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侯阿姨出门散步时在路边看见了一只鸡,她以为是一只野鸡,就顺手把鸡抓住抱回了家。万万没想到,第二天民警就找上门来。忙问鸡呢?侯阿姨指着锅说,杀了。民警告诉候阿姨这只鸡价值9千元!。候阿姨立马懵了!这到底是一只什么鸡,价值9千元。
事发第二天中午,李女士着急忙慌的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说自己养的鸡找不着了。让民警帮她去找。
民警一听就有点儿疑惑。一只鸡难道也值得来报案?为了一只鸡还要浪费警力。这儿正儿八经的案子还办不过来呢,那有什么时间去帮忙找鸡。
可民警看李女士那哭天抹泪的样子。感觉哪儿不太对。就问李女士到底怎么回事。
李女士告诉民警,她养的不是一只普通的鸡,要是一只普通的鸡她就不找了。她养的是一只中原斗鸡。
平常一只小鸡仔就要2千元。何况是一只已经成年的鸡。并且现在这只鸡有3斤多重。少说也值9千元。你说,这鸡丢了能不着急吗?
原来,李女士几个月前花了2千元买了一只斗鸡当宠物来饲养。她平常就把鸡放在自己经营的小吃店里。没事儿就把这只鸡放在店门口让它自己溜达。
那天晚上她关门时,忘了把鸡赶进鸡笼子里。等第二天再找时,怎么也找不到了。问她旁边的商户也是一问三不知。没办法她才来报案,让民警帮忙寻找。
民警听了李女士的叙述也不敢怠慢。随即调取了李女士小吃店周围的监控。他们从监控里发现这只斗鸡被一个阿姨抱走了。
经过民警调查走访有人认出了候阿姨。候阿姨就住在李女士对面的小区。民警立即赶到了候阿姨的家里。
当民警敲开候阿姨的家门时,候阿姨还问民警什么事儿。
民警见到候阿姨也不拐弯抹角,就直接了当的问她,你昨天是不是在路边抱走了一只鸡,鸡现在在哪里?
此时,侯阿姨心里犯起了嘀咕,我抱回来一只野鸡,民警怎么找上门来了。难道有什么问题吗?不过,她还是用手指着锅说,在锅里呢。
民警一看,鸡都被拔了毛了。再来晚一会儿估计就会炖成鸡肉了,这怎么还给人家。
民警看着被拔了毛的鸡不知道如何是好。侯阿姨见民警一脸为难的样子,赶忙说,不就是一只鸡吗。这只鸡多少钱,我赔给失主就是了,多大点儿事。
民警看候阿姨这么说,有点儿哭笑不得。于是告诉候阿姨。“阿姨,你知道这是一只什么鸡吗?这是一只中原斗鸡,人家养的宠物鸡。价值9千元。”
候阿姨一听民警说的话就懵了。一只鸡能值9千元骗谁呢?
候阿姨死活不相信民警说的话,她认为一只鸡怎么都值不了9千元。在市场上,最贵的鸡也就200元左右。
最后在民警的再三解释下,告诉她这鸡确实不普通,她是人家养的宠物鸡,是要参加斗鸡比赛的中原斗鸡。侯阿姨这才意识到自己这次惹祸了,感到害怕了。
事已至此,没办法民警只好把侯阿姨带回派出所,找李女士进行协商。
李女士接到民警的电话,说她的鸡已经找到,她高兴不已。二话不说就高高兴兴的来到了派出所。
然而当她看见候阿姨把锅端上来之后,她脑子里一片空白,身子竟不由自主的向后倒去。辛亏民警眼疾手快扶住了李女士。
等李女士缓过劲来,不由张嘴大哭。要求民警追究侯阿姨的法律责任。
侯阿姨当场就不高兴了。对着李女士说:“我不知道这是你养的宠物鸡,我还以为这是一只野鸡,没人要呢!”她还抱怨李女士没把鸡看好,自己才把鸡抱回去的。要是李女士看好了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了。
当在民警的协调下谈起赔偿时,李女士说她的鸡值9千元。而候阿姨却不认可,她认为不能李女士说值多少就是多少。她只愿意拿出几百元给李女士。
李女士让民警追究候阿姨的法律责任,说她偷了她的鸡,那么,候阿姨的行为属于盗窃吗?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将其据为己有,构成盗窃。
具体来说,这只鸡虽是李女士养的,属于她的财物。但侯阿姨并不知道这是一只宠物鸡,一只斗鸡。在她看来这只是一只普通的鸡,一只野鸡而已。而且是一只无人要的鸡。所以她才把这只鸡抱回了家。想一想,如果她知道这只鸡价值9千元,她会杀吗?
对于候阿姨的行为,民警表示她确实不知道这种鸡是斗鸡品种,并且在市面上也很少见。
因此警方认为候阿姨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盗窃证据不足。因此,他们认为侯阿姨的行为并不是盗窃。只是爱占小便宜。
之后,民警对侯阿姨进行了批评教育。
最终,经过民警的协商调解侯阿姨赔偿了李女士3000元,得到了李女士的谅解。
候阿姨3000元买了一只大公鸡,不知道她吃起来是什么滋味。估计她再碰见没人要的野鸡也不敢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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