑,认为这种做法不人道,我们就应该也这么做吗?

我觉得中国的法律,还是应该与中国的国情、文化相结合。西方法律为什么不让游街示众,他是从维护个人权利这个角度出发的,而且在西方文化中非常好理解,看看这次疫情中不肯打疫苗、戴口罩的都是些什么人就知道了。而我们中国的文化,其实更重视的集体权利。

再回过头来看靖西市这件事,这几个人因涉嫌在疫情防控期间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走私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当地《关于实施边境疫情防控“十个一律”惩戒措施的通告》,因此才被游街示众。说实在话,如果因为这些人导致一个城市被封、几千亿经济受损时,我估计那些受害者枪毙他们的心都有,别说是游街示众了。

很多事是没到自己身上,到了自己身上可能就会有一样的认识了。

#游街示众会侵犯人格尊严权吗# 近日,一段4人被押解“游街示众”的视频广为流传,视频中几人身穿防护服,胸前和后背挂有大幅照片。这事发生在广西百色的县级市靖西。靖西公安28日发布消息称,这是在开展走私、偷渡等涉边违法犯罪人员“十个一律”现场惩戒警示活动,4名被押解人员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于“游街示众”举措是否妥当,靖西市公安局及安宁乡政府回应,这就是现场惩戒警示活动,是按要求处罚没有不合适。如果从法律要求上来说,游街示众肯定不合适,这种现象已经绝迹很多年了,现在再重新翻出来使用,明显让人感觉到尊严受到了侵犯,现在的法治理念不符。

但也要确实理解基层有关部门的难处,他们也实在没有办法的事情,在广西,云南的边境地区协助偷渡的问题确实很难解决。当前防止境外疫情的输入压力那么大,无论当地防疫的措施有多么严格,检查又多仔细,隔离时间有多长,只要有人偷渡基本上就全没用了。偷渡可以绕开所有疫情防控措施,给境内疫情防控造成巨大的危害。所以当地打击协助偷渡的心情可以理解。

如果我们对这种游街示众的做法不能容忍,那相对的对疫情防控出现漏洞、引起来境内疫情反弹就要容忍。当地很多人以协助偷渡为生,这种方法赚钱快,很多人不怕法律惩罚,所以宁愿冒着坐牢的危险也协助偷渡。而现在对哪个地方出现疫情,一般的处理方法就是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这就让当地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既要防止有人偷渡,还不能采取过言的办法,那让人们怎么去干呢?如果不能采取这样的办法,那万一有人偷渡引发了疫情,甚至一个人造成几万人隔离,那要不能追究当地有关部门的责任。可这样做行吗?两难的选择!

#2人带外籍人员入境致5万人隔离# 昨天看到广西靖西县将一些不法分子游街之后,很多人都说这是对法律文明的“玷污”,但很多人根本不了解其背后的故事和影响。

实际上这里面主要是跟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偷渡一些境外人员破坏疫情防控引起的。

广西两名男子黄某某、闭某某于今年10月引带两名外籍人员非法入境,在运送途中被查,其中一名境外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为此,靖西市安宁乡、吞盘乡、禄峒乡三个乡镇中小学紧急停课,近5万名群众居家隔离,124人被医学隔离观察,累计核酸检测1万余人次,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生产生活。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成果来之不易,国内多地发生确诊病例很多都是因为境外输入人员防控疏忽导致的,所以在防控入境人员方面必须做到滴水不漏。

在这一点上,目前很多边境城市都做得非常好,但却有一些不法分子从里往外突破,通过偷渡一些外籍人员入境,这给疫情防控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大面积的停工,停课,这种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所以在当前特别时期,对于这些不法分子一定要从重处理,从快处理,这样才能以儆效尤。

而靖西近期在对这些不法分子进行“游街”,我认为并没有不妥之处,很多人都说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令要求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所以靖西这种做法违反了最高法院的这个法律精神。

但是很多人可能忽略了一个细节,那就是在对这些犯罪分子进行“游街”的时候,这些人其实都是带着防护服,根本没有露脸,只是在他们的前面挂上了个人的信息,我认为这并不能算是对人格的侮辱。

实际上这种公开犯罪分子信息的做法在全国各地都存在,特别是对那些失信被执行的信息公开,跟这个完全一模一样。

比如现在有很多地方就是在电视上,在地铁上,在广场上,通过大屏幕直接公告一些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这里面有身份证,有地址,有头像,有犯罪金额等等。

