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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好吃的美食推荐(凤冈美食街)

“老板,我想吃鱼!”贵州遵义,刘某经营一家“霸王虾”夜宵店,隔壁的朱某则经营一家“特色烤鱼”店。某天晚上,刘某将3位声称要吃鱼的客人招揽到自家夜宵店。经营烤鱼的朱某见状,立即心生不满,人家是想吃鱼,你个

“老板,我想吃鱼!”贵州遵义,刘某经营一家“霸王虾”夜宵店,隔壁的朱某则经营一家“特色烤鱼”店。某天晚上,刘某将3位声称要吃鱼的客人招揽到自家夜宵店。经营烤鱼的朱某见状,立即心生不满,人家是想吃鱼,你个卖虾的瞎操什么心!便对那三名客人说:“她家根本没有鱼,我家才有烤鱼,你们需要吃鱼直接来我家吃,不好吃不要钱!”

 

眼见到手的鸭子要飞了,刘某旋即对朱某吼到“我家有没有鱼,不关你的事,你不要多嘴”。随后,刘某的丈夫也因此与朱某争吵起来,争吵中,双方均扬言要打对方。

 

争吵中,刘某丈夫冲进店内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准备和朱某打架,刘某老母亲担心出事,使劲将其拉住。刘某则上前一把将丈夫手中的菜刀抢走,然后走到朱某面前继续和朱某争吵,并朝朱某砍了一刀,将朱某的胸腹部砍伤。

 

后经鉴定,朱某胸腹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住院治疗43天,产生医疗费16261.94元。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刘某随即被提起公诉,朱某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因该案基本事实有充足证据证明,凤冈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遂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其犯罪使用的工具菜刀予以没收,并责令其赔偿朱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42117.32元。

 

“同行是冤家“在朱刘两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裁判文书中记载,因同业竞争,刘、朱两家矛盾突出,本案案发前,双方曾多次因摊位摆放、争抢客人等问题发生纠纷并经公安机关调解。

 

这下好了,客人没有吃到鱼,卖虾的刘某为争抢生意最终把自己送到监狱里面了,估计在里面肯定是吃不到鱼的。

 

本案中所涉故意伤害的问题,想必大家都能理解,本鹿师着重分析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一点,进去坐牢并不代表无需赔钱了。所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告诉我们,如果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其次,对于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对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目前,法院原则上都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参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确定人身伤亡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对于刑事案件来讲,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也能争取受害人谅解,原则上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和气生财,相邻店铺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可以从食材、口味、差异化经营等方面入手,争抢客人,实属不可取。客人想吃鱼,卖虾的就不要自告奋勇了嘛,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

 

对此,您怎么认为?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关注@小鹿子说法,从身边事学习法律,尽观人生百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头条创造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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