而靖西近期对这些犯罪分子进行“游街”并没有让他们露脸,这跟在公共场合公布一些犯罪分子的信息,其实是一样的做法,只不过一个是静态,一个是动态而已,所以我认为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游街示众”的土壤才是最可怕的

广西靖西的“游街示众”事件,持续发酵。

这件事的对与错,原本是不言而喻的。站在法律的层面,广西靖西的执法部门肯定是错了。这是典型的执法犯法,也是公权力“流氓化”的具体表现。

当地有关部门的回应是:按要求处罚,没有不合适。理由冠冕堂皇,广西靖西地处边境,走私偷渡行为猖狂,防疫压力山大,“游街示众”是出于警示和震慑的目的。说白了,想杀鸡儆猴,以儆效尤。

我不是法律圈的人,但有法律界朋友。他们说,关于“游街示众”,国家早有明文禁止。比如,198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不能对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之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1992年,两高和公安部又下发《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再次强调禁止搞任何变相的游街示众。

法律是有尺度的,也有程序的,任何有违尺度和程序的事情,都是违法的。近些年来,我们过去常说的“从重从快”的说法,似乎也不再提了。这显然是一种进步。我国宪法早已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做出规定,特别强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广西靖西“游街示众”对象,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是公民,也有人格权利,我们不能以任何“崇高”的理由,从重从快甚至以“从恶”的方式处之。我们切不可为了“造声势”和“轰动效应”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

值得关注的是,广西靖西的“官方回应”之后,各大网络平台的反应耐人寻味,有大量的留言支持广西靖西官方的做法。主要理由是,疫情当前,非常时期必须要有非常手段,边境走私偷渡,万一将感染者带进来,形成防疫的破口,后果不可设想。甚至还有人说,要对其他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如拐卖儿童、欺行霸市等等行为,也要游街示众,决不能手软。我大概统计了一下,留言持赞同观点的人,竟然超过五成。如此“群众基础”和“思想土壤”,那才是最最可怕的。

一个简简单单的是非题,竟然有如此完全对立的争论,让人始料不及。如果说,“游街示众”仅仅是广西靖西个别官员和个别部门的个别行为,简单问责一下,这事儿也就过去了。但是,如何彻底消除“游街示众”的滋生土壤,或许就不简单了,恐非一朝一夕之事。

因为,“思想土壤”是无法问责的,我们更需要一种法治精神的理性浸润,春风化雨,久久为功。

都什么年代了,还搞游街示众那一套!广西百色靖西市,多人穿着防护服, 被押着游街示众,胸前挂着他们的巨幅头像。当地官方表示,这是惩戒警示活动,是按要求进行处罚,没有什么不妥。#广西多人被押解“游街示众”#

可是,这真的没有什么不妥吗?小状认为,这么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仅不妥,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

首先,我们无法确定的是,这些人是否已经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并且判处刑罚,即便已经定罪量刑,也只能按照规定对他们执行刑罚,法律不允许也不可能允许法外加刑。如果是还没有定罪处罚的,那就更没有理由将他们游街示众了。

这可不是小状胡说的,“两高一部”早在1988年就已经发出通知,不仅对死刑犯不能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总而言之,对任何人都不准游街示众。

其次,我们要知道的是,对公权力部门而言,是要严格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原则的。这一原则不仅要求公权力部门在执法的时候不能任性,也对他们的“立法”行为进行限制,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更不能擅自“立法”。

官方称,这是开展走私、偷渡等涉边违法犯罪人员“十个一律”现场惩戒警示活动。小状注意到,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出台了《关于实施边境疫情防控“十个一律”惩戒措施的通告》。

《通告》第一条就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和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在其生活的公共场所张贴违法人员公告,并通过媒体宣传通报曝光。领导小组只是临时性机构,是没有执法权的,更没有立法权,因此,以《通告》为依据对有关人员进行惩戒,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

再者,不论是普通人还是违法犯罪人员,都有人格尊严。对此,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典》也明文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遵纪守法的人员也好,违法犯罪者也罢,哪怕是穷凶极恶之人,都有人格尊严,只要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任何的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

胸前挂着巨幅头像,被人押解着游街示众,显然是对人的不尊重,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如此做法应当叫停!您认为呢?

#百色头条##普法行动#

头条热榜

#游街示众会侵犯人格尊严权吗# 【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这种现象会发生。在法制已经很健全,社会实行依法治理的情况下,再发生这样的事,就不应该了】近日,一段4人被押解“游街示众”的视频广为流传。视频中,被押解的4个人身穿防护服,胸前和后背挂有大幅照片,街道边站立着围观拍照的群众。事情发生在广西百色靖西市,相关部门回应,这是现场惩戒警示活动,是按要求处罚,没有不合适。

也许,这几个人确实有错。那不要紧,依法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该拘留的拘留,够得上判刑的,就判刑。但是,游街示众,显然是不合适的,是对法制的践踏。

要知道,即便这几个人犯再严重的错误,人格权是不能侵犯的,名誉权也要保护的。如果按照白色靖西市这样的做法,死刑犯岂不要在全国游街示众后才能枪毙。显然,这是存在严重问题的。所以,必须对批准同意此次游街示众行为者,包括实施者严肃处理。头条热榜

广西百色靖西市,一小学学生因与他人发生矛盾后被学校老师殴打,导致其左肱骨下段骨折。小学校长称:正在与受伤学生家长协商处理,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

根据网络流传的视频显示:殴打学生的老师先是将学生拖出来后,扭着学生的胳膊将其控制后掀翻在地,对着学生的头部、身体多次击打,旁边有不少学生在围观。

受伤学生的堂哥称,可能是因为他的堂弟与本校其他学生之间存在矛盾,所以被老师暴力殴打,堂弟的胳膊还被老师扭断了。

学校校长称,学校已经和学生家长在协商就医的事宜,是否构成犯罪由派出所处理,学校已经报警。但学校会对老师作出相关处理,相关的法律责任由司法部门来处理。

目前,受伤学生还在住院治疗,诊断报告显示的是左肱骨下段骨折。

【@崔律说法】

学生做错事情,老师当然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学生确实做的很过分,老师可以适当惩戒,但是动辄动手打人,甚至将学生打的骨折,这样的做法不仅有违师德师风,还有可能触犯了法律规定。这个老师的行为不可取。

1、如何看待这个老师打人的行为呢?

首先,我们要清楚一个概念,老师是不能体罚学生的。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同样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也明文规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无论学生犯的错误有多大, 作为一个人民教师,应当通过批评、教育、引导等方式来帮其改正,不得暴力体罚。

其次,如果出现老师打人的行为,那么其首先是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规定,属于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不仅如此,如果殴打学生出现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还会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打人的老师会承担什么的责任呢?

根据诊断报告显示,受伤的学生左肱骨下段骨折。在公安已经介入的情况下,那么下一步会对这个学生的伤情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来对老师进行相应的处理。

如果学生的伤情鉴定为轻伤及以上,那么打人的老师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相关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轻伤害一般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构成重伤害,则会被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如果学生的伤情鉴定不构成轻伤,那么这个老师的行为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并将相关判决书送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如果这个老师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除了要被判刑外,将不能再从事教师行业,其教师资格证也可能会被注销。

3、学校有没有责任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打的学生尚就读于小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学生的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老师在教学管理中,通过暴力体罚的方式造成学生损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不过学校在承担相关责任后,可以向打人的老师进行追偿。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呢?

@崔律说法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普法行动#

#广西百色一小学生被老师暴力殴打#

“令人气愤!”广西百色,靖西市某小学内竟然发生了老师殴打学生的事件!被打男孩的父亲黄先生称,老师啥也不说,上来就打,儿子的手臂都被打断了。儿子一直在哭,可老师丝毫不为所动,依然照打不误。

从网传的视频来看,当时男老师是一手揪着男孩胳膊,一手按着男孩后颈部,直接将男孩给按倒在地了。随后,男老师用手打了男孩好几下。

据被打男孩的堂哥透露说,当天男孩和同学发生了一些矛盾,班主任老师知道后,便扭着男孩的胳膊将其掀倒在地,除了用手打,还曾用脚踢过男孩身体。

虽然,从公开的视频中我们没有看到男老师踢男孩的动作,但是,男孩手臂骨折却是不争的事实。

黄先生称,男孩送医后,打人的男老师曾经两次探望,并拿出了1万元作为孩子的医疗费。可因为当地医院条件有限,目前孩子还没有动手术,黄先生希望学校能为孩子转院治疗。

可是当前,学校虽承认了老师打学生的事实,却没有给出准确答复,只是说正在协商处理中。

整体看来,男孩应该是有错在先的。但无论男孩犯了多大的错误,作为教书育人的老师,你可以口头教育引导,动手打人是万万不对的。

而且,小孩子也是有自尊心的,当着那么多同学的面,被老师掀翻在地并拳打脚踢,恐怕孩子受伤的不只是身体,还有幼小的心灵。

站在老师的角度,学生犯错时心里着急生气是必然的,有时候想上去拍一巴掌,或者踢一脚都是可能的。但是,这种想法也只能是想想。真要动手了,那可是违法行为。

再者,动手打人也起不到任何教育孩子的目的,反过来,还可能断送自己的大好前程。

1. 从法律角度来说,涉嫌故意伤害罪。

排除男孩身上其他轻微伤,单是其手臂被打成骨折,应该已构成轻伤一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1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6个月至1年半有期徒刑;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双方协商不成,这位打人的老师即刻可入刑。

2. 从民事角度来说,殴打学生侵犯其健康权,应承担一系列民事赔偿。

事发后,打人的老师送过去1万元作为男孩的医疗费用,可这远远不够,男孩后期的手术费,康复费用,甚至其父母为照顾他产生的误工费等等,都需要老师来承担。

《民法典》第1165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 从行政角度来说,老师打学生,处分多,影响大。

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教师法》,都严格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更别说将学生手臂打骨折如此严重的事情,当地教育局肯定会给该老师行政记过处分,教委也可给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该老师也许还会面临着一年内不能涨工资,几年以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参加各种考评等等。

这些处分一出,基本上意味着这名男老师,今后只能是一名普通教师了,进阶之路彻底堵死了。

@夜省的夜醒者

不知道打人的男老师当下是不是肠子都悔青了。也许当时他只是在气头上,想要教训一下淘气的男孩子,并没有预料到动手后的严重后果,更没想到会把男孩手臂打断。

可事已至此,后悔也没有用了。如果最后协商不成,赔偿没有达到男孩父母预想的数额,只怕男老师的牢狱之灾是跑不了的。

说实话,老师真的是很考验人的一个职业。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一名老师,不仅要言传身教,授人以渔,更要答疑解惑,指点迷津。

而成为一名合格的老师,除了需要强大的责任心,更需要坚韧的耐心。

试问一下,哪个孩子不淘气不捣蛋?哪个孩子不犯错?难道犯错时就要对其恶语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吗?如此一来,“教育”二字的意义又何在?

比如事件中被打的男孩,他和同学发生矛盾,其实是小孩子之间经常发生的事情。如果老师调解得好,说不定两人还会“不打不相识”,以后成为好朋友也不无可能。

可这位老师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判定男孩有错,并动手对其殴打,这样的做法不仅伸张不了正义,还可能会误导两个孩子的三观,影响他们将来为人处事的方式。

发人深思的是,男老师是当着其他学生的面动手打了男孩的,可见当时他是抱着杀一儆百的态度的。

而围观的孩子们反应很冷漠,因此难免让人生疑,只怕这种事情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如果经查属实,那么,打人的老师真的是枉为人师。建议家长不要和解,直接报警即可。

#百色头条# #律师来帮忙# #我要上 头条#

拒不服从疫情安排,被游街示众?

近日,一段多人被押解示众的视频在社交平台广为流传。

其中四个人身穿防护服,这胸前和后背都挂有大幅的照片,被相关人员押解游街示众。那经过核实,这个的事情呢,是发生在广西百色县级市靖西市

靖西的警方发布消息说,这是在当地打击走私、偷渡等涉边违法犯罪警示活动当中拍摄的。

当地政府呢也回应说,这是按照要求处罚没有不合适。那靖西这个地方呀,它是地处边境,承担巨大的外防输入的压力。但是即便是为了防疫,也不能够用游街示众,这种严重违背了依法治国精神的方式。

早在1988年的时候,两高和公安部就已经下发了通知,明确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的已决犯未决犯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去年2月,公安部呢也是明确强调要依法开展防疫工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过度粗暴执法。而视频当中将嫌犯游街的做法显然呢已经是突破了依法防控边境疫情越是吃紧,越是要依法推进游街示众。这种方式不但设计涉嫌违法行为,也给群众留下不好的影响

疫情防控是对各级政府的一场治理能力的大考,依法防控才是正确的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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